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通过介绍未成年人档案封存的具体内容和国内一些经验的有益探索,阐明了我国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档案封存制度的必要性和急迫性。通过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结合论述了该制度在受理、审查、保密以及后续等方面的内容。
论文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 犯罪前科 封存刑事档案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日益受到社会关注的问题。由于青少年犯罪时的心理、生理发育尚未成熟,其接受改造的可塑性也很大,经过正确的教育和引导,他们是完全能够重新回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的。但犯罪留下的“污点”是否应当跟随他们终身呢?犯罪档案封存应由哪些单位承担责任呢?在哪些情况下这些档案可以被调取呢?等等这些都是在司法实践中要予以明确的问题。
我国新刑诉法的第275条对于犯罪档案封存制度作了概括性规定,具体应如何操作,这是我们司法实践中需要明确的内容。
一、档案封存的内容及法律意义
档案封存的内容就是犯罪人有不报告其前科的权利。
前科报告制度的出现。根据1997年《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在事实上确认了前科的存在,即在“入伍”和“就业”时对前科人员的歧视性。此外,在一些地方部门也对有前科人员在升学、工作方面进行了一些限制,而这些歧视对于正面临上学、工作的未成年人来说影响尤其深远。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在我国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档案封存制度的必要性
(一)前科报告制度对未成年人有着深远的影响不论是西方司法的同态复仇还是我国传统讲究的因果报应,都认为人一旦犯了罪,就应该为其行为负责,接受惩罚。而且往往受过处理的人在社会的感官下属于不安定因素,是“需要重点照顾”的人——“狗改不了吃屎”——事实上这个观点在当今社会相当的流行。这就导致了当一个人满释放后,因受犯罪前科的影响,在就业等方面受到一些限制和歧视,就如同古代的刺配一样,使其很难顺利融入社会,进而只能重操旧业,重新犯罪。而这似乎又恰恰证明了“有前科的人会重新犯罪”这一观点,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当然,不可否认前科制度在帮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案件线索等方面有一定作用,但更多的,是带给前科者心理、生活等方面的不利后果,尤其对未成年人来说,他们正处于人生之中重要的转折点,这个转折点有可能是入伍、上学、就业等等,而这些都是前科制度的直接影响项目,加之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更难以适应并完成回归社会这一阶段。
笔者作为一名未成年司法工作者,在回访考察未成年犯时发现,一些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担任无法律明文限制的公职时,受到很多限制,罪犯的标签如附骨之蛆,伴随一生。
王某是一名中专学生,因聚众斗殴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施放后他发现自己已经被原来的学校开除,而别的学校一了解到他的过去都不愿意接收他,而家里介绍的工作也因为前科而遭到婉拒。现在他只能在家呆着“感觉很孤独”。一个未成年人在人生道路的起始阶段就背负了如此沉重的压力,对他的人生将产生巨大的挫折,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因此,建立完善未成年人档案封存制度势在必行,既符合法律发展的规律,也符合世界立法的潮流。目前我国已经在法律上初步确立了未成年人档案封存制度,这在立法上是一大进步。
(二)通过档案封存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有利于预防犯罪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的关键时期,这一阶段尚未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从心理学和教育学的观点看,在社会、家庭、学校在给予其关爱的同时,如果能再给其恰当而又有效的教育、挽救措施,相比成年罪犯来讲,深刻有力的教育感化可以有效对其进行挽救,避免其从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列宁也曾说过,“青少年犯罪,上帝也会原谅他”。且未成年犯罪多为动机简单、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通过档案封存制度可以为其提供争取新生活的希望和勇气,有效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发生。
(三)符合现代刑罚功能评判标准,保障未成年人人权的要求刑罚的终极目标并不是惩前毖后,而是治病救人。如果通过刑罚,犯罪人已经真心悔改,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对其的负面评价已经终结,那么继续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非但不会加大其改过力度,反倒会起到相反的作用,在人的权利本能作用下会从新走上犯罪、反社会的道路。刑事污点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一段不光彩的历史记录。虽然曾经犯过错误,但他们也希望能重回社会,受到和正常人一样的待遇。但因受到社会、制度、亲友等不公正的歧视,使他们很难融入正常生活。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档案封存制度”则会使未成年人在隐私得到保护,得到作为社会人应得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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