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念、规则、绩效:建构司法公信力的三重维度——以政

时间:2024-04-26 05:16:29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一 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的政治合法性

  根据学者的研究,目前我国司法公信力低下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评价不高;一些当事人信访不信法,涉诉信访量持续高位;一些法律纠纷溢出了正常的司法程序,转化为社会公共事件;诉讼外渠道影响司法,社会舆论指责司法制度本身及其运作过程的种种缺陷,甚至导致舆论审判;选择性司法(同类案件的裁判冲突,基于相似的案件事实,适用相同的法律,理应得出相近的结论,但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却常存在着差异和矛盾);等等。而根据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在于部分法官的贪腐行为。北京、四川两地高级人民法院的课题组经调查研究则认为是法院自身能力不足、司法独立裁决机制等方面的因素形成了目前司法公信力低下的状况,较少涉及这一课题的检察系统的研究结论则提出了制度创新的“试错”程序有侵蚀司法公信力基础的负功能。笔者认为,种种迹象表明,人民法院正在遭受政治合法性基础严重流失的困境,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显然不能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需求相匹配。

  所谓政治合法性,就是指政府在被民众认可的原则的基础上实施统治的正统性或正当性(the right to rule on the basis of recognized principles)。简单而言,就是政府实施统治在多大程度上被公民视为合理的和符合道义的。合法性与权威密切关,具有了合法性也就具有了行为的正统性或正当性,因而,也就等于拥有了权威。

  在我国,宪法文本将人民法院定位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在国家机构体系内隶属于政法系统,司法工作通常与执法工作不做区分。人民法院在一定程度上被作为政府的部门之一,很多人并没有区别行使行政权的行政公务人员与行使司法权的法官的区别。可以说,在中国政治话语语境下,人民法院更多地是通过政府权威的维持来获取司法公信力的,因此,司法公信力更接近政治合法性,也更适合用政治合法性理论予以解释。

  关于司法公信力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有的学者认为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地对司法权运作具有的信服力和认同感,并遵从司法权运作的一种状态和秩序。笔者认为,司法公信力既是人民法院取得社会公众信服的能力,也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权这一公权力运行过程公正性和运行结果有效性的综合评价,较高的司法公信力反映了司法权力与司法权威的良性互动关系。司法公信力恰恰是政治合法性于司法权层面的体现,二者具有正相关关系。

  二 理念、规则、绩效:

  建构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三重纬度

  既然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降低主要涉及到人民法院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可信赖程度的降低,那么究竟是什么影响了这样的信赖度?从另一方面来讲,社会公众怎么样才能自愿服从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并且甘愿予以主动履行呢?政治合法性理论告诉我们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在于:1、政治合法性的理念基础,即认为国家政治合法性的依据是其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具有的辩护和维护作用以及激励和动员功能。意识形态强调服从当局和典则是正确的和适当的,因而具有道义的约束力。2、政治合法性的规则基础,即认为国家合法性的依据是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权力的获得和运作必须与所确立的规则相适应。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下,宪政制度已经成为有关国家运作的规则基础。程序和规则具有合法性的传递功能,程序会把本身所具有的规范性的合法性转换成实际的合法性。3、政治合法性的有效性基础,即认为国家合法性的依据是国家的政治产品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国家统治要有政绩。因此,笔者认为,着眼于如何夯实人民法院政治合法性的理念、规则、绩效之三重基础,必然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一)维度之一:以公平和正义立信,建构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理念基础

  对公平和正义的持久维护是司法机关得以存在的理由,司法公信力的建构必须由此生发。有学者在梳理了柏拉图、亚里斯多德、康德、休谟、罗尔斯、凯尔森等等历史巨匠们有关正义的理论后认为,正义并不是人们的一种生而具有的需要或者意志,是来自于后天的要求,是一种生活于社会中的人的社会性要求。人们在相互交往的基础上,各自根据自己的需要、要求对人们的各种行为、对社会的各种制度规定加以辨别、评价,从而形成正义、不正义的观念。正是由于我们对不正义现象的反感、厌恶而产生了对正义的要求、向往。因此,我们看到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正是人类的生存需要促进了人类对公平正义的无止境追求,公平正义作为一种理想永远指引着人类文明的前行。但是,从现实来看,恰恰是不公平、不正义的现象表现出生活的常态,而法治是目前人类文明寻求到的一种成本较低的通过现实操作可以无限接近公平正义的道路。当人民法院将追求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理念基础之时,必然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可见,如果人民法院能够对人民群众要求公平正义的呼声做到及时回应,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也将是一种必然。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着手:

  1.进一步强化人民法院体现公平正义理念的物质载体和精神载体的建设

  ①努力提升法官的素质和形象

  法官,应当是这样的群体,他们对公平正义近乎天然地追崇,他们信奉法律,是因为他们坚信惟有法律才是人类社会文明地通向公平正义之路。虽然,走下法庭的他们,生活在老百姓之间,但是,并不改变对公平正义的警醒和追求。他们时刻能够保持一种凛然的公平正义形象,他们形象光明,他们追求高雅,他们睿智豁达,他们不仅信仰公平正义,而且通过身体力行感染周围的人们信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理念时刻萦绕于心。必须从法官的教育程度、法律信仰、社会交往、身心健康、经济收益、政治待遇等等多方面进行规范和促进。

  ②继续保持法庭的神圣性

  法庭,应当是威严的、圣洁的、悲悯的、关怀的。善良的人们走进去将会感知生为人的一分子的尊严,人性的善、美好、安然,而没有恐惧;恶性的人走进去,将有可能深感正义的力量直逼内心,自己的渺小、猥琐,并有可能产生对秩序、美的追求。每个人走进法庭,不得放荡不羁,必须怀着对人类生存、人类尊严的珍视而仰视法庭。法庭的建筑风格必须以彰显秩序、尊严、权威为主基调,满足人们对公平正义的内心需求。

  ③重视开庭所具有的如何“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的象征意义

  笔者曾经去外地送达开庭传票,有个公司的经理接待我们时态度很不友善,开口就说:“我非常不愿意和你们法院的人员接触!”问其缘由,原来他到他本地法院参加一次开庭时,法官在办公室里开庭,没有穿制服,没有固定的座次,当事人走来走去,并且经常插话,显得很不严肃,他从此对法院和法官的印象一落千丈!笔者认为,如果开展巡回办案,可以采取开会的形式,并且不应轻易称之为开庭;如果到田间地头、医院病房办案,可以称之为调查了解、询问、调解等等;如果案件真的不具备开庭条件,可以将证据分头举证、质证并形成笔录,最终结合当事人诉辩主张迳行裁判。

  2.通过良性的司法互动改变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所办案件公正性的一些偏见

  ①以公开促公正

  能够公开开庭的案件,一定采取公开开庭的形式,允许社会公众不受过多限制的参与旁听,并且告知旁听人员对案件的处理有自己的见解时可以在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对于关心案件进展的人员,可以在取得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将裁判文书的副本向他们发送。前提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并遵守法律关于旁听人员着装、表情、姿势、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对于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欢迎社会各界向法院的专设部门提出不同意见,对于一些促进审判工作的建设性意见,法院必须给予奖励,并且将具体采纳的情况及时予以反馈和通报。

  ②主动宣传典型案例,就法院裁判结果的选择过程、理由进行公开

  当前,社会利益矛盾凸显,因为法律的不完善性、滞后性等因素,一些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老百姓往往会立于自身的立场做出不同的评判,作为法官,也可能意见不一。那么,如何权衡案件的裁判结果,如果给出相对公正的裁判,将是一个艰难的抉择。公开这个过程,主要地在于对证据效力的分析、法律事实的认定、利益保护的权衡、司法价值观的展示、法律适用的选择,让社会公众充分感知法院的裁判不是武断的,也不是哪个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决定的。通过裁判教育民众、引导民众,让人们不断增强对法治的信心,而不是像有些人那样表面通过法院实际却借助非法律的途径解决纠纷。

  ③直面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存在着的偏差

  社会公正,一般基于公众朴素的良知、道德而得出,不注重有形的证据、严谨的程序,所以,与个案公正往往存在一定的偏差,这应当视为一种生活常识。由于司法的中立性、被动性,诉讼程序的设定必须立于如何调动双方的积极性方面,因为假设的前提是当事人必然对自己的利益关心度超越对其他人的利益的关心度,为了自身利益,当事人会想尽一切办法积极参与诉讼。但是,局限于当事人的陈述能力、举证能力,以及科技发展水平,过去的事实可能只是一部分得到还原,或者还有可能因为程序性的原因产生某些与客观事实偏离的因素,导致个案裁判与当事人以致社会公众期望的公平正义有所差距。人们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不轻易评判自己没有亲历的个案裁判。如果有必要对个案裁判进行评价时,也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诉辩言辞、举证细目、进展程序、法律适用等多方面的信息,理性地尊重司法者的裁判。公众应当将眼光聚焦在如何制定出内含社会普遍公平正义的法律规范和如何科学设置适用法律规范的精细程序方面。

  (二)维度之二:以程序和规则取信,建构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规则基础

  相对于其它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司法的特色在于诉讼,而诉讼的特色在于程序,并且正是因为严谨的程序推进,使得法官就未知的事实得以形成内心确信并且外化于文字描述,然后才能涉及实体法律规则的适用。所以,首先要有完备的立法,其次要有科学的案件运转机制,如此,人民法院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1.完备的立法是达致良法之治的先决条件

  先哲亚里士多德曾言:“法治应当包含两层意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良好的法律当然包括程序法、实体法,而当前紧要的立法任务在于必须抓紧制定出更加详细的程序法,或者赋予最高司法机关司法法规制定权。结合民事诉讼,笔者认为必须在以下诸多方面尽快制定出操作性极强的法律规定:

  ①当事人可以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比如对对方身份信息的查询权利,申请法院查询对方身份信息的权利,选择送达方式的权利;配合确认对方当事人身份、住址、积极配合诉讼进展的义务,必须到庭的义务,接受法官询问的义务,遵守依照法定程序做成的裁判的义务,承担因非因司法机关怠于行使权力之外原因所致诉讼风险的义务,因调查产生实际支出的垫付义务,等等;

  ②法院如何送达、开庭、合议、宣判

  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送达主体;开庭传票的送达方式、时限,对于多方当事人的开庭传票送达时序;独任审判员的职权,合议庭成员分工、位次,书记员职责;开庭细节,当事人(包括多人多方)于法庭的座次,当事人不到庭究竟是权利的放弃还是对义务的违反?必须到庭的当事人的范围界定,恶意不到庭参与诉讼不利于查明事实的责任,诉讼中发言的方式,提交代理词的期限,突发情况的处置,法警值班、几人?证据的传递,旁听人员哄闹法庭行为、当事人之间因开庭产生伤害案件的处置程序,开庭笔录样式、如何核对、如何签名,法官与当事人签名位置、顺序、页码、副本提供;如何合议案件,发言顺序,表决方式、笔录制作人员;如何定期宣判,是否仍然需要再次送达开庭传票?裁判文书签收人范围、关系如何认定?同住成年家属的范围、确认证据?如何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次数、下落不明的认定、公告送达到期后当事人才到庭判决书是否仍然应当给予,此时是否是法律意义上送达,如果不是,当事人要求给予裁判文书是否需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对于被监禁的人如何公开开庭?开庭地点?如何提押?有关单位的具体配合人员、义务,等等。

  ③相应保障措施或者程序有哪些

  比如当事人身份核实程序、技术保障、必要时的当事人声像指纹信息的采集程序,虚假、恶意诉讼的制裁程序以及因此产生的赔偿义务特别程序;如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哪些证人可以出庭作证,作证顺序,如何进行,保证证言真实性的承诺、惩罚措施及程序,证人出庭费用的垫付、支付方式、经办人员;如何调查取证,相关证件样式、技术标准、信息载体等,调查人员资格、人数、着装、调查方式,出示证件的方式,调查人与被调查人的互相核实身份的方式,被调查人和单位范围,被调查人或者单位的具体人员的配合义务、惩戒措施,被调查人可否留存调查笔录的副本;等等。

  2.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是公正裁判的保障

  目前,全国各地法院相继建立起了审判流程管理制度,但是,如果不能将人员配备与流程管理的流动性结合起来,这项制度的落实可能成为加重法官压力、导致部分法官理性地选择退出审判实务序列的不良后果。根据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至少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改进:

  ①撤并目前的专业审判庭

  不再设庭长、副庭长职位,改设若干法官办公室,每个法官配备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一名,较少采取合议制,法官助理主要办理文书送达、人员接访、调查取证等审判辅助事务,书记员则全程负责案件卷宗的资料整理、笔录记录、装卷归档工作,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成绩均由该法官评定。明确各类行政后勤人员的具体职责,调配权限。明确案件流程的具体环节具体的对应人员及其职责、相应惩罚措施等。让所有人员形成合力,而不是仅仅审判人员的“个人战斗”。

  ②建立法官职务的申报和流动机制

  在全院所有具备法官资格的人员中间选配法官,从事不同专业审判需要考察申报人员的专业背景、审判经验和尊重申报人员的申请意愿,不办理案件的人员仅仅保留法官资格,不再担任法官并不得享有法官津贴。同时,针对目前法院担负的调解任务,可以考虑从社会上招录一批不占法官编制的各界贤达人士,让真正关心法院工作、热心解决民间纠纷的人们走进人民法院,甚至可以考虑让那些自认为受尽了司法不公委屈、不断上访的人员担任法院调解员,从对个案的操作细节方面亲历亲为,共同打造化解社会纠纷的“智囊团”。

  ③建立法官与当事人的互相选择匹配机制

  法官的专业背景、资历、相貌、清廉评价、业务特长等等信息要在法院网或者公示牌上公示,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法官,并且,考虑到人们在相互交往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面的感觉亲洽性,给予当事人在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开庭时的一次无理由申请法官回避的权利(当然,要以因此给对方带来的时间不利益给予适当补偿为前提)。同理,也给予法官主动回避的权利,尤其是在当事人明显表现出对承办法官不信任状态的时候。通过各种努力,尽量避免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对裁决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环节。

  (三)维度之三:以执行力、终结力守信,建构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绩效基础

  公正的判决对当事人寻求公力救济具有工具性意义。一般说来,人们对秩序的近乎本能的需求暗含着人们可以通过诉讼达到恢复权利、终结纠纷、稳定社会的目的。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还必须从提高生效裁判的执行力、终结力入手,以良好的司法绩效赢得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存在理由的最终肯定。

  1.执行力

  执行力,即人民法院对于生效裁判所具有的强制执行能力或者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责任的可预知国家压力。必须强化生效裁判的执行力,严厉打击逃避执行、暴力对抗执行的犯罪行为,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形成不主动履行判决就是对国家的犯罪的观念,从加大对抗执行的成本方面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的执行力。

  ①必须从法律上明确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

  比如,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但是,法律效力究竟是指裁判文书具有像法律一样的全民遵守义务性质?还是说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像法律一样的约束力?还是说这就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各方的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究竟如何?需要从法律层面上给予明确。

  ②必须强调执行力的来源问题

  当事人对裁判的信赖不仅相信它是公正的,而且相信它来源于公权力,是公权力的权力支流。所以,国家有义务保证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这已经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了。如果个案执行率过低,只能说明国家权力的弱化,或者说国家权力在处理当事人争端方面的无能。不能得到保护的当事人将失去对国家的信赖,必然转而通过私力救济途径或者其它非法途径解决争端,如此,还何谈国家司法权的公信力!

  ③必须继续进行执行机制的创新

  比如,采取金钱方式与非金钱方式互相转化执行方式,倡导多形式、可循环执行理念;创建民商主体个体化信息共享平台,实行民事权益登记一部门制,扩大财产、无形资产信息录入量,引入执行力评估机制;规定各个单位配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部门和人员以及有意阻挠执行的法律责任;增设被执行人定期汇报相关情况的义务及违反的法律责任;建立不可执行裁判免予强制执行制度;专设执行后备金制度,尤其针对影响民生的裁判不能执行时,可以考虑由国家按比例给予补偿并取得对被执行人终身的追偿权的制度;等等。

  ⒉终结力

  终结力,即人民法院通过法律的适用,使得各类纠纷在法律层面上得到终结的能力,实质上是国家公权力对社会纠纷的强制性终结能力。人民法院对纠纷的终结力也是司法公信力的一个衡量标准,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

  ①两审终审制度必须得到切实贯彻

  法律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度,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经过两级审判,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即应当终结诉讼审理程序,随意的启动多次审理程序本身就是没有很好遵守法律的表现。当前很多案件不能案结事了,并不是因为两审终审后的裁判出了问题,而是因为双方当事人以不同的方式多次上访、缠诉,谁坚持上访,谁就可能赢得新一次的判决,判决的次数与当事人对判决的认可程度成反方向发展,因此,案件的终结时日遥遥无期。

  ②尽快去除法官的行政化色彩

  一定程度上,法官等级行政化的问题,或者说法院运作体系、过程行政化的问题加剧了案件不能及时终结的问题。当低等级的法官裁判完毕案件,不认可裁判的当事人的心理期待必然是要到更高层级的法官面前陈述“冤情”,而不管低等级法官的裁判公正性如何。这样必然沿着行政等级由低到高的方向推进,甚至越过司法机关,走向更高层级的行政长官。多年来,“上访北京”成了我国特有的社会现象。必须改革我们目前的法官等级制度和法院运行机制,提高法官的任职年龄,让年龄接近的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基本处于相同的行政层级(这当然要以中基层法院法官员额有限、上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的法官必须逐级从基层法院遴选、上级法院法官不得逆流为下级法院高级别法官等为前提),或者打破行政层级与法官等级相挂钩的做法,或者干脆取消法官等级制度。

  ③改革现有裁判文书格式

  可以前言部分、正文部分、附件部分表现。前言部分:当事人的民事诉状、答辩意见、证据材料、证据质证意见等等凡是可以以影像反映的均负载其上,然后是表格,起诉、答辩、举证、开庭、宣判、送达等日期均得以反映;正文部分:主要拟写对证据的分析认证意见,综合认证后的事实确认,明确其法律事实的属性,再写上判决主文;附件部分:包括判决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列项表述)、引用的法律条文、生效公告等。

  ④加大法院对无理上访、缠诉行为的制裁力度

  如果涉及到法院的案件,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后,当事人上访的,有关部门不予接待、答复、批转,更不应由有关领导签字!动辄到法院闹访的,要及时采取训诫、留置、罚款、拘留等措施,并且通过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告,责令其具结悔过,张贴于该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工作单位、法院等场所!赋予法院司法警察系统就当事人在法院的不当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的刑事侦查权。同时,及时将当事人的有关不良诉讼行为录入国家司法信息资源库,该信息将可能影响今后欲与该当事人进行合作的其他社会成员的判断和选择。

  三 结 论

  由于中国特色政治话语体系,本文没有从司法独立、法官的精英化方面就司法公信力问题进行其它层面的探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推进,以传统权威型、个人魅力型为主导的政治合法性必然让位于以法理型为主导的政治合法性,权威的保持也必然建构在一系列清晰而明确的规则和制度的基础之上,而传统粗放型争端解决方式也必将让位于专业化、精细化纠纷解决方式。从根本上来讲,通过非程序性的矛盾化解方式裁决诉讼或者减少诉讼的观念与做法,必然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努力必须从强化司法理念、遵从司法程序和规则、注重司法绩效等多方面予以整体推进。人们期待着,处于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的人民法院,能够以有力有为的姿态及时应对不断觉醒着权利意识的社会公众的新的司法需求。

  

相关文章:

试论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的几点思考04-26

试论公共权威与公民权利04-26

试论我国商标异议制度04-26

试论我国腐败问题的成因及治理04-26

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及其“蝴蝶效应”04-26

建构综合性的宪法学方法论体系04-26

试析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04-26

铁路的政府垄断和市场化04-26

“失败的遗产”之宪政悖论解读04-26

对公共风险的政府规制04-26

热搜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