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职务犯罪侦查中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

时间:2024-04-26 05:15:14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 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在法律规范层面上确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2006年3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分步实施、分级推进,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开始正式运行。这一制度在实施中首先有利于固定案件关键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其次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同时保护办案干警免受不必要的诬告;再次通过再现审讯过程,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效率。从根本上说,这一制度符合现代司法文明的发展方向,但经过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这一制度目前在具体操作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尚待完善。

  论文关键词 职务犯罪 证据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一、职务犯罪侦查中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基本问题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询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从1999年起,浙江、四川及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陆续开展了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对高检院在全国人民检察院推行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有重大的探索意义。2006年根据高检要求,全国推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高检院之后出台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并提出了四条原则:全程同步原则、程序规范原则、客观真实原则和严格保密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这意味着首次从立法上正式确立了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不过此条规定较为原则性,在实践中难免不易操作,尚有许多问题有待探讨。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职务犯罪侦查中同步录音录像的现存问题

  (一)制度层面

  1.适用范围局限性

  根据高检规定,同步录音录像适用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每次讯问过程,而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程序进入立案阶段后使用的称谓,因此,如果案件未立案,则不受高检规定制约,实践中,存在利用这一点,为了拿下被调查对象的口供、获取的证人的证言,赶在立案前长时间连续突击审讯、询问,甚至存在不规范行为,以规避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对于职务犯罪的侦查活动,在立案前需要进行大量的工作,如询问证人及其他涉案人员等,基于规范侦查行为和固定保全证据的目的,有必要扩大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范围。

  2.可操作性有待增强

  现有规定较为笼统,多使用“一般”、“可以”等词语,未对具体操作流程明确细化,侦查人员在实践中只能摸索前进,做法不尽相同。如高检院规定中第五条对讯问的场所进行了规定,但其中的除外条款不甚明了,何为“客观原因”需要侦查人员依自己理解。此外,对于违反操作流程进行的同步录音录像,如何排除、如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犯罪嫌疑人如何寻求救济等均没有具体规定,这势必造成规定落实的不彻底,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3.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属性不明

  同步录音录像的属性问题是解决诸多争议的关键性理论问题,有三种观点: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种观点认为同步录音录像是根据具体案情和取证目的需要进行的,属视听资料证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同步录音录像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与讯问笔录一样,属于言词证据 ;第三种观点认为:同步录音录像是对侦查人员询问活动的见证监督 ,即监督询问行为的一种手段,并非证据。持前两种观点的较多,即基本上学界同意同步录音录像是证据,但属于何种证据未有定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能够固定犯罪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这一点和讯问笔录的性质和功能无异,仅是方法有别,因此具有言辞证据的特性。同步录音录像能够证明审讯过程中是否有不当讯问甚至刑讯逼供的情形,是直接证明这一事实是否存在的原始则了,符合视听资料的特性。综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依其证明目的的不同兼有言词证据和视听资料的属性,具有复合性。”

  (二)操作层面

  1.录制“全程性”难以全面落实

  “全程性”因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而难以保障,比如侦查人员主观上的认识误区和办案力量的局限。因此,有可能存在几种情况:一是选择性录音录像,如只对有罪供述录音录像;二是待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后再进行录音录像;三是单次讯问录音录像不完整。

  2.录制对硬件设施和经费保障要求较高

  同步录音录像需要建立相应的一整套硬件配套系统及经费保障支持,否则制作的录音录像资料不完整或者图像质量不高,很难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检察院的建设参差不齐,尤其一些经济较落后地区的检察院很难保障现金的录制环境及设备,其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自然不能与经济发展较好地区同日而语。

  3.技术人员不足

  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需要操作人员有完备的操作知识和经验。同步录音录像要达到“全程性”的要求,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料件,一是足够的技术人员;二是技术人员应当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这一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落实困难,检察技术人员有限,且往往身兼数职,侦查人员则一般不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且受“审录分离”的限制,种种原因造成技术人员不足,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发展。

  三、有关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构想

  (一)从立法层面完善制度

  目前实行的法律规范中有关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规定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未在立法层面予以确定,位阶较低,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虽然在第121条中仅仅从原则层面确立了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且有关这一制度的另一重要问题——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是否能作为证据,属于何种证据仍存有争议,这些基础问题不明确,必然引发实践中更多困难的发生,因此,必须在从立法层面上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有法可依,才能切实保障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二)提高认识,转变侦查人员执法观念

  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现代司法文明的要求,侦查人员以及其他检察人员都应认识到这一制度在固定讯问内容、规范讯问手段、保护侦查人员、提高讯问效率等方面的重大意义。针对部分侦查人员的抵触心理和不规范操作,应当加强宣传培训,使侦查人员转变执法观念,提高认识,明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规定执法,进一步推进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三)加强保障机制建设和人才培养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推行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这就意味着必须有与之匹配的经费支持和人才培养,才能有力的保障这一制度的有效推行。首先,需要争取党政机关、政府等多方支持,因地制宜,在保障基础投入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可以探索扩大适用范围,如在立案前对询问证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这也是同步录音录像的发展方向;其次,人才培养不仅包括专门技术人员的培养,还应当大力开展培训,普遍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讯问技巧,适应在录音录像环境下开展讯问工作。

  (四)细化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行为

  目前实践中同步录音录像活动没有标准化的操作流程,技术人员及侦查人员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规范行为。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从录制前的准备工作、开始录制到录制结束封存、签字确认、保存等全面规范化管理,保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每一步骤有据可循。对于侦查人员如果违反操作规程的情况,应当依情况采取程序性制裁措施,对不合规范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相应处理。确立明确的法律后果,能够有效提升操作规范的权威性,从而敦促侦查人员依规定办事,落实制度要求。

  (五)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监督制约机制应当包括内部制约和外部制约。就内部制约而言,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对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加强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审查,兼顾程序和实体,确保监督效果;此外,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要求审录分离,操作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也应当履行对侦查讯问的监督,规范录制及封存活动;同时有必要通过探讨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及保密问题,引入档案管理人员及保密负责人员的多方监督,尽可能有效地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侦查活动,促进侦查规范化,提高侦查效率。就外部制约而言,目前较受关注的也是公认较有效的措施即为律师在场制度,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相比犯罪嫌疑人,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且出于身份、利益的因素,更能发现侦查人员的不规范、不合理行为,能够有效的对侦查人员形成监督,因此,律师在场制度在今后的发展中必将受到广泛的关注和探讨,如律师在场方式、条件以及律师在其中的身份地位等具体操作情况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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