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个既涉及诉讼理论又涉及诉讼实践的重要问题。但目前,学界对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本质、主体、客体、内容等问题尚存在诸多不同认识。探讨这些问题,对于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的发展实践中一些问题的解决都是十分有益的。本文将对这些有争论的问题进行系统论证,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论文关键词 法律关系 诉讼 主体 客体
一、法律关系概说
明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本质、主体、客体和内容等诸多问题,首先要对其基础概念——法律关系——的一系列问题进行辨析。
1.法律关系之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对法律关系概念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1)它是依法形成的社会关系,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2)它是人际相互关系,表现为复数主体间相关的、对称的、可逆的、双向作用的联系;(3)它是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区别于习惯、道德、宗教;(4)它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以法律的外壳反映了人们的社会活动和实际联系;(5)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秩序;(6)它具有思想意志关系的属性。
2.法律关系的具体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进行不同的划分,这些划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识别和把握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例如,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数量,可将其分为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此分类有助于解决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或义务的冲突,区分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将其分为对等法律关系和不对等法律关系,此分类有助于廓清主体地位,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和不一致性。
3.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是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人。是法律关系的根本要素。(2)客体。是构成权利义务内容或对象的行为及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东西。它可以从两个视角来理解:一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发生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一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3)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相关问题总述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相对于法律关系而言是一个属概念,根据对法律关系的论述,我们推断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即它由民事诉讼法所调整、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的构成要素也为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直到1868年德国学者比洛(Bulow)提出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认为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和当事人均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二者诉讼地位平等。此后,大陆法系掀起了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热潮,形成不同学说如下:
1.一面关系说。该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但它只存在原被告之间,而法院处于消极中立地位,居中裁决纠纷。此学说不完善之处在于将法院排除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之外。
2.两面关系说。认为诉讼法律关系包括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其强调法官对民事诉讼的进程具有主导作用,弥补了一面关系说的不足。但该说忽略了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且双方的主张和抗辩都必须向法官提出的观点也值得商榷。
3.三面关系说。该说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既包括法官和当事人,也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他们均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4.法律状态说。该说认为诉讼的目的使当事人形成一种对判决进行预测的状态,当事人或对胜诉充满“希望”,或对败诉充满“恐惧”,且这种状态在诉讼过程中不断的变化。该说的步意义在于强调了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但忽视了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的指挥作用。
5.多面系列关系说。其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发生在法院同原告、法院同被告、法院同检察机关、法院同当事人的代理人、法院同每个诉讼参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该说扩大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但其局限性在于职权主义色彩浓烈,将人民法院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核心主体,而忽视了其他诉讼主体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6.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说。依照该说,审判法律关系反映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争诉法律关系则体现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前者是对后者的指导和监督。但该说国家权力色彩太浓烈,没有反映出法院和当事人平等之精神;同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是否存在争讼法律关系值得深思。
笔者认为,既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人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凡是参加到了民事诉讼过程中并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就都应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这些主体之间具有较为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面可能因具有诉讼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如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不具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如证人与鉴定人之间,因此,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之间两两对应的系列关系,即各种享有诉讼权利人,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与相对的承担诉讼义务一方发生的关系。它类似于多面系列关系说,但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各法律关系主体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每个人各司其职,共同完成整个诉讼程序。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具体分析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诉讼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法院、当事人(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虽然目前多数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多元的,但也有学者提出,这是一种“泛化”理论,应在考量各诉讼程序参与人在整个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角色定位的基础上,确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认为的将参与到民事诉讼中的组织和个人划分了层次并赋予不同的地位,这忽视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参加到民事诉讼中来的人只有具体诉讼权利义务的不同,而不应有高低贵贱之分。
另外存有争议的问题是检察院和支持起诉人是否应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是法定的国家监督机关,主要以事后监督方式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而支持起诉人是只是在起诉阶段对当事人进行帮助,他们都没有真正进入到诉讼程序中来,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也没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因此不应列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范畴。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具体而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由法院的审判权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所组成。其中人民法院有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要求法院必须依法独立裁判。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中,以当事人为中心,同时各主体均享有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其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即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放弃,但是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是必须要履行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民事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共同推动民事诉讼的进程。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但对于这一对象的具体内容为何,尚存在较大争议。有人认为是实体法律关系 ,有人认为是案件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 ,有人认为是案件事实和实体法律关系 ,有人认为是各种诉讼行为 ,还有人认为是民事案件 .笔者认为,将一种法律关系的客体界定为另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犯了同义语反复的错误,无法阐明法律关系的客体到底为何,因此实体法律关系无法正确解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另外,虽然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是物、行为和精神财富等,但这是由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决定的,因为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指向的对象只能是承载着这种关系的具体财物,因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宜直接套用,而应根据自身特点确定客体。那么,案件事实或诉讼行为能否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呢?笔者认为,它们虽然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即各种诉讼主体根据自身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为诉讼行为,以查清案件事实,但这并不是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只是实现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手段和过程,因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应该是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纠纷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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