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来网络曝出个别乞丐随身携带港澳通行证、月薪过万、住豪宅、吃高档海鲜,引起一片哗然。的确,目前我国大部分乞丐已打破了传统乞丐的本性成为职业乞丐。职业乞丐的增多不仅影响了城市文明,也给有关部门的管理提出了难题。本文将在了解城市职业乞丐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其形成的原因,进而就如何规制职业乞丐提出合理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 职业乞丐 原因 规制
乞丐古已有之。这在古诗词中可得到印证,如“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路有行乞者,则相之罪也”等等。目前乞丐群体依然庞大,可以说乞讨是一种跨越古今而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然而现在绝大多数乞丐已不具有传统意义上乞丐的本性。不再满足于低水平的吃饱穿暖。更多的乞丐把乞讨作为自己的职业以及创造财富,追求自己想要的生活的手段。他们的存在给社会以及乞讨者自身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对职业乞丐的规制进行必要的思考。
一、职业乞丐的概述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现代汉语词典》将“乞丐”定义为:生活无着落,专靠要钱要饭过活的人。此处强调的是人们无法自力更生,为了生存而乞求别人施舍钱物给予帮助。然而,纵观中国“乞丐届”的现状其早已超越了这一定义。根据乞讨行为目的性的不同乞丐分为生存性乞丐和职业性乞丐。生存性乞丐是指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自身生理、心理以及其他自然、社会等原因)导致无法维持生计而不得已暂时成为乞丐。其主要目的是摆脱生活困境,满足生存需求,从事乞讨的时间通常比较短。职业乞丐是指把乞讨作为长期且主要的生活来源乃至创造财富的乞讨者。其主要特点是绝大多数乞讨者有劳动能力但好逸恶劳、散漫不羁、人格萎缩,不再满足“剩菜剩饭”,而是把乞讨作为自己的职业,追求“发家致富”,最大程度上满足生活需求。
(二)职业乞丐的现状及其影响职业乞丐在我国有多少较难确定,但其占乞丐队伍的绝大部分确是不争的事实。如2013年1月5日《新民晚报》报道哈尔滨街头职业乞丐占80%.2013年6月2日人民网报道南京地铁乞丐80%的属于职业乞丐。职业乞丐的乞讨行为以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可分为善意的乞讨行为和恶意的乞讨行为。善意的乞讨行为是指在见到行人伸手希望给予施舍或在城市的某一区域安静地坐着、躺着等待行人施舍或卖艺行乞等的乞讨行为。其主要特征是这些乞丐多是消极被动的,不会胡搅蛮缠,施舍更好,不施舍也没关系,不会给路人造成太多的困扰。恶意的乞讨行为是指以令人讨厌甚至害怕或欺骗的甚至违法的方式进行乞讨的行为,如耍流氓无赖,死缠烂磨,强行讨要,伪装残疾、假扮学生,捏造事实、胡编乱造,“丐头”雇佣、租赁儿童经营乞丐等。其主要特征是这些乞丐多是积极主动的,其行为也不为社会道德容忍。
此外,在职业乞丐中恶意行乞占了很大一部分。其给社会以及乞讨者自身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一方面,对社会的影响。诸如乞丐通常出没于火车站、地铁、立交桥、天桥等交通要道,严重影响交通安全运营,威胁着城市的治安,有损城市形象和我国的国际形象;部分乞丐“白天乞讨,夜间享受”“城里磕头,家里盖楼”等现象的曝光削弱了人们对乞丐的同情心甚至对乞丐充满了厌恶之情,久而久之对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们也退避三舍;骗讨、诈讨,网络乞讨,经营乞丐现象不断挑战着、冲击着人伦道德底线,容易引发犯罪;农村大量村民流入城市乞讨,引发农村土地的荒废,村民关系的疏远,善良民风民俗的削弱。另一方面,对乞讨者自身的影响。未成年行乞影响其身心健康,侵害其受教育权,可能引发其日后报复社会的行为;成年人行乞容易使其不思进取,长期寄希望于不劳而获;老年人行乞对其身体健康造成巨大的威胁,经常在生死一线上徘徊;等等。总之,职业乞丐是文明社会的一个毒疮。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职业乞丐形成的原因
(一)内因:主体素质低下主体素质低下是乞讨现象产生的个人因素。美国学者奥斯卡·刘易斯的“贫困文化”观点认为穷人长期生活于贫困之中,形成特定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等。使贫困中的人们习惯于贫困,看待事物常常鼠目寸光甚至这种现象会恶性循环,代际传递。首先,在大多数的职业乞丐中,他们好逸恶劳,不愿出卖自己的劳力去获取生活所需,希望不劳而获。其次,大多的职业乞丐个人素质比较差,如文化水平、技能水平低,在求职时常常碰壁,无法求得预期的工作,在挑战面前不思进取、一蹶不振便自愿选择成为职业乞丐。最后,由于其习惯了“贫困文化”,如父辈是职业乞丐,在潜移默化中其选择成为乞丐而不是提高自身的素质,抓住机遇,努力创造另一番美好人生景象。这种现象在“乞丐乡”“乞丐镇”是司空见惯的。
(二)外因:贫穷且社会保障不健全;职业乞讨管理不力首先,生态环境的恶劣,自然灾害、人为灾害的频发,金融危机的波及使得一些人处于贫困的境地。也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转型期,城乡二元结构逐渐被打破,户籍制度的改革、城乡差距、地区差距造成人口大规模的流动,使更多的乡下人涌入城市。在城市中由于自身原因无法求得预想的生活,他们逐渐被社会边缘化,长期与贫穷作伴。贫穷的生活需要社会保障的介入,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低,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障是一种低水平,覆盖面窄的保障。例如,在农村社会保险往往缺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贫穷且社会保障不健全的状态下,迫使一些人走上行乞之路,以及乞丐的“本地买楼,出国旅游”的现象吸引了更多的人加入这一行列。
其次,职业乞丐管理不力。我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与管理方面的法规与文件主要有国务院制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研读这些法规与文件我们发现职业乞丐被排除在了管理之外。根据《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可知成为“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若不符合以上条件便不属于救助与管理的对象。可以肯定的是职业乞讨人员不属于“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因而排除在了救助对象之外。此外根据《实施细则》可知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如实提供个人情况,拒不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不予救济,虚假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终止救助。据此,这实际上已将“乞翁之意不在粟,在乎财帛之间也”的职业乞丐排除在救助对象之外。此外,即使《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就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法律后果,但在实践中有许多已满十四周岁且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乞丐,这部分人被排除在了刑法保护的范围之外,出现了法律真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1条认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乞讨或者组织其进行有害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难发现此法条未明确处罚的范围与力度,苍白性,不确定性、模糊性充斥其间。因此,对职业乞丐的管理不到位甚至可以说接近于管理空白。
三、规制职业乞丐的路径
(一)加强教育,提高主体素质大多数乞丐主体素质差,在此,应加强教育。教育时应“应材施教”,文化教育与心理辅导相结合。对成年乞丐应提供培训机会,提高其文化、技术水平等,同时让其明白受教育的重要性,明白“治穷先治愚,扶贫先扶人”。让其摆脱“贫困文化”观念的侵蚀、束缚。同时也加强对老年乞丐尤其是其孩子的教育,让老人明白自己应关注自身健康,让孩子明白“照顾和关爱老人是他们的责任和义务”。对未成年乞丐应让其接受学校教育,过本该过的校园生活。此外,由于乞丐长期将自己的尊严践踏于脚下,心理扭曲严重,尤其是未成年乞丐从小在缺乏爱与尊严的环境下生存,经常与冷漠为伴,容易对社会产生仇视、抵触心理,这种心理对其成长有着严重的影响。甚至会为社会安全埋下隐患等。因此,对职业乞丐应进行必要的心理教育,使其心理健康。
(二)加强经济发展,提高社会保障力度贫穷是诱发乞讨的根源。中国乞丐史便能证明。着力提高人民尤其是农民的生活水平是减少乞丐的必由之路。在此需加强经济的发展,为贫困的人们创造一些工作岗位,吸引其从事正当职业。使人们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满足家人的生活需求,确保孩子的受教育权。此外,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注意分层次保障。对于年老的乞丐提供相应的社会福利,使其“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同时定期关注他们的生活,以防范他们被虐待、遗弃等。对有劳动能力的健全乞丐或残疾程度低的乞丐提供就业渠道,使其有正当工作。对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乞丐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对未成年乞丐应说服其以及家长重视教育。以上这些人若沉迷于乞讨,应进行相应的教育。
(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职业乞丐的管理从上文可知目前我国把职业乞丐排除在了救助管理的门外。即使是规制属于救助范围的流浪人员的规定也只是以“办法”“细则”“通知”的形式出现,位阶很低,权威性也较弱。此外,尽管有法律对未成年乞丐的保护,但保护范围狭窄,且保护力度不够。在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在完善现有的救助与管理流浪乞讨人员的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乞丐法》,将所有类型的乞讨的规制制定进该法。并明确其在违法情况下承担的责任,使管理职业乞丐有法可依。这里可以借鉴同是发展中国家泰国的做法。依据泰国2008年内阁批准的《乞丐条例草案》得知,在泰国若想合法行乞必须持行乞证。面对非法行乞的人员,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取缔,对违反刑法的乞讨者,如强迫、聘雇或唆使他人行乞的,有关部门有权法办。
职业乞丐的泛滥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规制职业乞丐迫在眉梢。因此,应找出其泛滥的根源,在完善法律的同时社会各界相互配合以更好的“整顿”我国的“乞讨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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