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把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毫不动摇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方针确定下来,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提法入宪,无疑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性,因为它是中国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以国家最高法的形式表达对现代法治精神的尊崇。但把这种进步性转化成中国社会生活中的现实,还需要制定一系列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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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保护私人财产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私有财产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存在,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如果对私有财产,无论是有形的私有财产还是无形的私有财产,没有切实的保护,那么社会上对财富的追求的动力就会显得匮乏,进而竞争性市场就无法形成,市场经济也就无法存在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市场秩序。保护一切合法的投资和通过投资而形成的财产以及收入,是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必要条件之一。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不仅存在竞争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存在着协作和相互补充的关系。
第二,加快完善保护私人财产法律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发展的越来越好,越来越快,不仅使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更使更多公民拥有了更多的私有财产。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善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导致很多私人投资者对自己的财产安全保障缺乏信心,从而出现了私人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力度小,对企业的经营规模进行限制,甚至出现了“见好就收”以及向国外转移资产的现象,这些现象对我国的私营经济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在这种形势下,我们要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落到实处,不仅要保护个体工商户的私有财产,还要保护好私营企业主的合法私有财产,为我国的私有经济的投资者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使他们能够安心、无忧地进行私有企业的经营、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另外,我们还要促进保护私人财产法律的完善和健全,从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便实现我国经济的均衡发展。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放宽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
十六大虽然提出要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允许它与国有经济共同发展,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但私营经济的潜力并没有充分地发挥,限制主要仍在市场准入和融资上。
为了畅通对私营经济的间接融资,应改革银行制度,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可通过三个途径实现:一是允许民间资本自己投资新建民营银行。目前人民银行已经允许在没有城市商业银行的地、市一级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银行;二是鼓励民营资本充分进入现在由国有控股的城市商业银行;三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改制,通过股份制改革,引进民间资本。银行体制有了这种改革之后,民营企业就会在融资方面获得很大的支持,能够实现在贷款上的平等对待。
在直接融资方面,已有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通过改制上市,这说明上市公司的结构本身在发生变化。在证券公司层面。需要进一步放开民间资本进入证券公司,民生证券已取得了有益的经验。另外也可以通过部分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股权转让,或是建立完全由民间投资的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层面。应该有更多的由私人投资组建的投资机构来投资证券市场。还应完善创业板市场。民营企业中的一些高科技企业、中小企业需要创业资本的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置应由以政府为主导转向民间主导。
放宽市场准入,放开一切限制条件,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要允许民营经济发展;凡是国有、集体资本退出的领域,都要允许民营经济进入;凡是允许外商经营的,都要允许民营企业经营。要降低市场进入的门槛,凡是符合条件的人员,都要鼓励他们投资入股和从事民营经济,不要在前置条件、前置审批上设立障碍。放开是为了搞活,不活就难以发展。只有民营经济大规模地进入国民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民营经济才可能真正发展起来。在民营经济大发展的初始阶段,不可能不出现一些不规范的做法,也不可能不发生某些问题。对这个现象要正确看待。正确的态度是,要鼓励大力发展,并允许企业在发展中出现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有了什么问题,就及时解决什么问题;一切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完善,一切不规范行为都会得到比较及时的纠正和制止。
三、建立社会信用制度体系
从本质上来讲,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信用经济。发达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之上的,而个人信用制度则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信用交易在市场中占主导地位。没有社会信用体系私营经济要想获得长足的发展是不可思议的。
当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重点,是首先制定一部《征信管理法》,即关于个人信用制度的基本法律,明确个人信用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规范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制定信用中介机构的行为规范、规定信用信息开放范围及信用数据使用等基本问题。从而,使相关的细则能够得到完善,使法律体系得到健全。
信用体系主体主要有企业和个人两大类,而个人信用则是全国信用体系的基础。我国为了扩大内需,一再鼓励个人信用消费,但收效甚微。中国经济发展到今天,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已经迫在眉睫,如果再不发展个人信用体系,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就要受到严重制约。当前我国个人信用建设还处于刚刚起步和试点阶段。上海在此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为了实现最终的信用经济,建立一个能够全国共享的数据个人网络是势在必行的。
同时,为了依靠社会力量来实现对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的分担,我们还对风险分散进行制度的建立。《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家经贸委出台)也对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作出了规定;建立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这一规定,不仅方便了中小企业融资,同时使金融机构债权风险降低。为将个人信用担保也容纳到保障范围内,使我国的社会信用体制更加完善,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由担保机构采用发行担保证券、债券的方式,将担保的风险分散给社会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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