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制度

时间:2024-04-26 05:20:19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来解决诉讼中专门问题的活动,本身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具有其他证据种类所不可比拟的证明效力。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诉讼所涉及的知识量越来越丰富,超出了法官的专业范围,相关知识的缺失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很难准确发现真相,并正确适用法律。因此鉴定结论作为科学证据成为法官审理案件、查明案件真相的“有力助手”,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很多时候甚至能左右诉讼的最终结果。可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提供鉴定结论,对于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如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却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使得控辩双方启动司法鉴定的能力严重失衡,违背了司法公正正义的原则。因而如何改革现行的司法鉴定启动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司法鉴定启动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一项艰巨而紧迫的任务。

  一、我国现行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一)权利分配不平衡,公安司法机关垄断司法鉴定启动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可以在侦查阶段或起诉阶段委托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侦查案件的的需要,自行进行司法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法院在庭审的阶段,为了审判的需要也可以对证据进行核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阶段,根据自身的需要都可以自行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与此同时,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能力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作为诉讼当事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只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权。这种司法鉴定启动模式虽然有利司法机关高效率的打击犯罪活动。但是,单向的司法鉴定启动模式使得司法机关的权力行使缺少有效监督,同时剥夺了诉讼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容易导致国家公权力机关权力的滥用和对被追诉人权利的漠视,这也是我国冤案、错案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控辩双方举证能力严重失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实施以后,司法鉴定机构从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中分离出去,但《决定》仍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虽然不能接受社会的委托,但可以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自主进行司法鉴定,正如有学者指出:“中国的司法鉴定主体是公安系统法医。公安部门的法医占到法医总数的80%以上,呈”一家独大“之势。”“以《决定》为标志的司法鉴定改革启动后,在法医界引起反弹,一种意见认为改革并不彻底,公安系统的”自侦自鉴“弊病不仅没有解决,反而因为法院系统的法医被剥离、检察系统的法医被弱化而更加突出”。同时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却没有自行进行司法鉴定的权利,使得侦查机关和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取证、举证等方面的能力严重失横。虽然我国传统观点认为侦查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只赋予侦查机关司法鉴定启动权能更高效的发现犯罪,维护正义,但“这种制度是基于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而设计的,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对权力行使的信赖,鉴定结论也会因此获得较强的公信力和公信度。”①现阶段由于办案手段的落后,一部分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导致社会上的冤假错案频繁出现,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抱着不信任的怀疑态度,使得现行的司法鉴定启动权设置不但不符合实际需求,更造成“上访”、“群体事件”时有发生,引发了新的社会问题。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我国当前司法鉴定启动模式改革理论学说

  由于我国当前的司法鉴定启动模式过多强调公安司法机关的公权力行使,却忽视了刑事诉讼中相关当事人的法律权利,造成了公私诉讼能力的严重失衡。为了改变当前不合理的司法鉴定启动模式,国内学者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种改革模式:

  (一)赋予刑事诉讼当事人完全的司法鉴定启动权

  有国内学者提出仿照英美法系的的相关规定,赋予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完全对等的启动权,如樊崇义教授认为:“在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方面,应当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决定鉴定的权利,而法院和法官不应再依职权主动启动鉴定程序,以保证法官中立、被动的诉讼地位”②。这种观点认为,作为刑事诉讼一方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该有权自主的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来对抗侦查司法机关的鉴定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请求国家救助的申诉权,而搜集证据是诉权的基本内容之一。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种类之一,诉讼当事人当然有自主启动鉴定程序来获取证据的权利,因此我国应当建立诉讼当事人完全自主的司法鉴定启动模式。

  (二)赋予法院唯一的司法鉴定启动权

  也有人提出以法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为蓝本,构建我国的司法鉴定启动模式,《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6条规定:“任何预审法官或审判法官,在案件出现技术方面的问题时,可以根据检察院的要求,或者依自己的职权,或者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鉴定。”这种观点认为应当取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鉴定启动权,根据诉讼需要公安、检察机关以及诉讼中的当事人都可以向预审法官或者审判法官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法官也可以根据审判需要自行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因为一般认为,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中立地位,由法院掌握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刑事诉讼的抗辩双方都需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这种以法院为主导的启动模式能更好的维护诉讼双方的平等地位,真正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三)建立“技术顾问”制度

  很多国内外学者认为,无论是赋予诉讼当事人完全的启动权,还有由法院的司法机关掌握司法鉴定启动权都有一定的弊端,因此很多国家采取了比较折中的方法,即建立“技术顾问”制度,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25条规定:“在决定进行鉴定后,公诉人和当事人有权任命自己的技术顾问”。英国的也建立了为法院服务的“技术顾问”制度。我国也有学者提出,“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门知识和专家资源缺少的情况,可以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引进专家辅助人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担任专家辅助人的权利。”③这种制度设置的目的是在公安司法机关掌握司法鉴定启动权的同时给予诉讼当事人一定的参与权,使得诉讼当事人在现行诉讼制度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抗公安司法机关的权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司法鉴定启动权改革设想

  由于我国的司法鉴定启动制度模式存在不足,如何理性构建我国的司法鉴定启动模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认为我国的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改革既要和国际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接轨,又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因此我国的司法鉴定启动模式的改革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赋予当事人初次鉴定申请权

  很多国内学者倾向给予刑事诉讼当事人完全的司法鉴定启动权,使当事人能够自主进行鉴定,这种模式能使的诉讼当事人与公安司法机关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符合程序公正的原则。但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法治各项建设尚未完成,法律的权威没有完全树立,加之公民的法律意识不高,因此如果赋予诉讼当事人完全的司法鉴定启动权,势必造成诉讼当事人无论是否需要都会盲目的进行司法鉴定,多次重复的鉴定会给法庭审判带来困扰,也可能成为当事人拖延诉讼时间的方式,造成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所以现阶段应该先赋予诉讼当事人司法鉴定申请权,而由法院来决定申请事项是否需要鉴定,对于不需鉴定的事项,法院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同时给予当事人以拒绝后申请复议等救济权,这样可以既可以制约诉讼当事人盲目鉴定,又可以通过使当事人拥有鉴定申请权来制衡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权。

  (二)增设司法鉴定强制启动制度

  在我国由于公安司法机关掌握司法鉴定启动权,而诉讼当事人没有相应的权利,致使这种鉴定启动权缺少监督,而侦查机关为了提高破案率,减少办案压力,很多时候不愿意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例如震惊全国的“佘祥林杀妻案”,公安机关发现疑似佘祥林妻子的尸体后,如果进行鉴定,很容易就会发现那不是佘祥林的妻子,从而排除佘祥林杀妻的嫌疑,但由于诉讼当事人没有进行鉴定的权利,而公安机关为了迅速破案也不愿意启动鉴定程序,致使冤案发生。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可以仿效一些国家的规定,设立司法鉴定强制启动制度,对诸如:(1)致人重伤、死亡的重大刑事案件;(2)涉及诉讼当事人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案件,无论司法机关或者诉讼当事人是否申请启动司法鉴定,都要强制启动鉴定程序,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由于没有进行司法鉴定而造成的不可挽回的重大冤案、错案。

  (三)逐步取消侦查机关内部设置的鉴定机构、真正实现鉴定机构的中立化

  《决定》颁布实施后,保留了侦查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很多学者认为这种设置使侦查机关的诉讼能力过于强大,不利于刑事诉讼的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应当完全取消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笔者认为我国现在犯罪案件有增多的势头,公安机关是追查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的主要机构,在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马上取消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势必影响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所以现阶段可以先保留公安机关的内部鉴定机关设置,但将鉴定机构的行政管理权从公安机关分离出去,而由同级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其日常的行政管理活动。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唯一不参与诉讼活动的司法机关,能够在诉讼中保持更加中立的地位,更有利于实现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证、举证能力的平衡。待我国对鉴定机构的管理更加完善成熟后,再完全取消公安机关内部鉴定机构。,最终实现鉴定机关的中立化。

  四、结语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鉴定作为科学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日益增加,司法鉴定启动模式的设置,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都有重要的意义。因而改革现有的鉴定启动制度,建立公正、合理的司法鉴定启动模式势在必行。

  注释:

  ①郭华。鉴定结论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7页。

  ②樊崇义。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③包建明。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比较研究。中国司法鉴定。2003(1)。

  参考文献

  [1]霍宪丹主编。司法鉴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张保生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黄维。鉴定证据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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