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选举民主作为当今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主要模式,既形成和巩固了以村委会为核心的农村基层自治结构,使村民能够自己决定自己的当家人,但它在一些新的语境下也遇到了困境——选举之后村民如何有效地参与到村民自治的实践中,通过互相沟通、集体决策来化解农村社会发展的各种矛盾,这显然不是选举民主本身能够解决的问题,需要参与民主提供新的思路。因此,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来探讨农村从选举民主走向参与民主的原因,重新考量选举民主和参与民主在村治领域中的地位问题。
论文关键词 选举民主 参与民主 村民自治
一、选举民主和参与民主在村治领域的理论探讨
理论界对于民主的理解是众说纷纭,不尽相同,而选举民主和参与民主也只是这其中的一种说法。选举民主即所谓的间接民主,指的是人民通过选举民意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间接行使权力,人民个体本身不能或不允许直接参加政治决策的过程;而参与民主即所谓的直接民主,指的是人民不需要通过任何代表或代议机构而直接参与到对政治决策施加影响的过程中。
通过对选举民主和参与民主的深入了解和细致比较,笔者认为:
首先,选举民主这种间接民主的问题恰恰在于它所解决的“人数”和“疆域”的问题上:它所著眼的民主是国家层面的宏观领域和地方层面的中观领域,而对于基层社会的微观领域,比如农村基层、社区基层或者工厂等等,选举民主的作用远没有在国家和地方层面上显得突出,不足以解决这些微观领域所遇到的问题;并且由于选举民主对微观民主领域的忽视,也造成了对公民个人自由和积极性的压制。这引起了笔者对村民自治的民主走向的思考:选举民主够了吗?
其次,村民自治的领域是一种“小国寡民”的微观领域,是与村民的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是“一种与国家的议会民主以及行政管理相对分离的社会自治民主”的领域;这一领域,既适合参与民主的推行,也需要参与民主的加入,并且能为更高层次更大范围的政治参与做一个必要的“社会训练”。
因此从理论上,笔者认为,参与民主是村民自治的应有之义,是打破村民自治现有困境的新思路,是拓展农村社会民主有限空间的新道路,是提高社会主义农村基层民主水平的新途径。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选举民主和参与民主在村治领域的实践探讨
我国的宪法与法律对村民自治并没有直接的清楚明白的定义,因此,这种模糊不清的法律定位及其所导致的偏向性的村治实践,给村民自治本身的发展方向带来了一些争议和困境,造成选举民主始终占据村民自治的核心地位,而参与民主被长期忽视和边缘化。尤其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会议”这种直接民主的形式,并且赋予了其村民自治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但是现实中的村民会议多是“置而不用”、“虚而不实”,它的运作远没有村民委员会成熟、有序。除了法律定位和制度设计的责任外,参与民主在农村发展的不理想与农村的一些实际情况也不无关系,如农村村民的政治素质、农村社会对民主政治的需求等。
但是,笔者认为,要通过参与来解决目前村治中的困境,至少有迫于现实和面向未来两个方面的综合考量:
(一)参与民主能够有效地打破目前农村民主选举的困境,提高村民自治的效能村委会的选举是村民自治最为基础的组成部分,但是选举在村治领域内的作用是有限的,如果过于迷信选举,不仅会造成选举本身的困境,更会造成村民自治的停滞不前以及村民对村民自治的怀疑。而在村治领域推行参与民主可以有效地弥补“重选举、轻治理”的缺陷。
1.矫正选举民主造成的不合理竞争结果参与民主可以矫正民主选举有可能造成的不合理竞争结果。农村的选举,不仅受血缘、地缘的影响,也受经济利益的诱使(这里的“经济利益”包括贿选所得和当选后的经济许诺),同时随着农村旧有秩序的不断解体,后者的影响会更大。有些地区之所以贿选现象严重,而村民也保持默许甚至支持这种“购买选票”的贿选现象,是因为选举之后就不关村民的事,他无法保证自己的合理权益在之后不受到损害,就趁机在选举之时获得他所认为的补偿。参与民主能够保证村民在选举之后依然能够参与到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去,提出自己合理的权益诉求,这样,村民就会对未来的利益进行估量,会按照自己心中的“公道”去选择村委会的成员,而不是只盯着眼前的利益;同时,由于选举的相对合理化,村民的意志能够更广泛地被代表,村委会的“合法性”也加强了。
2.弥补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滞后建设带来的缺陷参与民主可以弥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滞后建设有可能造成的村治失范的缺陷。目前,村民对有些村干部的专断、“村款消费”和贪污是痛恨无比而又素手无策,不仅是因为在“熟人社会”,更是因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建设滞后和落实不力,使村民无法参与到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中,无法监督村干部的作为。参与民主能够使村民自己决定自己的大事,村委会只能执行村民的集体决策而不能独断乾坤,这也就缩小了权力腐化的空间;同时,在参与中常态化地监督村干部,就减少了个别人士企图控制村委会的机会。
3.凝聚村民的集体意志,提高集体决策的执行效率最后,参与民主可以减少村干部专断有可能造成的失误,凝聚村民的集体意志,提高集体决策的执行效率。虽然,村干部的专断并不全是错误的决策,但是没有经过村民的事先磋商,村民对村干部的决策就会怀疑甚至质疑其背后的利益动机,尤其是涉及到其自身利益的事,就很有可能会抵制,造成“决策快、执行慢”。而参与最重要的涵义就是参与到决策过程中去,村治领域的参与就是参与到事关村民切身利益的事、与村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事的决策中去;通过适合的方式,村民对村治重大事务做出集体决策,代表的就是集体的意志,如果这个时候谁再出来反对“自己的决策”,就会将自己置于尴尬矛盾的境地,受到集体舆论的压力,当然,并不能奉行“集体暴力”,这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二)农村的参与民主是中国民主政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能够为扩大更高层次的政治参与提供一个“社会训练”的契机罗伯特·达尔认为,民主是一种政治体系,其中所有成年公民可以广泛分享参与决策的机会,这句话放在广大的中国农村同样适合。对于一些反对政治参与的人来说,他们所提及的理由在村民自治领域中都是可以被轻易打破的:一个理由是,由于不理智的舆论煽动而引起的广泛而不可控制的政治参与,这会导致政治动荡,造成社会不稳定,而村治领域的规模很小,对村治事务的政治参与的可控性很强,一般不会引起社会动荡,即使引起,也是一村之内,处理应对起来也容易多;另一个理由是,并不是所有的民众都有做出理性判断的知识和能力,他们的决策也并不常常是合理的,而在村治领域,村民所要参与的都是与其生活息息相关的重大村治事务,这种知识性的限制就不存在,即使是需要一些政治考量,这些影响也是有限的。因此,在农村推广参与民主:
1.在参与中激发村民的参与热情,培养村民的参与素质农村有了适合自己“村情”的参与制度和渠道的保证,村民就可以广泛而有效地参与到重大村治事务的决策过程中,从而激发村民普遍的政治参与热情,培养好村民的议事决策的能力,因为参与是提高村民理性判断水平的最好工具。如果总是以村民热情不高、素质不好为理由阻碍推行参与民主,那么何年何月才能实现村治的目标呢?农民有多大的积极性参与村治事务的决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村民对“报酬”的估量或者对决策结果的影响程度,这需要参与制度和渠道的保障,而参与的必备素质则应在参与的过程中得到培养,总之,一切等参与了才有可能。村治领域的政治参与作为社会生活群众自治领域的政治参与的一种,是中国公民政治参与的最为基础的部分,发展好村治领域的参与民主本身就是对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的一大突出贡献。
2.在参与中推进政治现代化正如佩特曼所认为的那样,全国层次上的代议制度的存在并不是民主的充分条件,一个民主政体就必须有一个相应的参与社会,即社会中所有领域的政治体系通过参与过程得到社会化和民主化,并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人们必要的个人态度和心理品质,可见,参与有着广泛意义上的“教育功能”,包括心理方面和民主技能、程序的获得,参与制度本身也靠着参与的教育功能维持下去;而且,这种层次的参与对于培养和发展全国层次上的参与所需要的政治素质是必要的。在广大的中国农村推行参与民主,通过村民对村治事务的决策过程的参与,使农村社会的政治体系不断得到民主化,并在这个过程中“教育”村民不断获得政治参与所需要的态度、心理和能力,这不仅有利于农村社会本身的民主化进程,更为扩大更高层次的政治参与提供必要的“社会训练”。
美国政治学者亨廷顿认为,“区分现代化国家和传统国家,最重要的标志乃是人民通过大规模的政治组合参与政治并受到政治的影响”。可见,政治参与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现代化的重要标杆,中国社会要想尽快实现政治现代化,完成“现代民主转型”,就必须有效地扩大政治参与范围,而农村的参与民主基于其广泛性和基础性,对我国的民主转型极为重要。因此,基于面向未来的政治现代化的历史任务,在农村推行参与民主是理想的选择。
总之,在村治领域实行参与民主,通过利益表达机制作出集体决策可以有效地提高村民对村级政治的认同感、促进村级政治合法化,通过参与进行村级政治的常态化监督可以有效地促进村级政治管理民主化,通过参与培养村民的村级政治参与所必需的技能和态度可以有效地促进国家层次的政治社会化和现代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一个理性和理想的选择。
三、小结
基于国情和村情的复杂性,农村从选举民主走向参与民主的道路,或许也是中国农村实现政治现代化、城乡一体化的一条道路,但这条道路绝对不会平平坦坦,既需要顶层的制度设计,也需要农村基层的应时运作,既需要村治精英的清醒认知,也需要普通村民的参与热情。总之,农村要实现参与民主是需要众多因素经过长期的合力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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