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暂停执行代表职务
在一些地方人大实践中,代表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许可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一并被宣布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好像已成惯例。
现百度一例: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薛东和采取强制措施并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的决定
(2012年8月9日惠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惠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惠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关于提请许可对惠阳区人大代表薛东和采取强制措施的议案》。鉴于薛东和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许可惠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对惠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薛东和采取强制措施,并从本决定通过之日起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
笔者认为,以上做法有悖法律,“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暂停执行代表职务”。
人大许可的目的在于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而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属于“对代表的监督”。代表法在“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一章里,单列第三十二条明确,未经人大许可不得对代表采取包括逮捕、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出现“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依法保障代表执行职务。代表法在“对代表的监督”一章里,单列第四十八条规定,代表出现“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情形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是对代表执行职务资格的监督。
“许可”的情形>“暂停”的情形。人大许可的情形:一是未经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二是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应当得到许可。这里的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该包括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即将取消的劳动教养等刑事、民事、行政管理等法定措施。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一是刑事案件被羁押,二是服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有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事实存在,都会有人大许可的程序在先。我们通常所说的的羁押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如果要羁押代表,必须经人大许可;而需要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羁押只是逮捕和刑拘,不包括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其他限制代表人身自由的措施。这里的服刑被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是指没有被附带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因为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依法已经属于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了(代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而除民事审判外,未经人大许可代表在判刑前就不受刑事审判。
“许可”是事前决定,而“暂停”是事后报告。人大许可必须遵循事前决定的原则,人代会期间未经大会主席团许可或在闭会期间未经人大常委会许可,司法机关不得限制人大代表自由。暂停代表执行职务是已经因刑事案件被羁押了,或已经在服刑了,是事实存在的情形,不存在许可不许可、决定不决定的问题,依法只需要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即可。从法理上来说,未经许可限制代表自由违法,甚至有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而未经报告只要代表的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或服刑的事实存在,其代表资格就即行暂停,待事实消失后又即行恢复,只是要履行相关报告程序而已。因此笔者认为,相关人大机关在作出许可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时,不要图省事怕麻烦一并提前宣布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画蛇添足反而有悖法律,顺其自然才能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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