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刑罚的历史还原

时间:2024-04-26 05:18:37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极端刑罚的历史还原

——《杀千刀》读后

在民间谚语中,“挨千刀”表达了对某人的极端仇恨,但大多停留于口头,甚至可能转义为一种爱意的曲折表达。“杀千刀”则是一种国家仇恨,是中国古代死刑的极端化执行方式,是西方人对“凌迟”(death by a thousand cuts)之意译被反译为中文。1904年北京菜市口的王维勤凌迟照片进一步固化了西方人对“中国酷刑”和中国文明低等性的确信,然而,此刻也正是中国的政治领导层和法律改革家决意废除凌迟的临界点。《杀千刀》一书的作者质疑了便携式照相机之静态影像传播与西方既有文化偏见相结合所造成的“东方专制主义”定见。

这是一本极有分量的海外汉学专着,试图穿透“欧洲中心主义”的传统东方学迷障,通过法制史的长时段考察来呈现世界刑罚史中的酷刑演变和中国刑法制度内部的矛盾张力,对中国内部废除凌迟的思想与政治努力给予同情之理解。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对中国酷刑与法治文明的评价曾严重依赖西方中心主义的叙事框架,而其思想突破之契机恰恰来自于西方内部对传统东方学的积极反思。本书延续了海外汉学的理论反思品质,展现了跨文化研究与阐释的更加科学的历史观与方法论。

历史时差的捉弄

不存在普遍的世界历史,只存在以区域领导权充当世界领导权的世界历史。这一领导权曾经落实于东方,文明与财富的象征也曾经以东方为基准,但这一切在早期现代逐渐发生逆转。《杀千刀》的作者在书中反复提到了一个“历史时差”问题,即极端残酷的刑罚在欧洲启蒙时代已被取消合法性并逐步在刑事实践中消失,西方式惩罚开始从“身体”转向“心灵”,而这确立了文明刑罚的判断基准,但同时期的非西方文明、尤其是曾经作为西方崇拜对象的中国文明却依然停留于酷刑阶段。18世纪是启蒙思想家群体转换中国评价的关键期,也是西方领导权在精神上确立的转折期。经由传教士的纽带作用,中国一度成为秩序和财富的典范,但随着西方对“自由”价值的确证、民族国家的定型和现代性的开启,中国逐渐成为“野蛮”与“落后”的标志。如果说伏尔泰和魁奈还对中国形象寄托留恋之情,那么孟德斯鸠则毫不留情地以严格的西方启蒙价值标准粉碎了西方人的中国迷思,奠定了“中国式专制”的定见并影响深远。思想意义上的西方自信由此确立并随着殖民主义的东方扩张需求而日益强化。19世纪以来,正面传递中国文明与政治信息的西方人士日益稀少,以西方中心主义为预设的传统东方学日益成形。

酷刑是西方人在道德论辩上击倒“老大中国”的利器。鸦片战争前后,西方人看待中国的“文明/野蛮”二分法框架已经奠立。作者在全书开头展示的1904年王维勤凌迟照片正是在这一传统东方学的扭曲框架中获得定格与传播的,其效果在于进一步强化了西方对华殖民的道德正当性。殖民者试图让人确信只有彻底摧毁传统中国的文化与政治体系,中国式酷刑才可能被终结。然而,八国联军没有能力彻底终结中国的文化与政治体系,而凌迟这样的极端酷刑恰恰是中国政治体系自身长期反思和适时决断的产物。作者强调了1905年凌迟废止的内因,并循此线索展开思想与制度的历史考察和重构。

历史时差捉弄了对传统中国的形象认知,殖民利益则干扰了西方人审慎评估中国酷刑的意愿和能力。如今,《杀千刀》的作者试图提供一幅包容旧照片的更大的历史画卷,因为他们确信在一幅更深远宽阔的画卷中,中国的凌迟能够获得正确的理解和定位。为了倒这样一个“时差”,西方人和中国人都经历了长达百年的观念颠簸,付出了极大的精神与历史代价。

生长于儒家道统的边缘

欲求对历史现象的同情式理解,就必须耐心进入历史本身,获取一种合宜的内部视角。作者由此展开了对凌迟的法制史考察。作者发现,凌迟在中国刑罚体系中的出现始终是一种“例外”,被主张明德慎刑的儒家士大夫群体视为不具道德合法性的“闰刑”(irregular penalties),与之相对的显然是体现儒家道统之宽和精神的“正刑”(regular penalties),即所谓的“五刑”。作者提出凌迟进入中国刑罚体系具有一定的外来性和偶然性。中国刑罚体系演变至隋唐,已日益具有宽和之象,五刑体系为儒家士大夫所肯认。尤其是《唐律疏议》代表了中国古典法治文明的典范。凌迟不见于中国古典刑罚史。据作者考证,凌迟最早出现于契丹刑罚之中,秉承其蛮族遗风,其时正值辽宋对峙。北宋是一个危机重重的王朝,内乱外患频仍,传统五刑似乎已无法有效支撑王朝权威和秩序。面对盗贼和反叛军官的恶行,部分地方官员不断声请皇帝核准凌迟之法,屡遭拒绝但终有所适用并渐然蔓延,导致蛮族酷刑日渐侵蚀传统五刑。凌迟之法最要害处在于最大限度破坏身体的完整性,隔断转世复生的宗教与文化想象,统治者对此深为迷恋。

凌迟的实践运用显然与儒家的刑事宽和道统相悖。几乎是在皇帝核准凌迟之法的同时,对此种酷刑的儒家立场的严肃批评即已产生,最著名者为陆游之《条对状》。自陆游始,从马端临、王明德、丘叡、钱大昕一直到执笔废除凌迟的沈家本,儒家士大夫一直致力于抵制凌迟的合法化,抵制其进入五刑而成为正刑。这里出现了围绕凌迟问题的中国内部道统与政统之争:道统一方,儒家士大夫群体自然秉承“德主刑辅”的宽和之道,反对严刑峻罚;正统一方,皇帝受一定的道统制约,但在秩序危机面前不得不屈从于下级官吏的严刑建议,并以皇权名义来担保实施。这里也隐现了治理思想上的儒法之争。

此外,凌迟自辽宋以来的不断强化还与元明清的独特政治条件有关。如果说凌迟在宋代还只是皇帝特许下的习惯法,那么在元代则明确进入了成文法典,这与元代的蒙古族政权背景不无关系。明朝尽管是汉人政权,朱元璋明确追慕隋唐体系,但基于其反腐败的猛烈措施,对元朝体制有所保留,凌迟之法在具有判例法性质的《大诰》中更是呈泛滥之势,给后世留下明朝的酷刑印象,也给明朝的治理造成灾难性后果。清朝同样是少数民族政权,凌迟之法进一步加剧。如果说朱元璋接纳凌迟的主要动因是反腐败,那么元和清(包括作为源头的辽)之承续和扩展则有着“部族政权”的敏感心理和镇压企图。总体上,辽宋以来的中国皇权秩序经受着异族征服和社会分裂的多重危机,乱世用重典,凌迟之法泛滥当可理解。

告别凌迟,告别偏见

值得补充的是,酷刑几乎是人类文明史的普遍现象。西方历史上的火刑以及与“解剖术”有关的死囚肢解刑同样极端残酷,从而构成启蒙思想家著书立说的重要前提。本书作者运用了大量笔墨来呈现世界刑罚史由“野蛮”到“文明”、“身体”到“心灵”的演变过程及其内在机理,从而对于“历史时差”给出了历史依据。

作者对1905年凌迟废除的原因分析很客观:一方面认为没有内部儒家道统的持续努力,不可能废除;另一方面则认为没有外部冲击也不会那么快实现。一百年后,我们通过该书远眺中国自身的刑罚变迁,不由慨叹:曾经最晚废除凌迟之类折磨式死刑的国度,如今已一跃成为世界上第二个明文规定最人道之注射死刑的国度。当然,中国距离全面废除死刑还有很大的社会心理与制度距离,从“肉刑”向“自由刑”乃至“社会刑”的全面过渡还需等待。本书启发我们在啜饮启蒙甘露的同时,不能忘记儒家道统中的刑事宽和思想对中国刑罚演进的正面价值,也不能继续固守那种旧的东方学带来的时差倒错。

  

相关文章:

试析和谐社会背景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探究04-26

含义与意义:公共利益的宪法解释04-26

司法政治化的滥觞——土改时期的人民法庭04-26

获得辩护权是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04-26

试论新国家赔偿法的进步与缺陷04-26

普遍人权的四个价值支柱04-26

关于自侦案件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关联考察04-26

论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构建之思考04-26

谈网络时代的法律意识04-26

谈法律规避的效力04-26

热搜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