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业规范与清代非正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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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业规范与清代非正式法

——以会馆碑刻为中心的考察

关键词: 行业规范;会馆碑;非正式法;清代

内容提要: 工商会馆碑是清代行业规范的重要载体,而行业规范又是中国传统非正式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数以百记的清代工商会馆碑刻,记载着行业公产保护、行业准入与自律自治、同业互助救济与应急救援等事宜的规范内容。透过这些静态的碑文,我们可以看到清代城市社会中非正式法的形成与运作机制,以及清代工商行业与社会、工商组织与业者个体、非正式法与正式法之间,相互依存、冲突、妥协的动态演进规律。

清代碑刻法律史料存世较多,内容丰富;在反映中国传统法律多元格局方面,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在清代与法律有关的碑文中,既可看到《大清律例》、皇帝钦颁圣旨、各部则例等正式法的细节,更可看到大量乡规民约、宗法族规、行业规则、寺观规范、书院规约等非正式法的全貌。就碑刻史料而言,在清代以前,乡规民约、宗法族规等非正式法占有较大的比重;而在清代,行业规则等非正式法的数量后来居上,增速明显[1]。这与清代工商会馆的快速发展不无关系。

一、清代工商行业规范形成基础

会馆指旧时同乡或同业的人在京城、省城或大商埠设立的机构。会馆最初设立时是为士子服务的。而会馆之名的来历,也与会试有关。会馆这种新兴的社会组织机构是在明嘉靖(1522~1566)、隆庆(1567~1572)年间,率先出现于京城,创建的目的主要为各地到京应试的士子服务。到万历(1573~1619)年间,这种以士子、官宦为服务主体的地缘性社会组织,在繁华城市中开始被工商业者所仿效。在清代的工商会馆碑文中,便有不少追溯明代兴建工商会馆之事的记载,如雍正七年(1729)《建广业堂碑记》载有苏州“岭南会馆之建,始于有明万历年间,至康熙丙午岁,廓而新之”{1}338的文字;乾隆四十九年(1784)苏州《潮州会馆记》中有“我潮州会馆,前代创于金陵,国初始建于苏郡北濠”{1}340的记录。从碑文中,还可以看出工商会馆初创时既受士子会馆的影响,同时也有别于士子会馆的建立初衷。北京《新置盂县氆氇行六字号公局碑记》载:“京师为四方士民辐辏之地,凡公车北上与谒选者,类皆建会馆以资憩息;而商贾之业同设公局以会酌事谊者,亦所在多有。”{2}89此碑点明京城中的士子会馆是“以资憩息”,即偏重于寄寓休息;工商会馆为“会酌事谊”,即会聚商讨行业内的事宜。北京《东元宁缎行会馆碑》也记述了工商会馆与士子会馆的不同功用:“会馆东西,原设有两所。西馆为公车住宿之所,东馆为缎行酬神议事之所。”{2}90北京《四明会馆碑记》记述会馆前身“旧名鄞县会馆”,“相传为明时吾郡同乡之操药材业者集资建造,以为死亡停柩及春秋祭祀之所”,{2}97也反映出此会馆系同乡同业者集资购建,以满足同仁祀神和互助的需求。

对于客籍异地的工商业者来说,崇奉乡土神和行业神是建立同乡同业者凝聚力和归属感的重要手段。上述碑文反映出,工商会馆在创建伊始,便具有鲜明的务实性,同时也在集资兴建公产公业,以及酬神议事、扶助同业等方面,为行业自治的实施积累着经验。

从现存碑刻史料看,明末出现的工商会馆,数量远不如士子会馆,且规模有限,行业规范粗简,一些约束性的规定也多局限于联谊、祀神等内容。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清初的康熙和雍正年间,才渐有改观。

清初政权稳固和“优恤商民”政策的推行,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在繁华都市中,异籍工商业者酬神议事的要求渐多,场所之需日显紧迫。道光年间刻立的《新建布行公所碑记》追溯往昔的情况道:“每逢圣诞日期,合行咸集拈香,商议公事,第无公所,偶遇风雨,便有不至;即至,亦露处天井中,殊失昭诚敬而妥神明之道也。”{2}38而会馆的建立,正可满足从业者“汇乡井于一堂,永朝永夕而敦桑梓之好”{2}85以及“祀神灵”的精神归属需求。

清代工商行业自治特征的彰显与当时工商会馆的大规模兴建和迅猛发展是同步的。北京康、雍时期兴建的会馆,如浙江绍兴银号商人所建正乙祠(又名银号会馆)、广东商人所建仙城会馆、山西太平县商人所建太平会馆等,有些已有较完备的行业规章;此时甚至还出现了突破同乡观念的跨地域行业组织,如康熙二十八年(1689)创立的皮箱公会,康熙三十六年(1697)建立的西金行会馆,康熙四十八年(1709)建立的南案、北案糖饼行公所等,{2}22使行业规范的适用范围随之增广。乾隆(1736~1795)年间是全国工商会馆兴建的一个高峰期,繁华城市,几乎都可见到工商会馆的身影,南方以苏州最具代表性。“会馆之设,肇于京师,遍及都会,而吴阊为盛。”{3}19乾隆四十二年(1777)苏州《重修东齐会馆碑记》载:“历观大江以南之会馆,鳞次栉比,是惟国家休养生息之泽久而弥厚,故商贾辐辏,物产丰盈,因以毕集于斯也。”{1}370随着此时建立会馆的行业和地区的增广,同业内的凝聚、联合和自治能力明显增强。如北京乾隆十八年(1753)《公建桐油行碑记》记载了规避牙行索取的应对措施;乾隆三十五年(1770)的《建立罩棚碑序》反映出对罚则的重视:“前有行规,人多侵犯。……会馆公议:每筋罚银壹钱,法不容私。恐众不听,□□□□□示久远,永志不朽也。”{1}50-51乾隆五十四年(1789)兰州《绒行碑记》记述了严禁以次充好、讲求经商声誉的行业规则。许多碑文已反映出,工商行业中的自治、自律规范,已随着工商业的发展而不断充实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从乾隆朝开始,工商法律碑刻的主题已开始转换。涉及工商业的法律碑刻自明万历年间开始出现后,曾长期以官府颁布的工商禁碑为主。笔者已经搜集到的明末工商禁碑有15份,清初顺治、康熙、雍正时期的工商禁碑分别为10、59、8份。明末清初的工商禁碑以“禁当行”即禁止官吏、衙役、兵丁强迫工商户无偿或低价提供劳役和物资勒索滋扰工商业者的内容所占比例最大,次为禁衙役滋扰、禁垄断把持、禁假冒商标等内容,而且主要集中在江南地区。笔者所收集到的乾隆年间60余份工商碑刻中,官府颁刻的工商禁碑仍占近二分之一的份额,涉及会馆与行规内容的碑刻虽非主流,但已拥有五分之一的比重,较之以往的零星所见,已渐成气候。自嘉、道开始,工商禁碑已从江南向更广的地区扩散,而在繁华城市,会馆碑刻开始占据主导地位。

至嘉、道年间,工商会馆在繁华都市已成普及态势,工商业成为城市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对城市生活的影响更为明显。据道光十八年(1838)北京《颜料行会馆碑记》载:“京师称天下首善地,货行会馆之多,不啻什佰倍于天下各外省;且正阳、崇文、宣武门三门外,货行会馆之多,又不啻什佰倍于京师各门外。”{4}28会馆数量增多之后,会馆产业安全、会馆的正常运转等问题,较以往更受关注。

笔者收集到的嘉庆时期的工商碑刻有42份,涉及会馆产业与行业自治内容的约占三分之一。至道光年间,工商法律碑刻的数目达90余份,反映会馆产业与行业自治内容碑刻的比例也超过二分之一,这意味着相对系统、独立的行业非正式法体系日渐成形。

从工商会馆碑记可以看出,随着工商会馆运作和行业自治经验的积累,此时突破同乡地域界限的行业合作更为普遍,行业组织的建立更强调务实性,并积极应对、解决经商过程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如嘉庆二十二年(1817)《重建药行公馆碑记》称:“京师商贾云集,贸易药材者,亦水陆舟车,辐辏而止。奈人杂五方,莫相统摄。欲使之萃涣合离,非立会馆不为功。”{2}93道光十五年(1835)北京《颜料行重立行规碑》载:“我颜料行,舍桐油而外,其有利者甚少。惟合号同心协力,价不二三,乃能有益。”{4}28这两方碑刻都体现出同业联盟对从业者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上海《靛业公所碑记》记述了建立同业会馆与行业发展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乍浦靛业,莫盛于干、嘉时。当其草创经营,规模未具,每有垄断竞争之事。幸有负才望者,出而创建鄞江会馆,设规矩,定章程,勒碑示信,主宾咸帖然悦服,市由是兴。其他兰溪、富阳亦莫不各有会馆。虽立法不同,而所以信商垂远,则一也。”{4}78

为谋求同业的共同发展和繁荣,工商业者通过会馆进行自治活动,这种前所未有的组织形态和活动方式也大大推进了城市社会行业规范的发展。正如《京师正阳门外打磨厂临汾乡祠公会碑记》所载:“协力同心,商贾具兴隆之象。向章旧例,规矩循作之原。”{2}88这是光绪年间会馆碑刻中较为典型的语言。

清晚期,保护会馆产业及重视行规的效用,是此时工商碑刻内容的主流。目前笔者掌握的同治(1862~1874)年间工商法律碑文约有70份,涉及会馆和行规的有52份,其中公产立案、保护行业善举和禁地棍滋扰的内容所占比重最大;光绪(18751908)年间的工商法律碑文约160份,其中保护行业善举的达70份,涉及行规的有42份,仅这两者之和便有110余份。行规碑数目的快速增加,意味着工商行业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之后的宣统(1909~1911)朝历时较短,14份工商碑刻除延续光绪的发展趋势外,行业纷争的内容开始凸显,这预示着工商法律碑刻的主题又将开始新的转换。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清代工商行业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会馆公产保全规范与措施

在工商会馆建立之前,虽然工商业者也有行会或行业组织,但因没有固定的活动议事场所,行业组织的共同财产不易积聚。而工商会馆的出现与普及,使行业公产的设立与扩充方便可行。行业公产对同业组织的存在与发展及其自治功能的实现,正如同寺产对于寺观、学田对于学校一样,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工商行业公产的表现形态有多种,包括固定财产如房产、祀产、田业及非固定财产等。公产的设立和扩充是基于行业内汇集的公积金,一般有助银、规银、罚银等数种。助银多指捐助款项,如北京玉器行“润古斋玉器铺,倡捐巨款”而修缮长春会馆。{4}32另新人行者也要有捐助一定的会资,这是清代行业准人制的通例。嘉庆二十四年(1819)《苏州如意会重立新规碑》载:“凡人吾业者,须出上会银贰拾两零伍钱正人庙注簿存贮,以待修葺庙宇、创建鸠工之费。”{5}323规银也称摊捐或提厘等,一般要求从业者按销售比例或公平原则交纳。如北京药行嘉庆二十二年(1817)公议规条称:“各铺家按生意,每月8毫捐钱。每逢初二,着看馆人取作公费。费用之外,余钱存公。各行每节按行用,捐银5厘存公。各行每年按生意,捐银50两,于8月26日交人公账,另行出息。”{4}93同治年间,上海靛业议定:“销售靛货,每件抽提二分,以抵公用。”{6}370不过在一些碑文中,助银和规银的划分并不严格,有时甚至是混用,如上海布业为重建得月楼而捐款集资并刻碑纪事称:“计共助规银陆千贰百染拾两玖钱正。”{6}207除上述几种款项外,还有公产出租、经营和公积金放息收入等,也均是公款的稳定来源,如上述北京药行规约中将捐银“交入公帐,另行出息”的举措。

集众资建立的会馆、公所属于行业的公有产业,对此无论行业内还是官府,均一致认同。光绪年间的《上海县为祝其公所事务归南庄值年告示碑》载:“公所非一家一号之产,凡有公款不得私动,房所亦不得私自当卖。”{6}306行规中类似的规定不在少数。在同治初年,上海潮州会馆被划为法国租界地时,商人更以会馆“业为公产,不敢擅卖”为由维护行业利益,呈请照会谕止,苏松太兵备道为此而专门出具“为赎回法人强占之地永为潮州会馆产业告示碑”。{6}425-426。不过从实际操作来看,行业公产设立是相对容易的事情,公产确立后所面临的公积金及房产、祠产等的保全和管理使用等问题,更为复杂。康熙二十二年(1683)北京元宁缎行《建元宁会馆记》碑文载:“古云创始难,守成不易。会兹馆者,切勿忍作私宅,生侵占攘夺之心;亦勿视作公家,起推诿卸事之念。”{4}53这种担心其实正是众多工商会馆建立后所共同面临的一个问题,即如何保证会馆公产的安全运营,以避免业内的以私侵公和外部的藉势攘夺。

在工商会馆渐成普及之势的清中期,公产使用管理规则已较为成熟,并成为行业规约的主要内容之一。一般对公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均由同业者公议决定。最常见的办法是轮流经管公产、公积金或由同行业者议推司年、司月来经管。苏州潮州会馆系由海阳、澄海、潮阳、饶平、惠来、普宁、揭阳七邑商人共建,碑文载其管理方式是:“延请董事经理,三年一更,七邑轮举。”{1}340上海四明公所系嘉庆年间由浙宁商人所建,后又劝募集资办“长生会”,“向章分为元、亨、利、贞四柱,公举柱首,按年轮值会事”。{6}266上海洋货业振华堂公所为咸丰八年(1858)集资购建,其管理方式经历了由推举董事向同业轮值的转变。开始时“凡一切公事举董经办。嗣后诸董屡易,或因年力就衰,或系图谋远出,诸如此类,相继递推”。至光绪三年(1877),“捐项停止,经费支绌,是以写立推据,将公所产物契据银钱账目,一应推归同业自行轮值”。由于公产管理方式涉及同业众人的利益,在做出更改决定后,禀请官府认可也是同业公认的一种稳妥方式,故碑文记载:“惟向来公所事宜悉由董事经办,嗣因推归业等司年轮值,事属更张,兹会同议具规条八则,禀求给示勒石,以垂永久。”{6}355

在涉及公产的管理使用的行业规约中,公平公开是最基本的要求;对于推选出来的会首、董事等公产管理者,规约也多要求他们必须秉公办事。光绪十六年(1890)上海旧花业公议章程对司年的选任、职责等作出规定:“每逢正月12日,于同业中择殷实可靠者,拈阉充当。公所房租即归司年经存,以备葺造房屋之用。除正用开销外,不得丝毫染指挪借。一切账目,四季榜示公所,务须条分缕析,以昭大信。如有私弊,察出公同议罚。”碑文中“殷实可靠”是对司年人品的限定;“拈阉”的方式可避免人情关系或人为操作,使机会均等;账目“四季榜示”使公产收支公开透明,便于同行的监督。对于“私弊”,行规中还有专门的补充解释:“充当司年,如有擅将公款暗济私囊,或冒开费用,以致账目不符者,察出公同理斥。以后不得临当司年,以重公项而端人品。”{4}71北京玉行规约对会首和值年也有相应的约束规则:“会首办理各项公事,倘有徇私,同行人知觉者,即行更换。”为避免行业公产被少数人把持,该行规特别列出亲属避嫌的规定:“本行各值年会首,原以公正老成素望之人办理馆事。无论该会首等子孙如何贤能,不得接替承办馆事,切记切记。”由于会首、值年等是为众人服务的公益性职务,在行业自我管理体制内,出任这些职务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甚或是荣誉,是行业公信力的代表,所以行规中的处罚规定,对会首的处罚要较一般会众为重:“每逢祀神届期,必须虔诚恭敬,大众等不得任意嬉笑。违者罚香不束,会首等犯之,罚香加倍。”{4}32

契据是公产的重要凭证,行业规约会对契据保全措施一般会有特别交待。苏州《潮州会馆碑记》载:“一应存馆契据,递交董事收执。先后更替,照簿点交,永为定例。”{1}340北京《正乙祠新议条规碑》对契据保管也有专门规定:“馆内所有存贮契据,以每年5月13日交替正副司事时,并各号公同查验明晰。当面封固画押,交馆内董事敬谨看守。……以后每年更换正副司事交代时,公同按年验收。如有缺少,惟董事之人是问。”{4}42北京《颜料行会馆碑记》也强调:“将会馆房数地界,开写清单,复照例在于大兴县过契,封藏值年处公笥中,作为轮流交代之物。”{4}29

对于公产契券保全,不少会馆还会采用勒石备案的方式。根据《大清律例·户律》“盗卖田宅第6条例文”规定:“凡子孙盗卖祖遗祀产……其祠产义田令勒石报官,或族党自立议单公据,方准按例治罪。”对于行业公产,将契券备案勒石并由官府出具示禁保护碑,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也是防止公产流失最有力度的保全方式。苏州潮州会馆在乾隆四十九年(1784)时将自康熙年间始“前后置买祀产,一概详镌于石,以当契据”。对勒石备案的原因,碑文交待系因“商民偶聚萍踪,往来无定,诚恐印契历久朽烂,且或流传失落,难保无失管被占情事”,特于嘉庆九年(1804)向上海县正堂呈请将契买市房以充祭业准予备案。{6}249上海江西会馆在道光二十一年(1841)建立时呈请上海县为会馆房产勒石立案所提的理由是:“生等均在客旅,未便私执公据,理合陈请正堂大老爷台下,恩赐饬房立案,永远备存,以杜后无更变之虞。”{6}33518。年后,江西会馆又再次向官府请求将房田勒石立案:“思维创始之艰难,尤虑守成之匪易,将来事经众手,时阅多年,诚恐契据失凭,占侵不免,谨将原契底簿存案,求赐给示,勒石久远。”{6}345而官府对工商行业提出的保护公产请求,也多给予支持。对潮州会馆的呈请,上海县正堂公开支持,并宣布:“除将据呈印契、照单核明造册、用印备案外,合行给谕勒示。为此示谕□□会馆董事粮户人等知悉:嗣后永准成规,恪守祭业。如能再有营积,契买市房,以充祭业,仍仰赴县呈明造册备案。倘或失管被占,以及不肖盗卖情事,许即指名禀侯□□□宜凛遵毋违!特示。”{6}249其他公产立案告示碑的内容,也与此大同小异。

就公产安全而言,虽然有公议管理规定和呈请官府勒石立案的双重保护措施,但公产盗卖事件仍时有发生。清中期以后的工商碑刻有一个鲜明特点,即行规修订碑与请求官府立案保护会馆产业的示禁碑呈同时快速增长的态势,而这又与行业准人制的宽松、同业人员地缘关系淡化及行业规范约束力减弱等因素有一定关联。如道光十一年(1831)《上海县为泉漳会馆地产不准盗卖告示碑》便是官府据同业者的请求而颁刻。碑文载:“惟历年久远,经理馆务之人纷纷更易,遂致所置业产各契全行散失,所存何处,无从追溯。现在泉、漳两郡来上贸易人数众多,良莠不齐,难保无从中凯觎,藏匿原契,私行盗卖情弊,不可不预为防范。今公议将会馆所置房屋田地,查照底簿照录清册,呈案备考。理合会同两郡客帮联名呈乞,俯念福建泉漳会馆业产,各契散失无存,叩赐给示勒石,永为会馆香火公产,不准盗卖,一概作为废纸。不得借词争执,以杜后患。”{4}91

值得注意的是,与清初刻立于州府官衙的工商禁碑不同的是,清中晚期官府出具的公产保护示禁碑多立于同业会馆或公所,这种做法无疑使公产权属和法律效力更明确,针对性也更强。当然这种做法也并非是工商业者的独创,在也兼具公产性质的族产、义庄、寺产、学田等的保护管理中,可看到类似的情形。

(二)行业准入与自律自治规约

从碑文看,工商行业准入的标准在清中期主要是向行业组织交纳一定的费用,提供担保人,并以一定方式让同行周知。如道光十五年(1835)北京靛行公议规条称:“有新开深缸者,来馆内挂号入行,银60两整。有新开浅绸缸者,来馆内挂号入行,银30两整。有改字号者,来馆内挂号入行,银15两整。有深浅绸缸改字号者,来馆内挂号入行,银50两整。”{4}18光绪十六年(1890)上海旧花业公议章程规定:“闭歇改业或兼业及不人行者,一概不准干预公所事宜。”{4}71

清代晚期,随着工商从业人员的增多,行业间的竞争力明显加大。为了避免同行间的无序竞争,有些行业还议定了开业的限制措施。如光绪三十年(1904)《典业公所公议章程十则碑》规定:“上海典铺星罗棋布,已遍城乡。倘再有新创之典,必须同业集议,基址离老典左右前后100间外,方可互相具保。以营造尺1丈4尺为1间,一140丈为100间。如在140丈以内,非但同业不能具保,须要联名禀官禁止。”“如有违章续开质铺情事,应由附近当铺通知司年,同业公同禀官押闭,不能徇隐。”{4}89-90另清末不少行规碑对学徒出师立业也有一些限制性的规定。

行业自律规范是行业准入标准的延续,同时也是行业组织维系的必要保证。行业自律主要依据同业人员约定及习惯形成,目的是为同业者的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自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涉及维护行业信誉、保障公平买卖、严禁缺斤短两、严禁偷逃税款等。北京《新立皮行碑记》中有严禁购买同行失窃货物(实即制止倒买倒卖同行的货物)的行业规则。碑文规定:“有行中.见贼偷盗去生熟皮章货物,本行人不准买。如有买者,公议量力罚款。不依规矩者,公举伊贼同谋。”“有看见本行人买贼偷、失丢皮章货物,于行中会馆总管言明。会中送银二两,作为薪水。”{4}24规范既禁止购买盗赃,同时奖励举报盗贼、协助查找失窃物品之人,奖惩并重,是较为典型的行业内部自律规范。

金银、珠宝、玉器业的行业规则讲究以诚信为本,严禁假冒伪劣。光绪三十二年(1906)苏州《银楼业安怀公所议定简章》规定:“如有以低货假冒,或影射他家牌号,混蒙销售易兑者,最足诬坏名誉,扰害营谋。一经查悉,轻则酌罚,重则禀官请究。”{4}117

如果说行业自律规范多出于维护行业信誉的责任感,那么行业自治规范更偏向于创造或改善内外经营环境,这些都体现了工商业者较为灵活和务实的传统。这一特色也决定了行业规范在稳定性和持久性上不如家法族规。有的会馆会针对情况的变化,一立再立行业规范。如《正乙祠公议条规碑》立于康熙六十年(1721)7月,雍正十一年(1733) 5月重新制定,道光二十七年(1847) 6月又有《正乙祠新议条规碑》。嘉庆二十四年(1819)《苏州如意会重立新规碑》对更定行规的缘由解释道:“盖闻工艺虽多,必当立规谨守。行业甚广,自然定例恪遵。吾如意会虽则向有旧规,前因日久废弛,条例紊乱,于乾隆二年奉织造部堂海刊碑定例。今又年远,仍复不遵规例,恐蹈前辙之弊,不得不整立规条。今又嘉庆丁丑年,重整新规。”{5}323文中所提到的“日久废弛”并不仅见于工商行业规约,在官府颁刻诸如禁当官、禁衙役滋扰、禁垄断把持、禁假冒商标等工商禁碑中,也不断提到“日久禁弛”而致重新立碑之事。又如同治十年(1871)《上海县为油麻业遵照公议定章加银告示碑》讲到“油麻一业,咸丰六年以前未立行规,并无司事”,其原因是“因店业常稀,生意未广”。至同治初年,“店业渐增,生意渐广,公事渐繁”,建立公所、议立行规便成为迫切之事。{4}75

行业内对工匠和徒工工资的约定,也属于行业自治的内容,不过这些规范经常受整个社会环境的左右。有的行业便因物价上涨等原因而屡次更订规约,如北京木瓦作行于同治、光绪和宣统年间刻立的《精忠庙鲁班殿碑》,均记载了调整工价的约定。同治元年(1862)碑载:“年迈会首,持行公议,挣铜制钱工饭450文。时在咸丰五年,阖行公议,挣铜制钱工饭500文。业经挣妥为例,决无更改。”然而到光绪三年(1877)4月,“因米粮腾贵,钱法不齐,弃工改业者不一而足。……公同议定,拟增工饭钱2吊400文”。至光绪三十四年(1909),“因粮价高腾,工价不敷用度,目击改业者不少,当经公议,增长每匠工饭钱4吊600文”。到宣统三年(1911),又议定每匠“增工饭钱5吊700文,藉资糊口”。{4}7-11尽管每次改定后均勒石于鲁班殿,并“冀垂久远”,但仍不得不随形势而变化而进行合理调整。

(三)同业互助救济与应急救援规范

同业互助、救济危难的功能,是工商会馆、公所在清代得以大行其道的重要原因。共谋福利,照顾客居异地的孤寡老人,购置义冢墓地妥善安葬客死异地的同乡商友,举办各种救灾捐款义举,以至设立义学或资助品学兼优的商人子弟升学等,这种种举措与“福利”,都使工商会馆对生活于异域的同业者具有强大的诱惑力和凝聚力。而在客籍他乡谋生的艰难,也使得具有地域乡情特色的会馆公所,成为背井离乡的手工业者及商人们依重的一把颇具温情色彩的保护伞。如道光二十五年(1845)《长洲县示谕保护水炉公所碑》载:“缘异乡投苏帮伙甚多,适有疾病身故,以及患病无力医调者,亦复不少。身等店业资本微细,毫无移措,目睹伤心。前经同业吴培基等公议捐资设立公所,以备棺碱之费,并设义家,俾可葬埋,得免尸骸暴露。如有亲族在苏,将棺领回,其盘费一切,悉由公所给发。”{5}306-307此碑系在苏州以水灶为业、原籍溧水等州县的同业者专门为客死商旅资助丧葬费用的规范,并得到官府的认可。

义家墓地属于行业公产,一般由同业者捐助的公积金购置。在义家安葬客死同业商人,在业内看来是一种互助互济的形式,从官方和社会的角度看,则是一种善举。苏州碑刻博物馆藏有不少善举碑,有助于我们了解清代行业内互助救济体制的内幕。如道光二十四年(1844)《吴江县示禁保护胡寿康等善举碑》系为表彰且保护职监胡寿康等“慕义设局,捐济同业”之善举而刻立:“职监胡寿康等经置房屋作为公局,捐厘助济绸业中失业贫苦、身后无备及异籍不能回乡,捐资助棺,酌给盘费,置地设家等善事,自当永远恪遵。如有地匪人等藉端滋扰,以及年轻尚可有为不应周恤之人,妄思资助,向局混索,许即指名禀候拿究。地保徇纵,察出并惩。”{5}298碑文记载监生胡寿康等人捐资捐厘等方式成立公局,设立公益金,用以救助有危难的贫弱商贾,同业互助救济规则的用意十分明白。碑文中的官方禁示语言,也表明行业互助的举措得到官方的保驾护航。

清代工商业善举碑尤以同治、光绪年间为数最多,仅苏州即有同治九年(1870)《苏州府示谕保护裘业楚宝堂公所善举碑》、同治十一年(1872)《苏州府示禁保护绚章公所善举碑》、同治十三年(1874)《苏州府示谕保护麻油业聚善堂善举碑》、光绪十五年(1889)《吴县示禁保护琢玉业宝珠公所黄祝山善举碑》、光绪十七年(1891)《长洲县示禁保护衣业云章公所善举碑》和《元和县示谕保护牛王庙粉业公所善举碑》、光绪二十年(1894)《吴长元三县示禁保护漆作业善举碑》、光绪二十一年(1895)《长洲县示禁保护茧绸业敦仁堂公所善举碑》、光绪二十八年(1902)《苏州府示谕保护面业公所善举碑》、光绪三十三年(1907)《吴长元三县示谕保护水木作梓义公所善举碑》等。这类碑刻数目的增多,较集中地反映出人数日多的工商从业者所面临的较为普遍的社会保障危机问题,亦较为突出地反映了同行同业自行创设业内救助保障体制的紧迫性。如碑文所记:皮货“同业伙友,年老失业以及故后寡孤无靠者甚多”{5}304朱腊硾笺纸业“帮伙类多异乡人氏,或年老患病,无资医药,无所栖止;或身后棺殓无备,寄厝无地”{5}325溧水、绍兴等籍的麻油业者,“同业帮伙以及挑担之辈,俱系贫苦孑身,年迈力衰,有病无力,谋糊又乏栖止,情实可悯”{5}294,等等。而工商行业组织主动承担起对同乡同业弱势群体的助葬、养老、助贫、解困等社会责任,无形中减轻了官府的压力。众多善举碑的存世,说明官府特别认同并支持这种同业互助的救济机制,并设法保护其正常运作。同治十三年(1874)《苏州府示谕保护麻油业聚善堂善举碑》便寄托着官府的期望:“黄廷熊等会集同业,凑资置买吴邑护龙街任姓房地起造房屋,作为办善公所,系周恤同业起见。凡帮伙老病,送人公所医药。设遇病故,给棺埋葬,待属领归,量给路费,事属义举。务各遵守旧章,妥为经理,勿稍懈弛。”{5}295光绪十七年(1891)《元和县示谕保护牛王庙粉业公所善举碑》强调的是官府权力的介入和支撑:“自示之后,如有脚夫、地棍勾串游兵散勇,乘间滋扰,窃料妨工,以及藉端把持,阻碍善举情事,许即指名禀县,以凭提究。地保徇庇,察出并惩。”{5}287

行业自治组织承担起危难救助之类的社会责任,对行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可谓一举两得,无怪乎工商行会内部和国家官府都非常重视。光绪十一年(1885)北京《老羊皮会馆碑》更是道出了工商行业内设立互助救难机制的社会原因:“光绪八年正月间,有无赖匪徒,在京都皮局门口讹诈钱文若干。因此公议,积钱立会。又有行中无依之人,恐伊因贫为匪,每局出钱若干不等。俟钱文积足,今买地修庙修房屋。如行中有无依靠好人,令伊居住,并有周济,庶不致因贫为匪。行内有不法之人,,即行公举。事出情愿,各无含糊。”{4}20-21碑文体现了北京羊皮业商人行会内部的失业救济规范:同业者捐资设立公益金,买房购地,用以救济失业同行,使其有居所及最低生活费,以防其因贫困失业堕入犯罪。

清代工商行业会馆从创建之初的互助救济以增进同业者的凝聚力,到会馆普及之后主动担负起周恤同业老弱贫病的善举,这一过程不仅反映了工商行业势力的壮大和社会影响力的提高,同时也是清代社会救济方式多元化的一个注解。

此外,工商行业内议定的应急性救援规范,也是审视行业凝聚力强弱和其社会影响力大小的一把标尺。

行业互助救济是使业内人员贫弱病死各有所安,而行业应急救援特指行业内人员因受到外部侵扰而使同业采取联合应对的做法。因涉及行业整体利益,对“联动”行为的设定相对谨慎并强调公私分辨。如康熙六十年(1721)北京《正乙祠公议条规》称:“人有患难,理宜相恤,事逢横逆,更当相扶,庶不负公建斯祠之盛举耳。今公议,自作召祸,及不人斯会者,不在议内。如有忠厚之人,横遭飞灾,同行相助。知单传到,即刻亲来,各怀公愤相救,虽冒危险不辞,如全行友解患扶危之谊。嗣议之后,知传不到,逢险退避者,罚银十两。”{4}35-36由碑文可知,应急性救援的对象是入会者和忠厚之人,游手好闲、品行不端或自行作恶招灾惹祸的人,不得享受救助。

碑文中较为常见的行业应急救援事项包括行业整体或个体受到衙役、牙行、外行、棍匪等的侵犯及牵涉讼案等事。光绪三年(1877)《炉圣庵碑》记载了在北京营生的铅锡铜行商贩等以集体罢工的方式联合抵制牙行之事。碑文载:“假公令以济私图,法难姑贷。我铅锡铜行商贩人等,在京交易者不啻千万,向来购买铜筋,只在崇文门外税务司处纳税,除到税务司纳税外,并无吏胥扰累、牙税抽用。”但光绪二年(1876)正月间,“突有宝丰大炉厂单锡朋,攒买牙帖,冒充经纪,添设重税”。正当同行商议时,“督粮厂陈公出示晓谕,令铅锡铜筋,一体纳用。传闻之下,众志惊惶。致都中铜局,一概闭门歇业,数月有余。”山西商人牛银林激于公愤,呈控都察院,最终以商贩提议“单锡朋将牙帖缴销,我行一律开门”的方式了结讼案。{4}4-5另一碑文记载在北京从事纸张、干果等营生的山西商人在光绪八年(1882) 12月和光绪九年(1883)4月间,分别在宛平县和大兴县与牙行争讼对控。经过两次讼案,反而使同业的凝聚力更强,山西临汾乡祠公会为此共同议定:“自今以往,倘牙行再生事端,或祟文门税务另行讹诈,除私事不理外,凡涉同行公事,一行出首,众行俱宜帮助资力,不可藉端推诿,致失和气。”{4}54-55

从上述碑文不难看出,在商贾云集的京师和各大商埠,牙行、税务敲诈勒索商贾的现象较为突出,而牙行、税务等与官府的势力错综纠结,工商业者仅凭一己之力或个别联合难以应对,只有同业联合应急救援,并以罢工、呈控官府等较为偏激或积极的方式,才能最大程度保护行业利益。

清末民初,随着中外交涉增加、洋货入侵步伐加快以及国人商战意识的觉醒,行业应急救援的内容和方式又有所更新,并成为工商行业规范中最富活力和行业特色的内容。

三、清代工商行业规范的特色

前述内容偏重于梳理清代行业规范与清代工商业发展和工商会馆兴起壮大的伴生关系,以及工商行业规范的内容和运作。工商会馆在清代的逐步发展,从而使各地工商业者以会馆、公所为依托,逐渐确立了有固定的资产、经费和管理规则并受官府承认和保护的工商业组织形态。这种工商会馆体制的建立和普及,不仅为工商业者之间及工商业者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互动提供了较为稳定的条件,同时也为工商行业规范的产生提供了沃土。就某一行业的具体规范而言,都能体现出一定的行业特色、地域特色和时代特色。但论及工商行业规范的整体特征,则需要从其制定程序,从其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其罚则与效力等角度来把握。

从制定过程来看,清代工商行业规范具有公议性、公开性及程序合法性等的特征。公议性指规范内容的形成,需经过公众的讨论,并尽可能代表更多行业帮派的利益。为保证公议行业规范的效力,一般还要经过向官府呈请备案等过程,并刻碑公示。如道光七年(1827)《上海县为商行船集议关山东各口贸易规条告示碑》系西帮、胶帮、登帮、文莱帮、诸城帮商人及税行共同议定后呈禀官府,松江府上海县正堂特批示:“遵照后开所议规条,刊勒石碑,竖立萃秀堂,永远遵守毋违!须至碑者。”{6}72-73刻于同治七年(1868)的《上海县为水木业重整旧规各匠按工抽厘谕示碑》也交待之所以要“重整旧规”,是因为以往的规章多系“沪匠商议”,“江浙各帮,未经会议,并前章程尚有未备,即宪示规条,亦未刊定,致众观望”,故江浙各帮集议“重整旧规”,并呈请官府备案示谕。{6}309 -310光绪十八年(1892)《上海县为乌木公所重整旧规谕示碑》也同样强调行规的公开性和官府给予核准的合法性:“沪地五方杂处,深恐游手好闲以及棍徒滋扰,呈明旧所遗规,环叩恩施给示勒石,俾垂久远。”{4}62

就行业规范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角度看,清代工商碑文可反映出行业自治与行业守法的兼容并重,甚或以国家和地方法规效力优先、行业规范作为补充的特色。乾隆三十五年(1770)北京河东烟行所立碑记规定:“前有行规,人多侵犯。今郭局同立官秤一杆,准斤拾陆两。凡五路烟包进京,皆按斤数交纳税银,每百斤过税银肆钱陆分。□□轻重,各循规格,不可额外多加斤两。苟不确遵,即系犯法,官罚银不算。会馆公议,每罚银壹钱,法不容私。恐众不听,勒碑□□□示久远,永志不朽。”{4}49这一碑文便体现出国家度量衡标准、纳税标准与行业自律规范和处罚措施兼容互补的工商行业规范的特色。

不少碑文也能体现出行业从业者对有关赋税、度量衡、市廛等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的熟悉和认可。光绪三十年(1904)《典业公所公议章程十则碑》规定:“宪颁通行定章,收当货件,按月二分起息。连闰16月,宽限两月,以18月为满,各同业务皆遵守。如有私自改章,查出公同议罚。”“收当物件,照部例原系值十当五,省颁新章金银七八成收当。沪市向来金银首饰早经值十当八,与新章已无不合。即衣件亦照售价值十当八居多。此原因质押林立,此弃彼取,不得已而至此。然当价过昂,实属血资有碍。嗣后同业收当,总以值十当八为率。其有自愿贱当者,不在此例。”此碑文中提到宪颁通行定章、部例、省颁新章的规定在行业领域中的优先法律效力。涉及中外交涉,行规碑同样会强调遵守租界章程和相关成案:“租界以外各典,专守本榜章程;租界以内各典,兼守工部局租界章程。查工部局定章,凡专为洋人所用对象,不得收当。有违章程,事觉到官,除所用讼费同业概不与闻外,从严议罚,以充公所经费。再:钟表等物,虽非专为洋人所用,但租界各典,前已有案,概不收当。嗣后仍宜凛遵。”{4}89-90

工商行业规范除程序、内容强调合法守法之外,其自身具备的罚则也是行业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行业规范中的罚则具有公开性和差异性的特色。公开性是指处罚行为和标准事先公开,同业人员如有违反行规行为,由董事或会首召集会议按行规议罚。具体处罚方式多种多样,但大多是经济处罚。以罚款为例,数额不一,从“罚钱二吊”到“罚银千两人公”不等。也有罚办酒席、罚请唱戏等,乃至体罚者。碑文中所见处罚方式,多是几种并用。当然在行业组织中,最严重的处罚是开除行籍等。北京《正乙祠公议条规》即规定:“吾行智能技艺,非朝夕之工。自幼离乡背井,并来京贸易。各宜存恤体面,以保身家。诚恐不肖之徒,非义图利,不循本分营谋,身干法纪,辱及同行。此等甚为可恶。吾辈务要留心查访,察出真迹。会同本行,鸣鼓立逐。切勿容隐,以坏行中颜面也。”{4}36北京猪行在道光年间议定的行规是:“自议之后,如有半途废弛,不遵公议者,公中不准其生理。”{4}34

就行业规范的效力或权威性而言,清代会馆碑刻也反映出工商业者从精神信仰共同体向世俗利益共同体转变的发展趋势。

在清代前中期,行业规范更多是借助行业神的护持效力。清代工商会馆建立最主要的目的是酬神议事,也即通过会馆,众同乡同业者汇集在一起,祀神、议事、叙乡情,以增进同乡同业者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北京正乙祠为浙江绍兴籍银号商人集资修建的会馆,因供奉正一元帅(也称“正乙”,即财神、赵公元帅)而得名。同治四年(1865)所立《重修正乙祠碑记》记述正乙祠“始于康熙六年,浙人懋迁于京都者创祀之,以奉神明,立商约,联乡谊,助游燕也”。{2}11-12奉神明是联乡谊的一种重要措施,甚至是许多工商会馆设立的首要目标;而立商约,更是奉神明、联乡谊的必要保证。康熙六十年(1721)《正乙祠公议条规》规定:“公建斯祠,乃吾敬神之地,非庄园宴会之所也。……妇女不得在堂上起坐饮宴,恐慢神读圣也。”{4}36而北京猪行在道光年间议定的人行规则是要献戏娱神娱众:“新开猪店者,在财神圣前献戏一天,设筵请客,同行之人方许上市生理。”{4}34在行业规范的罚则中,罚戏也是一种娱神娱众的方法,甚至还有在神前跪叩等的处罚。北京《靛行规约》即载明:“如犯罚约者,在行馆神前跪叩,高香一封,罚钱90千文,以备办酒席三桌公用;罚戏1天,请开行大家在戏园恭候。罚香银25两,存行馆以备祀神、修理行馆使用。”{4}19北京《颜料行重立行规碑》也借助神灵的名义而以警告同行:“吹胞装油,亦必谨循行规。倘任意少价,巧弄机售,一经查知,合行定然议罚不恕,诸神鉴察。”{4}28

在清中后期尤其是光绪朝,在行业规范中神灵力量淡化的同时,是世俗力量尤其是官府力量的凸显,公商会馆公产的保全,以及行业规范的效力,甚至行业纠纷的裁决,更需借助现实中的权威。而最易于将工商会馆与官府连在一起,也是将行业举措转化为被官方认可的社会举措的方式,便是行业救助的善举,这也是善举碑在晚清时迅猛增加的重要原因。不少工商会馆便借兴办善举的名义保护行业公产,防患于未然。如光绪九年(1883)《吴长元三县示禁保护重设面业公所碑》是专门为保障会馆建筑施工的正常进行而刻立;光绪十年(1884)《上海县为洋货公所振华堂议立规条告示碑》是防止有人侵占挪用会馆,防止会馆用具外借流失而刻立。行业约束加上官府的后盾,是工商业者为保护同业公产所能设想的最有效的办法,故标明“奉宪示禁”及“同业公立”双重名义的工商碑刻比比皆是。

苏州碑刻博物馆存有三块内容相似的碑刻,均是官府为保护苏州玉器业祀产—周宣灵王庙而刻立的示禁碑。嘉庆十三年(1808)的《吴县示禁保护玉器业祀产碑》刻载“徐承德等承买雷春熙房屋,听凭归人周宣灵王庙”的祀产增扩情事,并载明了官府宣布予以保护、禁止侵占和损坏的禁令。15年之后,官府又再为同一事情而接连颁刻两碑。道光三年(1823)《吴县为周宣灵王庙产印契立案保护碑》载明全市同业捐资“银160两,置得戈牧云绝卖北正二图周王庙弄内朝西门面出入,计上下楼房六间三披,书立;绝契,业已循例投税”,亦即宣明或确认庙产再次增加之事,并规定“如有不肖之徒,将房私行盗卖盗押及侵蚀租息情弊,许该司事指名禀县,以凭提究”,即防止庙产被不法之徒侵蚀。同年11月又颁刻同名碑,再次刻载扩增房产的事宜,同样宣称为防“不肖之徒将房私行盗卖、盗押”故刻立碑文。{5}531-535

清代会馆碑中所反映的行业内部解决纠纷的规范或模式,对于了解工商行业规范的特色也有俾益。行规多规定,同业之间发生纠纷一般先在行业内集体协商,凭公断决;不服者可呈控官府。康熙六十年(1721)北京《正乙祠公议条规碑》载:“行中有事,必须告请当年会首。若事关重大,实系不公不法,值年会首出知单,传请通行到馆公评。勿得以强欺弱,恃富凌贫。务要公道,使两边输服。倘有挟私党恶、假公左袒,其偏袒之人,罚戏敬神。”{4}35-36

值得注意的是,在清末的工商碑文中,涉及帮派之争的讼案明显增多。光绪十六年(1890)《上海县为旧花业公议章程谕示碑》记载了商人蔡长发等与商号黄懋记等互控争管清芬堂旧花公所之案。几经争控,上海县最后裁断:“蔡长发等11家旧花是其专业,黄懋记等7家旧花是其兼业。清芬堂向为旧花公所,……裴前县原断清芬堂应归专业旧花者经管,最为平允。自应断令将清芬堂仍照向章,归专业旧花者经营。”{4}70-71这一碑刻反映了不同行会(帮)之间纠纷的解决模式,即在协商不成后向官府诉告;官府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或直接作出裁决后正式刻碑公布。光绪三十四年(1908)《上海县为京帮珠玉业借用苏帮公所贸易告示碑》记载的上海玉器业中南京帮与苏州帮之争纷解决,也体现了这种不同行会之间纠纷解决的基本模式。

应该说,清末手工业、工商业者之间纷争的增多是近代中国工商业发展速度加快、行业之间竞争加剧的反映。虽然前文所述的行业自律、同业互助等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一些社会矛盾和行业纷争,然而随着清末西方资本的涌入,工商业竞争的加剧,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及工商业者参与社会生活程度的提高,传统行业规范的局限性也很快表现出来。清末光绪、宣统年间工商行规碑大量增加,有相当一部分是修订旧规、更定程章,以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此时的碑文中也常可看到通商情、益商智、讲商战、立商会等紧步时代潮流的文字,如光绪三十二年(1906)《重建沪南钱业公所碑》载:“公所之设,所以浚商智、联商情也。”{4}86与清前中期工商会馆设立时标榜的祀神灵、立商约、联乡谊的目标,已有较大的不同。在清末“振兴工商”新政推动下,各种地区性和全国性商会组织纷纷建立,各地工商会馆多以团体会员的名义加入地区商会,如北京靴鞋行财神会在“光绪三十一年,会中公议,禀请前清商部郎中,分派行中,择出正副董事八家……有商部凭单为据。随于11月初十日,即人商务总会矣。”{2}164-166

清末商会的出现,使清代传统工商业会馆的组织体制及其功能,均发生重要改变。虽然此后工商行业规范还在延续,但工商业会馆对工商行业规范的创制使命,已经因为新兴商会组织的出现,而宣告结束。

注释:

[1]笔者目前所收集到的明代法律碑刻约350份,其中工商碑刻不足20份,比例不到十分之一;在清代的约2400份法律碑刻中,工商碑刻为540余份,已占22.5%。在清代工商碑刻中,仅涉及工商会馆和行业规则的碑文有245份,本文主要以这部分碑文为论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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