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面,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检察预防宣传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基础性的工作,在自侦工作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开展预防工作的必要性、坚持的原则等问题进行分析,着重从预防宣教内容的选择、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 预防 侦查 职务犯罪
预防宣传教育通过揭示职务犯罪的危害与后果,宣传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与政策,在降低人们对职务犯罪的容忍度,提高自觉抵制职务犯罪能力的同时,更营造了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如何提升预防效能,更好地运用预防宣教手段,开创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工作新的局面,是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并着力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在自侦工作中开展预防宣传教育应坚持的原则
为了使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健康有效的开展,防止偏离正确目的,笔者认为检察人员在开展预防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两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宣教原则预防宣教工作,是检察工作的组成部分,必须依法进行。首先,必须按照《规则》中规定的职责、目的、内容、方式开展预防宣传教育工作,避免失职或越权,产生不良后果。其次,必须遵守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内部的有关制度,慎重披露案情、犯罪手段和侦破经过。最后,必须注意保护人权,如判决未生效的案件不能公开宣传;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权益的内容,宣传时要依法予以回避或注意宣传策略;对缓刑人员和近期要出狱的人员,一般不公开头像照片等。
(二)务求实效原则取得实效是预防宣教工作的难点和不懈努力的方向。为此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以关心爱护为目的。预防宣教不是简单的震慑、施压,只有从关心爱护公职人员政治生命的目的出发,才能拉近宣教主体与宣教对象间的情感距离,才有信任、交流的前提,才能收到良好的预防效果。二是以乐于接受为先导。宣教的形式必须生动引人。宣传教育的内容必须要针对现实,讲其所熟悉所关心所感触的问题,检察人员的论点论据还要真实可信,不能胡编乱造、任意演绎。三是以精简节约为提倡。精简节约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会增强宣教主体的效率意识,也能受到宣教对象的欢迎和认同,从而提高了宣教工作的实效性。
三、如何在自侦工作中有效开展预防宣传教育工作
(一)宣教内容的选择明确自侦案件预防工作的特点,继而在实践中全面宣传、灵活组合、有针对性筛选运用,才能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1.区分贪贿型犯罪与渎职侵权犯罪的不同特点组织宣教内容贪污贿赂犯罪有着犯罪方式多样化、犯罪领域广泛化、犯罪主体多元化等特点,而与之不同,渎职侵权犯罪则有着犯罪案件隐蔽、犯罪嫌疑人反侦察能力强、社会危害严重等特点。鉴于此,我们可以在具体安排宣教工作时对内容进行筛选。除了着重宣传刑法中有关职务犯罪的规定,如贪利、渎职侵权犯罪的罪名、刑种、刑期,宣传适宜公开且具有宣传教育意义的预防调查成果之外,还应分别就可能引发贪贿型、渎职侵权型犯罪的隐患、职务犯罪衍化的宏观和微观因素等方面进行剖析。比如对于贪贿型职务犯罪,人个人私欲膨胀,社会责任感极度弱化的现象,可以重点宣传职务犯罪对个人和家庭的危害;对于渎职犯罪固定证据难的现状,可以着重宣传有利于保障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条文,如刑法中的伪证、包庇等妨害司法的犯罪,刑诉法中的证据、搜查等规定。
2.把握不同的思想实际组织反贪、反渎宣教案例(1)针对贪污贿赂犯罪。针对贪污贿赂问题,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腐败太多反不过来”,腐败问题已经是积重难返,就好像“狼多子弹少”。针对这一思想,主要进行注重预防的宣传,比如着力宣讲党“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政策和举措,宣传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取得的成果,使人们了解到党不仅有反腐败的决心,还有着治本之策。对于贿赂犯罪,还有人认为在工作中吃拿卡要,受礼不受贿,只占小便宜小打小闹,就不会出大问题。针对这一思想,检察人员可以主要宣传量变质变的关系,“勿以恶小而为之”的道理,以及刑法对多次受贿的规定等。
(2)针对渎职侵权犯罪。针对渎职侵权犯罪,相当一部分人认为“钱不进腰包不腐败”、“失误在所难免”。针对这一思想实际,检察人员可以主要讲解渎职侵权犯罪罪与非罪的问题,犯罪“黑数”的问题、职务犯罪隐蔽性强的特点等,重点宣讲隐藏深被查办的渎职案例,震慑“不发现”心理;讲精心潜逃被抓回的案例,震慑“抓不着”的心理。以此类推,用打击成果,震慑侥幸心理,开展有效的反渎宣教工作。
(二)宣教形式的选择形式是内容的载体,没有形式就无法传播内容,形式使用不当就不能取得好的宣教效果。高检院颁布的《规则》第22条中,规定了宣教形式,即“预防宣传可以运用新闻媒体、文化载体和网络媒体等形式开展。”在预防实践中,曾被采用过的预防宣传教育的形式有:讲座演讲、展览板报、宣传影视片、参观特殊场所(如监狱)、旁听审判、手机短信、文艺表演、书籍手册,期刊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宣传等等。在反贪、反渎具体工作中,我们可以从如下几方面,把握预防宣传教育形式的不同特点,选择开展预防工作:
1.依据受众范围的不同。笔者认为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宣教应以讲座的形式为主,一方面检察人员可以通过剖析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增强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办事和预防犯罪的意识,另一方面,由于受众自身文化水平和接受能力相对较强,采用讲座的形式,可以灵活掌握讲座的难度及进度,能及时根据听众的情况调整内容和表达方式,也可直接向听众提问,交流程度最高,引导力度大。
2.依据严肃程度的不同。寓教于乐在预防宣教中是可以应用的,如果能用轻松的形式宣传严肃的预防职务犯罪内容,也许会收到特殊的效果。但不是所有的宣教内容都适合轻松的形式,预防渎职类犯罪因其危害严重,直接侵犯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不宜采用过为轻松的方式。
3.依据持续时间的不同。对于党和国家反腐败的政策和法律、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均可以采用反腐教育读本的形式进行宣传,一方面可以展示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巨大成果,一方面也有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识和把握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预防工作。
四、在自侦工作中开展预防宣传教育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预防讲座形式中主讲人的身份预防讲座是实践中最经常使用的预防形式,提高预防讲座水平,关键在主讲人。主讲人的身份影响着预防讲座风格。领导人的讲座要稳中有活,而一般检察人员的讲座要活中有稳,主讲人的身份还影响着讲座数量。领导人的政治理论水平、法律政策水平、语言表达能力总体上要高于一般检察人员,因此单位会经常邀请反贪、反渎部门的领导进行讲座。另外,请上级给下级讲课(如局级给处级讲课、处级给科级讲课),也能在政治上体现出对此项工作的重视。
(二)要注意培养检察干警恰用案例的能力预防宣教要讲职务犯罪,不可避免的要涉及社会的阴暗面,容易使人感觉正不压邪,反腐无望。为了避免负效应,就要注意培养检察干警恰用案例的能力。关键是把握好披露案例的目的、角度,特别是要有应对的对策。在案例的取舍上,要优先选择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典型案例。我们必须将预防职务犯罪正确的理论观点与典型的案例数据相结合,让案例为理论观点服务,让正确的惩防职务犯罪的理论观点深入人心。
(三)对于预防宣传教育效果的评价如何评价预防宣传教育的效果,是一项复杂而艰难的工作,也是预防实践中最薄弱的环节。笔者认为对于预防宣传教育效果的评价,可分为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内部评价是指来自于预防宣教主体所在单位、组织系统的评价。外部评价是指来自于预防宣教对象方面的评价。一般情况下,外部评价的肯定意见要多于内部评价,由于不了解我们严格的宣传教育要求和可能达到的最高水平,组织方也不会苛求我们,因而容易给予我们较高的评价。而在我们内部,因为没有这些因素的作用,而显得评价更具有客观的可能。但是,不能因此认为内部评价的价值高于外部评价。因为我们是为预防宣教对象服务的,所以必须以外部评价作为评价我们工作质量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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