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中国几千年历史所沉淀和积累的以追求和谐、反对争讼、维护特权为价值目标的法律及诉讼文化,是中国古代诉讼文化区别于西方世界诉讼法律文化的一大特征。对于社会纠纷呈现各种各样的今天来说,以历史的眼光品析古代诉讼文化的特征,来影响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 古代诉讼 诉讼文化 现代诉讼文化
一、传统诉讼文化的含义
文化是人类文明进化所创造的成果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行为模式。从内容和结构上看,文化应该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以及行为文化四个领域。这样就可以看出,文化体现在法律方面就是法律的制度、法律的思想,以及与法律相关的行为方式的综合体。因而,法律文化包括:法律制度文化、法律思想文化以及法律行为文化等层面。
古代的诉讼文化是经过长积月累被一个民族或是一个国家普遍认可的一种诉讼模式,是法律文化的一个方面。作为内在于一国国民和社会普遍意识中的精神要素,其不仅影响着司法制度设置和运行,还支配着人们参与诉讼的心理和方式。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古代诉讼文化的内容
在长达数千年的古代社会,其诉讼文化的含义大都是以民众抵制诉讼、惧怕诉讼、并且以诉讼为羞耻的。
(一)统治者力图构建无诉的法律制度在传统的中国古代社会,统治阶级为了要达到稳定统治秩序的目的,积极推崇息诉的政策,期考核下级官员政绩的主要标准也就是看其断案的数量,如果一个官员所判决的案件越少,也就说明其治理有功劳,也就能得到统治者的赏识。地方官员也就是在这种考核标准的指引下对其所遇到的案件纠纷往往是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用说教的方式劝说双方当事人私下、自然解决。
司法制度的设计,还有对诉讼的追求更是没有独立性可说。司法权被各级行政长官所掌握。虽然有以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为代表的中央司法机构专门行使司法职能,但是当其行使司法权时往往就集各种只能为一体了。并且最重要的是要听从皇帝的旨意办事,司法权是要绝对的服从皇权的。在中央行使司法权的各级官员都是由皇帝任命的,没有什么专业性可说。在地方,更是没有专职行使司法职能的法官,各级的行政长官既是当地的父母官,同时也对本地方的司法工作全面的行使职能。
(二)普通老百姓长期形成的无诉观念的法律思想在严密的封建统治秩序之下,老百姓就自然而然的对诉讼产生一种恐畏。遇到纠纷大都会是在私下解决,很少去对簿公堂。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所谓的“无讼”,是社会因为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一方面,人们不敢轻易涉讼,他们认为一旦涉讼,与对方的关系就变成敌对关系了,并且他人也会认为自己是见利的非君子。另一方面,掌权者在遇到案件纠纷尤其是一般的民间纠纷时往往不会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的,而更多地使用调解的方式使纠纷得到化解,进而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由于古代的法律大都被认为法即刑,人们往往把诉讼与刑法处罚联系到一起,这样就更使得人们不敢进行诉讼了。
(三)形成诉讼之外多元化解决纠纷途径的行为方式美国社会学学者布莱克认为,人们并非把法律视为解决冲突的最好办法,实际上只是因为缺乏其他解决手段才导致了法律的增长。中国古代社会是典型的农业经济社会,在这种类型的社会中人们就是以自然村庄为单位聚居的,往往就是一个村落有几个家族组成,这样统治者统治者为了分担自己的统治压力,往往就是采取授权家族的族长或是宗法组织的家长解决纠纷的权力的办法。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避免了国家权力单一解决纠纷的局面,人们对待纠纷也就不只是能用诉讼来进行了。一般来说,民间诉讼“两造非亲则故,非族则邻,情深累世,衅起一时,”在这种社会环境中族长或是家长行使自己的授权解决纠纷以维持本辖区的稳定,通过多元化的诉讼之外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使得案件没有经过司法途径就已经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即使出现了极少数的当事人将案件纠纷向地方父母官提起诉讼,其诉讼的程序也是缺乏明显的程序形式要素的,这样就更谈不上程序正义的内容了。古代立法基本上都是法律的综合体,刑民不分、实体与程序不分,这样就使得程序法没有独立的司法地位。程序本身不仅对制约司法官员行使权力有重要作用,而且对诉讼结果的正当化具有保障作用。费孝通先生曾生动地描述过传统的法官办案方式:“我们常见的听讼,亦称折狱的程序是:把‘犯人’拖上堂,先各打屁股若干大板,然后一方面大呼冤枉。父母官用了他‘看相’式的眼光,分出那个‘獐头鼠脑’,必非好人,重加呵责,逼出供状,结果好恶分辨,冤也伸了,大呼青天。”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诉讼中人治主义的盛行、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丧失。
三、辩证的看待中国传统诉讼文化
(一)传统诉讼文化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1.因对无讼的过分推崇,压制人们对权力的追求法即刑的观念在古代社会的存在,导致人们因惧怕法律而疏远法律。在这种法律观念支配下,人们没有形成权利意识、权利追求被不当压制,遇到纠纷与冲突,不到万不得以是不会将对方对簿公堂的。在这样的大氛围中人们往往是遇到侵权时能够使自己的损失降到最小就谢天谢地了,而不会奢望得到合理的补偿,反而对其掌管行政的父母官充满敬畏之心,对法律的权威信仰并不存在,民主、自由、权利等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要素都不能正常的发展。
2.司法权力行政化,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结伴产生传统法律文化使我国的司法体制、法院机构设置、法官制度、司法运行过程都带有明显的行政化的色彩。从审判权的首要含义看,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往往是积极主动的,而审判机关则应该是被动的方式行事。由于古代社会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不分离,行政长官作为司法权行使的主体时,行使司法职能时也都是主动的、积极的对其干预,积极主动的调查证据、询问当事人,有时还恐吓当事人,想方设法把案件给解决掉,这样就很容易造成司法的腐败。从法官的产生来看,都是由上级任命的,就得按上级的意志办事,判出上级易于接受的结果,而不管结果是否公正。从此可以看出只要是审判人员的产生方式得不到改革,司法权就极易被操纵,进而滋生腐败。
(二)传统诉讼文化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积极影响1.解决纠纷手段的非诉化,有利于判决的易于接受在古代社会的各种纠纷往往是通过私下的和解而得以化解的,这种私下和解相对比那种剑拔弩张紧张关系的诉讼来说气氛要缓和的多。这种非诉化首先是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相对缓和,双方都可以坐下来表达自己的意愿,进而又相互的妥协,最终得到一个双方都要易于接受的结果,这样问题就可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2.非诉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司法资源得以发挥最大效益关系缓和的非诉讼调处方法有助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作为调控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手段的法律,是一种硬性的以解决矛盾、纠纷为目的的,当事人在进行调解的时候往往都是从平衡双方的利益出发,进而得出双方都易于接受的结果。硬性的诉讼方式本身有时只能使当事人被动的接受司法的结果,并不能使当事人从内心伏法。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道德情感教育方式更容易触及人的内心,在双发都参与的过程中使纠纷得以化解,进而出现上诉的问题也会大大减少。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当他们遇到败诉时往往会对判决结果不服,而提起上诉,这也就使得上诉滥用的问题十分的突出,司法资源不够用,实质是浪费十分的严重,然而通过和解达成的结果,就可以避免以上的问题,使司法资源得以合理、有效的运用。
四、对构建现代诉讼文化的影响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在进行法治社会建设的今天我们不光要引进国外的经验,对我们的传统也要看到效用,取其有益的部分,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改革也有鞭策作用,我们要从历史中学习,构建更加符合历史潮流的民事诉讼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探讨。
(一)构建和维护好司法权的独立性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国家机构,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假如一味的使判决结果符合上级的口味的话,当事人不会从内心接受其判决,进而会质疑其判决,转而去寻求别的救济途径,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就会厌恶诉讼,这样的结果不单加剧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危机,还会使其抵制法律。所以,只有实现了司法的独立,让法院不受外界的干预,做出真正独立的判决,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性,逐渐培养起民众对司法的信心,真正实现对法律的信仰,这样公众就会自然而然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其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法治观念得以养成。
(二)公正执法,彰显法律威严在宣传建设和谐社会主旋律的今天,主政者为了达到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使一些判决结果违背公平正义的含义,这样的话当事人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诉讼来维护合法权益,而是通过私力救济解决纠纷或矛盾。只有在社会中树立对适用法律作为最终的判决依据的话,完全的避开一些的政策的指导的话,公众对完全根据现行法律所作出的结果也是必须接受的,这样才会遵守法律的威严。朱苏力教授也说过“当法律规避不可避免甚至有必要的情况下,法律规避也许并不那么可怕,因为规避的存在本身就表明规避者意识到国家制定法或一种权威的存在,当他们努力规避国家制定法时实际上也正是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国家法律的规则。”最终要做到彰显法律威严的目标,就要事事依法办事。
(三)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非诉解决机制发源地的中国,我们要看到非诉解决机制的在当今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市场经济中对利益主体矛盾、纠纷繁杂的有效解决所起到的良好效果。不要把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唯一一种方法,我们要善于运用包括协商和解、仲裁以及行政处理等非诉解决手段对纠纷的解决,矛盾的化解。只有我们善于把非诉的解决纠纷机制与诉讼解决机制作为一个解决纠纷、矛盾的统一体,使其程序衔接恰当、功能互补,那么我们就可以使其发挥意想不到的效果,最终使我国显现解决纠纷的多元化、有效性,以实现推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
五、结语在我们强调建设法治国家的时候,构建与社会长期稳定与进步相适应的诉讼制度和诉讼文化是一个漫长的、艰巨的过程。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我们固然需要从中国古代诉讼制度和诉讼文化中吸取其合理性的内涵;但同时,我们更应当注重如何才能够建立、培养起为社会公众所信任的诉讼制度和诉讼文化。只有这样,才能构建现代诉讼文化公平正义的因素,构建真正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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