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权力扩张
一、权力的定义与本质
如同人们控制支配影响自然的能力是生产力一样,人们控制支配影响他人能力就是权力。权力的本质就是人对人的支配,所谓经济权力,决不仅指权力控制者占有支配资本与生产资料的能力,而是隐藏在这种支配背后对缺少和需要生产资料的人的支配。事实上,权力乃是掌权者凭借某种资源的占有,控制进而支配他人与社会集团的能力。
这种能给占有者带来支配力和影响力的资源就是权力资源。权力资源包括物质性资源与精神性资源两大类:前者如军队、货币、自然资源、紧缺物品、紧缺待遇;后者诸如人的智力、体力、威信、知名度、关系网等。在一定条件下,占有和控制这些有形和无形的资源,就会给占有者带来权力。如体力强壮者凭借体力可以支配体力上弱于自己的人;货币占有者凭借货币的购买力与投资能力,可以形成对购买对象——雇佣劳动者的控制与支配。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权力的特征
(一)权力运行具有失控性。这是由权力所有者与权力行使者相分离的客观实际造成的。国家权力是从社会中产生又居于社会之上的一种相对独立的支配力量。从理论上说,人民是主权者和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但是,实际上,受人口、地域、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民众参政能力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往往不可能由全体人民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而只能通过一定的方式委托少数人代理人民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这便产生了权力所有者与权力行使者的分离。这种分离隐含着导致权力失控和异化,使权力脱离人民、独立于人民甚至反过来压迫人民的危险。如不加以制约,权力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就会失去控制,发生异变,不再按照权力所有者(人民)的意志行使,而是听从权力行使者的意志、情绪甚至偶然异想运行,走向独断专行,或者偏袒部分权力所有者,违背公正。
(二)权力运行具有扩张性。这是由权力作为强制性支配力量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国家权力的实质在于权力行使者可以运用国家强制力实施指挥、命令和支配。人民虽然是权力的所有者,但是,权力一旦授予当权者,当权者即处于掌握和运用强制力量的强势支配地位,而人民即由权力的主体转变为必须服从权力支配的受体,处于事实上的从属地位。加上在现实生活中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线往往是动态和变化的,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使得当权者在使用权力的过程中易于突破自身的合理界限,越权行使,导致对人民的奴役和侵犯。历史事实证明,权力在行使中始终存在一种超越界限、扩展行为范围和规模的天然倾向。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说:“全人类共同的爱好,便是对权力永恒的和无止境的追求,这种追求至死方休。”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则更直截了当地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为了阻止这种倾向,就要对权力实行制约。
(三)权力运行具有腐蚀性。这是由权力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显赫地位和实际作用决定的。国家权力是政治生活的核心、社会管理的中枢,“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掌握了国家权力就拥有了管理公共事务、分配社会资源和利益的特殊地位。这种特殊地位使得权力在运行过程中能够给权力行使者带来地位、荣誉和利益,客观上能够为权力行使者谋取私利提供机会和便利,对权力行使者具有自然的诱惑和本能的腐蚀作用。而且,权力越大对当权者的腐蚀性和诱惑力也越大。如果不对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就会诱发出各种腐败现象,使权力行使者私欲膨胀,为谋取名利地位而滥用或私用权力。英国史学家约翰·阿克顿(John E·E Acton)有一句名言:“权力容易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使人腐化。”孟德斯鸠也说:“当一个公民获得过高的权力时,则滥用权力的可能也就更大。”一个拥有绝对权力的统治者,当他滥用权力而又没有受到任何有效制约时,他给国家和社会所造成的伤害是极端致命的。
(四)权力运行具有工具性和变异性。这是由属于全社会的公共权力“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这一现实矛盾决定的。权力的本性是公共性,而公共的权力却只能由私人来行使,这就有可能使权力的运行偏离其本性,导致公权私用。因为,从权力运行的过程看,权力始终是一种由人掌握和使用的手段,权力运行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使权力的人。既然行使公共权力的不是天使,而是具体的单个的人,这些个人不可避免地具有人所共有的和因人而异的各种优缺点,那就有可能使权力的运行因人而异、因个人的主观愿望和看法而异,而导致权力发生变异。正如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指出的:“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人无完人,孰能无过。况且,现实社会中的人已不再是原始社会那种“未被腐化的”人,而是经受了几千年私有制和私有观念腐蚀,属于一定的社会阶级、有现实的私人利益、丰富的个人感情和广泛的社会关系的人,自然会有种种人性和个性的弱点,容易受到名誉、地位、金钱、美色的诱惑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果单凭当权者道德良知的自我约束而不从制度上对其权力行为加以严格制约与监督,就有可能使权力运行违背公共本性,发生偏差和失误,导致公私不分、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行权不公,出现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假公济私、损公肥私的腐败现象。
三、权力扩张的特性
研究权力的运动便会发现,权力具有自我扩张的特性。即权力的运动总是具有突破既定权力边界向外扩张其影响作用的倾向。这种特性源于两个方面的因素:(1)权力有效使用的客观需要。一项权力的有效运用,客观上要求影响权力作用对象的所有因素均置于该项权力的控制之下。这是保证权力作用力度、方向、效果不受干扰,完全彻底实现权力意志的前提。(2)追求自身权力不断扩张的强烈愿望。孟德斯鸠说过,“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停止”。权力作为掌权者支配他人的能力,其大小强弱,往往成为其才能、力量、地位大小强弱的体现。正像每个人都会利用各种机会提高自己的能力,增强自己的力量,提升自己的地位一样,每个掌权者都会拥有扩展自身权力的强烈动机。除非权力的扩张真正受到制约,权力的使用真正具有严格的边界,责任的重负可能使掌权者难以承受,人们追求权力扩张的欲望是没有止境的。
四、权力扩张的情形
权力扩张从方向上看,有水平方向的扩张,向上扩张与向下扩张三种,从性质上看,有合法扩张与非法扩张两类。
水平扩张指一个部门掌权者将权力触角伸向与自己平行的权力部门,进而控制支配该部门的权力行为;向上扩张指掌权者将权力触角伸向上级权力部门,依靠自身权力或他人的权力影响控制甚至支配上级部门的权力行为;向下扩张实际上是上级越俎代庖包揽下级部门的权力的行为。
所谓合法扩张,一般有两种情形:(1)通过合法途径争取改变权力分配的固有格局,重新划分权力范围以达到扩张权力的目的。(2)通过向上或主管当局要求、呼吁、抗议,凭借他们的干涉间接控制自身权力难于直接控制的单位和部门。
权力非法扩张一般有三种情形:(1)间接制约扩权。如甲部门不属于乙部门直接控制和管理的部门,但乙部门行使职权离不开甲部门的协作与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乙部门不得不受甲部门的控制与支配;(2)私人关系扩权。掌权者通过自己在各个部门掌权的亲戚朋友之手,还可以是自己的权力影响扩展到任何一个领域;(3)权力交易扩权。行政权是以封闭和独占为特征和前提的。在一个特定的区域或单位,一项权力只能由某一个部门或某一个人占有,这就是行政权力的垄断与独占。权力独占只对权力有效使用和权力制约有益,对谋求权力利益则大为不便。交易的结果是双方都没有失去自己的权力,却都有了对方的权益。
五、权力非法扩张之弊
(一)权力干扰。权力非法扩张使得权力的运用在方向上偏离既定的作用对象,在作用范围上突破既定的权力边界,形成不同权力作用之间相互干扰、对立与抵消的局面。其结果,使得任何一个部门及其掌权者,都难以真正掌握完成既定工作任务所必须的权力。
(二)徒增无谓的权力之争。在权力非法扩张不受限制的情况下,任何权力如不主动扩张,就会成为其他权力侵害的对象。现实中,一位官员有没有权力,并不在于他是否占有某个权力位置,而在于他实际控制的权力资源数量与权力影响范围。与上级搞好关系,即可以争取更多的授权,又可以为自身权力的扩张打下基础;和下级搞好关系,任用亲信,不仅可以使自己的权力在管辖范围内不受其他权力的干扰与侵害,还可以放大自己的权力效应。
(三)助长集权行为。权力扩张实质上是有限的权力不断突破自身权力界限,向无限的权力扩张的过程;是单一的权力通过控制征服其他权力逐步变为集多种权力于一身的过程。权力扩张与过度集权是行为与结果的关系,权力扩张行为的实质是集权行为。因此助长权力扩张就是助长集权行为。
六、笔者对权力扩张的几点看法
(一)以权力制约权力
对权力实施必要的控制是权力良性运作的关键。制约权力、遏制权力变异的基本手段就是权力本身。权力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强大的力量,必须用另外一种与之相当或更强大的力量来制约和监督,才会循规蹈矩。英国哲学家洛克说:“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
(二)以权利制约权力
以权利制约与权力,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摒弃“治民”、“防民”的观念,把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摆在首要位置,把伸张和发展公民权利、限制和约束国家权力作为根本使命,切实加强权利行使的有效保障和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
(三)以法制制约权力
法律制度是权力运行的“控制纽”和“安全阀”。这是由权力支配意志而不是意志支配权力的客观事实决定的。历史上有不少政治家从为大众谋福利的良好愿望出发,由于缺乏健全的制度约束,律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而不是权力行使者的意志;必须维护法律的至上权威和尊严,否定任何权力的专横统治;必须确保司法独立,使司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实行依法治权。
(四)以道德制约权力
以道德约束权力,首先是要求权力行使者自觉用为政之德约束自己,使权力在法律难以或无法干预的领域受到道德的约束,确保权力的获取和行使合乎道德和正义。立法权的行使要讲立法道德,确保立法者自觉遵守道德规范,使制定的法律充分反映民意和切实可行,具有普遍性、平等性、明确性、公开性、一致性和稳定性,避免法意不公、不明,使人民无所适从、误入法网。
相关文章: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之构想04-26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基本构成04-26
性别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04-26
论社会权的可裁判性04-26
短信服务中的消费者安全权保护问题研究04-26
目前社会视角下的政治权力架构透视04-26
论构建和谐社会与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04-26
新形势下农村法治建设的思考04-26
电力物资防治商业贿赂的思考04-26
共同犯罪中教唆犯罪的因果关系探究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