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证据调查的实践表明,思维方式不仅影响着调查人员对案件相关信息的分析、整理、加工处理,对相关证据的认知程度和选取过程,有时甚至对整个证据调查活动的成败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证据调查思维方式,是指调查主体在办案过程中,对案件中各种证据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思维活动的模式。按照思维对象的清晰与否,可将其分为精确思维与模糊思维。就模糊思维在证据调查中的运用进行讨论。
关键词:证据调查;思维;模糊思维
1 模糊思维在证据调查中的运用根据
1.1 证据调查的对象具有模糊性
调查对象的模糊性是指调查的对象是相对的,即调查人员所需要进行调查的案件不可能也不必是全部案件。同时,证据本身的固有属性是模糊的。在证据调查中,调查人员通过各种调查行为所获取的证据有的能够准确地反映客观事实,有的则是片面的反映客观事实,有的是歪曲反映客观事实。案件发生以后,调查人员要从一系列看似无关的信息和事物中找到与还原案件真实的蛛丝马迹来,就需要运用各种思维方式展开搜索以找到有价值的证据。此时,各种外在的和内在的信息还没有建立起有机的联系,案件的突破口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调查活动加以定位,调查对象只是客观存在于某个相对时空范围之中,并不能通过精确测量或物质分析、比对得到精确性的结论,加上证据本身的多样性、隐蔽性和不确定性,很显然当不具备运用精确思维的条件时,模糊思维显得尤其重要。
1.2 证据调查的范围、方向具有模糊性
证据调查贯穿于案件侦查的始终,只有案件侦破,证据体系才能建立起来,否则关于案件的时、空、人、事、物及其关系是模糊的。比如,侦查破案的过程离不开侦查假说,所谓侦查假说就是根据案件基本情况,运用以往的经验和一般性知识,对案件所要查明的问题做出推测和分析判断。许多案件特别是一些复杂案件的侦破都是由模糊的侦查假说开始逐步走向精确性的案件事实,进而查破全案。
1.3 证据调查的结果具有模糊性
调查结果的模糊性是指调查活动不可能也不必查明业已立案或受理的具体个案的全部事实。在个案的调查中,调查人员查明的案件事实或要素只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通常是由证明责任所限定的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而不可能完全揭示案情。因此,只要调查人员擦化名了案件主要事实,获取了相应证据,就应当认为调查活动获得了成功。
案件发生以后,调查工作随之开展。这就自然而然提出一个问题:案件是否一定能查清?或者说证据调查是否能够做到百分之百?我国学者曲玉斌认为:“从总体上说,由于客观上存在着对犯罪活动有利的方面,尽管‘事物是可以认知的’,但现实中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还有各种局限,我们工作还有某些失误,客观与主观叠加起来,就会出现‘无头案’,这就是侦查工作的现实。”这些学者认为证据调查只能是相对的。
1.4 相对性原理是证据调查的基本原理之一
基于以上论述,不难发现在司法实践中证据调查的相对性总是客观存在着,这种客观性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证据调查的相对性原理的核心内容是指,证据调查不可能也不必完全查明全部案件事实的证据,调查中介所得来的案件事实与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不可能也不必完全吻合。
相对性原理是证据调查的认识论基础。确认这一原理将有利于我们加深对调查活动中相对性现象的认识,冷静分析调查活动中各种有利和不利的主客观条件和因素,实事求是地设计调查的手段、方法和程序。它对于证据调查工作的具体指导作用是多方面的。
2 模糊思维在证据调查中的运用
2.1 模糊思维的内在表现——模糊心证
整个证据调查过程可以看成是信息的接受和分析、证据的搜集和处理、模糊心证分析和论证、事实推理的输出和表达等一系列流程构成的系统工程,是调查人员作为主体基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人、事、物提供的材料在一定范围内的对证据及案件事实的认识活动,这种认识活动的有效性、合理性、可行性并非单纯来自明晰确定的认识方式和按部就班的程序过程。相反,各种模糊思维形成的心证在证据调查过程中的介入使调查活动具有解决事实问题的普遍、完善而高效的特点,它不仅加速了证明信息的流转与传递,而且通过模糊语言的表达赋予了事实生动的确认。
心证演变模式需要经历三个阶段。在证据初审初始,调查人员多以感知的表象为依据,对证据材料做出感性经验的直接概括,其中的抽象性和深度都较弱,因而具有明显的直观模糊性特征。这一阶段属于混沌心证阶段。第二阶段是通过对证据材料的进一步的调查分析,扬弃思维中相当程度的直观模糊性,获得较严密的逻辑论证,从而形成相对稳定的认定,可称为确定心证阶段。模糊心证阶段是最高阶段,它是从宏观上把上一阶段形成的局部确定的部分进行分级、分档和分区使同组内、同档内和同区内的差异通过模糊化处理予以简略,简略这些中介环节,使证据能够帮助调查人员确立起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了一个确信的结论。
模糊心证的突出特征在于模糊体验的综合评判和整体性把握,调查人员把有关证明的不连贯部分加以综合归纳,从整体上驾驭、把握、领悟错综复杂的证据集合,融会贯通各种证据,使之触类旁通的形成强大的证明力,即具有证明的整体理解功能。
2.2 模糊思维的外在行为表现——模糊选择
一般说来,调查人员展开调查往往是从现场实地勘验、现场访问开始。通过现场勘察可能会发现许多痕迹物品,如脚印、指纹、毛发等,从理论上讲,通过提取这些痕迹物品并由公安机关加以鉴定,可以认定其种类、特征,分析其来源、分布与持有等等,然后结合案情对其进行进一步调查研究,进而找到案件的突破口。但是事实上,并非所有的痕迹物品都对调查人员有价值,都能称为发现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这就需要调查人员加以选择,从细致处入手,绝不放过任何一处可能留下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此外,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通过伪装等手段来转移和干扰侦查人员的视线,需要调查人员对各种痕迹物品进行思维判断,分析其合理性,必要时可结合鉴定技术甄别其真伪。即通过模糊选择的达成最后实现证据调查结果的相对精确。
2.3 模糊思维的言语表现——模糊语言
模糊性是自然语言的一种属性,它跟语言的精确性一起并存于人类所有语言中。语言的模糊性反映了思维的模糊性,模糊性是人类思维的共同特点。正是因为人类有共同的思维基础,所以,操不同语言的人才有可能通过翻译达到互相理解的目的。模糊语言是指由模糊词或模糊词组组成的,所表达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具有不确定性,且隐含多种判断的语言。侦查讯问中运用模糊语言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侦查讯问中涉及到国家安全或某些部门的机密情报的,应当使用模糊语言。
(2 )侦查讯问中涉及到公民隐私权或其他不宜描述过于清晰的内容时,应使用模糊语言。
(3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涉及到的时间、地点无法或无须用精确语言来表述时,可使用模糊语言。
(4 )当侦查人员想要表达某种感情或态度时,可适当使用模糊语言。
侦查讯问的实践表明,在讯问中处于某种讯问策略的表现需要,有时不能把话说得太死,而留下必要的回旋余地,故意利用语言的模糊性和犯罪嫌疑人理解的灵活性,对犯罪嫌疑人心理加以有效控制和影响,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我暴露,形成作茧自缚的局面,从而实现讯问的战略目标。
参考文献
〔1 〕何家弘。证据调查〔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2 〕冯国瑞。模糊思维略论〔J 〕。北京: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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