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社区服务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课题,社区法律服务也必将进入一个快速建设和发展时期。现行的社区法律服务体制已经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对社区法律服务需要进行不断的完善,本文试通过创建一种新型的法律服务制度——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制度,来推动社区法律服务的发展与完善。
论文关键词 社区 法律服务 社会公益
一、社区法律服务之现状
所谓社区法律服务,顾名思义是指定位于社区,为社区居民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制度。我国现行的社区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的有偿服务,国家相关机构提供的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迁,社区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社区居民的法律服务需求也不断增加。因此,现行的社区法律服务体制已经出现了发展的“瓶颈”。
(一)高昂的律师服务,一般民众难以承受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主要力量,其具备完备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律师服务无疑是最为理想的。但是,由于现实的律师培养成本较高,律师服务收费一直居高不下,一般的社会民众难以承受。
而对于一些标的额较小的案件,以及一些收费较低的非讼案件,律师一般是无暇顾及的。当然社区居民也不愿意“杀鸡用牛刀”,花费太多的费用。
(二)混乱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社区居民难以甄别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要面向广大农村市场,其收费与专业律师比相对低廉,而且更加贴近社区居民,了解民情。但是,目前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进入了一个“瓶颈”状态。主要表现为:人员队伍在不断缩减;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较低,知识更新不及时;诚信意识淡薄,职业道德水准有待提高。面对“鱼龙混杂”的基层法律服务,当事人很难选择出能够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
(三)“以点带面”的无偿法律服务,社区居民不能普遍受益
无偿的法律服务强调的公益性,应当是为民众所拥护的。但是,我国现行的无偿法律服务却不能够为社会公众带来普遍利益。
1.一般的无偿法律服务不具有持续性:往往表现为一种“运动”形式,仅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比如社区的普法宣传,很多时候是由职能部门在“3.15”等特殊日子进行。
2.无偿的法律援助受益范围较窄:我国法律规定的受援助对象主要是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对于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也有具体的规定。一般的社区居民要不不符合申请条件,要不不了解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因此无偿的法律援助不能给更多的人带来利益。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制度确立的价值
良好的社区法律服务制度具有直接性、低成本性、覆盖范围广和服务方式灵活等特点。而我国目前的社区法律服务制度显然不能全部概括其应当具备的特征,在高昂的律师服务、质量不保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服务、受益面相对较窄的无偿法律援助之间,应当再确立一项无偿服务于所有民众、并由政府监管的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制度。
(一)可以弥补现行社区法律服务的不足
上文已经分析了高昂的律师服务、混乱的基层法律服务、广受限制的无偿服务都不足以全部满足社区管理、以及社区居民的需求。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以其无偿性、服务对象无限定性、服务范围广泛性等诸多优势完全可以弥补现行社区法律服务之不足。
(二)满足社区多层面的法律服务需求
社区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是多层次的,社区成员支付服务的代价能力高低不同,这就需要将社区多层面的法律服务需求得以满足。
1.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国家的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基层社区法治建设是其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而加强社区法治建设最主要的方式是开展一系列的法律服务,因为法治不仅要求治国者能够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且要求普通民众能够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既可以对社区各种矛盾和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缓解司法资源不足的矛盾;也可以通过法制宣传,引导社区居民依法行事,从源头上防止和化解引发矛盾的各种因素;更有利于配合“社区矫正”等制度的实施。因此社区法律服务的完善,特别是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制度的确立,必将为国家的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2.是社区管理良性运行的“润滑剂”:社区管理可谓是包罗万象,特别是随着城市管理中心的下移,社区的管理任务越来越重,除担负着物业、治安、环境、绿化等等,还担负着低保救助、出租房、暂住人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等。在政府机关与民众的沟通与反馈方面,承担着表达诉求和上情下达的桥梁作用。要想促进社区的健康发展,需要法律进社区,加强社区法律服务。
3.是低收入阶层纠纷解决、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在社区民众中,有产者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经济特别困难的或少数特别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但是处于社会相对多数的低收入人群却无法满足自己的法律服务需求。通过建立起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制度,一方面可以让低收入人群无须承担沉重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可以让低收入人群享受优质的法律服务。这样,整个社会有了更加健全的依赖法律手段化解社会冲突、规范公民行为的机制。
三、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基本内容
法律之所以被信仰关键在于法律被接纳,法律能够被接纳关键在于法律被理解。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不仅要让民众理解法律的内涵,还要让民众运用法律,将法律内化为基本的行为规则,这是一项浩大而又系统的工程,其组织机构的设立、志愿者的选拔、活动的形式、职能范围等都需要加以明确。
(一)以基层社区为依托组建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中心
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制度的确立主要目的是为社区居民提供经常的、直接的、无偿的、优质的法律服务,因此必须让其根植于基层社区,同时又要加强对其监管,保证其公益性目的得以实现。在城市可以由社区牵头,在社区办公区域内设立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或者工作站;在农村可以由乡镇政府牵头,以乡镇司法所为基础建立公益法律服务中心。
(二)拓宽渠道选拔社区法律服务志愿者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可见对于社区法律服务志愿者的选择法律并未作界定。考虑到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中心设立的目的和其将要承担的社会职责,建议可以从以下人员中进行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的选拔。
1.律师:就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来看,律师除承担必要的法律援助义务外,并没有义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所以可以由社区出面聘请一些有社会责任感、有奉献精神的专职律师参与到这项公益活动之中。这样一方面律师充足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可以让社区的居民享受到优秀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在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帮助的同时,也能够为律师提供一些案源,为其拓展业务范围。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所主要针对的是农村市场,在基层律师服务奇缺时,它利用其扎根基层、面向基层、服务基层的优势,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服务力量不足,填补了基层的法律服务空白。但是随着律师人数的不断增多,基层法律服务所发生生存的困境,因此可以将其转化为在政府主导和扶持下的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组织,将现有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转型为公益性法律服务的志愿者。
3.其他社会服务的志愿者:其实在我们周围蕴藏着丰富的公益性法律服务资源,比如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素养,热心公益事业的在职的或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司法助理、公证员、法律专业的老师和学生,如果将这些资源充分开发利用,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目的必将可以实现。
当然,在社区法律服务体系发展较为成熟的时候,可以考虑借鉴“村官”招考,以及司法考试的模式,来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招录法律服务志愿者。
(三)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之范畴
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是设立在社区,为社区居民提供尽可能的法律帮扶的,所以其承担着众多的服务职责。
1.进行法制宣传:之前的社区法律服务也开展一系列的法制宣传,但是往往只是选择在特殊的“节日”里,由政府的职能部门“送法进社区”。社区公益性法律服务中心,可以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持续地、固定地在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将“运动”型转变为“常态”型。
2.调解社区纠纷:一般来说社区中发生的纠纷大多是争议不大,比较简单的,适合用调解的方式解决。而且由于身处“熟人社会”,人们也会很容易接受调解的结果。纠纷发生之后,社区居民可以到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调解,由中心根据纠纷的内容安排志愿者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纠纷。
3.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咨询: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中心可以就债务、劳动就业、住房、婚姻家庭等方面问题为社区居民提供一系列法律咨询服务,引导社区居民依法行事。社区法律服务中心每日安排志愿者值班,接待来咨询的居民。也可以在服务中心公示相关法律专家的服务电话、办公时间,以方便居民随时或者通过预约寻求法律帮助。
4.协助司法机关开展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社区法律服务中心可以通过法律宣传、法律服务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日常帮教工作,以及参与制订、实施矫正方案,与矫正对象进行结对帮教,对社区矫正对象要依法监督、依法管理,引导矫正对象认罪服法,不再违法犯罪,早日融入社会,成为合格的守法公民。
四、理顺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与其他法律服务之关系
社区法律服务体系的发展是一个随着经济、社会和法治的要求而不断丰富和完善的过程,在其中包含着不同层面的法律服务,理顺各种法律服务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形成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状态,使法律服务资源实现优化配置和功能互补,此举对构建科学、合理社区法律服务体制非常必要。
(一)理顺社区法律服务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
虽然强调社区法律服务中心的建立和运行要在政府部门的监管和引导之下,但是并不意味着社区法律服务就是政府的工作。“大社会,小政府”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共识,社区法律服务是在政府监管下的一种社会自主性、民众互助性的活动,因此政府一般仅承担引导责任、物质保障责任,但政府不会直接介入,否则一方面会导致职能部门工作负担的加重,另一方面会导致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力行使与法律服务的提供相互混淆,使服务的提供者与服务的监管者合二为一,缺乏监管机制。
(二)理顺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与其他法律服务的关系
广义的法律服务是指社会法律从业者提供的法律方面的服务,包括昂贵的律师服务、低廉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服务、无偿的法律援助,以及逐步建立健全的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其中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与其他法律服务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1.相互共存:社区法律服务是一个开放型、发展型的体制,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服务的主体、方式、范围在不断的发展完善,一些适应新形势的服务模式也在不断出现。彼此不是相互替代,而是相互依存,共同构建了整个社区服务体制的和谐状态。因此不应当有一个千篇一律的模式和标准,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可以采用不同方法,应当由法律服务从业者和社区双方相互选择、对话来决定。一般意义上说,法律服务者依靠向服务对象提供法律服务而谋生,如果让他们承担过多的社会道义责任,必然导致该行业收入减少,影响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档次。
2.相互补充:社区法律服务的发展需要开发一切社会资源,将各种法律精英吸纳到社区法律服务的供给体制中来,实现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与其他法律服务之间互为补充的目的。比如,律师可以在刑事诉讼、重大的民事案件方面发挥作用;轻微的刑事案件,简单的、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可以由法律工作者来代理;当事人愿意选择社区调解的简单的邻里纠纷,则可以由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中心来协调。这样就可以形成社会法律服务的无缝对接,保障所以社会民众多能享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3.相互独立:现行的社区法律服务是一个由多种服务模式构成的复杂整体,它们彼此相互关联,但又相互独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服务主体不同:相比较其他法律服务模式,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主体范围较为广泛,包括律师,法律工作者,公检法的现职、离退休人员,以及其他一些社会志愿者。(2)服务对象不同: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针对的对象范围广泛,基本涵盖了社区的常住人口以及临时住户,特别是能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尽可能的法律帮助。(3)服务内容不同: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主要是无偿地为受助者提供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矛盾纠纷的解决等
社区是一个经济、社会和文化的综合地域,有自助与合作的习惯和深厚的社会基础,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倡导社区服务、掀起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以来,社区志愿服务事业在不断发展壮大。建立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中心,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维护公正法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最终实现法律服务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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