关键词:社会转型;民意;法意
一切社会规律所揭示的内容,终归会在人们的交往行为中得到验证。十多年前,当有人提醒“中等收入陷阱”问题时,只有那些先行者对此忧心忡忡,而绝大多数国人,并未把它当作一回事。如今,我国在经济上已成功跨入人均3000美元的门槛,并正在逼近人均5000美元,与此同时,人们深感经济上的巨大成功,也带来了社会转型期所无法避免的激烈社会冲突和严重社会问题。以往这样的问题既可以借助和风细雨的说教工作予以解决,也可以采用暴风骤雨的打压工作进行遏制,可如今,无论你采取何种行动,往往都会陷入民意的滔天巨浪中。这不由让人想起以古罗马执政官、历史学家塔西佗命名的那个陷阱:政府之不受国人待见,无论其政策好坏,都一样得罪民众。如将其推而广之,则法院之不受国人待见,无论其判决好坏,都一样得罪国人。特别是在这让人欢喜让人忧的互联网时代,民众的喜怒哀乐借着互联网的势头,一夜之间会传遍网络,公示天下,这更增加了国家应对“中等收入陷阱”或者转型社会的艰难。
今年发生在神州的两起重大杀人案,陕西药家鑫案和云南李昌逵案,都以手段之残忍、性质之恶劣惊闻天下,但在如何对待并处理两案的态度上,从法院的出尔反尔、左右失据到民众的壁垒分明、各有理由,把个案处理中的分歧和异见,很快扩散为重大的社会争点,成为在网络世界和转型社会中公民参与政法事务的典型例证。两案的最终处理结果,都以罪犯被执行死刑而结案,从而被一些人标举为是民意在司法中的大获全胜,法意反倒让位于民意。这样的理解,在刘涌案、周正龙案、许霆案、彭宇案、邓玉姣案等之后,似乎再次把法意和民意的冲突和协调问题,突出地展示出来。但令人不无担忧的是,因为法院裁判中的出尔反尔,反倒让人们对法律应有的权威不以为然,甚至以嘲讽、调侃口吻对待法律、对待法治的现象充斥网络。因为法律在焦点案件、疑难案件面前的过分疲软,曾经举国关注的依法治国问题尚未成功,就被撬动基石。这是在反思相关案件时,必须认真对待的。
其实,反观对两案的裁判意见,从法院内部,到民众之间,都存在完全不同的主张。赞成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者,都基于案情的特别重大、手段的特别残忍和性质的特别恶劣。如此伤天害理的行为,倘不死刑伺候,既亏天理人情,也伤国法民心。而主张对两案事主在严惩之时,考虑自首、偶犯等从轻情节,并以刑事政策中少杀、慎杀的主张相佐证,说明缓期执行,留其一命,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和制约作为权力主体的法院任意作恶。有人把“权力为恶远甚于私人作恶”作为基本的论证理由:如果法院秉承以恶治恶、以暴易暴的精神,则潜在地对国民造成的侵权后果,远甚于个人侵权。从药家鑫的同学为其集体请愿,到一些法官、不少法律学者公开为云南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辩护,并呼吁司法不能以“民意”之喧哗,作为司法裁判之由头等等,都说明这一主张的关注所在。
但在我看来,如上争点隐约存在另一种情形:我们似乎从中不能截然看出哪种主张代表民意,哪种主张代表法意。从而与其说是法意和民意的冲突,毋宁说是法意和法意的对垒、民意和民意的较量。为什么?如果把法院内部关于两案裁判的不同主张及其法律根据视为“法意”的话,那么,在李昌逵案的审理中,从一审法院到二审法院的不同判决,事实上秉持了在法律基础上究竟从轻还是从重两种不同的法意,秉持了究竟要杀人偿命还是慎杀少杀两种不同的法理。因此,可以说两级法院都是在法意范围内说话。而在药案的审理中,法院借问卷调查“民意”的表演,似乎是为药家鑫寻求免死的理由,但情节安排上的粗陋,激起网民的一片讨伐,故终审法院不得不判其死刑立即执行。在这一过程中,即使法院的动机如何,但其行为所隐含或展现的不同裁判意向仍不逃法意范围。
而针对两案裁判的民意,也不过是要么判处当事人死刑立即执行,要么判处当事人死刑缓期执行。这两种不同的民意,虽然理由各异、出发和落脚点不同,但都反映了国民面对此类案件时的不同法律倾向、价值倾向、情感倾向甚至文化倾向。所不同的只是哪种民意的声音更大、更响、更容易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一点而已;换个观察视角,则是哪种民意更理智、更客观、更能够对未来中国法治的进化贡献大一点而已。基于如上理由,我不太赞同把两案裁判过程中的分歧和争议,表述为是民意和法意之争,充其量,不过是两种法意和两种民意之争。在这种论争中,我们所能获取的,既有喜悦:在重大社会是非面前,一言堂的传统已然远离我们,社会参与的行动悄然光顾我们;也有忧心:在公民参与来临之时,如何真正贯彻以法为教的精神,让公民的参与充分彰显法意要求?
然而,在为不同民意参与社会重大事务而庆幸的同时,在寻求公民的参与必须因循法意而展开的同时,对法意本身的冲突更不能等闲视之。法意的冲突,有些来自立法之间,有些来自立法和各类政策之间,也有些来自立法和法律解释之间。不论何种冲突,都可能导致公民无所适从,从而必然失去对法律的依赖、信赖和遵从。前述两案裁判中所谓法意的冲突,就明显地存在通过刑事政策来软化刑法规定的问题,从而彰显既有法律规定和最新刑事政策的冲突。如果不能从根上解决通过各种政策、指示、经验来软化法律的情形,不能在执法、司法过程中以法为据,正如不能在民意诱导中以法为教一样,都会是法治的严重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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