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自助行为

时间:2024-04-26 05:16:19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 要:民法上的自助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却在生活实践中不断出现。自助行为作为私力救济的方式之一不仅是生活的需要,也是解决公力救济不足的必然选择。自助行为特别容易侵犯他人权利,为此必须谨慎适用。本文在既有理论的基础上对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作了简单的修正,分析了自助行为的请求权基础,并以请求权为核心检验了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

  关键词:自助行为;私力救济;请求权

  人类从国家和法律制度建立以来便逐步将这种救济权利收归国家所有,逐步在各个领域废除了私力救济。但是,私力救济并没有被国家完全排除。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就得到了世界各国法律的肯定。德国民法典在总则编第六章单列“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并且用了一半篇幅来规定自助行为。其中第229条规定:“以自助为目的而取走、破坏或毁损物的人,或以自助为目的扣留有逃跑嫌疑的义务人,或以自助为目的而除去义务人对某一行为抵抗(该行为系义务人有义务加以容忍的)的人,如不能适时获得官方的救助,且存在不立即介入请求权的实现将会落空或有极为困难的危险,则不是不法地实施行为。”[1]在英美法上,虽然没有完整的民法典,但是在法的汇编中也可以看到对自助行为的规定。如《英国民法汇编》第177条规定:“动产之权利人,于必要时,得用暴力攫取之,但对于土地之占有,不得用暴力为之。”[2]但是,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中却缺少对自助行为的规定。自助行为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应该如何适用,它在民法上的权利基础如何,这些都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自助行为存在的必要性

  自助行为的本意是自己帮助自己,或者个人采取有效手段实现个人的愿望或目的。从法学的角度看,自助行为可以被理解为当个人权利受到侵害后依靠自力实施的自我帮助、自我救济。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对自助行为的规定多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以显示其仅仅作为公力救济不及时情况下的一种例外的补充性的地位。关于自助行为的概念在大陆系学者的论述中大同小异。有学者将其表述为为了保证权利而采取的法律上允许的、具有进攻性的行为,该种认识突出强调自助行为具有进攻性,从而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防御性区别开来,但仍属于一种权利实现的救济措施。德国的立法明文规定了最低限度自助行为属于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与作为自卫行为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属于同一层次。

  就自助行为存在的合理性而言,最根本在于自助行为符合法的基本价值,秩序和正义。秩序的维护仅仅通过国家是无法实现的,我们日常的诸多交易基于交易习惯而表现出有序的状态,吃饭、理发、买菜都有一套交易规则。和谐有序的秩序依赖于道德约束的结果,也是长期交易中形成的私立救济规则作用的结果。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私力救济的合法性,实际上是肯定自助行为的。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

  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样,而对于这些行为首要的要求便是权利不得滥用。为此,必须对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做出严格规定。《德国民法典》第230条明确规定了自助的限度。我国《民法通则》虽没有明文规定自助行为,但其他法律却潜在规定了自助行为,比如《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一般来说,自助行为都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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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存在对权力人的权利侵害。理发不给钱是侵犯了理发店的财产权;上车不买票被赶下车或者扣留在车上,也是因为侵犯了车主的财产权;某人要被他人殴打而逃走,也是为了避免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如果将这种观察上升到从民法理论的角度,可以看到:自助行为的发生往往是基于他人对自己的权利侵害,是基于合法的请求权而为的一种行为。一般的支配权意义上的行为并不是自助行为,比如自己吃饭、穿衣等等虽然有“自助”的含义,却并不属于权利救济的范畴,所以并不属于自助行为。

  第二,来不及公力救济。之所以自助行为可以不违法,不构成侵权,就在于公力救济保护不够,需要私力救济的补充。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情况紧急或者有关管理机关正在假日,无法寻求公力救济。[3]比如,债务人在国内欠有大额债务,马上就要登机了。如果可以马上通知有关机关自然可以不采取自助行为对债务人的人身加以拘束,可是正值夜间,无法及时通知警察机关则可以采取自助行为。当然,对于这种“时机紧迫”的判断需要当事人自己尽足够的斟酌义务,由其自己承担判断失误的法律后果。

  第三,不采取自助行为,以后很难实现请求权。市场卖水果的摊主如果非要等别人拿了两个苹果逃后到公安机关报案,不仅得不到公安机关的支持,还会自己劳心费力找不回西瓜。一旦不采取自助行为,以后就很难实现权利。特别需要强点的是:“事后很难实现请求权”与“时机紧迫来不及公力救济”是不同的。在有些情况下,虽然情况紧迫,债务人马上便会离开,甚至离开后很难实现自己的权利。可只要以后还有实现权利的足够可能,并不发生自助行为的合法性。例如,张三开饭馆,熟人李四到其饭馆吃饭时,饭后赊账要走。张三虽然“深知”李四以后几乎不可能付账。可是,这种情况下,张三依旧不能采取扣留这种自助行为。因为,从法律上而言,张三很难实现的是实体权利,而不是很难实现请求权。对于熟悉李四的张三完全可以在事后通过诉讼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4.需要采取恰当的方式。采取自助行为的情况很多,要一一列举很难。我们一般可以通过习惯来判断其方式是否恰当。比如不得把吃霸王餐的人绑起来,也不得殴打理发不给钱的人。德国的法律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一般将这种方式以程度来限定,更多的将判断的尺度交给当事人。虽然略显苛刻,不过也是不得已而采取的规定。

  三、自助行为的请求权基础

  自助行为的范围和限度都是同请求权紧密联系的。请求权是指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它可以是基础权利,也可以是派生权利或救济权利。如合同履行请求权属于基础权利,侵权行为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救济权利,是受侵害的基础权利派生的。请求权的行使,一般都不是以公力方式,而是直接向相对人提出。[4]也正是由于请求权的这些特性,所以自助行为才成为私力救济非常重要的一种方式。与自卫行为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相比。自助行为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自卫行为却不仅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保护他人的权利。所谓的“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只可能构成自卫行为,绝对不会构成自助行为。所以,我们分析自助行为,必须与请求权相结合。

  1.自助行为实施的前提:请求权的产生

  上文已经谈到,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包括权利受到侵害。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权利受到侵害均能够采取自助行为,只有非法侵害才可能采取自助行为。不仅如此,自助行为的采取还必须等待请求权产生之后。否则,只能构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同,后两者是危险正在发生,为防止合法权益免受或少受不法侵害而为的行为,其紧急程度远远超过前者,故而允许第三人实施自卫行为,而自助行为发生的前提是不法侵害行为己经结束,仅仅是不法状态的延续,如果仍然允许他人代为实施必然会增加争端的可能性,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受权利被侵害人的邀请而为的帮助行为,则因其行为是依附于一方而实行,具有从属性,因此是可以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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