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无信不立”,诚信对于立人、兴业、治家、固邦的重要性毋庸赘言。诚信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当今已经陷入“诚信危机”也是不争的事实。我国经济社会在向市场经济制度转轨中,计划经济时代的道德观念因缺乏信仰的支撑往往得不到激励,信用市场中失信者驱逐守信者,类同于“劣币驱逐良币”的格雷欣法则,致使失信者得利,守信者遭殃。诚信缺失之危机严重妨碍社会的健康发展、经济的良性运行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重要职责,如何履行好社会诚信建设的司法担当,是一个必须科学解答的重要命题。人民法院必须将推进社会诚信建设作为履行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工作内容,立足审判职能,从促进诚信诉讼、社会征信、诚信文化、司法公信等建设入手,着力构建人民法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工作体系。
一、强化司法规制,在能动干预中促进诚信诉讼
司法干预是社会调控中不可缺少的机制。近年来,一些当事人伪造合同、虚假陈述、隐瞒真相,一些证人作伪证,少数律师诚信缺失、违规执业,教唆当事人欺诈等,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违背诚信诉讼义务。而诚实信用原则是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融合为一体,因而同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获得更大的弹性,法官因而享有较大的公平裁量权,能够排除当事人意志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此,人民法院要将诉讼诚信建设作为强化审判职能的重要内容,加大能动干预力度,强化司法惩治,坚决制裁失信行为,维护诚信行为,着力规范诉讼参与人的诚信行为,构筑起抵御失信行为的司法防线,切实捍卫社会诚信的底线。
(一)在立案审查环节,防范虚假民事诉讼
虚假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为获得非法利益或规避法律规定的义务,虚构或串通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以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利用法院的裁判权和执行权实现非法目的的诉讼行为。 在立案阶段,要建立诉讼诚信告知、诚信承诺制度,提示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如果违反这一原则将有可能承担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不利后果。在立案审查时,严把案件受理关口,对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要着重审查原告身份是否真实、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人身或财产关系,以及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符合常理等内容,严格筛查虚假诉讼。
(二)在审判环节,坚持“失信受惩,守信受益”的办案导向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预防犯罪的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诈骗、盗窃、偷税漏税、贪污等犯罪,惩处破坏社会诚信的犯罪行为。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审判着眼促进社会民众诚信,妥善处理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损害赔偿等涉及社会诚信的民事纠纷案件,注重通过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泛道德”的原则性要求来使审判结果维持在公正的水平线上。探索裁判说理式调解,坚持把调解建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切实维护诚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事活动,需要的是商事主体交易的自由和稳定,需要的是诚实信用,而追求利润的局限性必然会导致诚信一定程度的缺失,商事审判的目的就是通过审判活动解决商事主体间的纠纷,同时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修补缺失的诚信机制。商事审判要着眼促进商务诚信,鼓励诚信交易,制裁商业欺诈、恣意毁约等失信行为,强化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的责任。行政审判要着眼促进政务诚信,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工作机制,支持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三)在强制执行环节,突出反规避执行
“执行难”折射出社会诚信缺失,诚信缺失不仅表现在市场主体在市场行为中不诚实履约的行为泛滥,而且在强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刻意规避法律、逃避法院执行的现象突出。老实人吃亏、失信“老赖”占便宜这一不正常现象,带来的是社会生活不讲诚实信用的恶性循环。 事实上,正是因为被执行人诚信意识和法律观念的淡薄,不诚信履行民事义务,才最终导致了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执行难的问题也根源于此。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其实也是对失信行为进行强制矫正的过程。在强制执行环节,要突出反规避执行,充分运用集中谈话、集中查询、集中拘留、曝光执行等措施,探索对被执行人信息实行开放查询等机制,形成综合威慑力,使其逃避执行、躲避执行的行为面临强大的社会压力,从而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在利用协助执行网络和执行联动机制加强财产查控的同时,着力把握“可供执行财产”的标准和范围,积极创造适法条件,强化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实际控制和强制处分力度,并通过限制工商登记、限制投资、限制贷款、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办法,全面挤压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对不讲信用、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实施处罚和制裁,维护法律尊严,促进诚信建设。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强化司法联动,在整合资源中共建社会征信体系
我国目前存在诸多部门征信系统,诸如金融、工商、税务、公安、司法及其他社会征信系统等,但各系统的征信信息缺乏统一的平台实现有效对接,并且各地又存在不同的区域征信系统,在跨区域的信息资源共享上存在障碍。统一的征信系统平台的缺失,成为信息共享机制的最大瓶颈。对此,人民法院要立足自身职能,将助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坚持内外联动,搭建平台,推动建成信息完善、资源共享、制约有效的社会征信体系。
(一)注重内部构建,建立统一的司法征信体系
在建立诉讼信息信用平台方面,一些法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潍坊中级法院在司法中引入诚信评价机制,构建了一个能够全面收集、评定所有诉讼参与人诚信信息的管理系统——诉讼诚信体系。“两书、一库、一中心”,分别是指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诉讼诚信信息库、诉讼诚信调度中心,它们构成了集诚信提示引导、信息收集管理、失信等级评定为一体的诉讼诚信体系运转平台。 南通中级法院建立企业商事信用评价和披露制度,诉讼中发现企业严重失信可公开披露。 要将这些分散的做法集成化,法院系统和法院内部诉讼环节必须加强联动,关键是要搞好顶层设计,明确征信信息采集的标准、范围等,对立案、调解、审判、执行等过程中发现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人,包括拒不履行裁判义务、失信诉讼,民事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骗取贷款、恶意欺诈等明显失信行为,以及非法集资、违法放贷、制售伪劣商品等刑事处罚等信息,进行采集、审核和依法披露,在全国法院系统形成统一的司法征信体系。
(二)注重外部联动,助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认真贯彻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加强与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联动,依法妥善办理涉及征信信息提供、使用方面的纠纷案件。根据“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的相关规定,法院作为征信机构重要的信源单位,应注重司法征信与社会征信系统的有效对接,助力建成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三)注重资源共享,发挥社会征信体系作用
人民法院与征信机构实现信息共享,不仅有助于法院执行生效判决,维护司法权威,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征信系统建设。当前,查询个人和企业信息日渐成为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必要手段和必经程序,要加强与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征信机构的协调配合,开辟更加便捷、有效的查询通道,使征信系统真正成为法院执行的“利器”。通过完善信息查询、交换、披露、应用等工作机制,实现各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对接共享,在社会征信的阳光下让不诚信者无处遁形,真正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促使当事人诚信诉讼,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三、强化司法引导,在弘扬诚信文化中培育良好社会风尚
诚信文化是一种讲诚信的群体意识,是社会成员共同一致又彼此共鸣的内心态度、意志状况和思想境界,是社会公众在社会实践中心理定势的主导意识,集中体现了诚信价值准则。只有把诚信理念融入了文化之中,诚信才会真正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社会诚信建设离不开诚信文化的浸润、政务诚信的带动,更离不开司法审判的推动。人民法院要将弘扬诚信文化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导向,坚持公平正义与“诚信为先”的司法价值取向,着力培育良好社会风尚。
(一)加强法制宣传
加强法制宣传是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培养公民诚信意识,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保障和基础工作。要通过司法宣传,普及法律,弘扬正气,倡导诚信,教育和引导人们自觉遵守法律,以法律素养的提高来增强自身守法守信意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开展刑事案件公开宣判工作,加大对黑社会犯罪、黄赌毒犯罪、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等诚信缺失案件的公开宣判力度。建立诚信典型案例发布制度,编写和公开发布典型的民事、商事、刑事及反规避执行方面的案例,充分发挥审判的规范导向作用。注重发挥巡回审判的功能,在便民诉讼、以案说法中培育群众诚信意识。
(二)推进司法公开
强化立案、审判、执行公开,对重点案件和社会关注案件及时公布进展,实现公正司法与客观报道的双赢,对社会诚信建设起到良好示范作用。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在促进司法公开的同时,充分发挥裁判文书对社会的规范、引导和教育作用。开展法院公众开放日以及庭审直播活动,让社会公众直观感受法院文化和司法工作。邀请网友全程参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借助新媒体力量放大助推进诚信建设的社会效应。改进人民陪审制度,拓展群众参与司法的深度、广度。将司法公开与有效解决纠纷相结合,通过“看得见的公正、可感受的高效、能认同的权威”,不断增强纠纷解决的公正性。
(三)拓展服务空间
深入开展调研,认真分析社会诚信建设中出现的有违诚信行为的手段、特点、规律及成因,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寻求诚信建设的法律对策,不断完善诚信建设方面的监督机制,堵漏补缺,从而确保社会诚信体系的不断完善。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在诚信建设方面的不足,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单位诚信建设水平的提升。开展司法服务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等活动,通过诚信法律讲座、诚信经营提示等方式,提升民众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
四、强化司法公信,在法官诚信司法中引领社会诚信
司法公信是法治国家的脊梁。司法公信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包括司法体制、司法主题、司法过程、司法行为以及司法结果的认知、信任和认同的状况,尤其是司法主体所表现出来的信用状况。 法官队伍是确保法院公正司法的主体,法官诚信是司法公正的根基。对法官这一职业群体而言,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就是“严格执法、秉公办案”,这也是作为法官所应遵循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法国社会学创始人爱尔维希说过一句名言: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无论多么完善和公正的法律最终是要依赖法官这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来实现,因此没有任何行为比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法治社会更为有害。为此,必须将提升司法公信作为法院建设持之以恒的追求方向,以法官诚信司法为基石,通过法官诚信、司法公信引领社会诚信。
(一)坚定法律信仰
民众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对增强司法公信力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司法公信力得以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我国在法治转型过程中,尽管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是法律信仰的缺失已经成为影响法治发展的最大阻力与障碍。而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和法官,理所当然应该成为法律的天然信仰者和守护者。建设法治国家,法官的职责已经不仅是解决一个案件,调处人们之间发生的利益冲突,更重要的是通过执行法律,体现出一个国家和民族对法律的崇敬和信仰,通过法律的运用体现出对法律的忠诚和捍卫,培养出一种法律的精神和传统。 因此,必须把培育法律信仰作为法官职业精神的核心,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法院文化的本质特征应当是法的精神本质要求的凝结,法院文化建设应当注重法律文化的熏陶和法律精神的升华。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教育,引导广大法官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搭建法官论坛、道德讲堂等平台,升华对法律的理解和信仰,不断提升法官的修养境界。
(二)坚守法官良知
司法是一门公正与善良的艺术,法官的良知对实现公正司法至关重要。奥地利法学家埃里希说:“除了法官的人格之外,没有其他的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人们也常说:知识是司法裁判的基础,经验是司法过程的血液,良知是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线。就一个法官而言,他的专业能力固然重要,然而,他的良知则永远是最重要的。法官良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司法过程的结果,决定有无司法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少数法官存在的司法不廉、枉法裁判以及强迫调解、拖延裁决等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对社会公众而言,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远不止于特定的个案,它更是对公民法律信仰的摧残和对社会公平正义期待的打击。因此,必须从培育法官良知入手,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党风廉政等建设,深化法官良知教育,推进公正司法示范点、廉洁司法示范庭等创建活动,夯实法官诚信司法的思想基础,确保司法的公正廉洁。
(三)坚持规范司法
规范性是司法工作的本质属性和生命。在审判工作中,任何实体上的偏差、程度上的瑕疵,都会导致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只有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坚持公正、严格、文明司法,从实体和程序上全面体现公平正义,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尊重和信任,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也才能真正树立起来。要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执法尺度。要规范司法行为,审判中不仅要法律依据明确,更要重视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要改进司法作风,着力查找在司法行为、审判质量、办案效率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尤其要重点整改拖延立案、违法调解、程序失范等问题。要坚持群众工作路线,规范和改进涉诉群众工作的方法,注重法理与情理的兼容并蓄,不仅要实现个案公正,更要注重服判息诉,取得社会认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现代社会,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既需要道德的培养,更需要法治的保障。司法参与社会诚信建设,人民法院不仅责无旁贷,而且必须勇于担当。面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的现状,人民法院必须注重法治对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作用,着力探索和形成司法参与社会诚信建设的有效路径,通过司法的规制守护诚信,通过司法的联动共建诚信,通过司法的引导弘扬诚信,通过司法的垂范践行诚信,实现司法公信建设与社会诚信建设的互促并进。这不仅有益于社会诚信风尚的理性回归,而且有益于长期制约法院发展的执行难等困局的破解,必将进一步展现以诚信引航的“中国梦”和以公信托举的“法治梦”的美好前景。
注释
1、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第23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依法打击虚假民事诉讼 切实维护司法权威》,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9月30日第8版
2、陈东升:《执行难难在诚信制度缺失》,载《法制日报》2008年3月18日
3、闫继勇 邱金山 张 辉:《潍坊:念好诚信“紧箍咒”》,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6月12日第8版
4、丁国锋:《南通中院建立企业商事信用评价和披露制度》,载《法制日报》2011年3月30日第5版
5、宋建晓:《诚信文化:服务海西新发展的重要力量》,摘自2011年9月8 日“围绕海西促诚信”论坛http://www.cxfj.net/index/news.asp?id=1770,访问时间2013年4月3日
6、《江必新在河南法院执行局局长工作会议上强调:提升司法公信力,有效解决执行难》,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7月9日第1版
7、于慎鸿:《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分析》,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7月第4期第33卷
8、田成有:《坚守对法律的信仰》,载《法制日报》2011年9月7日第9版
9、董茂云 徐吉平:《法官良知对于司法过程的意义———兼论法官良知与现代宪政体制及理念的关系》,载《复旦学报》2003年第6期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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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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