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快递的兴起,快递行业在为国民经济作出贡献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法律纠纷。本文以201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为着眼点,分析了该办法出台的现实背景与必要性,论述了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更改的主要内容,指出现有快递行业相关法规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意见。
论文关键词 快递 消费者权益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了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这是自2008年出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以来,交通部对该办法的一次重大修订。与旧《办法》比较,在条文数量方面,新《办法》由原来的四十一条扩展到五十二条,新增了经营主体章节,并对快递服务的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得消费者在接受快递服务时能够更为安心,维权更为便捷。
一、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目前全国快递产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万人。申通、韵达、中通等快递企业如雨后春笋,应时而生。但由于快递企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随之而来的消费投诉也日益增多,2009年4月14日新修订的《邮政法》,对快递行业已经有所规范,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快件丢失毁损赔偿低笔者对吉林大学师生进行抽样调查发现,30%的人遭遇过快件损毁丢失的情况,而近一半的人不知道快递有保价制度。各家快递公司在接受寄送快件业务时通常不会询问寄件人是否保价,关于保价的条款一般只在快递运单背面有相关提示,不易被消费者注意。在这种情况下,快递丢失或者损毁后是否应由消费者承担运费以外的损失存在较大争议。
(二)先签字还是先验货作法不一网络购物、代收货款等服务,由于服务模式复杂,牵涉的利益主体较多,对于快件包裹应当“先验后签”还是“先签后验”就引起了很大争议。豍笔者在对吉林大学周边快递收发点调查中发现,各快递点均未提醒取件人先验货后签收,消费者要求先验货遭拒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明确规定先验货后签字的顺序势在必行。
(三)快递用户信息泄露严重快递公司员工贩卖快递单号、用户信息的事件屡有发生。尽管快递公司大都明令禁止快递员泄露客户信息,但目前在我国的快递市场,大型民营快递多靠加盟壮大,总部对加盟公司的管理控制力度较小,监管成本过高,监管也变得有心无力,如何加大对贩卖用户信息违法行为的惩治成为人们讨论的重点。
(四)快递变慢递状况频发根据《快递业服务标准》的规定,同城快递应在24小时之内送达,国内异地快递应在72小时之内送达。在调查中发现,超过一半的消费者遇到过包裹延迟到达的情况。在2012年淘宝“双十一”促销活动时,一些网购商品甚至在邮递后两周的时间才送达。针对快递延迟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失如何赔偿,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综上所述,现存有关快递行业的法规已经不足以规制相关问题,亟待出台新的法规更加明确的规范快递行业。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存在问题
随着快递行业的日益发展,快递业与消费者的矛盾日益凸显,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国交通部在2008年《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出台仅四年后,就对该《办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新《办法》的修改对快递服务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遏制野蛮分拣新《办法》第十六条对快递企业的操作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要求,严禁工作人员野蛮作业,造成快件毁损。快递人员在处理快件时,必须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即离摆放快件的接触面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易碎品不应超过10厘米。否则,将被邮政管理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确先验后签制度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快递的先验后签制度。在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了易碎品、包装明显破损的快件及网购、代收款和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的先验后签制度。消费者在接受上述快件时,有权利要求先验货,快递公司不得拒绝。
(三)赔偿额度不再限于三倍运费在旧《办法》中,快递公司显然被安置在了一个单纯的运输者位置上,因而对消费者赔偿方面仅仅规定了以运费为标准的赔偿限额。而在新《办法》中,快递企业则被视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那么快件的丢失毁损则理所应当地被看作是快递公司的违约行为,故新《办法》的赔偿依据不仅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还包括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其他相关法律。而另一方面,新《办法》也增加了快递企业对贵重物品寄件人的保价提醒义务。
(四)提高快递用户信息泄露的罚款金额在旧《办法》中,对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新《办法》对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快递企业将被处以最高三万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泄露、贩卖用户信息本身是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因此,从经济上对其进行打击,使其无利可图才有可能遏制违法事件的频繁发生。
而另一方面,新《办法》对快递行业规制及对消费者的保护仍存在欠缺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举证责任不明确举证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豏新《办法》虽然规定快件丢失、毁损等的赔偿不限于三倍运费,还可通过《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要求赔偿,但是并未明确消费者与快递企业之间举证责任的分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若要求主张违约赔偿或者损害赔偿,需要举证丢失、毁损的快件的价值。但是由于消费者与快递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其对于服务的信息量受到了较大限制,导致消费者在起诉中举证困难。就目前快递企业使用的快递单,一般仅要求寄件人填写快递物件的种类,并没有填写价格的要求,造成消费者索赔困难。例如,在快递寄送过程中一个名牌皮包丢失了,由于快递运单上并没有明示,快递公司可能以邮寄皮包价值不高为由此拒绝足额赔偿。快递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应体现公平争议性,因此,在这类案件中举证责任应向快递公司倾斜。
2.监督机制不完善新《办法》虽然规定了快递企业违反《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如何落实相关规则标准,防止行业规范成为一纸空文,仍是快递行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快递行业的相关法规,虽然对快递行业服务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制,但并没有与之配套的监督机制。对于维权难问题的原因,有学者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地削弱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
三、完善建议
(一)明确双方举证责任,解决消费者举证困境如上所述,消费者作为弱势一方,其取得快递企业侵权或违约的证据相对困难,因此,在举证责任上,应根据侵权行为的种类区别待之。一方面,若消费者因为快递公司对快递条款、快件保价等未予以提示而造成损失,快递公司若主张其已尽相关提示说明义务,应由快递公司举证证明。对于快递企业特别说明的要求可以类比保险法中的明确说明义务予以规制。在归责原则上,有学者建议,从权衡我国服务行业发展水平以吸服务消费者弱势的角度出发,认为应当采用严厉程度居于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过错推定原则。另一方面,对于因快递丢失毁损等原因而引发的赔偿纠纷,快件价值的证明应依赖于快递寄送前的价格确认。笔者建议,可以在快递运单上增加有关快件价格区间的记录,采取快件重量与快件价值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快递运费,即可减轻消费者举证的困难,也可防止索赔方漫天要价。
(二)完善快递行业长效监管机制在行业监管上,我国可以模仿国外比较成熟的快递监管体制。例如,在美国,快递行业的监管由联邦公路管理局(FHWA)、联邦航空局(FAA)、联邦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局(FMCSA)、环境保护署(EPA)四个机构协同进行进行,这保证了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之间的独立性。秩另外,也应从行业协会的方面加强监管。行业协会不应仅仅是被动的管理有问题的公司,而应以主动的方式,优胜劣汰。首先,可以再网络上设立快递投诉网站。以年度评选的方式,投诉少的快递公司可以获得资金鼓励,投诉多的则进行罚款。严重者可以撤销其快递营销资格。其次,应不断进行创新,寻求完善的运作机制。各大快递公司不应只有在涨价上同步,更应在体制运作的效率提高上同步。
快递行业的蓬勃发展虽然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很大的动力,但若相关法律规范无法跟上行业发展的脚步,最终这种发展只会演变成市场的混乱无序。因此,如何根据快递行业发展现状完善法律制度至关重要。而另一方面,由于快递行业发展时间较短,消费者在这方面还没有足够的维权意识和维权经验,各部门应积极向广大群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以保证法律规范不仅仅躺在纸上,更活跃于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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