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知今须鉴古,无古不成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我们优秀的思想文化遗产,然而,在经济飞速发展,社会与时俱进的社会大背景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究竟有什么价值呢?带着这一疑问,本文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即礼治、德治、人治、以刑为中心等方面进行分析,尝试探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现代社会以及法治建设的丰富价值。
论文关键词 传统 法律文化 法治建设 现代价值
2010年刊登在《人民法院报》的《<孝经>写入判决书的法文化解读》一文中提及到这样一则事件:北京市东城区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00948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破天荒引用《孝经》来说理:“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百善孝为先’的优良传统,儒家经典《孝经》中把‘孝’誉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由此可见,为人子女,不仅应赡养父母,更应善待父母,不应因一己私利而妄言、反目。本案原告已经是80岁高龄的老人,被告作为原告的女儿,理当孝顺母亲、善待母亲,但其从原告处取得房产后,不仅不支付购房款,而且在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义务后仍未履行,在此期间其又将该房产以明显低价转让给第三人,使原告的债权不能得以执行,其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与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相悖。”豍事件一出,舆论哗然,各方学者对此褒贬不一。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则认为,“法院能够在判决书中引用《孝经》不仅体现了对作为我国传统美德之一的孝道的认同,也体现了法官的人文素养和由此引出的对于耄耋老人的一种道德情感,这种道德情感建立依法律、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是非判断的基础之上,并且将判决的正当性建立在绵延几千年的文化之上。”笔者赞同张教授的观点。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灿烂文明的国度,是四大文明古国中唯一延续至今的国家,在五千年的跌宕历史中,积累了无数优秀的文化传统,其中法律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的一支,是传统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文化的一块瑰宝,仅这一个方面就值得大书特书一番。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含义和内容(一)传统法律文化含义所谓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指囊括了中国数千年一脉相承的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有机体。
(二)传统法律文化内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概括,目前学术界尚未有统一的观点。如黄文艺教授在其著作《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研究》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应包含天人合一传统、家族主义传统、伦理本位传统、礼治主义传统、德治主义传统、人治主义传统、大一统的传统、规范合一传统。”张晋藩教授认为中国法律传统包括:“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恭行天理,执法原情,法则公平、权利等差,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家族本位、伦理法治,重刑轻民、律学独秀,以法治官、明职课责,纵向比较、因财定制,立法修律、比附判例,援法定罪、类推裁断,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笔者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囊括的内容应该涵摄所有的法律活动,主要应包括:
1.礼治法律和国家几乎同时产生,国家产生初期,“礼”随即也在商朝出现,“法”和“礼”就已开始出现混杂,很难确切分离开来。“礼”在西周得到空前发展,西周初期,就有了历史上有名的“周公制礼”,这时候的周礼,内容已经开始复杂起来,几乎涉及到了国家统治的各个方面。孔子认为西周是“为国以礼”的时期,并且在《礼记·曲礼上》概括了“礼治”的内涵。“礼”所规定的很多规范,已经开始具有了法律的性质。然西周的礼治“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公开表明“礼治”本身的不平等。这样的礼治特征几乎延续到了整个封建社会的灭亡,并且在封建社会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譬如封建法制中“礼治”思想所体现的“八议”、“亲亲相隐不为罪”等。“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已成为封建法制的基本特征。
2.德治德治,“即以德治国,是人类社会通过榜样示范、道德礼仪、教化活动、制定乡规民约和宗族家法、舆论褒贬等形式实现道德控制和评价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手段。德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由儒家提出的,其基本含义是:行仁政,要求治国者注重道德教化。它追求的目标是建设一个具有完美道德风尚的社会。”
当前学术界普遍认为德治最早出现于儒家的学说中,儒家强调统治者的道德修养,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孔子说:“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孟子说:“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德治”思想在中国古代的治国理念中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3.人治人治,即“人”的统治。一般认为,国家各项法规政策的制定,修改和遵守,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主。对于各项法规政策的遵守,随统治阶级的利益的改变而改变。历史上,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为政在人;主张君主以身作则,施德行仁,并尚贤使能,任用得力官吏推行礼治,以达“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境界。
4.以刑为中心刑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地位仅次于礼,“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也。”这种礼刑互为表里,礼在则法在,礼失则刑补的状况,正是古人眼里的法律,所谓礼法是也。在中国法律史中,刑之发生即为礼之手段,礼以导之教之,刑以罚之惩之,刑与礼是个统一体,这正是中国法律传统的真实写照。刑赏、刑罚、刑法是中国法律传统的主干,自战国李悝制定《法经》,一直到清朝《大清律例》,基本都以刑为主。所以,刑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核心,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认知重点。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的价值
(一)传统法律文化为现代法律文化提供内源力“传统文化所蕴含的、代代相传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准则,一方面具有强烈的历史性、遗传性,另一方面又具有鲜活的现实性、变异性,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今天的中国人,为我们开创新文化提供历史的根据和现实的基础。”豖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过程从本质上也是在扬弃传统法律文化价值基础上的法律文化的重塑过程。经验和科学告诉我们,法律制度的有效建构和运作依赖于相应的法律文化的存在,法治的成长必须依赖于相应的法律文化土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优秀成分的保留过程与西方法律文化优秀成分的移入与本土化过程,就是传统法律文化传承与超越的过程,这一过程最终完成,将形成新的法律文化,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传统法律文化所蕴含的民众的道德底线和普世价值赋予法律以正当性基础,同时也为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提供客观基础,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考虑的因素,法治不仅要注重形式的统一,还要讲究标准的合理。
(二)传统法律文化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养分在我国,和谐社会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我国传统文化中“和谐”和“和谐社会”都是极优秀的文化思想遗产,“古人认为,和谐旨在使不同的事物相应且配合得当,使多种要素相统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是一种不散的精神。“豗”在中国历史上,曾有多种和谐社会的设想,他们的一个共同特点在于静态的和谐。无论是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的道家思想,还是强调以礼乐制度为支持的人际和谐的儒家思想,都是如此。它们从不同的侧面为今天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思想资源。“
总之,中国传统文化有关和谐与和谐社会本质的界定表明,和谐社会的静态表现是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双重和谐、建立合理的社会制度。从动态看,和谐社会是构建的产物,激发社会活力。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充分必要条件。它启示我们: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他人的社会氛围,充分培育社会成员的精神境界,是逐步实现社会稳定和谐的必备条件。
(三)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治精神为当今法治建设所必需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整方式,是紧密联系的。首先,法律和道德互相渗透。“法贯穿着道德精神,即许多法律规范是根据道德规范制定的。道德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其次,法律和道德相互制约,“道德通过对法的某些规定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度的评价,促使法的改、废、立,使其符合统治阶级(或人民)的利益,保持法的伦理方向。法则通过立法和司法,促使道德规范的完善和道德的发展。”最后,法律和道德互相保障。“既然法和道德的社会本质和服务方向一致,那么凡是法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要培养和赞扬的行为。所以人们说,法是道德的政治支柱,道德是法的精神支柱。”豙中国历史上,法治和德治,一直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根本手段。两者具有内在精神的一致性。同样,在现代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活动中,法治是治国方略的基础,德治对法治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法治建设离不开道德建设,法治的运行需要道德支撑,法治的完善离不开道德制约。道德是法治的灵魂和基础,德治是推进法治的有效力量。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发展市场经济,要坚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对于现代国家的法治化有重要的影响,因为它沿袭了传统中国的社会生活方式和思维模式,是法治本土化资源。只有那些与民族习惯相联,并且建立在民众普遍的法的观念之上的法律才是真正有效的,法律文化的发展需要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如果我们不能积极主动寻求传统文化的支持与革故鼎新,使法治理念真正成为中国人的精神情感认同,那中国的法制建设就谈不上是真正的成功。总之我们要将这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髓与中国社会和法治建设的现状相结合,充分发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优秀成分的现代价值,推动中国法治不断成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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