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和亮点,其对检察机关刑事司法工作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和实践意义。检察机关如何在坚持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效施行该制度,实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将是检察机关今后开展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工作的新挑战。
论文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职责 考察帮教
附条件不起诉,是新《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时检察机关应设置相关条件,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履行相关义务,如其能顺利通过考验期,则检察机关应当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该新规定是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使其非犯罪化的重要制度,是刑罚个别化理念的集中体现,更是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司法举措,意义重大深远。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价值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一种创新式立法,既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又有利于给予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实现教育、挽救的目的。
1.附条件不起诉是将本应进入“起诉——审判”程序的犯罪案件搁置停止于审查起诉阶段,将可以从轻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分子选择在审查起诉阶段结束诉讼程序,有利于缩短案件的审结周期,避免未成年人因繁杂的诉讼程序产生厌倦心理,反之通过快捷、有效的程序更好地实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特殊司法保护。而由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亦可缓解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压力,集中力量做好监督考察工作和办理其他重大复杂刑事案件,从而提高司法诉讼效率,解决刑事犯罪居高不下与诉讼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
2.区别于一般成年人刑事犯罪诉讼程序,附条件不起诉降低和减少了未成年犯罪分子在监狱内服刑的时间,避免其在监狱内受到其他成年犯罪分子的二次负面污染。同时,利用非羁押形式的监督考察,给予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较为宽松的环境正视自身所犯下的错误,更能唤醒其对社会给予其改过自身机会的感恩之心,增强其接受教育、感化的信心和勇气。若未成年人能顺利度过考验期,未成年犯罪分子则可以得到从轻处罚,免于被起诉,这将使改过自新的未成年人免于被贴上罪犯的标签,真正重回社会,保障未成年人的继续健康成长,实现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刑事司法目的。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原则
附条件不起诉的主体仅限于未成年人,具有极强的特殊适用性,但这并不意味着附条件不起诉可以恣意施行,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仍需遵循一般法律原则,具体包括:一是教育、感化、挽救原则,附条件不起诉的本旨绝不能被模糊,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应同时制定好有效的监督考察方案,联合其他机关团体以及未成年人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帮助未成年人改过自新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出发点,更好地实现特殊司法保护的宗旨。二是公平正义原则,未成年犯罪分子的年龄虽小,但所犯罪行却有所不同,不同的犯罪情节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应当客观公正评价,决不能以附条件不起诉作为变相买刑的新途径,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三是诉讼经济原则,在兼顾公平正义原则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制定的帮教考察应该具有针对性,如对实施故意伤害的未成年人,应该使其认识到伤害行为的严重性,使其出处于真正的知错而向被害人道歉;而对于吸毒的未成年人,帮助其消除毒瘾则是附条件帮教的重点。因此,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不能千篇一律,应该因地制宜,以最合适的方法最大化、最有效实现挽救、帮助目的,同时亦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职责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质审查职责
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必须符合以下四要件:(1)附条件不起诉的主体必须是未成年人。这看似是一个极其简单的要件构成,但放到实践操作层面,则会面临诸多问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要分两类——在校生和社会闲散未成年人。 由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须接受检察机关为其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监督考察,检察机关如何在上述考验期内有效执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察帮教,则是检察机关必须解决的实质问题。对于在校生,检察机关可以联合学校、社区或者居委会等部门一并对未成年人进行考察,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施行较为有保障。但对于社会闲散未成年人,由于他们没有固定的活动场所,且其日常交友圈子较为复杂,如何对他们在考验期内的日常生活进行监管,施行难度随之增大,因此对于社会闲散未成年人是否都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必须事前做好详尽的考验期监管规划,否则机械性地对所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均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则有可能导致考验期的监督考察成为一纸空文。(2)附条件不起诉的客体必须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必须仅限于上述3类罪名,没有自由裁量权可以运用。(3)附条件不起诉的主观方面必须要求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现。未成年人犯罪以后是否真诚地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是否有真诚的认罪态度和积极的悔罪表现,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的直接表现,亦是是否适用从轻处罚予以附条件不起诉的关键。但在此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为了逃避刑罚而佯装悔罪,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对此进行细致考量。笔者认为,对于初犯,悔罪态度较好的可以实行附条件不起诉,但是对于那些惯犯,屡教不改的人则不能适用。(4)附条件不起诉的客观方面必须要求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符合起诉条件。我国《刑诉法》第173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决定。显然,此处的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存在适用范围的重合。若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之罪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要件要求,但其犯罪情节又轻微,依法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的,那么此时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还是相对不起诉呢?对此,《刑诉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均没有作出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应该按照“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顺序将这两种不起诉制度进行逻辑体系上的明确区分与定位。对于同时符合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首先选择适用相对不起诉决定。只有认为不适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才进而考虑是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如果认为适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就不应考虑是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这样,不仅实现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有序衔接,形成“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阶梯式裁量体系,使得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的过渡更加合理,也使这两种不起诉制度蕴含着的裁量机能作用得到更合理充分发挥。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限制职责
检察机关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同时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该不起诉决定有异议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此规定虽是程序限制规定,但其从根本上对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起到了必要的监督与制约作用,有利于真正实现附条件不起诉有利于未成年人改造的初衷目的。
首先,要求检察机关听取公安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意见,是考虑到公安机关是案件侦破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人,其对案情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情节等均有直面了解,可以为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否恰当提出客观的意见。而要求检察机关听取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意见,则因被害人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受害者,其是否允许谅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获得从轻处罚则直接影响社会矛盾是否得到有效化解。因此,新《刑诉法》赋予公安机关和被害人有权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出复议或申诉的权利,直接制约了检察机关滥用权力,亦要求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告知公安机关及被害人,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自愿接受外部监督,保证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正确性与合理性。
其次,要求检察机关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公诉。附条件不起诉以认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为前提,其成立亦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自觉接受规制与监督,以此来免于刑罚,这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此对其权利义务必然产生影响。若此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此持相反意见,认为不应接受如此规制,那么检察机关必须摒弃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该规定一是为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需要,二是确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出于自愿接受考验期的限制,否则任何机关都无法对他人的人身权利义务进行限制。为此,检察机关应当合法、合情、合理地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实现对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力的有效运行和使用。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职责
附条件不起诉所附之“条件”即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遵守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对此负责监督考察。笔者认为,在新《刑诉法》中的四项规定应当属于一般条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遵守上述一般条件以外,检察机关必须有针对性地制定个性化条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由于每个犯罪嫌疑人都是独立的个体,各自走上犯罪道路的成因及所犯罪行均千差万别,检察机关只有有针对性的对不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适合的帮教措施,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因此,检察机关必须结合个案情况从中进行选择和细化,形成“一般”+“个性”的附条件不起诉“条件”适用模式。 “个性”条件的设立可以是完成戒瘾治疗、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罪的禁止性规定等等,检察机关应通过个性化条件规定实现帮教的积极效果。
(四)附条件不起诉的记录封存职责
附条件不起诉不是一个终极的处理方式,其只是一个阶段性的处理手段,在考验期过后,必然会有起诉或不起诉结果的发生。新《刑诉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因此在附条件不起诉后,无论未成年犯罪嫌疑被作不起诉决定还是被法院审判后作出相关判决,司法机关都必须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而检察机关此时的工作职责包括:一是检察机关对自身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当然要做好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检察机关应当对自身审查起诉过程中收集的案卷材料、公安机关手机的侦查材料以及考验期内产生的跟踪帮教材料等都做好封存,避免外泄从而造成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刑事污点,影响未成年人日后的健康发展成长。二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这一刑事诉讼过程,当然具有监督职责。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是犯罪记录封存的例外情况,但上述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查询,且对查询所得的犯罪记录予以保密。检察机关应当对需要查询犯罪记录的单位以及对需要查询犯罪记录的原因进行审查,只有符合必要条件的才允许进行查询,通过设定检察机关实质审查的门槛,以此杜绝查询权被滥用情形,从制度上保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效果。滥用情形,从制度上保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效果。滥用情形,从制度上保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效果。滥用情形,从制度上保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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