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期,幼儿园频频爆出“虐童”事件,引发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广泛关注与反思。尤其是“温岭教师虐童”事件。对于这一事件,作者欲从四个方面对此事件进行梳理,首先,经过了一系列的可确认的事实后,经过认真梳理,将真实的事件呈现在大家面前;其次,事件发生后,社会公众,法学家以及社会学者展开了不同视角的探讨,在此,为避免分析的片面性,从而多视角来待看此事件;再次,由于事件的影响大,单纯的考虑和找出解决事件的办法显得不足,由此引发我对更多与儿童相近的弱势群体的思考,我们不仅仅该保护儿童,应扩大到整个社会的弱势群体。最后,我将运用一些能较真实报道温岭虐童案的资料,加上自己的分析,并结合本案的事实部分进行讨论。
论文关键词 虐童 弱势群体 多视角 自由主义 立法
一、事件经过
事件是2012年10月发生在浙江省温岭市的一家幼儿园内(注意,我在讲这些事实时,几乎每个词都是于事件的事实息息相关,这是分析法律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在浙江温岭一家蓝孔雀幼儿园里,一位名叫颜艳红的“90后”女幼儿教师,揪着一个小男孩的耳朵猛向上提起,孩子双脚悬空,距离地面竟达20厘米。并要求在场的另一名幼儿园教师童某用相机记录了下来,随后颜上传到网上,从而在网友中引发轩然大波。一张受虐男孩痛苦惊恐的表情的照片尤为引入注意,孩子张嘴大哭,伸出双手想去护住因大力撕扯而疼痛变形的耳朵,痛苦无助的表情让人心疼。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施虐的女幼儿教师却表情轻松,面带笑意。但这还不是全部,经网友搜索,在颜艳红的QQ空间,又发现了达100多张虐童照片,其中不乏将幼童头朝下扔进垃圾桶、垃圾斗扣头、用胶布封嘴、让儿童下跪等令人不寒而栗的照片。10月24日,颜艳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另一名女幼儿教师童某(拍照者),因寻衅滋事被处行政拘留七天。相关处理决定作出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讨论。在这里,我并没有讲其作为一个案件来看来,在我看来,还不算得上是一个案件,将其视为一个有相当社会影响力的“事件”,该教师的行为并未构成犯罪,也没有经过法院的正式审理和宣判。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我国与美国对弱势群体的公利救济措施
弱势群体,亦称特殊群体,一般是指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理等各个方面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人群,其中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难民、农民工等。随着社会的分化,可能还会有更多的人成为弱势群体,比如消费者、某些传染病患者等都属于这一范畴。提出这个命题“当代中国法律对弱势群体保护不足”,是有充分理由的。
(一)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刑法中没有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的罪名,惩治虐待儿童行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之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颜艳红被“无罪释放”折射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软肋。诚然,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载有“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规定,但由于该条款的法律定性过于原则和笼统,不具有法律威慑力和强制力,因此很难发挥其功能。对于违反规定行为,该法第6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广义的行政处罚,一方面是私行政处罚,即仅仅是由单位内上级领导作出的处罚,如指责批评,会议上公开批评,说教,降职处分,不加薪处分,最严重的也就是辞退;另一方面,公共行政处罚,包括两种,前者是由托儿所的上级机关即教育局出门处理,对老师个人予以训诫,撤销其教师从业资格,或要求托儿所停业整顿。后者包括公安部门如发现教师的行为对儿童造成了轻微伤害的结果或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可以依法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的决定。但由于其不具有刑罚的那样的威慑力,因此,也对于预防这类虐待事件再次的发生威吓不太。
(二)刑法的规定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规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显然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新情况的出现。对于弱势群体的儿童,除了家长亲属之外,教师、保姆以及其他社会成员都可能利用他们的强势地位虐待儿童。因此,应该放宽虐待儿童罪的入罪标准,打破虐待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藩篱,更好的用法律保护未成年儿童的合法权益。显然,刑法中因受虐待被保护的对象仅限于家庭成员,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立法者在当初制定该罪名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到或者是说对于其他的弱势群体在社会中受到虐待行为的后果,难道他们就不应当受到保护吗?比较可笑的是,假设当一个儿童在家遭受到丧妻的父亲的虐待时,而且这种虐待行为是长期的,有针对性的,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都符合主客观一致,由于虐待罪是自诉案件,即公安机关不受理,检察机关不管,法院对于此类案件适用“不告不理”原则,那你想想你说,这时候还有谁能来保护儿童?这种肉体和精神折磨会给小孩带来无比的痛楚。因此,难道我们还没有意识到这种危害性的存在吗?
(三)美国保护受虐儿童的经验
美国反虐童体系经历了近百年的历史。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例虐童案件曝光于1874年,遭继母虐待近8年的幼童玛丽终于受到了保护。当年纽约就成立了美国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防止虐童协会。随后20年中,美国民间组织不断发展,截至1900年,全美各州已成立了161个同类组织。在民间组织发展的同时,政府和法律也在行动。1899年,伊利诺州库克县建立了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保护受虐儿童的少年法庭。1912年,美国国会创建了美国儿童局。194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各州政府在保护儿童的目的下,有权干预家庭事务。1960年,纽约州首先立法,由州政府建立儿童收养机构,很快扩展至全美。不久,美国政府儿童局制定了举报法范例,随后,各州先后制定了受虐儿童举报法。在随后的几年,全美44个州纷纷通过法律,强制医生必须向警方报告在医疗中发现的儿童受虐情况,随后,报告制度扩展到其他专业机构。国际上被认为保护受虐儿童最重要的事件发生在1962年,以肯普医生为首的几位医生在美国医学协会杂志上发表里程碑文章,专业描述了虐童死亡案例,建立了导致受虐儿童综合征的医学和心理模型。1971年,加州上诉法院确认“受虐儿童综合征”将作为公诉的医疗诊断依据。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并于1984年通过了《儿童保护法案》。从美国保护受虐儿童的历史发展来看,其立法保护得到了有效地回应,不置可否,美国为保护儿童的努力是值得学习的。
(四)法理分析
同样,当我关注这个事件的时候,我也会想到同样在养老院的高龄老人,精神病所中的精神病人,以及福利院的孤儿们,他们都可能会遇到类似的遭遇,我们社会中的很多人通过“信息的分享,传递”,从而突破地域的限制了解和知道了其他地方的事件,但我想说的是,他们的呼吁和关注是对事件的发展是有一定的帮助作用的,但由于人们情感的丰富性,他们似乎仅仅把视角放在个案中,即使找到了解决这个事件问题的最好办法,然后这种办法的实施并不是想象的那么容易实现,因为它要上升到立法的高度。然后,于普通民众的视角不同的是,立法者在制定、修改、清理某一类法律的时候,往往想尽全力的以全方位的,周全的,严谨的思考。比如首先考虑在现有中国法律体系中是否有能够有效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法规,并能切实保障他们的利益。其次,不仅仅是儿童,现实生活中作为弱势群体的还包括妇女、老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以及孤儿。他们同儿童需要被保护的利益基本一样,至少按照自由主义或者个人主义的观点,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利至高无上,国家应该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三种最基本的权利。因此,我们就有必要去把这些人考虑进来。最后,从后果主义的角度分析,立法者不得不考虑到自己制定出来的法的效果和作用,立法者不是“神”,也只是一个普通的人。我们不能过于苛求他们。因此,立法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更准确的说,立法还是要回归社会当中。即当一个社会成为一个有秩序的,稳定的、和谐的社会;再进一步讲,我们社会生活与人是紧密相连的,密不可分的关系,人将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反映在社会当中,社会的秩序最终还是要落实每个人身上。立法者希望看到的是人们的观念的转变,这种观念是与道德、宗教信仰、民风习俗、家庭教育离不开的。我们讲道德,道德不是挂在嘴边说说而已,而是深深烙印在人们思想中的正能量,是一种判断标准。道德观的普及和传播经历了上千年的历史,从儒家思想的教化,就开始带给人们价值判断标准。人们的观念,说细一些,比如人们开始对弱势群体的重视和关心更多了,不仅是把更多同情的目光投射在他们身上,而且是身体力行的,把温暖和关爱送到他们身边。
我们经常听到父母说:“不要去伤害别人,不要和别人闹矛盾”。是的,我非常承认。因为这是父母的教诲,对自己德行的修养,也可以视作为是对下一代的观念的传播。但我们发现生活中我们很少听到父母、亲戚、同学、朋友、同事,甚至是老师同我们说过,类似于这样的话“学会去关心和保护弱势群体,做一个博爱的人”当然不限于这样的话,只是想表达这层意思,从而让自己的正义观念和做出善意举动的行为更是有说服力。不仅仅是因为这样想才这样做,而是因为我们整个社会的人们都在为此事做出自己的努力。显然,从学理的角度说,似乎就是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关系。自由主义者更强调和注重个人的自由,这样自由是有限度的,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自己的限度是不同的,涉及的因素有很多,政治,法律,经济等。但我觉得密尔的话最能表达自由主义的观点,“即你的权利停在我的鼻子边上”,也可以说是权利的相对性。然后,社群主义说的是一定的人们在生活中应当遵循一定区域的习惯,风俗和其他行为准则。
因此,从本质上看,本虐童事件实际上是权利的界限不明晰,教师颜艳红在做出这些行为时不认为自己是在犯罪,可能还会认为这就是我的权利,我有权利这么做,我这样做了不用承担啥责任。我们说,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界限从来都不是那样的清楚的,即使是法律的规定,也会有多重解释。但法律至少给出了较明确的界定方法,以便行使个人权利和禁止他人侵犯自己的利益。
三、我的解读
尽管社会中媒体的报道更多关注在涉及刑事方面的事件,过去我可能认为是媒体和公众视角的局限性的问题,但现在我改变了我的看法,并不是人们不关注民事纠纷,劳动,离婚,遗产继承,合同纠纷等,只不过一种很普遍的现象,需要解释的话,用一句通俗的话就是“这不关我的事,与我没半毛钱关系”,是的,反过来说,为什么刑事案件就这样的备受大家的关注呢?难道这就和我有关的吗?在分析一种现象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是,透过现象看本质,通过学习,我发现一味的直视问题会让你走人问题的死角,很难再走出这种困境。本人发现刑事案件有以下几个重大特点:一是刑罚的威慑力。我们一提到刑事案件,就不得不会提及刑罚,而刑罚的适用关系到被处罚人的生命,财产,自由三种基本的权利以及政治权利。因此,就其刑罚威慑力而言,使人们对刑罚的适用尤为关注,事实上,人们更多的不太关注事实的细节和发生的原因,而是更关系谁做了有害于他人,社会,国家的利益的事,应当分别要处以何种处罚。二是作为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刑罚在惩治和处罚犯罪嫌疑人时尤为重要,能够突出体现法律对人的公正,正义的体现。三是权力的行使,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有权监督权力的正确的实施,特别是对人们的基本权利时。
就“温岭虐童事件”来说,当我们发现立法上的空白和缺陷时,应当及时从根本上确立对虐待未成年人行为的罪名,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幼儿在健康快乐的环境中学习成长;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保护的作用,这种罪名的确立和虐待罪的主体范围的扩大有利于切实保障他们的的利益,因此是有必要的。我们无法总是期待每个人都保持向善的一面的,只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不去干涉他人,因为是不现实的,人具有社会性,在社会生活中生存,发展就必然要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我们说法律的有自身的局限性,不能朝令夕改,维持法律的安定性和确定性,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生活千变万化,使得法律不能及时做出改变,因此,具有滞后性。话说回来,当我们更强调道德时,有时也是无力的,比如就这个虐童案中的教师来说,不能说仅仅通过社会公众舆论的谴责和父母,领导的说教就能够解决问题的,光说教是起不了真正作用的。只有将惩治和说教结合起来,两者是互补的关系,在一定社会发展条件下可以相互协调。
一方面,当我们社会治安不好,经济快速发展,对外贸易不断加强,比如中国当下发展,寻求发展进步是有利于各个民族甚至整个国家的繁荣发展和昌盛的,更多的强调依法治国,努力建设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此时,我们有必要依据这个重要法治理念和宪法原则,呼吁立法来保障那些弱势群体,因为光靠说教在这样的法治时代是无济于事的,无异于隔靴搔痒,当然我不会因此而低估了依道德说教的力量。
另一方面,假定当中国发展成为一个法制较健全的国家,以及公民的法律意识或权利意识普及时,当法律成为每个人的必修课时,人人懂法,守法,会使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虽然是一种假定,但我相信终会有这样一天的到来。有人会说,“法制都如此健全了,不管是公共医疗体系完备,诉讼程序依法严格执行的情况下,还是制定了对未成人和儿童、孤寡老人、妇女、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制度,还需要道德来约束吗?”在上述成立的基础上,人们的观念发生重要的改变,事实上,这种情况下,法律可能不在具有当初赋予“法律”的意义,而是在于法律成为人们的一种工具,人人都懂法的时代是一件你不敢想象的事情,你会看到满街都是律师,法院的立案庭挤满了人,还排队到了法院门口,人们为一点琐碎的,鸡毛蒜皮的事就我告你,你告我,法官会忙死。人们都不务正业,都去靠打官司来谋生。这样的社会想象看,连你自己都不相信。
通过这种思考,我们找到用道德来说教是非常管用的,在这样法制健全的国家,法律依然还是人们最后寻求救济的手段,我们知道人们进行买卖交易活动,要诚实信用,不欺骗他人,不隐瞒真相,快速安全完成交易。这一社会活动离不开人们自身的道德约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从经济学的角度说,道德起到了节约交易成本的作用,人们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因此,通过建立信用体系,树立公众道德模范为当下的重要措施。
在当代中国现阶段,我们能做的是同党的指导思想和政策指导保持最基础的一致,如依法治国是我国现阶段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体法治国家的法治理念,可以看到,立法不光是个人或部分人的意愿,更是党和国家,集体的共同追求,立法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的维护和稳定社会秩序,是人们的观念和价值取向的改变,往好的方向前进。为使我们法制更加完备和健全需要每一个法律人共同去完成和努力,是主动的,积极的;从学习法律的那一天开始,就已经是一个法律人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面向社会去普法,告诫身边的亲戚,朋友和同学,传播法与道德的优良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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