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民诉法修改后如何提高检察建议监督效果是基层人民检察院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拟从新修改的民诉法立法缺陷出发,思考如何提高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以期更为有效地发挥基层人民检察院同级监督的职能作用,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论文关键词 检察建议 前置条件 自行发现
新修改的民诉法第208条规定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但对于检察建议的法定效力以及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检察建议的程序并没有作出规定。本文拟从新修改的民诉法立法缺陷出发,思考如何提高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以期更为有效地发挥基层人民检察院同级监督的职能作用,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新修改的民诉法对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法评析
为了缓解民事检察办案中存在的“倒三角”现象,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基层人民检察院在再审检察建议渠道不畅的情况下,注意摸索经验,讲求监督效果,探索出一种与法律赋予的再审检察建议职能相并行的监督方式——对于同级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证据充足、适用法律不当或存在漏判等问题的申诉案件,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再审,实现对生效裁判的同级监督,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予以纠正和弥补另外,对于不能通过再审检察建议方式进行监督的错误裁判和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基层人民检察院也尝试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经过多年的实践,再审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新修改的民诉法吸收了这一成功经验,规定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但是该条规定相当原则,对检察建议是否采纳以及何时答复,未作明文规定。
(一)新修改的民诉法缺乏对再审检察建议的相关配套规定新修改的民诉法第208条将检察建议作为与再审检察建议并列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使基层人民检察院拥有了同级监督的法定监督方式。但是,对于检察建议的法定效力以及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检察建议的程序并没有作出规定,缺少对检察建议的相关配套规定,如检察建议发出后,人民法院是否需要向检察院反馈?反馈时间是多少?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如何确保人民法院接受对该院已经裁定驳回申诉的民事申诉案件的再审建议?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法律程序“暧昧”监督方式,法院当然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达不到监督权设置的预期目的。
(二)新修改的民诉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受理民事申诉案件的前置条件影响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新修改的民诉法第209条规定,只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或再审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案件,检察机关才能够受理。该条规定的检察机关受理民事申诉案件的前置条件,使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都已经过同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而检察建议是由检察机关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机关亦缺少后续的监督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期望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可能性较为渺茫,检察建议的采纳率可能会因此受到严重影响,进而影响检察建议在实践中的监督效果。现阶段,民诉法修改后如何提高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效果成为基层人民检察院面临的重要课题。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实践中如何提高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效果
(一)依职权自行发现案件来源,不受新修改的民诉法前置条件的限制自行发现案件必须首先立足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是对公权力的监督,主要针对的是审判公权力及其职权活动而非对当事人的诉权或诉讼行为。
1.检察机关依职权自行发现案件的特殊意义自行发现案件作为检察机关自行启动监督程序的一类案件,已经由新修订的民诉法和两高以司改文件的形式赋予了其合法性。检察机关依职权自行发现案件的特殊意义在于,依职权启动抗诉程序不以当事人申诉为前提,不受新修改的民诉法前置条件的限制。意即这一类案件可能未经人民法院先行再审审查即进入检察机关监督视野,不受新修改的民诉法前置条件的限制。自行发现案件可以扩大基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规模,增进民事检察社会综合监督职能,增强同级监督效果。
2.自行发现途径自行发现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从刑事犯罪中发掘民事判决的错误。如笔者所在检察院办理的白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发现本案主要证据均系伪造这一线索,认为本案另一被告某物贸公司可能涉嫌“金融诈骗”。在此基础上自行发现了某物贸公司作为贷款担保人向翠微路支行贷款购车的所有诉讼线索共计150余件;另一种是申诉人申诉的生效判决错误,由此发现与此判决相关的其它判决也有错误而自行启动对其他判决的监督。
(二)注重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质量,增强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效果1.统一对新证据的认定,增强再审检察建议观点的说服力对于基于同一事实,有两种相反证据的,则要按优势证据的原则进行审查。因此以下三种情况不宜再审检察建议:(1)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非因法定事由未尽举证责任的。(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3)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非因法定事由未提供的新证据的。司法实践中,还应当对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目的加以评判。
2.正确行使调查权,保持检察监督的“谦抑性”,有效发挥再审检察建议同级监督作用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如果不加限制地利用职权进行调查,会导致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处在一个极不安定的状态。其结果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屈从于检察机关无限制的职权调查之下,再审程序频繁启动,破坏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因此,正确行使调查权,保持检察监督的“谦抑性”,避免审判权和检察权之间不必要的摩擦,可以更有效地发挥再审检察建议同级监督作用。
检察机关应当以审查法院的原审案卷为主,非确有必要,不进行调查。只有下列情形,可以进行调查:(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法定情形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的;(2)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法院应当予以调查取证而未调查取证的;(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可能有贪污、受贿、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4)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5)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
(三)建立健全办案质量保障机制,提高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质量1.加强对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集体研究制度进一步规范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制度,明确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的范围,充分发挥检委会的审查把关作用。
2.完善检察长列席再审案件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对于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当允许列席的检察长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有利于审委会全面、充分地了解检察机关意见,作出公正的裁判,有利于法院提高再审案件的质量,也有利于检察机关监督取得实效,提高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改变率。
3.建立健全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再审跟踪监督机制(1)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正确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妥善解决执法配合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健全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再审跟踪监督机制,争取检、法在最大范围内对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取得共识,确保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质量、效率、效果三统一,取得最大的监督效果。
(2)以抗诉作为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保障。对法院确有错不纠的案件,及时审查研究,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必要时依法抗诉或提请抗诉,确保再审检察建议的严肃性和监督效果。
(四)立法规范再审检察建议工作程序,切实保障再审检察建议的落实1.规范检察机关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范围(1)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符合新修改的民诉法第200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新修改的民诉法第201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的。
2.规范再审检察建议的送达和接收程序(1)再审检察建议的送达。制作《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连同民事检察案卷一并送达同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派员送达检察建议书的,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通过机要或者邮寄送达的,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在签收后及时将送达回执寄送至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2)再审检察建议的接收。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改进工作检察建议由受理的人民法院审监庭统一接收。
3.规范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及反馈程序人民法院依据再审检察建议立案复查的案件,应当依照申诉复查案件的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审结。立案复查后,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可能错误,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理由成立,该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报请院长或者分管院长批准,或者经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并告知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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