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因原告天地公司欠王某债务,依照公证债权文书,法院立案受理王某申请执行天地公司公证债权案。执行期间,法院委托价格事务所对天地公司所有的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此后价格事务所作出价值鉴定结论书,明确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房产价值。后法院委托拍卖行对该价值鉴定结论书项下的部分房地产进行拍卖,天虹公司以最高价竞买成交。法院继而作出民事裁定书除明确执行中已采取的上述评估、拍卖程序外,亦裁定将天公司所有的房地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属买受人天虹公司所有。现天地公司认为作出鉴定结论的价格事务所及工作人员均不具务相应鉴定资质,故起诉价格事务所要求确认鉴定结论书无效。
诉讼过程中被告价格事务所辩称,被告具有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认证的资质。价值鉴定结论书是接受法院委托后作出的,法院已将其在民事裁定书中引用,故原告无权请求确认无效。
分析:
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原告有无诉权的问题,原告是否有权起诉,笔者以为需以民诉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零八条并结合其他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本案原告提起本案无诉讼法的依据,理应驳回。其理由为:
1、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代表国家履行司法职责, 属于司法行为,而本案中价格事务所出具价值鉴定结论书是受法院委托,以其专业知识为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确定执行标的物的价值提供参考依据,从而协助法院顺利完成执行工作,其行为构成法院司法行为的组成部分,只应对委托人即法院负责,并且价值鉴定结论书能否被采纳应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天地公司作为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是法院司法行为调整的相对方,两者不是平等主体,其与价格事务所之间也不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2、如法院根据价格事务所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所进行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作出的裁判有误,天地公司应按照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执行救济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寻求司法救济。
综上笔者认为,原告起诉价格事务所要求确认价值鉴定结论书无效,实际是欲将国家的司法行为纳入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也不符合民诉法的规定,故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作者简介】
孙青,单位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法院民二庭。
相关文章:
试论公诉人的不起诉裁量权04-26
日本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股东代表诉讼04-26
简论治安辅助人员刑事犯罪调查分析04-26
触电损害赔偿责任性质研究04-26
简论劳动执法领域渎职犯罪研究04-26
论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价值分析04-26
论“技术侦查措施”之辨析04-26
简论逮捕措施之适用04-26
简论并入租约提单的仲裁条款04-26
试析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