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4-04-26 05:18:18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 论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信赖保护的必要性愈加重要,因此在我国建立完善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将对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诚信市场的建立有重要意义。固有利益的赔偿范围法律已有明确的规定,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存在较大的争议,也是实践中的棘手问题。本文拟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予以阐述,对目前颇有争议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思考,以期达到很好地理解和适用缔约过失责任,防止不适当扩大之目的。

  论文关键词 信赖保护 固有利益 法律 缔约过失

  一、信赖与信赖利益

  究竟信赖代表什么意思?与信赖利益一样,信赖的概念让人非常迷惑,信赖以此源自于美国法律内容,所以,在对于它的基础意义的理解上,只有在美国法相应的环境下才可以得到较为正确的答案。在美国法中,对于信赖一词的解释是:所谓信赖,这是建立在“许诺”基础上的对于许诺内容的一种对应的期待态度,又由于双方许诺内容的违反导致被许诺人感受到“属于他的一切仿佛都被剥夺了”。所以,就实际而言,只是一种对诚信内容的期待,在这种期待的过程中,还未对利益的损失进行涉及,在信赖的问题中加入了一定的损失内容,就会极大程度的干扰对信赖利益以及信赖的区分。

  所谓的信赖利益,按照目前我国最具有的说服力的一种说法,即是:信赖利益所有人,指的是当事人因为对于法律行为的相信而有效成立的,但是又因为某些因素的干扰,导致这种法律行为(尤其指代契约)失去效果甚至是不成立而造成的损失,其又被称呼为“消极利益”,既然有消极利益,那么自然有积极利益,积极利益指的是对许诺内容的履行,期间双方建立的法律行为或者是相关合同有效、成立,但是又因为对内容不履行而造成了损失,富勒先生称呼其为期待利益。同时,这也是一种既存利益——许诺内容由于信赖并且已经支出。

  根据上述的界定,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所谓的信赖其实是信赖利益产生的前提,但是这里的利益并不是指的因为当事双方互相的信赖从而获得的具有积极效应的利益,正相反的是,它特别指的是当事人因为相互间的信赖前提而产生的一系列相应的支出,这种支出既包括机会上,同时也包括财产上,只有当这种支出接收到一定程度的补偿时,“在此种场合所收到的保护利益就可以被称之为信赖利益”。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信赖、信赖利益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

  对于缔约过失者,为什么我们要对其相应的责任进行追究?通常情况下认为是缔约过失者在于缔约方面的过失性行为率先违反了先前指定的合同和义务,而这种被违反的义务的根本这是来源于民法上所规定的“诚实守信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回答到这一个地方,这个问题也只是回答了一半,这只是在某种较小程度上说明了缔约的过失者所承担的责任相关的法律以及法律方面的依据,但是并没有对缔约过失性责任这一个法律制度做出明确的规范目的。也就是说,他并没有对缔约的过失者所承担的责任所想要得到的某种法律目的进行一定的解释,那么究竟这个目的的本意是什么?

  就笔者看来,所谓的目的,其根本就是让被许诺者回到在许诺者作出许诺之前的环境中去,是被许诺者处于被许诺前的情境中,这同样是对被许诺者因为信赖的根本原因而支出的一系列的成本所进行的补偿,而这种所谓的补偿或者是赔偿,就是我们所说的信赖利益,换而言之,对缔约的过失者进行处罚,并要求这些过失者对所造成后果进行负责,其实就是为了从根本意义上做到对信赖的保护,由此可见,缔约的过失性责任及时对被许诺者信赖的保护。

  三、信赖损害赔偿责任建立的意义

  一般情况下,普遍认为民事责任就是指的当违反一定的民事义务后而承担的相应的法律后果。笔者从民事责任现有的体系来看,违约性责任以及侵权性责任依然占据着主导的地位。然后,法律具有一定的多元化程度,从根本上决定了如果单靠意思的自治原则是不可能对整个司法体系起到支撑作用。前文中曾提及,信赖保护的根本原则在于能够一定程度的对法律的安全价值以及对信赖人本身的消极保护进行实现,而这也正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本局限性所在。传统的自治原则在整个司法体系中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极大程度的受到威胁,甚至于国外法学者一致痛呼“契约已死”的口号。但是,契约并没有死亡,因为信赖法则对于传统方卖弄的自治原则来讲,并不是颠覆,而仅仅是作为补充成分一般的存在。

  在我国法律的地域性过失责任的阵营抢夺的战争中,把诚实守信的根本原则发挥到了极致,随着协助义务以及安保义务的相继出现,也极大程度的丰富了缔约性过失责任的内容,并起到了一定的促进发展的作用。但是,与此同时,通过信赖保护的原则对这些新的责任类型进行解释的时候,还仍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这使得缔约性过失责任在其责任范围以及归责原则上都出现了大小不一的混乱局面,极大程度的导致了人们对低于恶性过失责任的怀疑——时候存在一种相对独立的责任类型?所以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信赖损害方面的赔偿责任体系。就笔者看来,对信赖损害赔偿责任建立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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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方面:对于我国而言,在信赖损害方面的赔偿责任制度的研究,对我国理发的精细化以及科学化有极大地裨益。在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没有对于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进行一定程度的分析,而是选择一视同仁的采取错了就要付一定责任的根本原则,相关法律中也并没有对信赖的保护进行着重突出,所以相当有必要对其作出一定程度的解构处理,而建立一定的信赖损害方面的赔偿责任制度,将会为相关法律的拟定和修改提供一定程度上的理论依据。

  第二个方面:如果能建立一套完善的信赖损害方面的赔偿责任制度会成为我国法官在处理相应案件的同时能有一些新的答案思路。

  对于现实纠纷来讲,其主要的产生并不是建立在法律不存在的情况下,当法官对这类现实纠纷进行处理的同时也不应该对法律进行生搬硬套,而是应该依据相关的法律宗旨对案件进行较为深层次的剖析,对法律本身进行一定详细合理的解释。通过对信赖损害方面的赔偿责任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得法官从根本上对这种责任制度以及相应的缔约过失性方面的责任制度在功能方面所存在的差异性进行较为深层地意识,从而达到对法律进行一定程度的合理解释的目的。比如在表见代理的过程中,善意对于人或是对于使用没有权利代理的法律所产生的后果是否具备一定的选择权,这就属于对于法律方面的解释范畴。每一个法官本着对没有权利代理的法方面的相关后果本身性质都有自己不同的理解,这样就会存在不同的意见甚至是分歧。在这些法官中,受到信赖保护思想最为严重的法官,一定会做出一些尊重善意相对于人的最终意愿的决定。

  四、怎样建立信赖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建立信赖损害赔偿责任需要从以对于无权代理人相关的信赖损害方面的赔偿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为主要基础。

  就笔者分析得出,可以就《民法通则》中的第六十六条以及《合同法》中的第四十八条进行相关的调整:即将相对方的主观善念方面的无过失造成的法律义务责任作出单独的析出处理,并且对无过错造成的规则原则也同样适用。可以在原条款中进行明确的规范:如果第三人本身存在有一定的过错,那么由无权代理人以及第三人按照相应的过错原则,对自己所应当承担的损失进行确定。并且笔者建议立法方面增加规制指出的“第三个人主观方面的上衣因无过失而出现一定的法律后果”就是指的信赖损害方面的赔偿责任。

  对于物权代理人而言,其本身的信赖损害方面的赔偿责任的相关界定就是在相关责任体系的构建中所存在的一个难点以及重点问题。在《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以及《合同法》的四十八条中,仅仅是对无权代理行为在被代理人中不具备约束力的规则进行了确定。但是并不对行为人本身行为的履行进行排斥。就实际情况而论,通过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履行,能够对相对人相关的信赖利益进行最大程度上的保护。在《合同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一十条中将事实情况中不能履行或法律意义上不能实现的、债务的标准并不适合牵制执行或是债权所有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并未对这三种情形进行按要求旅行的,都将视为排除适用的特殊条件,这足以对行为人行为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进行消除。所以,我国应当充分借鉴国外先进模式,当物权人的主观思想上存在有一定过错的同时,应当允许善意和无过失的相对人进行选择,或者是对狭义方面无权代理人对债务的履行进行一定的申请,或者是适当的对行为人方面的赔偿损失进行选择。当然,为了公平公正,双方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的范畴类,对于这一无过错责任的明确规范,才是真正能够代表我国法律方面对物权代理人的信赖损害方面的责任建立的最主要标志。

  五、结论

  作为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缔约过失性责任性质互有差别的、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民事责任——信赖利益方面损害赔偿责任,其制度是建立在以诚实守信为基本原则,并以请求权为基础的为保护双方利益不受损失的一项极具效益的法律规章制度。

  众所周知,诚实守信作为一项基本道德观念,其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平性以及公正性,同时对于社会群体对合理公正的法律制度的建立提出了谨慎的要求。而法律必须建立在一定的道德基础上才能得到持续的发展,而所谓的诚实守信法阵真的就是法律所应有的到的底蕴以及部分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对于法律的刚性内容,诚实守信基本原则可以对其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软化,以防止法律过分僵化以导致的社会公平性无法被实现。在进行一些案件的审理中,有必要对一些死板的法律词汇进行摒弃,有必要对正义以及理性所必需的东西执着的追求,并且要为此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平衡。对于任何一部法律来讲,都必须建立在一定的道德基础上,否则与社会价值相比将会出现较大的差异性,并且对自身本质意义有一定的丧失。

  而沦落为一条没有任何约束性以及实际意义的法律准则。对于市场交易而言,其中信用的实质就是对交易双方的信赖关系或信赖交易给予一定程度的法律保障,这不仅对交易过程以及双方权益有极大的裨益,同时对于市场经济的维护起到一定的作用。在进行信赖交易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所作出的判断以及选择,会对双方的根本利益造成本质上的影响,所以法律会对当事人的选择以及判断加以一定条件的约束,以保障双方就信赖交易利益的一致性。所以,对我国而言,建议一套完善的信赖利益方面的损害赔偿制度,对于信赖交易的双方的合法权益都有极大地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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