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官是法治的灵魂、核心。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官司法良知缺失。法官的司法良知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根本、核心,是法官综合素质中的灵魂、核心,是法官办案质量的根本保障,是判断法官优劣的根本标准。强化法官司法良知是法官队伍建设的中心任务、核心任务,是遏制和消除司法腐败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 司法;司法良知;司法职业道德
0引言
法官是法的化身,法官是活在人世间的法神,这是民众对法官的最高期盼,也是“法治”先哲们对法官的最高要求。古希腊共和制时期法官强调“法治”追求公平正义和人类幸福,中国古代官员办案恪守“天理、国法、人情”宗旨。
1我国现代“法治”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
我国现代“法治”近百年历史进程证明: “法治”的具体实施在于法官,“法治”的关键在于法官。但是,我国法官的实际表现远不能尽如人意。“法治”过程的曲折性、波浪性发展状态归根结蒂是由法官的司法良知程度决定的。法官司法良知的程度,决定了当时法治的程度和水平。
自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新中国建立后,中国的法律制度基本确立为全新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以老解放区法律制度的经验为模式,以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度为借鉴,吸收和改造旧中国法律观念及法律人才,同时又以革命干部充实司法机关,逐渐建立起司法队伍,把中国共产党的大政方针政策,逐渐以国家政权机构的法律形式颁布于社会,全国的法律制度建立,司法活动展开,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轰轰烈烈开展。法官当时业务水平未必是很好的,法律制度也存在问题,但司法贯彻法律政策精神,法官在民众的心目中威信却很高。根源就在于当时法官的司法良知很好。
一九五七年以后,国家政治路线偏“左”,加之与苏联的政治意见分歧,“法制”的进程逐渐被破坏。直至“文化大革命”中 “砸烂公检法”、“冲破党委闹革命”,使国家“法治”彻底破坏,出现无法无天,甚至“武斗”的混乱局面。“法治”被破坏,广大干部受迫害,广大法官也受迫害,人民利益受到侵害,司法良知荡然无存。
一九七八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的政治生活逐渐走上正确方向。对“文化大革命”的沉痛反思使党和国家均强烈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方针,广大受迫害的老干部和全国人民都一致认为:国家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从立法、执法、检察、司法、守法等多个环节上建立起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国家从立法机构组织的建立,司法机关的恢复建立,法律研究的开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等方面做了大量的有成效的工作。一大批司法干部充实了法官队伍,法官的实际具体工作为“法治”做出了具体贡献。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法官威信还是较好的,这时法官的司法良知相对较好。
但是,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生活也极大繁荣,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不正之风甚至消极腐败的东西也直接间接影响了法官队伍,致使少数法官思想混乱、心理失衡。个别法官心目中的司法良知甚至丧失殆尽,利用自己掌握的审判职权,办“权力案”、“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色相案”,甚至有个别法官利用法律的疏漏,玩弄法律,坑害当事人。这些司法腐败现象虽然不是主流,但相当严重。极大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崇高形象,极大损害了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形象。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它颠覆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对此,人民群众极为不满,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极为不满,党中央极为不满,究其根本原因仍是法官司法良知的根本缺失。
为了解决司法腐败问题,党中央指示最高人民法院做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健全了很多制度。这些制度包括探索从司法体制、内部管理、错案追究、法官责任制、思想教育与监督制约相结合,还确立了激励制度,从多方面倾听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改革和制度建设,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好作用,但司法腐败并未从根本上扭转。
2法官司法良知的缺失是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
追究思考其深层次原因:法官队伍中司法良知缺失或严重缺失是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法官司法良知缺失,就不会忠于法律,就不会依法办案,就不会用法律精神、宗旨办案,就不会依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官就不会成为法的化身,法官就不会成为“法治”的使者,只会成为屈从权势、金钱、关系的奴隶,法官的崇高形象必然受到了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对法官也不会尊重。
2.1 法官司法良知的缺失,法官主观上精神上也就没有神圣意识。法官不会把自己看作法的化身,不会把自己审理的具体案件看作是法律精神、宗旨的具体体现。没有神圣感的法官就会把自己混同于商人、市侩、闲人,吃喝玩乐,会与社会闲人称兄道弟,丧失法官形象,丧失法官尊严。
2.2 法官司法良知的缺失,法官在人生价值观上、人生追求上就会迷茫。没有司法良知的法官在人生观上只追求金钱,只追求享受,在人生追求上只追求官职、地位、金钱、利益、美色。没有司法良知的法官,肯定经不起以上这些腐朽东西之诱惑,肯定丧失法官尊严,忘记了法官的社会职责、社会功能。
2.3 法官司法良知的缺失,法官的工作动力就只有追求金钱、利益,不会追求法官司法工作的事业成就感。有司法良知的法官,会不断钻研法律理论和法律精神,不断追求办案的高质量,使法律的疏漏在法律精神、宗旨的贯彻落实中克服,使自己办理的案件力求最大限度地克服法律疏漏的不利后果,使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公平正义具体实施。相反,司法良知缺失的法官,办案没有司法的成就感,反而会叫苦连天,怨声怨气,讲条件、讲待遇,不钻研法律业务知识,不追求司法业务上的最佳,不追求案件的公平正义,不追求办案中的法律精神、法律宗旨,最多只会死用法条,甚至错误理解法条,甚至利用法律疏漏主观臆断,或利用法律疏漏,故意违法裁判。
2.4 法官司法良知的缺乏,法官办案中缺乏司法自信心和坚定性。自古至今,邪气不压正气,再胡作非为的人,内心深处都惧怕正义。缺乏司法良知的法官,办案中玩弄法律、违法裁判,违法法官本身也心神不宁,心存恐惧,对案件裁判缺乏司法自信心,缺乏司法坚定性,经常含糊其词写判决书,经常模棱两可接待当事人,经常含糊不清汇报案件。这些表现都是法官司法良知缺乏的诸多表现。
2.5 法官司法良知的缺失,法官便不会高雅神圣起来。法官本来从事的是高雅而神圣的工作,法官是社会上主持公平正义的职业人,人民群众应当是敬仰的,人民群众应当是尊重的。由于司法良知的缺乏,法官只被金钱权势所驱使,丧失公平正义之气,丧失公平正义之心,有的甚至与社会闲杂混在一起,没有任何高雅神圣的社会行为,使法官自己的内心也十分痛苦。
3强化法官司法良知道德建设是遏制和消灭司法腐败现象的根本途径
强化法官司法良知道德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根本,是法院内部法官队伍建设工作的中心,也是扭转和消灭司法腐败的根本途径,也是判断法官优劣的核心标准。党选拔和考核司法干部的标准是德才兼备,法官是党和国家的干部队伍中一支重要的队伍,法官在国家机构中是以德才来贯彻法律精神,具体适用法律,主持社会公平正义的专门职业干部。法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化身,法官是法的化身,法官若不讲公平正义了,则社会的公平正义就从根本上倒了,法官若没有司法良知了,社会的“法治”就颠覆了,当然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就不存在了。
4司法良知是法官思想素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综合素质的核心
因而,可以说“法治”的灵魂和核心是法官问题。法官是“法治”的最后一道关口,法官要是坏了,社会就不存在“法治”了。可以夸张一些讲,法官队伍实际状况如何,决定着社会“法治”的程度如何。而法官综合素质中最核心最灵魂的素质就是司法良知,它是法官思想素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综合素质中最最核心的东西,是法官最高层次的职业道德。
4.1 有司法良知的法官在思想首先要先进、要进步。法官要紧跟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上要与党中央大原则保持一致,思想上要不断提高,不断进步。思想先进才能做好法官,这只是一般基本要求。司法良知本身就要求法官思想要先进要进步,有司法良知的法官必然思想先进,思想进步。可见司法良知与党对司法干部的思想素质要求是一致的、统一的,没有任何矛盾和对立。司法良知是最根本要求。没有司法良知,思想要求就是一句空话、假话。
4.2 法官政治素质要求法官政治上与党中央大政方针一致。法官具体办案司法活动要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配合好协调好,把司法活动与党和国家各项大的政治活动配合起来,贯彻党和国家的政治主张,政治策略,政治方针。而司法良知最高层次的要求也是要求法官的一切活动与党和国家大的政治活动相配合、相一致,司法活动为政治大局服务。有司法良知的法官办案中必然会配合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的政治活动,大的政治方向,必然表现出高度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相反,没有司法良知的法官常在办案中背离或违反党和国家的大的政治方向、大的政治活动目标。司法良知本身就要求法官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司法良知与法官政治素质要求不仅一致、统一,而且司法良知是法官政治素质的基本要求。
4.3 业务素质要求法官精通法律,会科学适用法律,以保障每个案件质量,保障裁判公正。业务素质要求仅是办好案的前提,它不是案件质量的保证,仅是必要条件,保障案件质量的根本是法官的司法良知,对法律学得不精或知之不深的人,不能算有司法良知。相反,有司法良知的法官不仅精通法律,而且会科学地、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使法律的精神大放光芒。司法良知也不只是法官道德问题,而且更是法官品质问题。有司法良知的法官必然逐渐成为法律方面的专门人才,甚至是法律专家。相反,没有司法良知的法官最终绝对不会成为一个法律人才或法律专家,甚至有了一定法律知识而没有司法良知的法官,还会玩弄法律,歪曲法律,亵渎法律。司法良知决定着办案质量,而不是法律水平决定着办案质量,司法良知是司法质量的根本保障。
5司法良知是司法质量的根本保障
5.1 司法良知要求法官在道德上要神圣、正直,只忠于法律,不断完善道德修养。除了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公平正义,绝不屈从权势、金钱、利益、地位等其他因素的引诱,只服从法律和公平正义。司法良知是法官最高层次的道德要求。
5.2 司法良知要求法官要深入钻研和辨析法律最本质的东西。包括法律精神、法律宗旨、法律目的、法律界限、法律本意、法律意图等,不仅要懂得法是什么,而且要懂得法为什么,还要懂得法应当是什么。更要有法律理想或“法治”理想,懂得法的方向、法的目标、法的价值、法的追求、法的理想。没有法律理想的法官站不高,看不远,常是埋头办个案,而缺少法律远见,缺少法律理想,缺少法律理性。缺少法律理想的法官当然是没有司法良知的。
5.3 司法良知要求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科学适用法律,而且要把科学适用法律看作生活中人生中的自觉自愿自主自由的精神活动。法官不仅行为上是这样,而且从心灵上、精神上自觉自愿自主自由的坚持这样,使法官精神层面升华,形成高雅独立的法律人格示范于社会,表率于社会。
5.4 司法良知要求法官要有职业神圣感,职业自豪感、职业自信心。法官是法的化身,法官是活着的法神,法官是上帝管理人类的使者,当然应当有职业神圣感、职业自豪感、职业自信心。人类的公平正义要由法官维护,人类的公平正义要由法官申张,人类的公平正义要由法官来树立,人类的善恶、是非要由法官来判定、来褒贬,人类的不平之事要由法官来申冤,人类的丑恶要由法官来矫正、来惩戒,法律的神圣是由于法官的神圣,法官是法的化身,而司法良知是法官职业神圣感的根本和核心,没有司法良知便没有法官的神圣。
5.5 司法良知要求法官心灵、本心、本性、灵魂等意识范畴纯洁美好,达到真善美。心灵要真善美,本心要真善美,本性要真善美,灵魂要真善美,达不到真善美,就没有司法良知的根源和基础,这是一个高尚的道德层次,这是一个高要求的道德层次,更是一个高要求的精神层次。法官的真就是追求诉讼证据、诉讼事实的客观真实,追求真相,心无杂念。法官的善就是坚持公平正义,坚持人道主义,坚持法的精神、宗旨,坚持司法良心,坚持公平正义,保护弱者,保护善者,让民众能具体感觉到善者必有好报。法官的美在于通过求真来体现智慧之美,通过求善来体现人格之美,心灵之美,精神之美。惩恶扬善和伸张公平正义本身就闪耀着社会美。美是法官职业神圣感的最高精神层次。因而,法官必须经过良好的法学教育,经过良好的家庭等成长环境熏陶,必须经过社会各层次的坚韧磨练,必须经过反面冤假错案件系统教育,必须经过自己内心的深刻反省思索,必须静心研读“法治”先哲们的深刻思想论述,还必须经过一定的司法实践考验,才能逐渐达到真善美的崇高境界。
6结语
法官要达到真善美境界确不容易。这个真善美不只是哲学认识论上的要求,也不是艺术或艺术批评标准上的要求,而是对有司法良知的法官在意识方面、精神方面、道德方面的要求,这个要求是法律上的真善美,这是人类“法治”追求的最高目标,最高价值。当然也是法官追求的最高精神价值、最高精神目标。
因而,我们可以说,司法良知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和根本,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最高境界和最高要求。党要求司法干部的原则标准是德才兼备,我们可以说司法良知就是司法干部的德才兼备标准,也是司法干部德才兼备的具体要求、最高要求。具有司法良知的法官就是好法官,也必然是党放心、党信任的好法官,党的政法部门,党的组织部门应当强化和推进法官队伍的司法良知道德建设,建立一系列管理考核制度。法院内部要强化法官司法良知道德建设,强化这方面考核管理,提高法官队伍综合素质,强化法官司法良知道德建设,这是遏制和消灭司法腐败现象的一条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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