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目前社会处于矛盾和纠纷多发期,处于与矛盾接触最前沿的基层法庭,需要探索一条以有限的司法资源化解大量的社会矛盾的道路,那就是以诉前调解为基础的联合调解。以人民法庭为主导力量,联合乡镇、村等基层调解组织力量,通过调解的方式把各种矛盾解决在基层。
论文关键词 基层纠纷 联合调解 人民法院
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实现矛盾化解的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就是调解。在社会生活复杂化,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案件大量增加的情况下,如何结合纠纷的类型及当事人的需求,使当事人能考量其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后,以便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程序,使权利能适时、有效地实现,同时减轻法院的司法负担。为此,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元化调解体系再次被提到空前的高度,诉调衔接机制成为各级法院调研、试点、应用的热门课题,各地的做法也五花八门,有设立专门机构专司诉前调解,也有在法院内设机构里设立调解中心。在调解介入时间上,有诉讼立案后开展调解,也有立案前开展调解的。在运行过程及工作效果也是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勇。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为了回应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司法部2002年制定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调解行为和活动程序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第5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2002年9日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该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准确认定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者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通过法院的裁判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人民调解协议是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能力和运用法律、政策水平的集中体现,是人民调解活动的结果,人民调解协议的群众性和非诉讼性决定其不具有执行力。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必须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予以支持或限制。而由于一些制度衔接上的欠缺,却阻碍了人民调解制度作用的发挥,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在此背景下,基层人民法庭的调解工作也显得异常重要。基层人民法庭处在基层矛盾纠纷最前沿,处理大量农村群众最迫切、最关注的社会问题,但是人力、财力、物力均较为薄弱。因此,如何在基层人民法庭建立诉调衔接和多元化调解机制,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的最科学化接合、最优化互补,从而达到提高调解率有效化解矛盾、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工作效率的目标,意义非常重大。笔者认为,在基层人民法庭内,设立联合调解中心——在法庭内设立,由人民陪审员、调解干部直参与的诉前调解组织,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有效途径。本文就基层调解中心的功能定位、目标要求、机构设置运行、制度设置等方面,作些初步探讨。
一、功能定位
关于基层法庭调解中心的功能,即工作方向和任务,笔者认为主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将调解重心前移,肩负起替代或基本替代诉讼调解的任务。《人民调解法》的颁布,解决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问题,也扫清了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衔接的障碍,从而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具自主性和完整性,因此人民调解的空间空前扩大,可以说人民调解适用任何民事纠纷。与此相比,诉讼调解却存在许多顾忌,使得办案法官患得患失。从理论上讲,法官的最主要和最终的职责还是通过庭审查明事实,然后依法进行裁判。因此,法官的每一句话都将在当事人心里产生根深蒂固的影响。然而,调解工作的本质意义就是,依照综合意义的合理评估,结合案件具体实情,通过法官的主导,让原告放弃小部分权利而轻松愉快地实现大部分利益,让被告因原告的让利而获得社会认可而愉快地履行本该履行的义务。在这一过程中,法官要冒相当的调解不成的风险,因为调解的结果与判决的结果往往有一定差别,在促成调解的过程中,法官的一些主张或劝说可能与判决不致,如果调解不成,这些就成为判决不公的口实。
因此,将调解的重心移到诉前的设置是科学的、合理的,也是基层人民法庭诉调衔接机制必须要考虑的。
二是矛盾化解环节前移,肩负起缓冲带和过滤器的作用。我们知道,司法程序处理的纠纷是有限的,如果司法程序与人民调解能相互衔接,将会使更多的矛盾得到及时有效地化解。人民调解与司法程序衔接,一方面可减少法院司法负担,使法官集中精力解决疑难复杂案件,提高裁判质量。另一方面,符合纠纷当事人的利益。纠纷当事人在矛盾发生以前,双方之间往往有密切的关系,如果能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那么双方这种原有的密切关系还有可能延续,至少不会反目成仇;如果硬性裁判,有可能付出割舍双方原有密切联系的代价。基层法庭的许多案件的农民都是冲冠一怒上法庭,矛盾达到了顶峰。此时,联合调解中心就如同设置一道缓冲带,缓解他们的矛盾,平稳他们的心态。而联合调解中心的工作不受诉讼相对滞后的限制,受理后立即可以开展调解工作,便于掌握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手资料,以积极重视的态度缓冲当事人的怨恨,避免矛盾纠纷升级。同时,通过调解中心做工作,起到息诉罢诉作用,从而过滤一些诉讼案件。
三是舆情评估环节前移,肩负起为舆情研判应对预算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任务。通过联合调解中心的积极工作,充分了解矛盾纠纷的前因后果,事态的严重程度,预先评估后纠纷时期的矛盾升级风险、矛盾扩大风险、上访风险、庭审安保风险等,为此后的工作预案提供参考依据,以便及时有效应对。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目标要求
建立基层人民法庭的联合调解中心的目的就是加强调解,化解矛盾,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矛盾化解。通过调解中心的积极工作,采用一劝二调三诉讼的工作方法层层过虑分流,消化、缓解大量的矛盾纠纷,减少诉讼案件。一劝就是,规劝当事人罢诉息诉,对于离婚、相邻关系等案件,有经验的调解人员设身处地劝解,就可能让当事人打消起诉的念头。对于一些民间借贷案件因对方下落不明而基于诉讼时效到期而起诉的,可发给受案证明书以中断诉讼时效,使其息诉,以减少缺席审判案件。二调就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对于劝说不成的,及时调解,可采用邀请当地村干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共同参与调解,提高调解效果,努力促成调解。三是移交起诉。对调解不成又不愿息诉的,及时移交法庭立案,进入诉讼程序。
二是调解率提高。将调解成功的案件及时移交法庭审查立案,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立即立案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并以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形式,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既保证了调解的效力,也提高了法庭的调解率。
三是诉讼效率提高。不仅要把提高工作效率作为联合调解中心的工作目标,还要作为整个诉调衔接机制的工作目标。要杜绝为调解而调解,为调解率而久调不诉,久调不决,从而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必须将提高整体效率作为联合调解中心工作的目标,也就是说建立联合调解中心的目标是快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三、机构设置运行
如何从机构设置、机构运行层面,建立起科学合理,有效承载起联合调解中心的功能设置、目标实现的硬软件系统,笔者认为在机构设置上,应满足以下三个要求:一是调解中心应设立在法庭内,最好在立案大厅内或立案室旁。二是聘请人民陪审员或调解干部作为联合调解中心的值班调解员,负责日常案件受理、谈话、调解、结案、移送立案等工作。三是促进辖区大调查解格局形成。在人民法庭辖区内的各乡镇的主要行政村里遴选出能力强热心于调解工作的人民陪审员、调解干部,建立起一支相对固定的调解骨干队伍。以联合调解中心为核心,采用日常定员轮流值周或值月,个案因案制宜,邀请当地调解员协同调解,联合调解中心的调解员还可实行案值件属地包案,逐步在辖区内形成大调解的格局。
在运行上注重体现以下特征:一是诉调零距离。具备了联合调解中心设立在基层人民法庭内的条件后,就有可能实现诉调零距离。即:人民法庭立案前,先由联合调解中心进行访谈,征求当事人意愿后,即受案调解,使诉讼与调解无缝联结。因此当事人来起诉之际,就是调解中心接案之时。此外,一旦调解成功,立即送交法庭立案室审查立案,因此联合调解中心调解成功之际又是法庭调解结案之时。二是受理调解零间隔。联合调解中心受理案件后,可以立即通知对方,当天就可以进行调解,在时间上无需间隔。三是走访调查零限制。联合调解中心可由人民陪审员或调解干部组成,接到案件即可对当事人进行走访了解调查,全面掌握基本情况。
四、制度设置
一是工作制度。必须建立一整套工作规范,使联合调解中心在案件受理、审批、组织调解、发放受理证明书、结案、归档等一系列过程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二是监管制度。建立规章制度,责任明确,奖罚分明。确定主管部门,确定监督机构,定期对案件质量、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工作行为、社会反映等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三是考评制度。建立考核评比制度,实行每月通报,年度评比。
总之,笔者认为,基层人民法庭的联合调解中心作为诉调衔接中心环节,将成为化解矛盾纠纷,减轻法庭工作压力,提高法庭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定将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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