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中最富争议性的论点,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所谓“无确定终止时间”,即当事人只规定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规定终止日期,劳动合同不会因为期限届满而失去效力。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并不是不可终止和解除,其终止基于法律的规定,并可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解除。
论文关键词 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终止解除
一、一则案例引起的思考
1995年12月1日,何某某与大庆市某环保公司(后更名为大庆市莲花区某环保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何某某按生产需要从事钳工工作。1997年前,大庆市某环保公司下设六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1997年11月27日,大庆市供销合作社发文批复,同意大庆市某环保公司下属六个分公司均成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部,并附各经营部人员名单,何某某分流到新组建的大庆市某回收综合经营部(简称综合经营部)。大庆市供销合作社于1997年11月29日发文批复,对综合经营部拨付了资本金和固定资产。1997年12月22日,综合经营部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1997年以后,何某某一直待岗在家。1998年9月18日,综合经营部召开职工大会讨论改制,何某某投资参股成为改制后企业的股东。1998年10月15日,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综合经营部实行股份改革后的名称为大庆市长征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征公司)。原告何某某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于1999年1月转至长征公司,但养老保险未续缴。2008年2月26日,何某某向大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环保公司的劳动关系。2008年4月7日,大庆市莲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何某某与环保公司从1999年1月以后没有劳动关系。原告何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环保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与环保公司之间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另外,环保公司与何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为“退休终止”,何某某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环保公司将下设的六个分公司组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部前,何某某未在组建为经营部的分公司工作。何某某与综合经营部或长征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长征公司一次性安置费发放表上领款人签章栏无何某某签字。
后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某与被告环保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原大庆市供销合作社文件批复,何某某被分流到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综合经营部,但环保公司未与何某某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经营部也未与何某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综合经营部改制为长征公司后,何某某参股成为公司股东,双方亦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何某某与环保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已经终止或解除。环保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长征公司“一次性安置费发放表”、“李某某家座谈记录”、“参加二十人分配分摊执照签到记载”和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等证据不足以证明何某某在综合经营部、长征公司客观上有过劳动行为,也不能足以证明其在综合经营部、长征公司领取过劳动报酬,以及领取过一次性安置补偿费等。因环保公司提供的证据和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均不能足以证明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出现了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何某某要求确认双方至今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一、何某某与环保公司于1995年12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何某某与环保公司之间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上述案例争议的焦点是何某某与环保公司劳动关系是否已经终止或解除。何某某与环保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的相关规定是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是否终止与解除的关键。对于该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种观点认为何某某与环保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终止或者解除,因为双方之间一直没有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法定手续,也没有协商一直解除合同的情形,所以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另一种观点认为,何某某与环保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因何某某在1997年以后一直待岗在家,未去环保公司上班,未为环保公司提供过任何劳动,环保公司也未向其支付过任何的劳动报酬,虽双方没有履行形式上的合同解除等法定程序,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在事实上不存在,所以,何某某与环保公司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关于上述两种观点的争议,其实涉及到合同自由与劳工保护的冲突和经济增长与社会公平的冲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必然应当贯彻合同自由原则,否则会扭曲市场机制在资本和人力环保配置方面的功能。但是,简单的强调合同自由,又会导致劳动者受到剥削、利益得不到保护的局面,为社会埋下矛盾和争端的种子。如何衡平两者的关系,实现互利共赢,是《劳动合同法》实践探索目的之一。笔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经分析后针对上述案例的处理同意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种观点,分述如下。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释义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的有效存续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是法律根据期限对劳动合同进行分类,并基于限制或鼓励的立法目的,对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予以不同规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我国《劳动法》只规定了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明确其定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所谓“无确定终止时间”,即当事人只规定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规定终止日期,劳动合同不会因为期限届满而失去效力。其终止条件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就一直存续。但这并不意味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可以解除,当事人同样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协商一致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或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样可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
三、案例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其一般不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实出现,一般情况下,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中何某某与环保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合同期满的情形,且根据查明的事实,也未出现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同时,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为“退休终止”,该终止条件的约定不违法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何某某尚未达到退休年龄,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所以,何某某与环保公司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尚未终止。
四、案例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现法定的情形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或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相比劳动合同的终止,它具有以下特点:(1)它是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对定期合同而言,是在合同目的完全实现之前,合同双方仍具备法律资格时终止;(2)它是劳动合同因合同当事人依法作出提前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而终止。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它必定涉及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并因此可将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所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也即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解除才能生效。在具备合同解除条件而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未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时,劳动合同仍未解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制度和单方解除制度,统一适用于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上述案例最关键的争议点在于双方是否已经协商一致解除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环保公司虽于1997年11月27日经大庆市供销合作社发文批复,将何某某分流到新组建的综合经营部,后将何某某社会养老保险转至长征公司,但环保公司未告知何某某分流情况和养老保险转移情况,亦未与何某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即环保公司并未向何某某作出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环保公司将何某某进行分流以及对原告养老保险进行转移的行为,也未经何某某事后的明确追认。何某某于1997年后一直待岗在家,未与综合经营部或长征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在综合经营部或长征公司参加过劳动或领取过劳动报酬或享受过长征公司对职工的一次性安置待遇,所以,何某某与环保公司并未就解除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将何某某劳动关系转移至长征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双方劳动合同并未协商解除。同时,根据案件事实,也不存在环保公司可单方解除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使存在环保公司可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因环保公司并未向何某某作出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环保公司的单方解除也未生效。所以,何某某与环保公司之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或终止,何某某与环保公司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分析上述案例,我们得出了现在的结果,该处理结果是否合理,笔者似乎意识到现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苛以太重的法律实体和程序义务。《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旨在实现劳资双方利益平衡,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如果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同“铁饭碗”,显然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但《劳动合同法》本身确实存在某些瑕疵,尤其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上尚存在模糊,需要进一步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应谨慎地衡量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既要适度地维护劳动者作为弱者的利益,又不能苛求用人单位过重的法律义务,从而实现和谐劳动关系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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