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死刑犯器官捐献与移植研究述评

时间:2024-04-26 05:18:23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 中国是全世界器官捐献率极低的国家之一。死刑犯这一特殊群体作为器官移植的供体之一,由此引发的医疗、法律和伦理难题则备受争议。本文主要探讨了国内关于死刑犯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研究进展,尤其是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和研究成果,并对今后死刑犯器官利用问题研究进行了展望。

  论文关键词 死刑犯 器官捐献与移植 伦理 法律

  器官捐献与移植隶属于生命伦理学,旨在从伦理的视角看待这一问题。近年来,是否应该利用死刑犯捐献的器官去延长病人的生命或进行医学研究更是备受争议,其牵涉到医疗、法律、伦理等各个层面。早在2009年,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向英文版《中国日报》透露,中国目前捐献器官者65%是死刑犯。这一比例虽然有些出乎意料,但不得不使人们正视死刑犯器官捐献与移植的这一事实。目前,国外对于器官捐献的研究并不限于理论,而是集中在实际开展的器官捐献机制与体系管理方面,但在利用死刑犯器官上所作的研究并不多。国内学者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探讨过这一问题,并随着时代发展迸发出不同观点。

  一、死刑犯器官捐献与移植的著作研究进展

  (一)关于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研究目前,国内关于生命伦理学的著作有很多,如邱仁宗的《生命伦理学》、王文科的《走进生命伦理》、翟晓梅、邱仁宗的《生命伦理学导论》、万慧进的《生命伦理学与生命法学》、高桂云、郭琦的《生命与社会——生命技术的伦理和法律视角》、刘长秋的《器官移植法研究》、黄丁全的《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等。这些著作都详细介绍了器官捐献与移植的历史与现状,并从伦理学的角度分析了各类器官捐献与移植的问题,具体包括活体器官移植、尸体器官移植、异种器官移植、胚胎移植、干细胞移植等。

  (二)关于死刑犯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研究我国目前并没有研究死刑犯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专着,大多是在生命伦理学著作中提到了这一特殊群体的器官利用问题。在有限的篇幅中,这些著作如王文科的《走进生命伦理》、翟晓梅、邱仁宗的《生命伦理学导论》从支持与反对两方面进行论证。支持的依据主要有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这样做可以救治因器官衰竭而濒临死亡的病人,而且并不构成对死刑犯的伤害,因为处决后摘取他们的器官并不是加重他们的惩罚,也不会增加他们的痛苦。第二,死囚死后其器官能救他人一命,也可算是一种赎罪的表现。第三,有些死刑犯处决后无人领尸,白白焚化是一种浪费。

  反对的依据主要有: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死刑犯处于弱势地位,很难做到真正的知情同意。死囚可以被剥夺政治权利,但他们的民事权利并没有完全剥夺,尤其在处置他们被处决后自己身体的利用上。即使在器官捐献的问题上,他们仍然有知情同意的权利,但由于他们所处的地位,这种权利难以真正行使。第二,为了保护死囚器官以供移植,医务人员可能在行刑前对死囚做一些处理,这样做会破坏医务人员不伤害的义务。第三,利用死囚器官移植,虽然可以一时缓解器官移植供体不足的压力,但这也会使开辟正当器官来源的工作得不到重视。第四,死刑犯的器官捐献涉及到人的权利问题。死刑犯也是人,难道就没有人的权利吗?难道就应该死无葬身之地吗?死刑犯实行枪决时还在使用文明的方法,为什么器官移植就可以随意进行呢?第五,利用死囚器官移植有可能增加器官商业化的压力。在某些医生技术高超、医务人员工资低的国家,利益的诱惑可能吸引不少境外或国外病人要求器官移植,他们可能愿意提供更高的费用,从而驱使一些医生和医院更愿意与执法人员合作,甚至可能促使少数医务人员和执法人员的腐化,同时也不排除个别人将死囚器官走私出境的可能。第六,对于受益者来说,有些人会产生心理负担,担心移植死囚器官会使自己变的像犯人那样,容易冲动和犯罪。由于器官移植已经有过这样的先例,某些人移植了他人的器官尤其是心脏后,性格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三)关于死刑犯器官捐献的原则研究在高桂云、郭琦的《生命与社会——生命技术的伦理和法律视角》一书中,作者罗列了法律界人士牛传勇对死刑犯器官捐献的原则思考。他认为,在解决死刑犯可否捐献器官的问题上,人权应是考虑的基本出发点。死刑犯虽被依法剥夺了生存的权利,但他们仍享有基本的人权,如吃饭、穿衣、睡觉及人格不受侮辱、身体不受非法侵害、生命不受非法剥夺等等,这其中也包括每个正常人都享有的安排自己后事的权利。而自愿必须是真正的内心自愿,用法律俗语讲是捐献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要排除任何对死刑犯形成心理压力或不当诱惑的条件和环境。捐献器官要无偿进行,不能造成对死刑犯本人或亲属在经济上的利益驱动。另外,死刑犯捐献器官不得对司法形成干扰。这一点包括要切断捐献行为与其所判刑罚间的联系以及捐献行为应在刑事司法之后即执行死刑后进行。、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死刑犯器官捐献与移植的学术论文研究进展

  (一)关于死刑犯器官捐献与移植的法律要件从现实层面上来说,死刑犯的尸体生理质量较高,而且对于器官移植的开展能提供充分的准备时间。对于保留死刑的国家来说,几乎都利用了这一供体器官源。关于死刑犯的人体器官利用问题,法律并无外在的阐明规则——实定的法律规则。但是,198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作出《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此文件规定3种情况可供医学利用:(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这一规定推进了死刑犯器官利用的发展进程。

  (二)关于死刑犯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伦理研究对于死刑犯器官利用问题的探讨上,国内学者亦有诸多讨论。伦理上的思考如邱仁宗的《利用死刑犯处决后的器官供移植在伦理学上能否得到辩护》,文章从“救急”开始,评价了有关器官移植政策的伦理学框架,论述了支持和反对利用死刑犯处决后的器官供移植的可能依据,提出了制定“器官移植法”的建议;广东医学院杨品娥、刘俊荣的《服刑人员捐献器官的伦理和法律问题解析》,文章从伦理和法律层面论证在一定条件下服刑人员可以捐献自己的活体器官,以及死刑犯可以捐献自己的尸体或尸体器官。通过分析我国服刑人员器官移植方面相关立法的一些漏洞和问题,探讨如何更好地从法律上保障服刑人员捐献器官的行为处于公正和可监督的状态之下,以实现切实保障服刑人员及其家属权益的目的。

  (三)关于死刑犯器官捐献与移植的法律研究对于这一问题更多的还是法律层面的研究,如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赵永强的《论死刑犯器官捐献的可行性》,文章详细描述了我国目前死刑犯有关器官捐赠的情况并分析了存在的各种问题,介绍了国内对死刑犯器官捐献可行性所持的不同观点及依据,并阐述了自己的意见;接着又着重从刑法学、民法学、人权保护及我国目前器官捐献的现实情况等角度论证了死刑犯器官捐献的可行性、必要性;旷玲的《死刑犯捐献器官可行性研究》,文章主张不应该禁止死刑犯自愿捐献器官。允许死刑犯自愿捐献器官,可满足患者对人体器官的迫切需求,同时也满足了死刑犯悔罪的愿望,有利于实现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死刑犯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按照法律规定和自己的意志立遗嘱的能力和权利。按照《刑法》的规定,死刑犯也并没有被剥夺捐献人体器官的权利。此外,有关于死刑犯器官捐献及移植的研究还有郭兴利、周洪雨的《死刑犯器官或尸体捐赠的立法保护》、曲新久的《论禁止利用死刑犯的尸体、尸体器官——死刑犯安排身后事的规范分析》、董玉鹏、吴春岐的《论死刑犯器官捐赠》、徐为霞的《死刑犯器官移植问题研究》等等。

  三、研究展望

  就中国目前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现状来看,利用死刑犯的器官十分必要。每年有超过99%的病人因无法获得可移植的器官而死亡,而中国固有的文化传统使得公民自愿捐献的意愿较低。尽管2012年3月23日,卫生部承诺在3到5年内彻底改变主要依靠死刑犯来获得移植器官的畸形方式,一个全国层面的公民逝世后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正在建立之中。但笔者认为,要想完全改变现有状况,还有比3到5年更长的路要走。我们不能对于死刑犯的器官利用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死刑犯的器官捐献与移植是完全必要的,否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执行的盲点。从国内这些年的研究中也不难看出,学者们从最初的反对、逐步转变为不应禁止到支持的开放态度,证明死刑犯器官的捐献与移植有着很大的可议性与可行性,对此问题的辩证研究还将继续。器官捐献是检验一个社会文明的标志,通过伦理研究有利于更好的开展这一利国利民、延续生命的好事,提高社会各界对这一行为的认识和支持,同时也促进器官移植的医疗技术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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