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接受人民群众的检阅,必将引发无数民众的围观、议论和挑剔。这就意味着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 泄露和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裁判文书瑕疵等诟病将公之于众,使法官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明确指出,从2014年1月1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调解结案等四种情况外,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全面公布。裁判文书上网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公开改革中步伐较大、较受公众瞩目的改革举措之一,该举措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强化司法监督和防止审判权滥用,使司法公正以公众看得见、摸得着、感觉得到的方式得以实现。
然而,裁判文书上网又是一把“双刃剑”,因裁判文书上网带来的负面影响将成为人民法官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网络时代,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工作被置于摄像头、显微镜之下,一起纠纷、一桩案件、一份判决、一项执行都可能以始料不及的新闻点引起网民的关注和热议,都可能引起公众的口诛笔伐。在笔者看来,裁判文书上网后,法官将面临“同案不同判”的负面舆情对法官的影响、裁判文书公开不当可能泄露和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裁判文书瑕疵被公众无限放大的三大考验。
“同案不同判”的负面舆情对法官的影响。裁判的过程是法官主观认识并适用法律的过程。然而,只要有“运用”存在,“认识分歧”就必然如影随形。特别是在现行一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条文简单、涵盖性不强的情况下,对于案情相差不大、甚至相同的案件,由于法官理解、适用法律的偏差,就可能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因为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会受法官的个人经历、价值取向、思维方式、认识角度等因素的影响。当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或没有法律规定时,甚至在法律原则和法定幅度范围内,对同一案件不同的法官依据各自内心认为公正的尺度作出的裁判可能并不完全一致。如对同一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官判赔5000元,二审法官可能认为应判赔7000元;又如,对主次责任的划分,一审法官认为负主要责任一方应承担60%的责任,而二审法官可能认为应承担80%的责任;再如,在法定量刑范围内,一审法官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3个月,而二审法官可能认为应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正如德国哲学解释学家伽达默尔所言,“只要人在理解,那么总是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在追求公平正义的长河中,“同案不同判”一直以来被老百姓痛骂,因其往往意味着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从心理学的角度讲,比较是人的本能,当事人通过找到与自己的情况相同或相似案件进行对比,当发现自己遭到“不公待遇”时,就会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就可能迁怒于法官或往法官身上泼脏水,有的甚至会对法官或其亲属实施威胁、报复行为。
裁判文书公开不当可能泄露和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公开审判的案件也并不必然意味着当事人的隐私会被公开,因为在绝大多数公开审理的案件中,除了近亲属以外,实际上并不会有群众来旁听。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却不一样,它是对任何人都公开。并且,个人隐私通常交织于案情中,有的裁判文书还涉及当事人的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家庭矛盾、人际关系等隐私信息,特别是在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医疗损害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往往涉及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较多,这类裁判文书公开时仅仅屏蔽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并不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甚至还可能引发新的矛盾。这种潜在的威胁显然是法庭的公开审理所没有的。尤其是在个人信息、个人隐私遭到不当收集、恶意使用乃至扰乱个人生活安宁的隐患日益凸显的网络时代,有人可能会采取“人肉搜索”的过激方式干扰和破坏当事人的正常生活,甚至干些违法乱纪的勾当。所以,法官在公开裁判文书的过程中,若不遵循审慎公开的原则,准确把握公开的范围和限度,权衡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就可能会对当事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导致“引火烧身”。
裁判文书瑕疵被公众无限放大对法官的影响。裁判文书是法官办案能力、法律素养、语言文字功底的综合体现。民众对于法律正义的感受不仅在于书本上的法条,更重要的是他们手中的裁判文书。制作裁判文书,对法官知识层面的要求很高,不仅要以通俗易懂、精练恰当、富有逻辑和感染力的语言文字准确表达,还要求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否则,就很难令人信服。有瑕疵的裁判文书不仅无助于社会关系的恢复,反而会激化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和法官之间的矛盾,导致案结、事不了、人不和,同时还使法官和法院的司法形象受损。裁判文书事实认定不明确、逻辑论证不严谨、理法相悖等诟病,裁判文书中出现的错字、漏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词句,或者裁判理由差强人意、强词夺理,经网络放大,很容易引起媒体炒作,法官稍不留神就会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
要减少或消除裁判文书上网后的负面效应,除每份裁判文书都是精品外,还应建立完善的裁判文书上网操作程序和相应的工作机制,对上网的裁判文书严格审查,确保上网裁判文书经得起社会的检验,这样才能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的初衷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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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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