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无罪推定原则与罪行法定原则被称为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根基,无罪推定原则蕴涵着“疑罪从无规则”、“控方举证规则”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内容实质上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进行辨析,并提出无罪推定原则在运用中应完善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无罪推定 疑罪从无 控方举证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 沉默权
无罪推定原则是近、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它体现了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基本保障。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渊源及内涵
无罪推定原则源于1764年意大利伟大的法律思想家贝卡里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的无罪推定思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豍贝氏提出这一思想,是针对中世纪封建诉讼制度盛行的有罪推定原则的。在封建专制诉讼制度下,一个人一旦被认为涉嫌犯罪,就推定他是有罪的,除非他能证明自己无罪。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未经判定有罪之前均应假定其无罪”,首次从法律上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随后无罪推定原则在全世界范围内逐步得到认可,并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一项基本内容确认下来。1948年《国际人权宣言》、1956年《欧洲人权公约》、1969年《美洲人权宣言》、197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底限度标准规则》均对无罪推定原则做出了规定,“将无罪推定原则视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和最低程序保障”,“成为现代人权观的一个重要法学基础”。
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最为权威的表述应当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被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针对该款作出第32号一般性意见,该意见对《公约》第14条第2款无罪推定的解释为:“无罪推定是保护人权的基本要素,要求检方提供控诉的证据,保证在排除所有合理怀疑证实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确保对被告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并要求根据这一原则对待受刑事罪行指控者。所有公共当局均有责任不对审判结果作出预断,如不得发表公开声明指称被告有罪。”从该权威的解释中可以看出无罪推定蕴涵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控方应当承担指控并证实受刑事指控者有罪的举证责任,并应达到排除所有合理怀疑证实受刑事指控者有罪的标准;第二,在控方的举证责任达到证实受刑事控告者有罪的标准之前,其应被视为无罪;第三,在此期间,所有公共当局不得以有罪者对待受刑事控告者。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基于无罪推定原则蕴涵着控方举证规则、疑罪从无规则,以及由控方举证规则所必然要求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此后,作为签署国,我国党和政府积极创造条件尽早正式加入该《公约》,已多次公开表明态度。2004年1月27日胡锦涛主席在法国国民议会发表演讲时指出:“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研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的重大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将向中国全国人大提交批准该公约的建议。”丰2005年10月19日我国政府颁布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份《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其中对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指出:“目前,中国有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和准备,一旦条件成熟,国务院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约问题。”《公约》的签署,进一步表明了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坚强决心,对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也奠定了基础。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刑诉的修改与无罪推定原则
(一)修改前刑诉法的规定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修改前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学者们普遍认为这一条规定就是我国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此次,刑诉法的修改虽然未对本条作出修改,但笔者认为,我国确已引入了“无罪推定原则”。
(二)刑诉法的修改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在此次的修改中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具体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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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2条和继续保留了体现无罪推定原则合理成分的相关规定;第195条第三项继承了修改前的第162条疑罪从无规则。
第二,修改后的刑诉法第49条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由此确立了控方举证责任规则。并在第53条在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证明标准基础上,对其含义作了明确、具体的界定,并明确提出“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三,修改后的刑诉法第50条在坚持强调“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同时,明确提出“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明确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第四,确立了与无罪推定原则相配套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逻辑学上,“结论所断定的范围没有超出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前提与结论之间有必然性联系,这种联系叫做蕴涵关系”。无罪推定原则蕴涵“疑罪从无规则”、“控方举证规则”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这就意味着,肯定无罪推定原则就必须肯定其蕴涵的这三个规则。我国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已确立了无罪推定所蕴涵的这三个规则。
三、对我国无罪推定原则在适用中的思考及完善
在“法的运行”中,有一个“法的生成”和“法的实现”的过程。在法的实现的过程中,必然要具备相应的配套制度,否则再好的法律制度也难以达到其应具备的功能。笔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应当严格实施以下法律制度:
(一)非法证据排除修改后的刑诉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庭审中,法庭有权对侦查人员是否违法进行审查。对被告人指控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胁迫取证的行为,中止刑事审理,对侦查人员进行司法程序审查,又称“刑事诉讼中的行政诉讼。”第55条、56条、57条、58条规定了具体排除非法证据的途径及方法,同时在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的录音、录像制度,依保障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此次刑诉法在此处的修改可谓是一大亮点,那么如何有效的实施该制度?首先,侦查人员应当严格依法搜集证据,否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次,检察机关公诉办案履行其职责,关键要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排除非法证据;再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或在召集的庭前会议制度中,如发现非法证据,则必须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中,经检察机关提请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为非法证据或者不能排除为非法证据的,应当坚决予以排除。最后,律师、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排除非法收集证据的线索,及时申请非法证据的排除。
虽然此次刑诉法的修改改善了警察、检察官、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博弈关系,但是笔者认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尚有不足之处:其一,对什么是刑讯逼供等方法,什么是暴力、威胁等表述不够明确,应当具体列举出来;其二,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比较窄,仅限于口供和对于不符合程序收集的书证、物证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情况下才予以排除;其三,侦查人员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没有规定。其四,应当实现“审录人员分离”,同步录音录像中录像的工作人员如果就是负责审问的办案人员,这种“审录同一”必然导致同步录音录像因有选择性而缺乏客观公正。
(二)不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回答义务的适用修改后的刑诉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同时,第118条又规定“侦查人员在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应当如实回答”而未回答,必然引起“对其不利的判断”,这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体现的“不能因其沉默而做出对其不利的判断”往往产生冲突。
刑诉法既然明确规定了“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也就是赋予公民“不因不提供自己有罪的证据或者因此的沉默而产生对其不利的判断”的权利,使犯罪嫌疑人对于“自我归罪”的问题可享有“不因保持沉默而做出对其不利的判断”的权利;而对于非“自我归罪”性的问题和法律特殊要求回答的问题需要“如实回答”。这样,就可以避免了“如实回答”可能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剥夺。
(三)在审判过程中避免法官审理前的“预断”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必须建立在“法官中立”的基础之上,而法官在审判之前的预断可能会影响判决的公正,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在适用中应注意又一重要制度。
1996年刑诉法修改时,对庭审方式做了重大改革,改变了过去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要移送全部案卷的做法。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即可。这一审判方式改革,目的是引入对抗式庭审方式,避免法官因提前阅读全部案卷,形成先入为主、先定后审、主观臆断的情况。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72条规定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要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法院。从便于法官审理案件角度做出这项修改,是一种倒退。在对抗式的庭审中,法官不提前了解案情,才能在法庭上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质证、辩论,从而有效地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
(四)律师辩护权的充分体现修改后的刑诉法加大了律师辩护权,主要表现在: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使得律师在侦查阶段获得辩护人地位。第二,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程序、审查起诉阶段,要听取律师意见。第三,庭前准备阶段,律师介入庭前审查,解决必要程序性争议以避免影响庭审效果。第四,死刑复核程序律师参与,听取律师意见。
另外,律师的会见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律师持执业证书,介绍信或委托协议和法律援助函,无障碍会见,只要证件齐全就可以会见。会见时不被监听,会见在押嫌疑人时,交谈内容不受限制,可以讨论案情。律师从审查起诉之日起向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律师可以带卷进看守所,以便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从而保障了在押嫌疑人的阅卷权。
“无罪推定原则”贯穿于整个刑事法律制度之中,是减少冤案发生的“中坚力量”,“无罪推定原则”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以实施,整个刑事法律制度也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完善。故我国应当坚持完善与无罪推定原则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使得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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