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法理分析

时间:2024-04-26 05:13:55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国家对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受到严重损失但没有得到充分补偿的被害人及其亲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物质补偿的制度。本文主要针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法理分析进行了简单探讨。

  论文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法理分析

  近几年来,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日渐成为我国学界的新热点和立法机关的关注点。尤其是对于我国来讲,在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研究方面,更是困难重重,因此,对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法理分析有其必要性。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发展及其现状

  在公元前1700年左右,《汉谟拉比法典》中,关于受害者获得补偿的规定进行了描述,同时,这也是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的最早法律。然后在这今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似乎销声匿迹。一直到1964年,英国政府设计了相应的补偿基金。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方式、对象在1985年的犯罪和滥用权利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和规定,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际地位。

  但是,在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却仍旧还没有建立起来,所以,对于我国刑事受害人而言,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而且在实际生活中,再加上现实条件的限制,即使犯罪分子受到其应有的刑罚,但对于补害人来讲,要想获得应有的赔偿,却是存在很大难度的。因此,国家和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研究和探讨,建立完善、独立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切实保证被害人的利益,促进我国刑事法律的发展。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

  目前,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众说纷坛,但从总体上来讲,可大致分为三大类:

  首先,从社会保险的角度分析,在人类社会中,犯罪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一种行为。所以,对于每个人而言,在整个社会中,其都有可能成为被害人。简单来讲,被害人就是在一定条件和时机下的不幸者。因此,对于这种不幸,无论是从法律上讲,还是从道德上讲,这都应该由社会来承担。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存在形式,如果公民的利益受到了侵害,要以相关的保险协议作为规定,结合相关法律制度,对被害人进行补偿。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对刑事被害人有一定的义务,刑事被害人则享有从国家获取补偿的权利。

  另外,在实际生活中,社会保险中的所有费用,都源于国家税收,而在平常的生活和工作中,我国公民缴纳费用,则主要通过纳税的方式进行。所以,一旦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就要由国家和政府给予相关的赔偿,而且在现有的社会形势下,公民获取赔偿只能通过这种方式,目前,还没有其他的获取渠道。

  其次,从社会福利的角度来分析,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又被赋予了人道的意义,是一种建立在人道主义精神层面上的社会福利。如果公民的利益受到侵害后,无论是被害人的身体,还是被害人的财产都受到极大的损失,所以,在整个的社会群体中,其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那么对其在社会中的地位也会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为此,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一定要人道主义出发,由国家和政府对刑事被害人进行相应的补偿。从这个角度上讲,这不仅仅是法律义务,而更为深层次的是一种道德上的责任,这就使得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成为必须的、应该的、主动的。因此,从总体上来讲,公民所受到的权益侵害,国家对其一些有限的补偿,是源于国家对公民的人道行为,是一种慈善动机,简单来讲,这是出自于道义上的一种责任,而并不是人们所说的法律在行善。

  再次,从国家责任的角度来分析,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对于被害人的补偿,这也是国家所应该负有的一种责任和义务,所以,以这个角度来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建立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之上的,是法律赋予被害人的权利。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刑事犯罪之所以发生,是由于国家没有尽到其所应有的责任,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将个人防卫的权利转让给国家,来对自己进行保护,与此同时,还以纳税,确保国家的稳定健康运转,所以,对于国家而言,其必须要对被害人进行补偿,这是对国家的一种惩罚。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法理分析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社会保险说分析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社会保险说,是建立在社会化分配和宿命论的基础之上的。若是公民在受到侵害后,其相关情况与保险契约中的相关规定相符合,那么被害人就可以获得国家的补偿。但是,从现实生活的实际出发,与其以这种附带的形式呈现,倒不如由国家和主管部门重新的设立一个单独的险种,如“刑事被害险”等。因此,从社会保险说中,我们可以得出,每个人都有着可能发生刑事被害的风险,就像社会中存在的其他险种一样,是随机的,随时可能发生的,也是无法预知的,所以,简单地设立一个险种就可以解决问题,但是事实并不是如此简单。从社会的发展趋势来讲,意外事故的承担者就是保险公司,所以,对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设立也就失去了其意义。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社会福利说分析

  若从社会福利说的观点作为出发点,那么对于立法者而言,这是极易被接受的,因此,在实际动作的过程中,一切事务都由国家自由决定,包括补偿范围、补偿与否等等。可是对于法律的本身的属性来讲,不仅失去其应有的公正性,同时,也削弱了公民和被害人的权利,使得法律援助仅仅成为刑事被害人的一种期望值,因此,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也就失去了公平性。但是如果将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当作是一种公共援助,那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也仍旧没有其意义。因为,在我国的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对于丧失生活能力以及孤寡老人等社会人群,国家和政府部门也提供了相应的帮助。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社会责任说分析

  从社会责任说来讲,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法理分析可以从下几个方面来体现:

  首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建立在契约论的基础之上,所以,从这个思想观点出发,对于刑事被害人所受到的人身危害和财产危害,国家有责任也有义务对刑事被害人作为相关的补偿。因此,对于社会公民而言,公民最为基本权利就是人权,而公民最为基本的人权就是生存权,为此,对于国家而言,不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国家都应该竭尽所能地去保护公民的生存权。一旦公民受到伤害,而造成各种损失,国家必须及时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济,尤其是在被害人不能够得到罪犯的赔偿时,更加要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对被害人加强保护,加强对被害人的补偿,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犯罪事故的再次发生。

  其次,从犯罪学和被害人学的角度分析,由于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被害人,所以,国家有义务和职责对公民进行保护。因为,在整个社会结构中,刑事被害人已经成为了这个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社会地位也有所下降,另外,再加上其较大的分散性,牵涉各个行业和家庭,所以,对于被害人所遇到的损害和困难,国家有义务适当给予补偿。另外,被害人不仅承受着物质损害,而且还承受着极大的精神损害,如果国家不能够给予被害人适当的补偿,那么被害人就会对国家丧失依赖性,长期下去,就会形成心理的抵抗,严重时,心理和行为就会发生偏激,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进而危害到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此外,根据社会契约理论分析,在整个自然状态中,人类作为其中的重要结构,是平等的、自由的。可是,在这个自然结构中,一旦失去了法则,那么人类也就失去了保护自己的权力,成为无辜的受害者,而这里所说的法则是自然法。因此,必须要加强对自然法的实施,使其成为有用之法,赋予公民保护自己的权利,行使合理的惩罚权,可是,如果所有人都行使惩罚权,那么整个社会必然会呈现一个混乱状态,进而导致战争的发生。为此,为了避免以上两种情况的发生,必须要通过法律,来保证权利和惩罚两者的平衡性,这就需要人们认识契约理论的重要性,正确理解和契约论的重要内容,将人类社会从一种自然状态有效地引入到一种文明状态,而这种过渡又需要以一种共同的力量来作为支撑,将两者进行有效的结合,从而来保障人们的利益,帮助人们在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时间应对共有的危机和灾难。而这种结合的形式也就是国家,其在恢复人们权利的同时,也对人们加以一定的约束,这是国家的责任。为此,公民如果在受到侵权时,如果得不到补偿,那么国家要予以补偿。

  归根结底,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国家责任说,就是要求国家要从人道主义出发,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及时对公民进行补偿。

  四、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制度保护

  目前,我国还缺乏相关的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导致被害人的受到更大损害。比如: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被害人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在无助的情况下,往往采用私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因为一旦被告人入狱,那么被害人的相关的经济损失要想挽回,这是存在很大难度的,为此,一些被害人为得到相应的赔偿,所以,一般情况下,不会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处理问题,甚至于不愿意与司法部门配合,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目前来讲,这也是最为争议的一个话题。因此,需要国家和政府加强分析和探讨,以现实生活为依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被害人的权益,提高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可行性,增强法律的权威性。

  (二)建立国家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及时对被害人进行补偿

  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和有效帮助,是社会对弱势群体关怀的一种直接体现,不仅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更是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需要建立国家补偿制度,适应司法文明的要求,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刑事被害人的生存权,确保社会公民的安全,满足社会大众的生存需求,另一方面,还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尤其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背景下,社会真正的内涵和要求,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因此,必须要建立国家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为人们的正常生活条件提供应有的保障。

  (三)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及时补偿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被害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得不到相应的补偿,进而走上犯罪的道路,这样下去,形成了恶性循环,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一旦被害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后,要及时对其进行有效的弥补,杜绝其逆变心理的产生,消除影响社会安定的潜在危险,有效地防止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

  五、总结

  总而言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要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加强理论分析,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切实保障他们的生存权,使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真正实现制度化、正式化。

 

  

相关文章:

论民法中的衡平法原则之适用04-26

论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与发展04-26

浅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适用及改进04-26

浅析平行进口下市场自由与知识产权的保护04-26

探讨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必要性04-26

古代宪制、法律职业与主权者革命04-26

论拍卖中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04-26

试析从敲诈勒索案审视行刑执法的问题04-26

宪法权利是否多多益善?04-26

试析农村留守女童权益保障的法社会学思考04-26

热搜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