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之谊:民国时期共有财产诉讼的另类解读
——以景德镇苏湖书院产业侵占案为例
在中国传统社会,基于宗族乡谊等各种联系纽带,凝聚了数额不菲的共有财产,承载着不同群体内部互助合作的特定目的和使命。近代社会发展转型,改变了传统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那些族产、社产、会产等共有财产因疏于管理和丧失公益使命,普遍受到社会民众的诟病,面临地方政府提拨公用的命运,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形形色色的利益抗争和诉讼博弈。[1]在这些共有财产诉讼中,又以旅居他乡由不同府县商民合作置产的共有纠纷最为复杂和特殊,与普通共有财产纠纷案件比较,具有鲜明的另类特征:不仅诉讼主体资格在乡谊情份掩饰下纠结模糊,而且容易将不同地域或族群之间政治势力卷入诉讼争竞之中,共有财产之争已经超出了单纯经济利益的诉求,表现出某些地域性共同体美之为捍卫“乡土之谊”的情感归依。[2]民国年间,在汉口、宜宾、昆明和景德镇等地发生的旅汉新安会馆产权案、旅叙江右万寿宫产业案、旅滇全蜀会馆与迤西会馆产业案、旅景苏湖书院共有财产纠纷案等,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均表现出超越财产利益、捍卫乡土情谊的道德共性。1912~1948年景德镇苏湖书院共有财产纠纷,便具有这一特点,该案断断续续经历了长达三十多年漫长的诉讼角逐,最后酿成共有财产耗费殆尽、涉讼当事人羁押抄家的悲剧,苏州、湖州两股同乡势力及其外援政治力量相互斗法,反映了近代社会转型阶段传统共有财产“善”始而“恶”终的共同结局,而“乡土之谊”不过是彼此瓜分和攫夺现实利益的道德外衣而已。
一、苏湖书院财产纠纷始末
清代康熙年间,苏州、湖州两旧府属旅居江西景德镇的瓷器商人共同捐资建造苏湖书院,作为旅居客商子弟入学之所。随后两府瓷商不断加注资金,购置大量房屋田产,充实书院经济实力,使之成为苏、湖客商共同的精神依托,承担了会馆和书院的双重职能,到清代乾隆年间,成为景德镇经济实力最雄厚的书院。[3]据诉讼当事人陈述,书院财产原由苏、湖瓷商公同制定章程条规,推举董事轮流管理,两百年来相安无事。[4]近代以来,伴随着景德镇瓷业发展的逐渐衰落,苏、湖瓷商较之以往日渐减少,而新式国民学校的举办又使旧的书院教育丧失存在理由,苏湖书院兼具书院与会馆的双重角色都面临退出历史舞台的窘境,而书院长期积累下来的大量共有款产便成为各方觊觎的目标,管理者暗中典当、抵押、盗卖、干没款产渐成风气,乡谊情份和创建初衷早已荡然无存,苏、湖两府商人围绕著书院财产控制权展开了三次激烈的争夺。
1912~1915年,轮管苏湖书院的湖州商人内部因管理不善发生尖锐的矛盾冲突,湖州帮内部控制权发生转移。民国元年,“主持院务”的湖州籍瓷商章端甫因忙于经营自己的谦泰钱庄,便聘请其妻侄吴承业为“剪票职工”,管理书院日常的收支账目。但吴承业是个“狂嫖乱赌,吸食鸦片”的瘾君子,暗中将书院物业盗卖典当抵债。湖州商人钱汉章、陆衡之、朱祥生、吴涟清等察觉后,要求公同对账清查书院财产,结果发现资产流失严重,章端甫被迫辞去院务,吴承业也被逐出书院管理层,永不聘用。吴承业虽然“钉恨在心”,但失去了苏湖书院所代表的同乡圈子的庇佑,在景德镇商业界无法立足,1915年,他黯然神伤溜回湖州老家另谋出路。[5]由于苏州瓷商式微,原由苏湖两属瓷商轮管的书院财产,至此已沦为湖州籍商人一帮独霸的产业。鉴于章端甫委托吴承业独立经管财产账目的教训,随后湖州籍商人实行集体共管,集体共管的结果是将有关店铺、房屋和田产等物业分别委托给管理层的各位董事放贷经营,实际上被朱祥生、钱汉章等垄断和瓜分,别说苏州籍商人无法染指,就是其他湖州籍商人也只能旁观唏嘘而已。而钱汉章等人均有自己的生意营业,托管的书院物业便成为他们经营生意过程中取得流动资金的重要抵押品,生意赔本之后,抵押物业便设法暗中干没,在管理层同仁中,普遍存在着彼此心照不宣的侵吞之弊。长此以往,处于管理层之外的苏湖商人暗流涌动,开始聚集起来酝酿新一轮的控制权争夺。
1926~1929年,苏州籍瓷商代表起诉苏湖书院管理层侵吞公产失败,湖州帮仍然牢固掌握书院共有财产的控制权。1926年,在湖州老家落魄营生的吴承业重新回到景德镇,没有材料证明他重回被逐故地是否负有特色使命,但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他回来后很快便成为苏州瓷商潘绩臣和高子兰最为待见的座上宾。因为以前协助姑夫章端甫管理过书院的财产账目,吴承业对书院财产状况了如指掌,所以他能够给潘、高等人提供控告管理层侵吞财产所需要的准确信息。翌年,潘绩臣和高子兰以苏州籍瓷商代表的名义,将钱汉章、陆衡之、朱祥生、吴涟清等列为侵吞书院财产的被告,向浮梁县司法处提起诉讼,而证明人正是吴承业。1929年7月,案件经过三审,江西省高等法院控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苏湖书院为苏、湖两旧府属旅景瓷商所有,最后以潘绩臣、高子兰败诉为结局。原以为连瓷商都不是的朱祥生、吴涟清竟然拿出了拥有书院物业管理权的重要证据——书院创建以来历次捐献账册,他们祖辈不仅是瓷商,而且对书院建设和发展贡献不菲。相反,“复记瓷号”主人潘绩臣只不过是晚近旅景的苏州瓷商,在捐献账册上没有任何的捐献记录,而高子兰的祖籍不属于“苏州府旧属”,在捐献册上更是毫无影响,作为共有人他们都不适格,均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虽然法院对湖州帮管理层侵吞书院财产一事进行了详细调查和惩处,但潘、高二人借苏州籍瓷商代表名义起诉湖州帮管理层,进而夺取苏湖书院财产控制权的企图并没有得逞,湖州帮仍然牢牢掌握着这笔可观的共有款产。[6]
1946~1948年,江苏省旅景同乡会介入苏湖书院财产控制权纠纷诉讼,共有物业之争引发苏、湖两属之间的社会力量与政治势力激烈角逐,最后两败俱伤。湖州帮少数商人长期垄断苏湖书院财产管理权,不仅为其内部商民诟病,也激发了压抑已久的苏州籍商民的强烈愤慨,“复记瓷号”新主人、潘绩臣之子潘文伯更是耿耿于怀,伺机报复。斗转星移,风水轮流转,苏州籍商人终于迎来了扬眉吐气的大好机会:1946年,苏州人姚虞和武进人张达来到浮梁县担任县长兼首席检察官和警察局局长,潘文伯很快与姚、张两位同乡结成了良好的私人友谊,并就苏湖书院财产控制权之争达成了一个完美的计划,翌年便着手实施。首先,由潘文伯以苏州旅景瓷商代表名义领衔控告钱汉章等侵吞公产,吴承业仍为证人,请求检察官姚虞严惩;其次,由张达组织江苏省旅景同乡会,出面声援潘文伯等瓷商正当诉求;最后,由姚虞下令查封钱汉章等管理人员的财产,将所有被控人员羁押审查。尽管湖州帮管理层百般狡辩,但由于江苏籍官商计划周密且有检、警的积极介入,并采用超期羁押、轮番逼供和查封钱汉章家产等强制力措施,终于把湖州帮管理层侵吞书院物业的有关证据收集到手。1948年3月,浮梁县地方法院将被告钱汉章、陆衡之、朱祥生、吴涟清等分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均为缓刑二年),苏湖书院的财产控制权暂时转移到苏州瓷商潘文伯等人手里。[7]但湖州帮商人并没有束手就擒,逃往上海的钱汉章也是上海湖社的重要成员,与湖州政商两界巨子陈其采(陈其美之弟)关系甚密,在其精心组织和活动下,湖州帮瓷商在锒铛入狱之时,仍然策动了新一轮诉讼攻势:首先,发动旅景湖州瓷商联名向江西高等法院、皖赣监察署、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等控告潘文伯勾结检察官侵占公产,并控告检察官姚虞滥权羁押渎职。其次,由湖州老乡陈其采出面,请司法部部长谢冠生亲自过问此案,谢冠生委派秘书邝善武前往浮梁实地密查,邝调查后认为姚虞确有所控违法渎职行为,但却与皖赣监察署的调查结论存在较大出入,于是先后下令江西省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张毓泉和院长吴昆吾,要求继续派员核查姚虞、潘文伯等官商勾结“攘占公产”的事实。迫于司法当局高层的压力,姚虞在政法界同乡的庇佑与疏通下很快调离了是非之地浮梁县,在惩戒令下达时已转任江苏省高等法院推事。[8]随后江西高等法院又派检察官胡文明会同浮梁县首席检察官徐达负责调查此案,在其后的调查汇报中作了如下陈述:肯定了姚虞在处理该案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当的轻微违法行为,但湖州籍商人侵吞书院财产确有实据;严正否定了湖州帮对姚、潘等人官商勾结的种种指控,认为潘文伯要求清查苏湖书院财产的诉求是合理的,只是张达以江苏同乡会名义介入没有必要;仍然重申苏湖书院是两府旧属瓷商共有财产,要求书院财产归两府旧属瓷商共同管理,但考虑到苏州旧属旅景瓷商后裔绝少,潘文伯等苏州籍瓷商也应参与书院财产的管理。[9]当然,诉讼当事人最关注的共有财产,至此也所剩无几,苏州甚至江苏籍同乡全力拼搏得到的竟然是一份空壳化的共有财产管理权。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苏湖书院财产权益之界定及其控制
案件最后的结果似乎又回到了原点,苏湖书院是两府旧属瓷商共有财产,其管理权当然归属两府旧属瓷商共同拥有。但一直令我们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是,苏州籍瓷商似乎始终缺乏一个合法的代表人物来争夺共有物业的控制权,潘绩臣、高子兰连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资格都没有得到承认,如果苏州籍瓷商有适格的诉讼当事人,潘、高二人肯定会联名起诉。湖州籍瓷商能够长期控制书院财产权的杀手锏,就在于他们根据书院创办章程条规对“两府旧属瓷商”作了最精细的规定,并辅之以书院创建以来历年捐献清册的征信证据,要想成为苏湖书院的共有产权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一是祖籍属于康熙年间的苏州府或湖州府,后来归并者不算;二是两府旅居景德镇从事瓷器行业经营的商人;三是参与书院历年建设,在捐献清册中有据可查。在长达三十多年的共有财产控制权之争中,苏州籍瓷器商人始终没有推出最有说服力的代表人物来参与诉讼,正说明符合以上三个要件的苏州瓷商,在民国年间的景德镇已根本没有!而满足这三个要件的湖州籍商人,其后裔即使主业已不经营瓷器生意,却仍然活跃在景德镇商业圈子中,如朱祥生、吴涟清等经营南货和草席生意,但他们是新近转行脱离瓷业经营的,其祖上在瓷业界的长期经营和对书院建设的贡献积累,使之拥有的共有产权显得无法剥夺。如此一来,到民国时期,苏湖书院名为苏湖两府旧属瓷商的共有物业,却变成了地地道道的湖州一府瓷商后裔独沾润泽的利窟。如果拘泥湖州籍瓷商的解释,那末苏州籍瓷商贡献岂不变得湮没无闻,他们的权益应该由谁来继承?如果连苏州同乡都不能够分享乡邑先人的遗泽,那湖州人更没有理由独霸其利。[10]所以,在后来潘文伯起诉湖州籍商人独霸书院产业中,官方裁判较之其父辈遭遇要幸运多了,开始从道义上支持潘文伯清理书院财产的诉求,说明主流舆论也认可地域之间应有的乡谊同业之间的继承权。
在民国以来的三十多年,苏湖书院闲置财产主要被湖州帮控制,其根本原因是湖州旅景瓷商后裔人多势众,完全把持了本属苏湖两府瓷商共有财产。从1948年3月浮梁地方法院刑事判决书罗列的侵吞公产被告名单看来,徽商王国璋、孙国琮也在其中,尽管不能武断地认为徽商也参与了书院公产的管理,但在苏州甚至江苏籍旅居景德镇全体同乡看来,将苏州籍商人完全排除在外,却与徽商勾结共同盗卖瓜分,在道义上是无法谅解的。苏州籍商人百无聊赖的抗争和沉闷,最后发展到缔结江苏省旅景同乡会来声援潘文伯等苏州籍商人,并借助姚虞、张达等同乡在浮梁为官的政治优势,用羁押湖商和查抄家产的过激方式加以解决,可谓背水一战。我们无法揣测在这场苏、湖两府商人围绕共有款产争夺背后还有哪些权势人物介入其中,湖州帮固然有陈其采做后盾,能够左右最高司法当局扳倒地方法院的既定判决,但江苏籍在赣同乡显然也已形成了同仇敌忾的乡土情谊和捍卫先人遗产的共识,否则在湖州帮请来尚方宝剑进行绝地反击之前,焦点人物姚虞不可能在危急时刻全身而退,估计江苏籍官商两界共同运动起了关键作用,这种猜测我们从奉令调查者胡文明和徐达两不得罪的中庸腔调中得到强烈的印证。
在苏湖书院长达三十多年财产控制权之争中,有一个绝对主角不容漠视,那就是湖州籍商人吴承业,他使我们过分看重的乡谊情结得到一定程度的矫正。吴承业从民国初年湖州帮内部因书院财产控制权之争被踢出局外之后,一直耿耿于怀,他帮助苏州籍商人潘绩臣、潘文伯父子两度争夺书院共有财产,这种为同乡所不耻的吃里爬外勾当,自然不能目之为主持公道,垂涎书院财产利益才是他孜孜以求的根本目的。但有了这个关键当事人,书院财产的来龙去脉便有了明确的追查线索,那些取代他并继续干着他同样侵吞丑行的蠹虫也就容易被挖出来。如1936年朱祥生、吴涟清将书院房屋卖与黎生荣管业,并与谢登瀛调换房产;钱汉章、陆衡之则先将书院房产抵押给林纯仲,1947年干脆转为绝卖;朱祥生还将书院房产过户登记在其子朱长生名下。[11]如果没有吴承业这个当年的账房小先生,局外人是难以掌握如此准确和全面的信息,尤其是这种两府组合而成的共同财产,往往游离于普通共有人的视野之外,对于不参与实际管理的大多数苏湖瓷商来说,其共有产权徒有虚名而已。潘绩臣、潘文伯父子先后借助吴承业来争夺书院财产控制权,正是看重吴承业所具有的掌握财产信息的特殊价值,潘氏父子未必就是苏州籍瓷商利益的真正捍卫者,他们关注的仍然是财产利益,只要他们能够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进入管理层的资格,便可利益均沾。当他们被彻底排除在局外时,便扯起乡土情谊的大旗,团结政商两界同乡共同对敌,两府瓷商的共有财产纠纷也演变为苏湖两府甚至江浙两省官商斗法的角逐场。
三、民国时期联合公产的利益争竞与乡谊援助
苏湖书院共有财产控制权之争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和独特的诉讼个案,民国社会处于转型阶段,跨地域组合而成的传统共有财产均遭到内外势力的侵吞销蚀,具备共有产权纠纷常发的普遍情形。只是这种共有产权的争竞掺杂了更多的所有权之外的社会因素,各方斗法层出不穷,而以乡梓、乡土、同乡情谊介入讼争,共有产权之争变得具有某些公益性特征,甚至地方政府和官员出面干预诉讼,使本来属于平常的民事诉讼案件又蒙上了一层厚重的政治色彩,诉求的根本利益被掩盖得微乎其微,而乡土之谊被一步步放大,为各方官绅插身讼争博取公益善举提供了绝好机会。
像苏湖书院这样两府或数邑合资共建的书院、会馆是最脆弱的共有财产,一旦疏于管理和及时照应,最容易被侵蚀、霸占和变卖。康熙七年设立于汉口的新安会馆(又名广福行帮公所),也是徽州六邑杂货商人捐资创建的共有财产,民国初年,汉口地方政府借用会馆设立新安小学,1930年前后,休宁人胡子安也在此组织成立汉口市杂货行业同业公会,并向市政府蒙混申请登记了产权。徽州同乡会常委、方少岩等闻知后,迅即与胡子安理论,认为徽州人和非徽州人共同组织的汉口杂货行业同业公会不能够继承单纯由徽州人创建的新安会馆财产,要求撤销产权登记,而胡子安则向汉口各社会团体散发传单,强调维护全市杂货行业公益,经过长时间的磋商和调解无效之后,徽州同乡不得不向汉口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徽州六邑杂货商对新安会馆的共有产权,1934年汉口地方法院和湖北省高等法院均支持徽州同乡会主张,在全国各地徽州人的声援下,新安会馆重新回到了徽人手中。[12]无独有偶,几乎也在同时,清代江右商帮在四川叙永(宜宾)创置的同乡会及各分会产业——新老万寿宫等田房物业十六处,价值三四十万元,被当地恶霸地主刘文彩暴力勒买和侵占殆尽。1936年,江西旅叙同乡会代表金剑秋、李缙云等向当地法院控诉刘文彩倚仗其弟刘文辉之势侵占江西同乡会共有财产,并致信江西省政府主席熊式辉寻求支持,随后熊式辉亲自给四川省主席刘湘写信,强烈要求妥善处理此事,但强龙斗不过地头蛇,宜宾地方法院和四川省高等法院肯定了刘文彩购买这些财产具有合法证据,江右商帮旅叙会馆庞大的物业终因内外勾结、抵押盗卖、暴力勒买而完全丧失财产权利。[13]1936~1937年间,晚清时期江西永修、安义两县船帮在省城南昌共同修建的君子巷码头,因“帮头”(经理)杨光畅揽载盐商欧阳鸿的货物被盗,南昌地方法院依法判令拍卖君子码头以赔偿盐商的损失。安义、永修两县旅省同乡会会长黄裳元、王枕心联名向法院抗告,不能以同乡会会产抵补“帮头”的经营亏损,并致信恳求安义籍江西省主席熊式辉干预江西省高等法院的终审判决,由于“帮头”杨光畅对外均以船帮名义承揽业务和开具票证,高等法院仍然维持原判。[14]
中国传统社会,流寓他乡经商置产特别讲究天时、地利与人和,近代以来频繁爆发的共有财产纠纷固然由共有权人内讧引起,但社会变迁使其丧失原有功能进而沦为被侵吞瓜分的闲置财产,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在争夺这些共有财产控制权过程中,距离共有物业最近且地缘关系最密切的一方往往取得绝对的优势。我们在苏湖书院诉讼一案中可以强烈感受到湖州帮的绝对优势在于他们人多势众。其实,苏州和湖州旅居景德镇的商人都是“杂帮”,自清初以来一直如此。[15]近代以来景德镇商机渐衰,苏州商人陆续撤回老家或转往上海发展,苏州商人零落单薄到难以维系苏湖两帮势力的平衡。而湖州距离景德镇较近,尽管不少湖州商人也转往上海等地,但在此谋生的商贾仍然能够维持帮派势力,在苏湖两府共有财产争夺中自然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这种密切的地缘关系也使得共有财产之争通常超越争议事实与法律本身,演变为不同地域、不同族群之间的一种利益博弈,像吴承业这样穿插其中的“内鬼”、“内贼”并不能改变既定的优胜劣汰,只是进一步印证了乡土情结背后的切身利益才是彼此恶斗的终极目标。民国年间,各地爆发的类似苏湖书院之争的案例,也强化了我们对地缘优势影响共有物业控制权的认识,如1935年前后,湖北沙口帮与江西广丰艄子帮在南昌市中山路口共有的码头被市政府征用,引起沙口帮的强烈抗争,而广丰艄子帮则默许并融入新码头建设中,从而间接地获得了原有码头运营的全部控制权。[16]1936年初,原属九江府五县共有的学产,因为坐落在九江县境内,其他四县使用不成又出卖不了,自然成为九江县独享的教育资源。[17]此前,坐落在宜春县境内原属袁州府四县共有财产——昌黎书院及其两旁房产,也被宜春县控制和使用,尽管公产清理册上四县共有赫然在目,且账目契约清清楚楚,可其他三县的共有产权实际上只是一个虚名而已。[18]
地缘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还影响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对共有产权裁量的偏向,我们从苏湖书院第三次争夺战中清楚地看到,苏州瓷商短暂的胜利完全依靠苏州籍检察官姚虞等公权力的支持,当湖州帮从政治背景更硬的同乡陈其采那里获得支援后,苏州帮随即便作鸟兽散。通过拉拢乡邑官宦来寻求政治庇护和司法援助,在跨区域合作创建的共有财产纠纷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为基于同乡会组织而形成的这种共有财产,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和文化象征,远远超出争议标的物的价值本身,因而地方官绅乐于介入,以树立自己保护侨商和报答乡梓的光辉形象。江西省主席熊式辉请托四川省主席刘湘关照江西省商民旅叙公产没有取得成功,除了刘文彩勒索置产的手续齐全及有刘文辉为后盾外,也离不开四川地方司法机构的偏袒和支持,司法官这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在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也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当江西商民抱怨四川司法官吏审判不公时,四川旅居外地的商人其实也会遭遇同样尴尬的处境。在1939年旅滇全蜀会馆与滇迤西会馆会产纠纷讼案中,四川商民言之凿凿的塘、堤、围墙等全蜀会馆独有物业,却被云南高等法院法官认定为全蜀会馆与迤西会馆的共有财产,云南法官偏袒云南迤西会馆虽然也令四川商民饱受憋屈,但这就是中国乡土社会的司法实际。[19]湖南、湖北旅居修水同乡会也建有会馆禹王庙,在抗战时期被军队征用为运输仓库,战后又被修水县司法处借用作看守所,龙健、唐维安代表两湖同乡会提起归还之诉,江西各级司法机关则哑然消极应付,直到1948年仍无判令归还的迹象。[20]
由此可见,在民国时期,旅居他乡由不同府县共同置办的共有财产因为疏于管理而爆发财产灭失、变卖、侵占以及内部权益之争,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争议双方甚至第三方的地缘优势往往是决定他们在这场利益角逐中占主导地位的决定性因素,而缺失地缘优势的一方则不得不借助更广泛的官方势力与民间舆论,使自己的诉求超越单纯的经济利益,上升到捍卫乡土情谊的道德高度,从而使不同区域之间的商民局部利益演变为维护乡土颜面的全局抗争。
四、寻求纠纷解决途径:法律规制、行业习惯与乡土情谊
在苏湖书院纠纷日益白热化的时刻,江西省内以旧属府县或地缘关系联合组织而成的同乡会会馆产业却在谋求国民政府社会部的注册登记,进而恢复业已瘫痪的同乡会组织,以便加强对共有财产的管理。1947年2月,江西省社会处薛处长请示社会部部长谷正纲,“惟本省尚有以过去府属或地理环境为范围,而以其公有财产及举办之事业,须组织团体维护者,如洪都九县、吉州十属,赣州十八县等,先后申请成立旅南昌市同乡会,是否仍准其组织?又原已组织备案者应如何处理?”无论这些同乡会诉求基于什么美好说辞,社会部毅然决然给予回绝,并援引1946年社会部“京组四字第00935号代电”解释同乡会性质“应以同一省籍或县籍人士旅居所在地为范围”。[21]我们无法窥探社会部解释背后的真实意图,更不能随便揣测国民政府否定联合组织同乡会的存在,是担忧像苏湖书院这样合作置产更容易引发矛盾冲突。但是,这种跨越府县联合组织的同乡会,确实存在更多不确定的隐患,因其内部势力彼此消长而极易失去平衡,原有的合作置产便往往落入单边控制的垄断局面,而被边缘化的弱势群体不得不借助共同体之外更为广泛的社会力量加入到争竞之中,最后形成更细分、更狭窄的不同地域、不同族群之间势力对峙,狭小可见的公产之利被捍卫乡土情谊的抽象道义所掩盖。其实,流寓外地商民联合共建跨府越县的书院、会馆等同乡会组织,最初都是为了团结旅居客民的力量以应对本土势力的欺压和刁难,并在远离乡土的旅途中寻求一种共同的精神慰藉,而合作置产则使其组织更加稳定坚固和可持续发展,只要社会环境没有发生质的变化,这种合作置产的书院、会馆往往数百年轮管自如,复制着乡井氛围及其治理结构。[22]但是近代社会环境确实发生了质的改变,这些共有财产因为失去传统使命已变为闲置物业,共同体内外各色人等觊觎财产利益形成争夺财产控制权的激烈对峙,演化为恶讼如潮的诉讼事件,承载着祖辈善念和乡土情谊的公产公益在这一系列角斗中被撕裂、亵渎,在貌似神圣的捍卫乡土之谊的诉讼背后,原被告闪烁其词的公产利益才是整个事件展开过程的根本诉求。
在这些共有财产纠纷诉讼中,我们可以清晰地感受到三种话语在交替使用并寻求有利于自己的解决办法。首先是基于共有财产构成及其利益分享的法律判断即法律话语。中国民事法律关系自古以来就奉行“官有政法,民从私契”的传统,“私契”就是当事人彼此约定,只要不违背王法,这种“私契”是具有法律效力并得到官方认可的。民间合作置产普遍都订有各自的章程条规及其彰显善举的征信录,对共有财产的来龙去脉、举办宗旨、管理办法及利益分配均有明晰的交代,这些原始文本成为共同体发生纠纷之后官方裁决最直接的法律证据。同样,依据这些原始证据获得官方确权的判决也归并到这一系列,显然,法律话语体现了公权力对共有人财产权利的保护是基于原始证据的理性判断,努力平复当事人诉求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单纯、冷峻却富有权威。其次是对共有财产诉诸权利的当事人所具有的行业或阶层的职业话语。诸如“旅景瓷商”所强调的身份认同及其表达方式,总是有意无意地宣示其权益的专属性。如前所述,没有涵盖各属所有民众的经济共同体,合作置产总是由特定的商民组织和士绅圈子发起,其创办之初的章程条规和征信录也印证了分享共有财产利益的主体也是特定的,这种职业话语在自己处于强势时往往排斥其他社会力量介入共同体内部的纷争,强调纠纷争议是特定群体内部的事情,以此抵制外部社会舆论的干扰,而当自己在共同体内部处于弱势时,则企图从圈子之外寻求援助,职业话语的强弱因情势变化而不同。另外还有一种处于共同体之外各当事方的同乡组织的援助声音,往往以社会舆论的方式构成一种道德话语,道德话语常常以一种超越呆板的法律逻辑和局限的职业判断,显示出某种自然而然的公理道义,并借助地缘政治势力张大这种地域性民众的舆论压力,从而使得一个单纯的共有产权纠纷诉讼上升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而改变法律话语和职业话语的表达,三种话语的相互渗透和交替使用,在潘文伯与湖州瓷商争夺苏湖书院财产控制权的诉讼中,社会舆论给予苏州瓷商的同情和支持,改变了司法官吏的立场,打破了湖州瓷商独霸共有财产的垄断性解释,肯定了潘文伯作为苏州瓷商具有继承乡邑先贤遗产并参与书院管理的权利,这种对继承权的创造性阐述,无疑超越了继承法本义,既融合了中国传统社会习俗,又平衡了乡土情谊的道义诉求,折射出各种现实力量的权力博弈,最终影响案件的判决。
总之,诸如苏湖书院共有财产诉讼之类的案件频繁爆发,反映了传统共有财产的经营管理在近代社会转型阶段的脆弱关系,而这些超越府县界限合作置产的共有财产,其承载的社会意义及牵涉的利益群体,显现出更加丰富多彩的社会内涵,使得案件展开过程超出了寻常共有产权纠纷的一般特征,而愈演愈烈的诉讼对峙使共有财产陷入被侵吞瓜分的浩劫,不仅违背了祖辈创办初衷,也远远超出了祖德善念的想象空间。
注释:
[1]龚汝富:“民国时期江西地方共有款产提拨公用纠纷探析”,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2期。
[2]新安六邑旅汉同乡会印:《湖北地方法院、湖北高等法院新安公所房地判决书》附《通告同乡小启》,1935年5月刻本,江西省图书馆藏。
[3]陈海澄:“苏湖书院”,景德镇市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景德镇文史资料》(第11辑),1995年,第340~343页。
[4]《江西浮梁地方法院刑事判决》,江西省档案馆民国档案《潘文伯侵占公产案》,档案号:J018-07-12977。
[5]《呈状》,江西省档案馆民国档案《潘文伯侵占浮梁兼检察职务县长姚虞滥权羁押请求法办案》,档案号:J018-07-12975。
[6]《江西浮梁地方法院检察官起诉书》,江西省档案馆民国档案《潘文伯侵占浮梁兼检察职务县长姚虞滥权羁押请求法办案》,档案号:J018-07-12975。
[7]《江西浮梁地方法院刑事判决》,江西省档案馆民国档案《潘文伯侵占公产案》,档案号:J018-07-12977
[8]《令江西省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张毓泉》,江西省档案馆民国档案《潘文伯侵占公产案》,档案号:J018-07-12976;《令江西高等法院院长吴昆吾》,江西省档案馆民国档案《潘文伯侵占公产案》,档案号:J018-07-12977。
[9]《呈复奉令饬查浮梁地方法院检察官姚虞滥权羁押一案检同附件请赐鉴核由》,江西省档案馆民国档案《潘文伯侵占公产案》,档案号:J018-07-12976;《奉令查明钱汉章等诉潘文伯等意图侵占苏湖书院房产一案情形检同起诉书复请鉴核由》,江西省档案馆民国档案《潘文伯侵占浮梁兼检察职务县长姚虞滥权羁押请求法办案》,档案号:J018-07-12975。
[10]《江西浮梁地方法院检察官起诉书》,江西省档案馆民国档案《潘文伯侵占浮梁兼检察职务县长姚虞滥权羁押请求法办案》,档案号:J018-07-12975。
[11]《江西浮梁地方法院刑事判决》,江西省档案馆民国档案《潘文伯侵占公产案》,档案号:J018-07-12977。
[12]新安六邑旅汉同乡会印:《湖北地方法院、湖北高等法院新安公所房地判决书》,1935年5月刻本,江西省图书馆藏。
[13]江西省档案馆民国档案《省政府、省旅叙同乡会、四川省政府关于旅叙同乡会产业被占,要求四川宜宾县归还及田房清册的批、呈、咨》,档案号:J016-3-01272。
[14]江西省档案馆民国档案《省政府、省水上公安局、省水警总队、永修县旅省同乡会、安义县旅省同乡会关于君子巷码头被法院拍卖的训令、指令、批、呈》,档案号:J016-3-01258。
[15]同注3引文。
[16]《附录:沙口帮经理胡延福不服建设厅对于南昌市政委员会没收沙口帮岸线设立公共码头事件之决定提起诉愿一案本府决定书》,《江西省政府公报》第614号(民国25年10月1日)。
[17]《教育:据第五区行政督察专员呈请九江五县共有学产整理委员会呈复整理经过情形转恳核示等情指令遵照》,《江西省政府公报》第444号(民国25年3月16日)。
[18]宜分萍万四县联合办事处编印:《宜分萍万四县公产产册》,1932年10月,宜春市图书馆收藏。
[19]四川省档案馆档案《四川省善后督办公署关于旅滇全蜀会馆与滇迤西会馆会产纠纷案公函批文》,档案号:048-01-0012。
[20]江西省档案馆民国档案《关于湖北旅修水同乡会理事长龙健等请将所另设他属的呈》,档案号:J018-5-02179。
[21]《为本省尚有以过去府属或地理环境为范围而联合组织其同乡会者是否准予设立,电请鉴核示遵由》,江西省档案馆民国档案《省社会处关于同乡会成立等问题的指令及外地旅南昌、泰和同乡会的报告、记录、简章、名册》,档案号:J020-1-00070。
[22]王日根:《乡土之链:明清会馆与社会变迁》,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21~3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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