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修改后的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制度,扩大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给反贪部门传统的侦查模式、调查取证以及查处窝串案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反贪部门应积极开展调研,主动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转变侦查模式,完善侦辩关系,加强初查力度,在创新中推动反贪侦查工作不断科学发展。
论文关键词 新刑诉法 辩护制度 反贪侦查
一、新刑诉法关于辩护制度的修订
(一)明确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扩大辩护权新刑诉法不仅明确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而且从两方面扩大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范围。一是取消了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限制性规定。原刑诉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新刑诉法删除了该限制条件。二是扩大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获取案件信息的范围。新刑诉法第36条将这一范围扩大至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且赋予辩护律师就罪名和案件情况提出意见的权利。
(二)进一步明确并扩大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原刑诉法中关于律师会见权的限制性规定常被滥用。侦查机关往往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限制律师会见,或以案件需要为由,在律师会见时派员在场,造成律师会见难问题。对此,新刑诉法一方面删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的表述,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须经许可的案件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另一方面明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律师执业提供了保障。
(三)新增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原刑诉法虽然也规定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由于其并未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所以律师只能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以后,依据其辩护人身份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新刑诉法虽未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调查取证权,但却赋予了律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律师可据此在侦查阶段行使调查取证权。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辩护制度的修订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
与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相比,反贪侦查工作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是按照“由人查事”、“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反贪案件中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至关重要。二是贪污贿赂案件的知情人往往与犯罪嫌疑人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不愿如实作证。新刑诉法辩护制度的完善虽有利于人权保障,但在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手段和取证能力没有得到实质性提高、定案仍然依赖口供的前提下,将会使嫌疑人、证人翻供、翻证的几率大大增加,不利于对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
(一)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被削弱,突破口供的难度加大侦查审讯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在特定时间、空间环境下的激烈对抗,通过针锋相对的言语交锋来完成,是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心理博弈。反贪侦查中的一条重要工作规律就是通过营造封闭的审讯环境,使犯罪嫌疑人处于信息隔离、心理孤立无援的状态,从而建立并扩大审讯人员的信息优势和心理优势,削弱并击溃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迫使其放弃对抗,如实供述。
辩护律师介入侦查,无疑在犯罪嫌疑人与外界信息之间开启了一个合法窗口。除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外,其他贪污贿赂案件的辩护律师不经侦查机关许可,即可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而且会见时不被监听。这一方面会削弱侦查机关信息不对称的优势,使侦查机关对律师了解了哪些案情、提供了哪些法律帮助,传递了哪些外界信息等情况难以掌握,大大增加审讯中的不确定因素;另一方面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犯罪嫌疑人孤立无援的心理压力,律师会根据犯罪嫌疑人交待的案情,帮助其分析刑法关于犯罪构成和刑罚处罚的相关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如何供述和辩解、如何运用沉默权的意见,这些都会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更加牢固,从而加重审讯工作的难度。
(二)影响证人如实作证,调查取证难度加大一般而言,贪污贿赂案件的知情人或证人往往与犯罪嫌疑人存在利害关系,往往避重就轻,只提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材料。新刑诉法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后,律师就有权根据自己从犯罪嫌疑人和侦查机关处了解的案情,独立展开调查取证。与侦查机关相比,辩护律师更容易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全面、准确的案件情况,其中包括案件知情人或证人范围、证据线索等。因此,辩护律师可能比侦查机关更先接触到案件的知情人或证人,找到相关证据线索,调取相关证人证言和证据材料。
虽然法律规定辩护律师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但在实际操作中律师仍有大量的“灰色”空间,不违法地给知情人或证人指点,使相关证言或证据材料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有的案件知情人本身就出于亲情、友情、恩情等人情观念不愿如实作证,对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消极应付,惟恐作出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陈述。出于辩护效果最大化的考量,辩护律师在向知情人调查取证时,难免将其知悉的案件情况透露给知情人,进一步加大证人向侦查机关如实作证的难度。
(三)不利于查处窝案、串案、案中案窝案、串案、案中案多发,是当前我国贪污贿赂犯罪日益呈现出的发案规律。顺利查办此类案件的关键就是涉案线索和案件信息的保密,将已掌握的犯罪嫌疑人与外界隔离,一方面使犯罪嫌疑人无法了解侦查机关对其他涉案人员的调查情况,另一方面使外界无法了解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的供述情况。
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后,涉案线索和案件情况由侦查部门独享的封闭现状势必被打破。基于涉案人员逃避刑事惩罚的本能和辩护律师履行其辩护职能的固有特点,律师有可能会帮助相关涉案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阻断侦查机关对窝串案或案中案的查处。即便所有律师都模范遵守法律关于执业禁止的规定,但律师不同于侦查人员,其调查方式难免不周密,从而惊动同案嫌疑人、重要证人等。
三、反贪侦查部门的应对措施
(一)正确处理并进一步完善侦辩关系律师介入侦查是刑事诉讼法平衡控辩力量的结果,这使侦辩关系成为侦查阶段最主要的法律关系之一。反贪部门要把律师介入侦查作为转变侦查模式、提高侦查水平的契机,以更高标准促进反贪侦查工作转型升级。一要转变观念,正确认识辩护律师与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平等地位,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强化侦查工作中的人权意识、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不断提高反贪侦查的法治化水平。二要与律师保持有效沟通,认真分析律师反映的问题或提出的意见,争取从中获取有价值的案件信息。三要运用法律关于辩护律师执业禁止的规定,及时依法处理律师不当干扰侦查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不断加强初查和立案后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讯问工作反贪部门在接到线索后,立案侦查前都会先行初查以收集相关的涉案信息,有时可能还需要接触被查对象以确定能否立案。为应对律师介入侦查后可能带来的干扰,反贪部门要加大外围信息和证据的收集力度,增强初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全面性。另外,反贪部门要尽量避免在初查阶段接触被查对象,以免打草惊蛇,使被查对象毁灭证据,或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以逃避刑罚。由于在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尚未介入,反贪部门仍占据主动地位,因而要充分利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恐慌、无助的心理,力争在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讯问时突破口供,获取重要证据线索。
(三)充分利用技术侦查措施随着犯罪活动日趋隐秘化、高科技化,技术侦查、秘密侦查在打击犯罪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一般认为,技术侦查措施主要包括秘密录音、秘密照相、监听、邮件检查等;秘密侦查手段主要包括派遣秘密侦查人员和在犯罪组织内部、社会上发展特情、线人、信息员以及控制下交付。新刑诉法将技术侦查措施法律化,并明确该措施也适用于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这将为反贪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有利于促进反贪侦查模式不断实现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型,进而增强反贪侦查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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