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刑事赔偿制度之重构

时间:2024-04-26 05:14:00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 刑事赔偿是对刑事司法权力的违法行使造成的不良社会后果给予的一种救济,表明国家对不公正司法行为从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刑事赔偿在维护社会正义、实现法律价值目标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关于刑事赔偿制度的规定还存在缺陷,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重构我国刑事赔偿制度已经成为实务界的迫切需要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 刑事赔偿 司法权力 违法行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我国刑事赔偿制度。随着加入WTO,我国社会、经济生活日趋法律化,现行国家赔偿法,特别是刑事赔偿方面存在的缺陷逐渐显露出来,虽然在2010年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修改,但还是有缺陷。刑事赔偿的有关规定还是不适应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实际需要;规定过于原则、简单,相关条款理解分歧?P,导致执法不统一,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完善我国刑事赔偿制度,强化人权保护功能,增强可操作性,已成为司法实务的迫切需要。

  一、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缺陷

  (一)刑事赔偿范围

  刑事赔偿范围,指的是国家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有关事项的范围。它体现国家赔偿对公民合法权益保护范围的大小。《国家赔偿法》曾被人戏称为国家不赔法,反映了我国公民对其存在缺陷的不满。从我国刑事赔偿的实践来看,公民受到侵害却不能获得国家赔偿现象的大量存在并成为比较突出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刑事赔偿范围过窄。总体而言,我国现行的刑事赔偿范围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我国刑事赔偿范围的立法模式存在缺陷。《国家赔偿法》在规定我国的刑事赔偿范围时,采用列举模式,难免“挂一漏万”。国家赔偿法仅规定了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的刑事赔偿,使得其他权利的赔偿被“漏”在刑事赔偿的范围外;《国家赔偿法》的列举式规定限制了刑事赔偿范围,是导致我国司法赔偿的发展举步维艰的重要原因。

  其次,我国刑事赔偿范围调整的刑事侵权行为较少。现行赔偿范围主要有:一是因错拘、错捕、错判而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二是因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等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三是因违法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而侵犯公民财产权。除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刑事侵权行为,均不属于刑事赔偿的范围,不能全面、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

  再次,单一的赔偿归责原则束缚了我国的刑事赔偿范围。赔偿归责原则虽不属于刑事赔偿范围,但却与刑事赔偿范围息息相关。不同的归责原则造就不同的获赔条件,产生不同的刑事赔偿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过错赔偿责任、无过错赔偿责任被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限制了我国的赔偿范围。

  最后,我国现行刑事赔偿范围的深度有限。从《国家赔偿法》相关条文不难看出,我国刑事赔偿采取的是抚慰性原则,只赔偿直接损失,没有间接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更无“惩罚”性赔偿。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赔偿不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国际司法赔偿领域普遍采用补偿性原则或者惩罚性原则,而我们仍坚持抚慰性原则,既无法抚慰受害人,也不能有效的遏制违法,促进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刑事赔偿免责条款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往往涉及一些外在因素,出现国家赔偿责任免除问题。《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刑事赔偿免责条款的含糊规定,既给案件处理带来困难,又给赔偿义务机关规避法律、逃避刑事赔偿提供了借口,再一次使“赔偿法”变成“不赔法”。

  《国家赔偿法》免除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过于宽泛且不合理。我国赔偿法对刑事赔偿范围的肯定列举本身有限,宽泛的否定列举进一步地限制了我国的刑事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不作具体分析而一律免除赔偿责任有失公允。同时,免责事项中往往暗含着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侵权事实,用受害人的部分过错来掩盖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和责任,无疑是不合理的。

  在刑事赔偿中,在错案得到确认后,若赔偿请求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曾作过有罪供述的,赔偿义务机关往往依据赔偿请求人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有罪供述,认定其“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并据此适用免责条款,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大部份案件当事人,作出的虚假供述,是基于刑讯逼供、诱供所致的。有些人为了不吃眼前亏,出狱心切,认为“交代”了就可以自由,违心“认罪”。其实,这些“交代”、“认罪”,并当事人意愿。2004年轰动全国的我省钟祥投毒案当事人潘楷等四名老师申请国家赔偿,遭到了当地检察院的拒绝,拒绝的理由是潘楷等人“故意作虚伪供述、伪造有罪证据”。此案经媒体曝光并在上级检察院的直接干预下,潘楷等人才最终获得赔偿?Q.我认为:简单地将当事人曾作过有罪供述等同于当事人“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在认识上是片面的,也违背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无罪推定的原则及刑事举证责任的有关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即刑诉法第十五条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作为刑事赔偿免责条款的规定,既不科学,也不严谨。严格地说,刑诉法第十五条除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项之外的其它各项,属于构成犯罪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不构成犯罪情形。把两种情形规定在一起,极易造成误解,引起执法的混乱。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建议

  《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存在诸多问题,根本原因在于立法上的缺陷。因此,修改、完善该法势在必行。我的立法修改建议是:

  (一)扩大国家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大体分为惩罚性、补偿性和抚慰性三种性质。我国刑事赔偿采用的是抚慰性赔偿,赔偿标准太低,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弥补。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应根据国家财力状况,逐步提高赔偿标准;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应大幅提高计算标准,每日的赔偿金改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双倍计算,同时增设惩罚性赔偿;对于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增加可得利益赔偿。

  1.增设惩罚性赔偿

  针对司法机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实行一定程度的惩罚性赔偿,其必要性在于: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起安抚作用,使受害人精神创伤在经济上得到弥补,安抚受害人的心灵创伤,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第二,发挥惩戒作用,使司法人员在办案中更加谨慎,有助于遏制违法,警戒司法权的不当行使。第三,产生激励作用,激励受害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

  2.增加可得利益赔偿

  我国赔偿法对财产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只返还财产,即只考虑本金,不计息,对其他造成可得利益损失的,也不予赔偿。不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违背公平原则。我认为,在《国家赔偿法》中应增设对可得利益的赔偿的规定。

  3.明确直接损失范围

  刑事案件当事人的下列损失,应规定为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律师的合理代理费、鉴定费;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国家机关违法收取的高额伙食费、住宿费;违法扣押、追缴当事人的存款或现金造成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减少,或者贷款利息的增加。

  (二)限制刑事赔偿免责条款滥用

  刑事赔偿责任的免除,必须具有法定理由,即侵权结果是因当事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或者行为人实施了被刑法所禁止、具有惩罚性(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不予惩罚)的危害社会行为。为防止免责条款的滥用,笔者建议采用列举模式对免责条款作如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国家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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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故意作虚伪供述,是指为欺骗司法机关,误导侦查,有意作与案件事实不符的陈述,或者为替别人承担刑事责任而作的虚假陈述。

  第二,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被羁押的。

  第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曾被羁押的。

  第四,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第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第六,法律规定的其他免除国家赔偿的情形。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即刑诉法第十五条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作为刑事赔偿免责条款的规定,应予废止。在刑事赔偿中,认定当事人系“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的举证责任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仅凭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曾作过有罪供述而作不予赔偿决定的,应明文予以禁止。如果只有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所作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根据“疑案从无”的精神,不能认定当事人系“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国家对该公民受到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我国修改刑事赔偿制度的客观条件已经成熟。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现行《国家赔偿法》基础上,充分吸收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形成一部既适应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又符合国际惯例内容更加全面、丰富的刑事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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