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内容设计

时间:2024-04-26 05:13:59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 本文在总结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社区矫正法》的基本内容,具体包括总则、社区矫正的机构、工作人员、程序、措施、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论文关键词 社区矫正法 总则 分则 附则

  从2002年8月开始,社区矫正在我国已经走过十年的历程。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缺乏专项法律保障。为了突破社区矫正的发展“瓶颈”,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十分必需,迫在眉睫。立法时需要结合社会背景、法律传统、法律环境及法律体系,立法主体归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时,需要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中考虑社区矫正的立法问题。总体而言,社区矫正立法包括总则、分则、附则等三大版块。其中分则部分包括社区矫正的机构、工作人员、程序、措施、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现就我国《社区矫正法》的内容结构大致设计如下。

  一、总则部分

  总则部分包括立法目的、性质界定、工作原则、适用对象等基本内容。

  (一)立法目的

  《社区矫正法》的目的应当是为了正确执行刑罚、规范社区矫正活动、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性质界定

  社区矫正是依法在社区中监管、改造和帮扶犯罪人的非监禁刑执行制度。

  (三)工作原则

  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协调,惩罚、改造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治、家庭帮教相衔接,社区矫正与社区管理、社区治安相促进,因人施教,分类矫治,严格执法,科学矫正。

  (四)适用对象

  包括: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优先适用非监禁刑,实施社区矫正。

  (五)经费保障

  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预算。中央一级设立社区矫正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定期划拨,全额保障,并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同时,国家可设立社区矫正事业发展基金,鼓励社会慈善机构、民间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为发展基金捐赠与物质援助。此外,社区矫正人员如果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指导可缴纳相应的学习培训费用。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

  社区矫正机构主要包括决定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和保障机构等四种。社区矫正人员由执法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构成。

  (一)社区矫正机构的种类

  1.决定机构

  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或罪犯,依法裁决或决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

  2.执行机构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主管、指导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局)内设社区矫正管理局(处),统管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区矫正工作;县(市)区司法局内设基层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基层司法所直接、具体地负责对社区矫正的管理、教育、考察、监督以及帮助、服务工作。

  3.监督机构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履行法律监督。同时,允许社区矫正人员对矫正工作进行监督,允许其对矫正机构与人员有悖社区矫正的违法、越权等不当行为进行控告、申诉。另外,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大众舆论和网络等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

  4.保障机构

  公安机关、民政机关、教育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是社区矫正的保障机构,依法履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察、救助职责。

  (二)社会专业服务组织的职责

  社会专业服务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社团规章开展活动,其主要职责包括:承担社区矫正机构委托的心理咨询、心理矫治、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文化教育、职业培训、生活救助等矫正项目;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会志愿者的组织、培训和管理工作。

  (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构成

  1.执法工作者

  指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管理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司法警察身份)。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辖区内所有的社区矫正事务;对社区矫正人员执行刑罚、矫正教育、监督管理、危机干预、社区救助等。

  2.社会工作者

  指从事社区矫正事务的社会民间团体的工作人员,该类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具备社工考试合格证书的中国公民。

  3.社会志愿者

  凡拥护宪法、品行端正、热心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的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参与志愿者工作。此外,社会民间团体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积极协助公务员依法开展工作,负责为矫正对象进行个别化的教育、管理,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心理、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困难。

  三、社区矫正程序

  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分为决定、执行、终止等三个程序。

  (一)决定程序

  在决定实施社区矫正时,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进行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的社区影响评估,即矫正前调查。调查后形成“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如果被告人或罪犯符合适用条件,则决定机关通知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进行接收和管理,并将有关判决文书或决定文书送交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

  (二)执行程序

  社区矫正的执行期限与起止日期一般由人民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生效法律文书决定。社区矫正人员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矫正方案并取得较好矫治效果的,按期解除社区矫正。对于有突出表现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提请决定机构缩短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期限、提前解除社区矫正。对于不认真遵守矫正纪律,矫治效果不好的,可以提请决定机构延长其矫治期限或判处重新收监矫正。此外,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因重新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的罪犯,自收监或羁押之日起自动解除社区矫正。

  (三)终止程序

  对于管制犯、拘役犯、缓刑犯、假释犯,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其矫正期满15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依照法定程序终止社区矫正。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犯,应当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15日,由执行地基层司法所出具相关书面鉴定材料,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关押机关。原批准机关决定收监的,则终止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服刑期满时,由原服刑的监狱管理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矫正对象正常死亡的,由相关医院出具死亡证明。自死亡之日起,终止社区矫正。

  四、社区矫正措施

  社区矫正措施应当针对成年罪犯和未成年罪犯在生理、心理特征的不同,在矫正项目的设置上加以区分。

  (一)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项目

  主要包括:入矫教育;心理矫治;公益劳动;社区服务;职业培训;行为矫正;法律知识、文化知识和道德教育;解矫教育等内容。从心理、行为、文化、道德及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生活工作等方面进行管理教育。重点以引导和教育为主,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和归属感。

  (二)未成年罪犯的矫正项目

  主要包括:社区服务;家中监禁和电子监控;日矫正;心理矫治;行为矫正;法律知识、文化知识和道德教育等内容。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结合未成年人自身的个体差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社区矫正机构与未成年人家庭相结合,形成家庭与社会互动式的教育管理模式。

  五、社区矫正管理

  社区矫正管理包括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和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两大方面。

  (一)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社区矫正人员的义务

  主要包括: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地时应当报告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和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矫正活动等。

  2.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

  主要有:人格不受侮辱的权利;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获得法律援助、司法救济的权利;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剥夺或者限制的公民权利。

  (二)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惩制度

  1.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规定

  社区矫正机构建立定期考核的制度,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使其明确自己与社区矫正目标的差距。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记载“矫正轨迹”。

  2.社区矫正人员的奖惩办法

  (1)奖励对象: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制度,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的;揭发和制止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在抢救国家和他人财产,消除自然灾害等各类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奖励可分为表扬、物质奖励、记功减刑等三个等级。(2)惩处对象:不服管理、违反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矫正活动;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行为的。惩处的内容包括警告、记过、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等。

  (三)社区矫正工作规定

  1.建立持证上岗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而且必须进行相关工作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

  2.建立请示报告制度

  在社区矫正机构内建立由下至上的请示报告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在社区矫正机构内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允许相关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及村委会负责人员旁听,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研究解决。

  六、法律责任

  (一)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社区矫正决定机构、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执行社区矫正过程中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权利构成侵害的,依法追究民事赔偿或行政处分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社会力量的法律责任

  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保证人、家庭成员等承担协助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社区矫正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等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相关单位或人员剥夺、侵犯社区矫正人员的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时,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部分附则部分主要包括本法的施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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