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巴马政府监管的行为法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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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巴马政府监管的行为法经济学分析

———“成本收益国家”在“行为时代”的人性化改革

关键词: 政府监管;行为法经济学;行政命令;监管审查;回顾性审查;科学完整性

内容提要: 奥巴马政府以行为科学和行为法经济学的成果为科学基础,从完善监管和监管审查,促进国际监管合作,以及减少监管负担三个主要方面进行了政府监管改革。这是对成本收益分析传统的完善和补充,是一种更加符合行为法经济学实证和规范要求的人性化和合理化政府监管模式。

自1993年克林顿总统签署发布第12866号行政命令至2009年奥巴马总统执政之前,美国政府监管领域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对第12866号行政命令的完善,例如13258和13422号行政命令。2009年,奥巴马总统明确指出“在这一根本性变革的时代,应当反思(监管)程序和原则”,经过几年时间的准备,直到2011年,第13563号行政命令的签署发布标志着美国政府监管改革正式开始。至本文截稿,奥巴马总统执政至今一共签署了153个行政命令〔1〕,其中关于监管改革实质变革的行政命令一共有4个〔2〕,即第13563、13579、13609和13610号行政命令。其中,后3个是对第13563号行政命令的完善和补充。此外,与这些行政命令配套的文件主要是一系列相关备忘录。因此,本文将以这几个行政命令和备忘录等为样本实证考察奥巴马政府监管改革的内容,并对其进行行为法经济学研究。

一、奥巴马政府监管改革的实证分析

奥巴马政府监管改革的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是完善监管和监管审查;二是促进国际监管合作;三是减少监管负担。其特征主要有:公众参与、灵活监管、整合和创新、科学完整性、回顾性审查和国际合作。

(一) 完善监管和监管审查

1.监管目标:更为强调公平和分配影响等因素。第13563号行政命令是对第12866号行政命令的确认、补充和完善,而非替代或限定,并且第1节特别重申了第12866号的原则,主要涉及对收益、成本和负担的考虑〔3〕,简言之,该命令确定并重申了成本收益分析传统。但与此同时,第13563号行政命令将监管目标修改为“在促进经济增长、创新、竞争和创造就业机会的同时,保护公共健康、福利、安全和环境‘以及要’尽可能准确量化预期收益、未来收益和未来成本。如果适当并且法律允许的话,要考虑(并定性地讨论)那些不能量化的价值,包括公平、人的尊严、公正和分配影响”,并且“必须能够衡量并尝试改善监管要求会产生的实际结果”〔4〕。还强调监管规章的可接受度、一致性和通俗易懂。第13579号行政命令进一步要求执行机构和独立监管机构建立监管体系来支持这一监管目标〔5〕。

2.监管方法和工具:强调灵活性。第13563号行政命令要求,若与监管目标有关联、可行和一致,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各机构应当确认和使用能减少负担并且能确保公众能灵活、自由选择的方法(包括警告、适当的默认规章、信息披露要求和以清晰可辨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信息〔6〕) 。第M-11-10号备忘录进一步指出,这是对第12866号行政命令的补充,因为第12866号仅规定使用“可用替代方法”来指导监管,但是第13563号行政命令还规定要使用最好的、最为创新的和负担最少的工具来实现监管目标〔7〕。第M-11-28号备忘录要求,独立机构应遵守第13563号行政命令第4节关于灵活监管方法和工具的规定〔8〕。

3.监管程序:强调公众参与。首先,第13563号行政命令强调在政府官员、相关学科专家和受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包括那些可能会因监管规章收益或受损的人) ,以及公众之间公开交换信息和观点。为此,机构要在可行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公众提供参与和发表意见的机会,并明确规定公众意见至少在网上公告60天〔9〕。与此对比鲜明的是,第12866号行政命令没有明确规定“通过网络”,而且规定的是“在大多数情形下”。显然第13563号行政命令明确了公开方式,也将其适用于所有情形,例如,网络在线技术的使用有助于简化公众参与程序并使之容易参与,而且负担更少、更省钱。其次,该命令还指出公众参与的主要目标是完善规章内容〔10〕,强调将提案和定稿及时在网上公开,相关科学和技术发现要便于搜索和下载〔11〕。再次,第13579号行政命令进一步强调监管决策需要公众参与,并且要认真分析可能会对监管产生的影响〔12〕。最后,第M-11-28号备忘录再次强调了第13563号行政命令第2节的核心内容,并且进一步强调了2010年5月28日签署的关于“提高规则制定过程中的开放性———完善电子档案库”备忘录中的部分内容〔13〕。

4.监管机构:整合和创新。首先,第13563号行政命令规定,一些部门和行业会面临数量繁多的监管要求,其中有的要求可能是多余的、不一致的或重复的,这就要求促进同一机构内部不同规章之间的和不同机构之间的合作、简化和协调〔14〕。其次,第M-11-10号备忘录要求各机构都设法提高或促进可预测性、确定性和创新〔15〕。最后,第M-11-28号备忘录进一步强调机构内协调不同规则的努力,以及跨机构地共同简化规则并使其更易预测的努力。尤其是执行机构和独立机构应尝试确保其尽力协调,并且不能增加混乱、不确定性,或多余成本〔16〕。

5.监管依据:强调依据最新科学技术成果,并保持科学完整性。从2004年开始,美国政府开始从事科学完整性工作,这是对日益严重的政治干涉政府科学问题,以及强大的利益集团在国会中竭力诋毁赖以建立保护措施的科学的回应。而且,科学完整性有助于推动创新,建立公共信任。监管领域的科学完整性改革是其中的重要部分,因为科学和公众对科学的信任只有在能使科学数据和分析结果不受不当政治影响的情形下才会蓬勃发展。2009年3月9日的备忘录规定了奥巴马政府改革计划联邦科学完整性策略的关键要素,明确要求确保最高水平的完整性,即将政府决策建立在科学和科学程序基础上,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进行准备、确认和使用科学或技术信息的工作要保持透明,不允许隐瞒或改变科学或技术的调查结果和结论〔17〕。与此同时,还提出了6项具体的基本原则以及有关信息公开和执行的程序性规定。2010年12月17日的备忘录提供了更多指导〔18〕。之后,第13563号行政命令明确提出监管要建立在可用的最好科学的基础上,并且各机构应确保用于支持该机构监管行为的任何科学和技术的信息和流程的客观性〔19〕。可见,第13563号行政命令第5节内容是将这两个关于“科学完整性”的备忘录和实施指南扩展和应用到具体监管行为,并且明确要求独立机构也应遵守这一重要规定。

6.监管审查:强调现有规章的回顾性审查。第13563号行政命令规定,回顾性审查的目标是设计出一种明确的方法和进度表,用来确认那些过时的、没效果的、不够充足的或负担过度的现有规章,对其进行回顾性分析。鉴于系统性审查着眼于消除那些不再合理或不必要的规章,回顾性审查必要时对规章进行增强、补充或者现代化,然后对不按照预期运行的规章进行修改、简化、扩展或废除。此外,这些回顾性分析报告应包括支持数据和评估报告,要及时在网上公开,还要制作并公开有关资源、优先顺序和程序的监管计划〔20〕。第M-11-25号备忘录为如何定稿提出了建议〔21〕。第M-11-10号备忘录和第M-11-28号备忘录还进一步规定,在制定回顾性分析初步计划时,各机构应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其特定任务、资源、组织结构、规章制定历史和规模制定计划; 明确指出值得重新考虑的规章包括的类型,并指出,机构审查过程应当有利于确认那些值得废止或修改的规则〔22〕。2011年10月26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回顾性审查计划”的备忘录提供了“机构回顾性审查计划报告建议模版”,而且明确指出,第13579号行政命令重复并进一步强调了第13563号行政命令第6节(a)的内容,即对现有规章进行回顾性分析〔23〕。

(二) 促进国际监管合作

第13609号行政命令明确规定,符合国内法、特定权利和贸易政策的国际监管合作是实现第13563号行政命令确定的监管目标的重要手段,并且要减少、消除或避免在监管要求方面的不必要差异〔24〕。

1.监管工作组的职责和相关概念的界定。第13609号行政命令的规定,监管工作组应开设论坛进行讨论和协调,并就政府立场和优先顺序形成共识。此外,要检查有关协调监管的适当战略、最好实践、需要考虑的因素、自身开展的活动,并发布指南〔25〕。第13609号行政命令还明确界定了以下概念:机构、国际影响、国际监管合作、监管、重大规章、重大监管行为〔26〕。

2.联邦机构的职责。依照第13563和12866号行政命令的原则和要求,监管机构要做到以下四点:(1)监管计划中要包括预期会达到重大规章要求的国际监管行为的纲要,并且要解释这些行为会如何促进监管目标的实现。(2)确保机构确认有重大国际影响的监管规章要在网上(网址为:RegInfo.gov和Regulations.gov)公开。(3)在选择将哪些规章纳入回顾性审查计划的范围时,要考虑两种改革,一是那些针对现有规章的,能解决国家之间不必要差异的;二是机构在其他情形下认为是适当的。(4) 对于重大规章,在可行、适当和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考虑美国根据监管合作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同意考虑的外国政府提出的监管方法〔27〕。此外,还特别指出独立监管机构也要遵守本行政命令的条款〔28〕。

3.具体措施。第M-11-23号备忘录规定,要通过增加规章制定过程中的透明度和公开度,来促进美国的出口和贸易;减少会促进经济增长、创业、提供就业机会和创新的不必要监管障碍。因此,机构注意几项现有义务:(1)监管分析。强调第13563和12866号行政命令,以及OMB的A-4号通告确立的管理监管分析的原则。尤其要求分析重大规章。(2)《1979年贸易协定法》。强调禁止联邦机构参加任何会阻碍美国对外贸易并关乎标准的活动。(3) 规章制定过程中的开放和参与。要求联邦机构向公众提供及时查看监管分析报告和相关支持文件,并发表意见的机会;提供关于方法的描述;以可下载的表格形式提供基础数据。(4)鼓励国际合作〔29〕。

(三) 确认和减少监管负担

1.合理化和体系化。第13610号行政命令规定,在充满挑战的经济时代,不要强加不合理的监管要求,尤为重要的是,回顾性分析可以定期审查现有规章是否依然具有合理性,以及是否需要考虑包括新技术兴起在内的形势变更,并对其进行修改或精简,并且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来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建立现代化的监管体系,并使对重大监管规章的定期评估体系化〔30〕。

2.回顾性审查中的公共参与。第13610号行政命令强调公众(直接或间接受到监管影响的人,以及州、地方和部落政府) 能获取关于现有规章的实际影响的重要信息,机构应当邀请公众就规章(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时)本身和如何对其进行适当修订发表意见。此外,若可行的话,为了促进信息公开交换,应当将包括辅助数据在内的针对规章的回顾性审查在网上公开〔31〕。

3.优先级设定、问责制和其他规定。第13610号行政命令规定,机构应当优先考虑那些能显著从量上省钱或减少文书工作负担的计划或意见,尤其要特别考虑那些能减少不合理监管负担或者能简化或协调针对小企业的监管要求的提案〔32〕。并且,机构应定期向OIRA报告关于回顾性审查结果,在报告中要说明相关行动的进度、预期成果和时间表〔33〕。2012年6月22日签署的关于“减少报告和文书工作的负担”的备忘录旨在指导机构采取更多步骤,以实现减少负担的目标,并具体规定了机构应定期报告其精简、完善和消除监管要求的努力〔34〕。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行为法经济学视角下的政府监管理论

行为法经济学以心理学、社会学和行为经济学等学科对人偏离传统理性模型的实验发现和实证研究成果为研究基础。其中,这些偏离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有限理性,指由于人们不完美的认知能力和对启发法之类经验法则的运用而产生的偏差;二是有限意志力,指人们并非总是做出最佳选择,强调对情绪的不完美控制,换句话说,即人们会采取明知会有悖于其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35〕的行动;三是有限自利,指人们希望受到别人的公正对待,也会公正地对待别人〔36〕。Korobkin和Ulen(2000)也从三个角度分析总结了行为科学的发现:首先,对理性的偏离,即人们通常依赖于一系列的决策捷径和启发法,具体有两类,即无法最大化预期效用的战略决策和启发法与偏差;其次,受法律约束的人的偏好不是外生于而是依赖于情境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参照点和框架效应、禀赋效应和现状偏差、习惯、传统、成瘾和心理渴求、时间不一致和多重自我,以及沉没成本; 最后,对自利的偏离,即受法律体系约束的人常常会做出不能最大化地满足其自利的选择,其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社会规范、公平和集体行动〔37〕。此外,Wright和Ginsburg(2012)明确指出,“多数行为法经济学研究都是基于两种有大量文献证明并且得到长期认可的认知偏差,即情境效应和自制力差错,前者主要是指框架效应、前景理论和禀赋效应,后者主要是指双曲线贴现和乐观偏差”〔38〕。总体而言,这些偏离理性模型的行为模式主要可以分为四类,即有限理性、有限意志力、有限自利和情景依赖(效应) 问题。

以这些实证发现为基础,行为法经济学研究并得出了这些偏离行为的法律和政策意义〔39〕。首先,具体到监管层面,政府应对非理性行为进行监管,具体包括以下两点:一是通过为消费者设定选择框架,行为监管方法能使用其自身偏好来提高福利水平;二是中央计划者能够并且也会在尊重自由并且不限制个人可选选择的前提下实施行为法经济学的政策方案〔40〕。具体措施例如发布要求提供更多或更好信息以消除个人决策中的偏差的命令,改变法律默认规则的命令,对某些产品征收“罪恶税”或者甚至直接禁止其生产的命令〔41〕。行为法经济学的观点在监管程序的三个关键环节中意义重大:一是有助于改善机构在监管过程的早期制定监管方案的方法;二是当机构的监管方案要接受成本收益分析,以及这些成本收益分析要受到OIRA审查时,能提高其价值;三是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行为法经济学的补救措施能减少监管措施的经济或政治成本,或者提高其有效性,因为这些观点不仅会影响到要选择的具体监管措施,而且会影响到所采取的监管行动想要实现的社会目标〔42〕。其次,具体到法律层面,行为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是确认对完全理性的偏离,然后将确认的偏离作为固定点,提供一项提议的法律改革或者考虑现行法律。这种方法集中关注设计法律规则和制度,以使法律结果不会产生有限理性、有限意志力或有限自利问题,这是一种将偏离结果和行为有限性相分离的策略,这是一种通过法律消除偏差的方法〔43〕。具体措施例如默认规则、框架和信息披露规则、冷却期和限制选择〔44〕,此外,还包括提供关于风险的教育、关于特定活动风险程度的统计数据,以及关于认知失误可能性的信息〔45〕等等。

三、奥巴马政府监管改革的行为法经济学分析

行为法经济学使用了行为经济学的方法。因为行为经济学是经济学领域的一次“行为革命”,其以实验心理学和认知心理学等学科为起点,通过观察和实验方法直接研究人的思维和行为模式,这必然会使经济学和法经济学朝着更加人性化的方向发展。美国政府监管改革明确要求以可用的最好科学为基础和依据,上述研究成果即是其中重要的科学依据之一,因此,人性化和合理化也就成为了美国政府监管改革的方向。

美国第104届国会取得的部分成功和1994年选举表明美国已经成为真正的后新政监管国家,即“成本收益国家”,因为美国政府“通过比较政府行为的成本和收益来评估政府绩效”,而且“成本收益平衡对于家长作风性质的命令控制式监管模式是较为适宜的”〔46〕。但是,即使是温和的成本收益分析也会被利益集团利用〔47〕。美国行政监管机构最大的威胁来自于利益集团和政治上的干预,因此“将决策依据建立在技术性的客观数据基础上,有助于保持其免受无关政治考虑的影响”。但在当时的环境下,“这一监管理论存在重大缺陷”〔48〕,即政府官员只需要向总统负责,而总统没有系统性的监管工具,因此难以落实问责制。后来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尤其是里根总统和克林顿总统执政期间相继签署发布第12291和12866号行政命令,逐渐形成了政府系统内的监管机制,即监管审查和成本收益分析。

在实践中,成本收益分析传统暴露出许多问题,“许多监管规章产生的收益难以使用标准的经济学工具将其货币化,认知心理学的许多发现为改进评估技术提供了希望”〔49〕;美国学者和公共都已经接受一系列行为科学的发现,即人们的真实行为模式会偏离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具体到监管领域,主要表现为个人并不总是会对政府监管行为做出反应,或者反应会出现偏差。作为对各种质疑和批评,尤其是经济危机的回应,奥巴马政府监管改革的重点是“监管审查和成本收益分析”〔50〕。在2004 年之前,美国政府机构已经注意到了这些成果,上文所述的命令和备忘录等文件中的规定也反映了依据行为经济学做出的监管改革尝试。从2009年改革开始,奥巴马政府强调并依据行为科学和社会科学对政府监管进行改革,并在实践中验证了行为科学领域研究成果的解释力。经过几年的积累和发展,尤其是2011年一系列实质性政府监管改革的行政命令和备忘录等文件的签署发布,标志着“监管已经进入了行为时代”〔51〕。并且“奥巴马政府现在已经将行为法经济学作为其新监管计划的基础”〔52〕。

从宏观层面看,奥巴马政府监管人性化改革的努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从监管目标来看,在克林顿和布什总统时期,纯粹的经济考虑优先于分配影响。奥巴马政府在依然使用传统的成本—收益分析的同时,比之前更为强调分配,并将其视为监管审查中要单独考虑的因素,即尤为强调“公平”和“人的尊严”。例如,将人的尊严和公平加入到监管目标和监管影响分析之中,这是一个新发展〔53〕。二是还重视某些基于行为模型的监管工具,即政策目标不仅要实现最大化偏好,还要帮助人们做出那些从长期看获益最多的选择。三是优先强调旨在事后衡量和评估过往监管决定的回顾性审查,监管机构可以藉此总结经验教训,并且提高事前评估的质量。四是强调机构间的协调、简化和统一〔54〕。

从微观层面看,奥巴马政府监管改革的具体措施也体现了上述行为科学的成果,一是集中表现为采取了一些独特的监管方法,其独特性表现在:(1)使用关于人们真实行为表现的最好证据来解决监管问题;(2)强调对人们产生的实际影响;(3)促进政府透明和开放,并一直使用信息披露作为一种成本低、影响力大的监管工具。二是行为科学的一些发现为改善监管提供了科学依据,这些发现包括惯性、社会影响、显著性、不切实际的乐观,以及大脑中的两套系统(系统1和系统2)。以对人类行为的准确了解为基础,就可以使用新的、有效的、低成本的措施实现监管目标,具体表现为:(1)使用适当的默认规章,尤其是更多地使用自动登记方法和简化信息来提高监管效率;(2) 除了物质激励,更可利用社会环境和流行社会规范来影响人们的行为模式;(3) 通过网络、电子邮件和短信的形式,使激励变得显著;(4)监管应建立在证据基础上,并在数据表明需要时才实施监管;(5)强调成本—收益分析要考虑三个因素,即后代的利益、分配方面的考虑和公平,换言之,就是要关注监管对人们带来的影响,并且明确货币等价物不代表一切;(6) 强调政府的透明、公开和可问责性〔55〕。

四、简评

奥巴马政府监管改革以行为科学和行为法经济学的发现为基础,通过法律消除偏差的方法来改革传统政府监管,其进步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针对有限理性的情形。(1)为了解决无法最大化预期效用的复杂性和歧义问题,采取了以下措施:(a)强调同一机构内部规章之间、不同机构之间的合作、简化和协调;(b)使用灵活、自由的监管方法,例如警告、信息披露以及以清晰可辨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信息;(c)强调监管规章的可接受度、一致性和通俗易懂;(d) 强调科学完整性。(2)为了解决启发法和偏差问题,主要强调信息的作用,使监管更为公开和透明。例如:(a)收集并在一定期间内通过网络公告公众意见;(b)将文件及过程及时在特定网站公开,并且相关科学和技术发现要便于搜索和下载;(c)使用电子档案库,以及网络、电子邮件、短信等最新通讯方式;(d)强调科学透明和公开。二是针对有限意志力的情形。从机构和规章层面看,使用回顾性审查方法对规章进行增强、补充或者现代化,然后对不按照预期运行的规章进行修改、简化、扩展或废除; 定期审查并更新监管计划,并设计和起草未来的监管规章。从公众层面看,通过强调公众参与,使其获取信息,并且可以起到教育作用,有助于其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行为和决定。三是针对有限自利的情形。(1)考虑(并定性地讨论)那些不能量化的价值,包括公平、人的尊严、公正和分配影响;(2)利用社会环境和流行社会规范来影响人们的行为模式;(3)强调公众参与;(4)加强国际合作。四是针对依赖情境的情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例如使用默认规则,重视财富的初始分配,监管目标中考虑了公平和分配影响,以及强调对民众的教育作用。

但是也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程序层面。(1) 在征求意见的程序中,“OMB官员在公开会谈之前已经接触、通过邮件邀请某些个人提供评论和建议”〔56〕,而这违反了美国《行政程序法》的规定。(2)奥巴马政府在选择征求意见的个人和机构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他们选择的是“学术界”内“来自于一流院所”的“顶尖学者”,而非“被监管行业的代表”,也“不包括行政部门和机构的负责人”〔57〕。(3)“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没有面对面交谈”,在会议上也就“没有对不同意见和兴趣的争议”〔58〕。二是在内容层面。(1)监管依然以成本收益分析为基础,但是“成本收益分析适用于分析短期或中期影响,而不适用于分析长期和国际影响”〔59〕。(2)虽然强调了国际合作,但是并没有明确考虑另一种实践中证明有效的方法或国际趋势,即“将所谓的‘影响评估’(IA)制度化”,即“在确定正的净收益的同时,提高公众问责性,并且包括其他价值”〔60〕。三是在执行层面。机构“缺乏一个将这些见解运用于监管分析的框架”〔61〕,以便“监管者进行系统的、具体的分析”〔62〕。可见,其改革并不彻底。但是,尽管改革仍然存在不足之处,但却是为建立平衡、有效的监管审查结构,迈出了积极的一步〔63〕。

注释:

(1)第13489号至第13641号行政命令,参见以下网址:http://www.archives.gov/federal-register/executive-orders/obama.html,最后访问时间: 2013年4月19日。

(2)虽然第13497号行政命令也是奥巴马总统签署的,但只是对第12866号行政命令的修订和补充,不算在此类。

(3)Memorandum for the Heads of Executive Departments and Agencies,and of Independent Regulatory Agencies,on

Executive Order 13563,Improving Regulation and Regulatory Review,(M-11-10),(2011.2.2),p.1.

(4)Exec.Order No.13563,76 Fed.Reg.3821,(2011.1.18),p.3821.

(5)Exec.Order No.13579,76 Fed.Reg.135,(2011.7.11),p.41587.

(6)Exec.Order No.13563,76 Fed.Reg.3821,(2011.1.18) ,p.3822.

(7)Memorandum for the Heads of Executive Departments and Agencies,and of Independent Regulatory Agencies,on Executive Order 13563,Improving Regulation and Regulatory Review,(M-11-10),(2011.2.2) ,p.3.

(8)Memorandum for the Heads of Independent Regulatory Agencies,on Executive Order 13579,Regulation and Independent Regulatory Agencies(M-11-28),(2011.7.22),p.3-4.

(9)Exec.Order No.13563,76 Fed.Reg.3821,(2011.1.18),pp.3821-3822.

(10)Memorandum for the Heads of Executive Departments and Agencies,and of Independent Regulatory Agencies,on Executive Order 13563,Improving Regulation and Regulatory Review,( M-11-10) ,( 2011. 2. 2) ,pp. 1 - 2.

(11)Exec. Order No. 13563,76 Fed. Reg. 3821,( 2011. 1. 18) ,p. 3822.

(12)Exec. Order No. 13579,76 Fed. Reg. 135,( 2011. 7. 11) ,p. 41587.

(13)Memorandum for the President's Management Council,on Increasing Openness in the Rulemaking Process-Improving Electronic Dockets,(2010.5. 28) ,p.2.

(14)Exec. Order No. 13563,76 Fed. Reg. 3821,( 2011. 1. 18) ,p. 3822.

(15)Memorandum for the Heads of Executive Departments and Agencies,and of Independent Regulatory Agencies,on

Executive Order 13563,Improving Regulation and Regulatory Review,( M-11-10) ,( 2011. 2. 2) ,p. 3.

(16)Memorandum for the Heads of Independent Regulatory Agencies,on Executive Order 13579,Regulation and Independent Regulatory Agencies

(M-11-28) ,( 2011.7. 22) ,p. 3.

(17)Memorandum for the Heads of Executive Departments and Agencies,on Scientific Integrity,( 2009. 3. 9) .

(18)Memorandum for the Heads of Executive Departments and Agencies,on Scientific Integrity,( 2010. 12. 17) .

(19)Exec. Order No. 13563,76 Fed.Reg. 3821,( 2011. 1. 18) ,pp. 3821 -3822.

(20)Memorandum for the Heads of Executive Departments and Agencies,and of Independent Regulatory Agencies,on Executive Order 13563,Improving Regulation and Regulatory Review,(M-11-10) ,( 2011. 2. 2) ,p. 4.

(21)Memorandum for the Heads of Executive Departments and Agencies,on Final Plans for Retrospective Analysis of Existing Rules,( M-11-25) ,(2011.6. 14) ,pp.1 -2.

(22)Memorandum for the Heads of Executive Departments and Agencies,and of Independent Regulatory Agencies,on Executive Order 13563,Improving Regulation and Regulatory Review,( M-11-10) ,( 2011. 2. 2) . Memorandum for the Heads of Independent Regulatory Agencies,on

Executive Order 13579,Regulation and Independent Regulatory Agencies ( M-11-28) ,( 2011. 7. 22)

(23)Memorandum for the Heads of Executive Departments and Agencies,on Implementation of Retrospective Review Plans,( 2011. 10. 26) .

(24)和该行政命令有关的文件还包括和加拿大、墨西哥、欧洲、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以及经合组织的合作的努力,受篇幅所限不再对其进行分析,详细内容可查阅,http: / /www. whitehouse.gov/omb/inforeg_regmatters. Exec. Order No. 13609,77 Fed.Reg. 87,( 2012. 5. 1) ,p. 26413.

(25)和该行政命令有关的文件还包括和加拿大、墨西哥、欧洲、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以及经合组织的合作的努力,受篇幅所限不再对其进行分析,详细内容可查阅,http: / /www. whitehouse.gov/omb/inforeg_regmatters. Exec. Order No. 13609,77 Fed. Reg. 87,( 2012. 5. 1) ,pp. 26413 - 26414.

(26)和该行政命令有关的文件还包括和加拿大、墨西哥、欧洲、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以及经合组织的合作的努力,受篇幅所限不再对其进行分析,详细内容可查阅,http: / /www. whitehouse.gov/omb/inforeg_regmatters. Exec. Order No. 13609,77 Fed. Reg. 87,( 2012. 5. 1) ,pp. 26414 - 26415.

(27)和该行政命令有关的文件还包括和加拿大、墨西哥、欧洲、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以及经合组织的合作的努力,受篇幅所限不再对其进行分析,详细内容可查阅,http: / /www. whitehouse.gov/omb/inforeg_regmatters. Exec. Order No. 13609,77 Fed. Reg. 87,( 2012. 5. 1) ,p. 26414.

(28)和该行政命令有关的文件还包括和加拿大、墨西哥、欧洲、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以及经合组织的合作的努力,受篇幅所限不再对其进行分析,详细内容可查阅,http: / /www. whitehouse.gov/omb/inforeg_regmatters. Exec. Order No. 13609,77 Fed. Reg. 87,( 2012. 5. 1) ,p26415

(29)Memorandum for the Heads of Executive Departments and Agencies,and of Independent Regulatory Agencies,on Export and Trade Promotion,Public Participation,and Rulemaking,( M-11-23) ,( 2011. 5. 19) ,pp. 1 - 4.

(30)Exec. Order No. 13610,77 Fed. Reg. 93 ( 2012. 5. 10) ,p. 28469.

(31)Exec. Order No. 13610,77 Fed. Reg. 93 ( 2012. 5. 10) ,p. 28469.

(32)Exec. Order No. 13610,77 Fed. Reg. 93 ( 2012. 5. 10) ,pp. 28469 - 28470.

(33)Exec. Order No. 13610,77 Fed. Reg. 93 ( 2012. 5. 10) ,p. 28470.

(34)Memorandum for the Heads of Independent Regulatory Agencies,on Reducing Reporting and Paperwork Burdens ( 2012. 6. 22) .

(35)Jolls,C. &Sunstein,C. R. &Thaler,R.,A Behavioral Approach to Law and Economics,50 Stan. L.Rev. 1477 -1479 (1997) .

(36)Hayden,G. M. &Ellis,S. E. ,Law and Economics after Behavioral Economics,55 U. Kan. L. Rev. 629 ( 2006) .

(37)Korobkin,R. B. &Ulen,T. S. ,Law and Behavioral Science: Removing the Rationality Assumption from Law and Economics,88 Cal. L.Rev. 1059、1075 - 1144 ( 2000)

出处:时代法学 2014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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