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飞速发展,侵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游戏参与者和运营商的利益,阻碍了游戏产业的发展。本文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范围、性质、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网络游戏 虚拟财产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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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真正意义的网游《万王之王》出现至今,中国网游发展已历经8个年头,产业规模以每年超过50%的速度递增。2007年中国网游用户数达到4017万人,同比增加23%;中国网游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105.7亿元,同比增长61.5%.在网络游戏产业飞速发展的同时,与之相关的虚拟财产纠纷也日益增多,严重损害了游戏参与者和游戏运营商的利益,甚至危及网游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定义和范围
有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与现实具有隔离性的网络空间中、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笔者认为,网游虚拟财产应包括以下几类:①ID帐号;②游戏人物的等级、技能、经验;③游戏中的装备、道具、宠物或召唤兽;④游戏虚拟货币;⑤玩家在游戏中建立的游戏组织以及获取的荣誉地位。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性质
(一)虚拟性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存在于特定网络空间中,本质上是一种具有财产性质的电磁记录,并不真正占据现实物理空间,完全依附于网络空间而存在。
(二)价值性
虚拟财产需要网络游戏的参与者花费一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通过参与网络游戏进程而获得,因此虚拟财产是有自身价值的。(三)效用性虚拟财产在特定游戏中可以增强游戏参与者的属性和能力,或者是具有独特的视觉效果,从而使虚拟财产的拥有者产生精神上的满足感。这种满足感可以说是虚拟财产交易的源动力。
(四)稀缺性
在网络游戏中,只有具有稀缺性的一部分虚拟物品才可以归入虚拟财产的范畴。这种稀缺包括绝对稀缺和相对稀缺。绝对稀缺是指该物品在数量上较为稀少,获得难度较大,最典型的就是游戏中的高级装备或极品装备。相对稀缺是指该物品数量众多,获得难度并不大,但消耗量很大,因供不应求而具有较高的价值,最典型的就是游戏中的虚拟货币。
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主要侵害方式
(一)盗窃
盗窃者通过木马病毒记录游戏玩家的游戏帐号和密码,从而实现对虚拟财产的秘密窃取。
(二)诈骗
游戏中的诈骗手段多种多样,最常见的是在游戏中发布代练信息获得玩家帐号,或者发布虚假中奖信息要求玩家去某个网站输入帐号密码“领奖”等。
(三)复制
即利用游戏程序上存在的漏洞,大量复制游戏中的虚拟物品。这种行为常常会引起游戏中的“通货膨胀”或游戏物品非法大量增加,使得玩家通过正常参与游戏进程获取的虚拟物品价值大大降低。
(四)毁坏抛弃
由于游戏运营商采取各种措施保护虚拟物品,一些人在非法获取玩家帐号后无法将虚拟财产转移,就采取种种方式进行破坏,如解散玩家在游戏中建立的帮派组织、删除人物帐号等。
(五)游戏运营商对游戏数据的修改
运营商单方面修改游戏数据,使游戏参与者取得的虚拟物品价值出现减损。
四、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存在的困难
(一)社会认识程度低
网络游戏参与者多数是青少年人群,缺乏足够的话语权,他们的诉求难以赢得社会关注。网络游戏在我国出现时间尚短,本身还未形成足够的产业影响力。此外,我国社会传统的“玩物丧志”思想使网络游戏处于一种边缘的、受排斥的位置,使虚拟财产保护缺乏必要的社会环境。
(二)理论研究不足
对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的法律产属性应该如何定位,法学理论界尚无定论。大致说来,包括“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无形财产说”等观点。理论上的不一致自然会影响到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三)相关立法缺失
目前,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立法可说是一片空白。一些学者主张将虚拟财产归入《民法通则》中的“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他合法财产”中去。但2007年我国颁布实施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内容、取得和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物权”。在没有明确立法的前提下,虚拟财产很难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四)司法保护手段匮乏
侵害虚拟财产案件具有特殊性,取证、调查难度大。立法的滞后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维护虚拟财产所有者的权利。某些个案的判决无法改变当前我国在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司法困境。
五、保护构想
(一)技术保护
侵犯虚拟财产案件的技术色彩浓厚,即利用计算机技术获取虚拟财产。因此要实现对虚拟财产的有效保护,就要提高技术保护能力:对于网络游戏运营商来说,就要提高游戏技术保障能力,减少游戏漏洞,防止恶性外挂破坏游戏平衡;增加游戏物品加密、二次密码等措施、帐号绑定等措施避免对虚拟财产的随意处置。对于游戏玩家和网吧来说,就要提高电脑等硬件设施的安全度,安装杀毒软件、防火墙使盗号木马无法得逞。
(二)法律保护
要对虚拟财产进行有效保护,必须完善相关立法。法律保护不外两种途径:对原有法律进行立法解释,将虚拟财产纳入公民合法拥有的财产范围内;或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制订我国的互联网基本法,并对虚拟财产保护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无论哪种方式,目前都只停留在理论界的学术探讨水平,真正成为现实尚需时日。综合考虑我国互联网普及状况、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现状、社会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认识程度以及法学理论界研究成果,笔者认为互联网单独立法时机还不成熟,最可行的虚拟财产法律保护方式应该是对现有法律进行诠释,使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
注释:
1.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出版物工作委员会(GBC)与国际数据公司(ID中国游戏产业报告。
2.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国家检察2004(6)。
3.马成福。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江东论坛。2008(3)。
4.江平。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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