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 法家“法治” 专制 现代法治 民主制度化
【论文摘要】 法家“法治”主张用“严刑酷罚”来统治社会,现代法治与其有着本质的区别,具有特定的全新的内涵。法家“法治”是维护封建统治阶级专制统治的工具,其目的在于维护权力,现代法治与民主紧密相联,目的在于保障权利,在罪与刑,法与德方面二者也有重要的区别。
法家是产生于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发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阶段从战国初期至战国中期,这一时期的法家可称为前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慎到、申不害、商鞅等,第二阶段是战国末期,这一时期的法家可称为后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韩非和李斯等。在学术上,前期法家代表人物各自主张的重心不同,分为“重势”派(如慎到)、“重术”派(如申不害)、“变法”派(如商鞅)等。后期法家则以韩非为代表,将法、术、势三者结合起来,集法家思想之大成,对后世影响较大。
法家是我国古代先秦诸子中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个学派。法家主张“法治”,反对礼治,与儒家学派是根本对立的。现代法治有着特定的内涵,与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有本质的区别。本文就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和现代法治进行比较,以便批判继承我国古代法家的有益的法律文化和思想,从而深化对现代法治及其“依法治国”战略的认识。
一、法家“法治”与专制相联,现代法治与民主相联
何为法治?简单的说就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就是社会的各个领域的活动都有法可依,并且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如果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现代意义的法治是如何产生的?它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地主阶级、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的斗争中产生的,其目的在于巩固革命斗争的胜利成果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都纷纷通过制定宪法和各种法律来限制王权,保障公民权,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把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把社会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都通过法律规定加以明确。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实行三权分离和相互制衡,以天赋人权为基础,宣称“主权在民”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作为1791年法国宪法序言的《人权宣言》明确规定:“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既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实行保护和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美国宪法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依靠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和“法治原则”是当今世界各国都普遍确认的宪法原则,这四大基本原则是现代民主宪政体制的基本支柱。可见,现代法治是与民主紧密相联的。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社会主义的民主和资本主义的民主是有本质的区别的。法家的“法治”理论对于社会发展进步所起到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法家的主要成就在于在我国政治思想中强化了法的概念,并宣扬了贵族平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如“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思想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此外,法家的“法治”思想,采取“世异而事异”的变法态度,这对推动社会的进步也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法家的“法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法家的“法治”本质是人治和专制,皇帝言出法随,言出法废,皇帝就是法,就是王法。法家的“法治”是以君主专制独裁为主的中央集权,法律的权柄完全操持在君主手中,是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与手段;法家的“法治”是以惩罚为核心,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皇权和统治人民。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法家“法治”重刑轻罪,现代法治罪刑均衡
法家学派是我国古代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家,它主张轻罪重刑,主张用“严刑酷罚”来治理国家,这是法家“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法家认为重刑的作用主要不在于刑罚的对象,而在于由此产生的社会影响,也就是重刑所产生的威慑作用,商鞅说“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则无刑也。”“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主张对轻微的犯罪行为,处以严厉的刑罚,如窥视宫殿者要受膑刑,路上拾遗的要遭断足,甚至对往路上倒灰这样的小过,都要处以脸上刺字的刑罚,对其它犯罪的处罚的残酷就可想而知了,认为只有重刑才能止奸、除暴、平乱。而当代世界各国刑法都普遍规定了罪刑均衡原则。强调罪和刑的相适应,就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就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刑均衡原则是人类法治文明进步的反映,也是现代法治的公平、公正、正义的价值体现。现代的法治不仅强调罪刑均衡,而且轻刑化成为当代刑法的发展潮流,轻刑化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非犯罪化,就是对一些社会危害不大的行为不再规定为犯罪;二是轻刑罚化,就是降低一些犯罪的法定刑幅度,使整个刑事制裁体系缓和化。
三、法家“法治”维护权力,现代法治保障权利
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去甚远。法家的“法治”主要是封建帝王以法(刑)治民、防民的统治术,没有任何民主成分,也没有什么权利可言。法家的“法治”虽然强调以法来管束削弱贵族势力,但根本目的在于将权力集中在君王手中,法律保障君主的专制权力。商鞅说过:“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商君书·开塞》)意思是说:天下大治是给予民众最大的好处,要达到天下大治,确立君主的权威最为重要,而确立君主的权威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发挥法律的作用,严刑去奸。
《管子·重令》也说过相类似的话:“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故安国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认为重视法律、巩固君主权威和国家安定三者的关系密不可分。韩非更进一步指出君主要依靠法律“独制四海之内”,特别是以法律控制臣下:“人主使人臣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专制。”(《韩非子·明法》)以法律来控制臣下,君主专制而臣下不得专制。法律之上的仍是君主、皇帝的权力,所谓“出口即法,下笔乃律”,君王可以超越法律之上,凌驾于法律之外,这样的法实质是权大于法的王法,是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而非人民权利的保障,因而它谈不上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现代法治要限制、规范政府权力,保障、发展公民权利。权力是从哪里来的?是由权利产生的,权力要为权利服务受权利制约。权力和权利是法治运转的两个轴心。历史经验表明,法治建设愈发展,权力愈受到规范和约束,权利愈得到保障和发展。规范权力、发展权利是宪法的基本精神,也是现代法治建设的最基本的原则,应当作为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和着力点。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实现法治化只能选择“政府推进型”的发展方式。政府要发挥积极的作用是毋庸质疑的。但是,必须看到,以往我们在各种依法治理活动中一直比较重视政府的管理,强调运用权力管理他人,而对权力的运行则疏于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同时,对公民和法人的义务规定较多,对其权利重视不够。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摆在突出的位置,把保障和发展权利作为自己的根本使命。必须深化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认识,坚决摈弃那种以法“治民”、“防民”的传统法治观念,牢固树立权力要受到规范和约束、权利要得到保障和发展的现代法治观念。江泽民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着重提出并多方面阐述了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丰富和发展了唯物史观,开辟了马克思主义的全面发展学说的新境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应该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的价值目标,在法治建设方面,就是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发展和保障人们的各种权利和自由,使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达到统一。
四、法家“法治”把法律看作是唯一有效的治国工具,而现代法治则具有特定的内涵
法家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成文规范,它包括赏与罚两种手段,法家所谓的“法治”实际上是封建地主阶级统治和压迫广大劳动人民的工具,统治阶级实行严刑酷法,目的就是要“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对劳动人民实行统治,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法家的“法治”是以“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为基础的,在法家看来趋利避害是古往今来人人固有的本性,所以治理国家不能靠道德说教,只能靠法治。法家认为要实行法治就必须实行赏和罚的两手,认为行赏施法是贯彻法令唯一有效的手段。可见,法家的法治是统治阶级手中用来治民的工具,是领导人手中挥舞的大棒。
现代意义的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它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指的是法律之治,是以法律为依椐的“治”,具体说来是立法的民主化,执法的公正严格,不允许有任何党派、组织和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有法外特权。现代法治的基础是“主权在民”和“人民主权”,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和反映,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保障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的最基本的价值观念。
五、法家“法治”反对德治,而德治是现代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法家的“法治”,主张“以法为本”。主张“不务德而务法”,认为只能“以力服人”,法律是“禁暴”、“止乱”的工具,法律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统治方法,“禁暴止乱”不能依靠德行来感化,而只能使用暴力。“法治”学说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法治”学说是建立在法家的人性论和发展进化的历史观的基础上的。法家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或“就利避害”的,并且认为人的恶性是不可改变的,道德教化是无济于事的,统治者只有善于利用这种人性,以法令规定才有效。针对儒家“亲亲”、“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制,他们提出人人“皆挟自为心”,认为人的自私自利的本性是不可能“化性起伪”的,即使亲子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这样只有以力制力,以严刑重罚治国御民,才能建立“六亲相保,终无寇贼”的社会秩序。韩非子认为,“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韩非子·显学》)他认为,只有实行严刑峻法才能止奸,才能防止违法犯罪。法家的“法治”是针对儒家的“德治”而提出的一种治国思想,法家的“法治”重法轻德,主张用严刑酷法来治国,他们轻视德的作用甚至是反对德治的。
现代法治主张依法治国,但它并不轻视道德的作用,认为德治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现代法治重视法律的作用也重视道德的作用,认为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人们的行为的不同的社会规范,它们分别在不同的社会领域起作用,不可相互替代。所以现代法治并不排斥和反对德治,主张法、德结合的法德兼治,现代法治主张要树立法律的权威特别是宪法的最高权威,法律受到人们的普遍尊崇,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权,现代法治认为儒家重视“德治”,法家重视“法治”,各有其合理的积极因素,可供我们借鉴;但儒家的轻法思想和法家的轻德思想,则是应该批判舍弃的。我们应该走出传统,不能拘泥于历史上的“德治”、“法治”之争,而应赋予法律与道德以新的时代意义,坚持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协调发展。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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