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原因及对策

时间:2024-04-26 05:09:30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近年来,广西贵港市港南人民法院针对案多人少等实际情况,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其中,2010年普通程序案件357件,陪审员参与审理356件,陪审率为99.72%;2011年普通程序案件351件,陪审员参与审理351件,陪审率为100%;2012年普通程序案件260件,陪审员参与审理260件,陪审率为100%;2013年1-6月普通程序案件96件,陪审员参与审理96件,陪审率为100%.

  该院经调研发现,虽然陪审员参审率高,但在审判实践中存在“陪而不审”的现象,分析原因主要有:

  一、法院自身的工作需求不断扩张,陪审功能存在偏差。

  法院受理案件数在逐年提升,为缓解司法人力资源不足的现状,人民陪审员被称为“一支不可或缺的审判力量”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陪审员基于能否得到单位支持、工作性质不同等因素,导致参审机会部分过于集中,部分极少或根本就没有参审,陪审功能存在偏差。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陪审员不能确保广泛来自社会公众,社会公众对其难以产生应有的信任。

  实践证明,一方面陪审员只能在符合限定条件的情况下选举出数量极少的公民担任,另一方面担任陪审员的公民绝大部分来自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从而导致大多数公民没有担任陪审员的机会,使得陪审员无法与社会公众建立紧密的联系,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陪审员工作的了解。

  三、当事人没有真正行使陪审选举权,当事人对陪审员认同度低。

  因为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均为法院依据陪审员的情况确定,无一件系当事人申请参加,与此同时,随机抽取的规定也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加之部分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中较随意,庭审过程由法官主导等因素,容易让当事人对陪审员参与审判产生合理怀疑,从而降低当事人对陪审员的认同度。

  四、陪审员与法官间缺乏互动。

  当前,由于陪审员的职权不明确,“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庭前对参加庭审的案件了解甚少,甚至不了解案情直接开庭;庭审过程中陪审员多数是静坐审判席,很少在庭审过程中发言或提问,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作为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很少发表自己独立的见解,对职业法官存在趋同心理。

  五、缺乏专项立法,陪审制的地位不确定。

  我国现行陪审制的有关规定散见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对陪审制没有专项立法,陪审制的实施缺乏集中的指导,也没有相应建立可量化陪审员工作绩效的指标体系,对陪审员的选举、管理、监督等一系列问题缺乏可操作性。

  立足目前司法实践,为了使得陪审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该院的建议:

  一、重新划定陪审员的资格及任期。

  陪审应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得到认同和保障,除具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形的公民不得担任陪审员外,我国公民都应当具备陪审员的资格。陪审员任期过长及允许连任,一方面限制了更多的公众参与司法审判活动,限制了陪审员在社会中的广泛性,同时不利于陪审员的普法教育作用;另一方面容易导致陪审员专职化,进行在参加审判活动中对法院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应根据陪审员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任期3年或5年,例如普通公民参加的陪审员任期为3年,专家型陪审员任期为5年为宜,并且不宜“连选连任”。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陪审员的产生采用选举制与聘任制相结合。

  选举制即采用向社会公布条件的方式进行选举聘任,符合条件的均可自愿报名,最后由法院审查确定。聘任制即由法院根据案件的种类,在被聘用人员自愿的前提下,聘请具有某项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无论是选举制还是聘任制产生的陪审员,其名单均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予以确认并颁发任命书或聘任书。

  三、赋予当事人启动陪审的权利。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告知当事人有选择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权利,并明确一定期限让当事人作出选择。开庭审理之前,法院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情况作出决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要求陪审员参审的,将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安排陪审员参审;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明确表示不要陪审员参审的,合议庭成员将全部由审判员担任;存在多方当事人的情况下,若当事人在是否需要陪审员参审上意见不一致时,或者双方当事人都不表示要或不要陪审员参审的,将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陪审员参审。

  四、严格规定陪审员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方面,陪审员依法参与审判活动应受法律保护。首先人民法院及陪审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应保障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其次,陪审员在审判中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拥有独立的表决权,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陪审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写入笔录;最后,必要时陪审员可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义务方面,可规定:一是尊重事实,依法秉公办案,不得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二是保守审判机密,不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三是遵守人民法院各项几率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陪审员职责,不得无故拒绝到庭参加审判工作;四是严格遵守执行回避制度;五是不得滥用职权;六是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七是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单立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等等。

  五、建立陪审员级别信息库并进行有效管理

  陪审员信息库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学历、所学专业、曾经从事的职业、正在从事的职业、婚姻状况、陪审经历等情况。当事人经双方协商一致在确定选择一名或两名陪审员陪审员参审的情况下,根据案件情况的特点,从中随机确定陪审员。数据库的信息应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一次,包括对相关信息进行增、删、改,将公民的陪审经历记录入库等等。对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在数据库中除名,取消终身陪审资格,并追究其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

  六、制定独立的《人民陪审员法》。

  以专门法的形式来规范陪审制,对陪审员产生方式、资格、任期、职责、权利义务等进行完整而统一的规定,并进一步完善管理、监督、培训、经费保障等相关制度。

  七、恢复和确立《宪法》中关于陪审制的规定。

  目前,我国陪审制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得以存在与建立的,立法上呈现的是可有可无的状态。将陪审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在宪法中重新予以确认,为陪审制的有效实施提供最根本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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