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刑事诉讼法对控告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时间:2024-04-26 05:09:24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 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对原有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其中涉及的观念变与制度更新,给检察机关控告检察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如何积极妥善应对这些挑战,全面贯彻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将是检察机关控告检察部门十分紧迫的任务。

  论文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控告申诉 检察机关

  一、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控告检察工作的条文修改

  新刑事诉讼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直接或间接地会对控告检察工作产生影响:

  (一)当事人、辩护人权利的扩大以及行使,救济程序、方式的法律化,为当事人、辩护人通过控告监察部门进行控告、举报和申诉提供了法律保障新刑事诉讼法把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到各项诉讼制度的设计当中,同时,明确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辩护人地位,并且完善了律师会见权与阅卷权的相关规定。如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可“秘密”出庭、部分案件近亲属可不出庭作证、逃避作证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拘留、侦查阶段可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法律援助范围的增加、辩护人会见不被监听、未成年人的轻微犯罪记录可封存和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等等。同时,对权利的行驶途径、程序以及救济方式作了相应规定。

  (二)检察监督权的强化,为群众主张和救济权利提供了有效途径新刑事诉讼法优化了公权配置,进一步强调和加强了检察监督权,以防公权力擅用,确保当事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特别程序七个方面,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解决证人出庭难、细化逮捕条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还对实践工作中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强制措施等监督缺失的环节,明确人民检察院应该监督。

  (三)新增的内容为当事人维护权利提供了法律基础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程序四种特别程序,增加了技术侦查措施、非法证据排除等内容,并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程序要求以及人民检察院相应的法律监督权。这些规定扩大了当事人维权的范围、渠道和方式,为他们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控告、申诉渠道救济自己的权利奠定了法律基础。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控告检察工作的影响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将会对控告检察工作造成一系列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控申举报工作量将大幅上升基于新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原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自行处理的事项,归入检察机关受理、办理。比如,新《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说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实践中,以上这些转由检察机关受理、处理的事项,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日常的信访量中,占有很大比例。这些将会导致检察控告部门的信访量大幅上身。

  (二)应对、协调、处置难度加大,化解息诉更加困难一是应对、处置难度增加。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实效,直接影响控告检察部门处理控告、申诉的难易程度,影响信访秩序。根据有关部门统计,2003年,全国法院系统共审理抗诉案件13308件,其中依法改判的为3006件,改判案件仅占抗诉案件的22.6%.这表明民众的纠纷通过检察监督纠正得很少,反而加剧了诉讼预期和现实处理的矛盾,滋生了大量涉检信访问题的产生,加大了控告检察部门应对、处置的难度;二是案件协调处理难度进一步加大。根据检察信访工作规定,通过控告申诉或信访渠道反映的辖内案件,由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受理后再转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办理,办结后反馈给控告检察部门,再由控告检察部门督办、催办、协调处理,统一答复信访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是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关系,互不隶属,协调案件相当困难,这些也给控告检察部门增加了不小难度。三是化解息诉将更加困难。主要是由于一些控告申诉渠道变得明确、唯一;一些事项关系切身利益,控告人、申诉人不会轻易止诉;大多数控告、申诉事项难以查清。

  (三)控告检察工作水平和能力面临挑战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控告、申诉主体层次、结构将发生变化,诉求进一步扩张,无序信访将更加突出,这些对控告检察工作的水平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控告申诉主体结构、知识层次、综合素质明显提高。二是检察监督事项进一步多元化、复杂化。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权、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尤其强调在强制措施、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措施、执行程序、特别程序等容易侵犯诉讼权利的关键点,要进一步加强监督。三是信访秩序受到冲击。控告热闹、申诉人依法、依程序控告或申诉、服判止访的法律意思仍相对滞后,所以,无序信访将更加突出,信访秩序会受到冲击,这些对控告检察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

  三、控告检察部门面对新挑战应采取的举措

  (一)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切实保障公民的控告、申诉、举报等诉讼权利控告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观测新刑事诉讼法的前沿哨所,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窗口,是受理人民群众控告、申诉的重要渠道。为了确保新刑事诉讼法在控告检察环节得到坚决贯彻实施,控告检察工作要坚持:一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转变观念,树立宗旨意思,把依法解决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诉求作为工作的落脚点和出发点。深入学习新刑事诉讼法、熟悉管辖范围,热情接待,及时依法受理,妥善处理。二是要进一步扩展群众诉求表达通道。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信访总量、涉法涉诉信访量、涉检信访量将大幅攀升,为了方便群众,使控告或申诉都能及时得到受理或依法妥善处理,要进一步扩宽人民群众诉求表达通道,在已有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的基础上,要逐步开通视频接待群众通道,着力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二)充分发挥涉检信访功能价值,妥善处理诉求涉检信访有四大功能价值,一是法律监督程序引导功能;二是映射功能;三是救济功能;四是矛盾释放化解功能。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程序引导功能,依法及时受理相关控告或申诉。要及时回复群众的信访诉求。要把信访作为一面镜子,通过群众信访了解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了解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了解人民群众对新刑事诉讼法的看法、意见和建议,从而总结经验和认识规律,提高检察监督水平和能力,促进依法、有效地贯彻实施新刑事诉讼法,促进矛盾纠纷化解。要充分发挥救济功能,切实解决合理诉求。救济功能就是切实解决反映的实际问题。控告、申诉的根本目的就是要解决其反映的实际问题,所以始终要坚持在“事要解决”上下工夫。要充分发挥矛盾释放化解功能,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不管是否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反映的问题是否有道理,都要充分发挥信访通道的矛盾释放化解功能,耐心热情接待,做好析理说法和稳控息诉工作。要向控告或申诉群众敞开大门,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的问题,贯彻好新刑事诉讼法。同时,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热情文明,给上访群众依靠感和温馨感,从而化解积怨。要坚持“法”、“理”、“请”的综合运用,从而化解群众的心中积怨,做到息诉罢访。

  (三)以创建文明接待室为载体,着力提升控告检察工作水平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控告检察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尤其在执法思想理念、控告举报工作水平和能力、工作作风、接待场所硬件建设、信息化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年来,文明接待室创建评比活动已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及领导的充分肯定与高度重视,各级检察机关纷纷把争创活动摆上突出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加大硬件建设力度,信访环境得到优化;重视队伍建设,控申检察人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现阶段,各级检察机关要大力加强工作能力建设、队伍建设、作风建设、信息化建设、接待场所建设,全力提升和推进各项控告检察工作,为刑事诉讼法在控告检察环节的顺利贯彻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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