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笔录是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记载和反映诉讼活动情况和案件事实的文字记录。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做了重新界定,包括了:(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察、辨认、侦查实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共八种。其中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察、辨认、侦查实验笔录项都以笔录的形式为载体,其证明效力的高低也都是通过笔录来反映与评定,由此可见笔录的重要地位。作为一名书记员,把笔录制作好则是我们不变的努力方向。
论文关键词 书记员 笔录制作 注意事项
那么,如何做好笔录呢?概括起来为察言观色、脑转手记,具体的讲就是要做到:“耳听、眼看、手记、脑转”。
耳听——明确谈话目的,带着问题去听。要求我们在询问、讯问之前要熟悉案情,熟悉讯问、询问计划,做到有的放矢,心中有数。
眼看——耳听的同时注意观察犯罪嫌疑人、证人、被调查人行为举止、仪表神态,特别注意其面部表情及肢体语言,从而了解其性格特点和心理状态。帮助分析证人、犯罪嫌疑人、被调查人的内心世界。
手记——现在的笔录制作大都采用电子形式,因此,提高打字速度是把笔录制作好的基本条件。同时,切忌事无巨细什么都记,眉毛胡子一把抓。有时为了缓解犯罪嫌疑人紧张焦躁情绪,承办人会和其聊家常,谈一些“题外话”。这时注意与案件无关的“题外话”我们就无需记录。但有些东西却是我们应当记录而被忽视的,如进行政策教育的内容、犯罪嫌疑人面部表情及思想转变过程。
脑转——这是记笔录的关键因素,承办人的讯问方式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不同反映来做调整,节奏时快时慢,张弛有度。在做到耳、眼、手协调运作的同时,思想上要跟上承办人的讯问节奏,书记员与承办人之间好比车的两轮,只有协调一致才能做到双轮驱动。两者之间的默契配合是突破案件的关键,彼此的一个眼神、一个动作,书记员对此都应做到心领神会。
下面具体介绍检察笔录(在此主要介绍调查笔录、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的记录方法以及笔录制作中的几点注意事项:
一、笔录制作
(一)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的核心是把事情叙述清楚,制作时主要围绕时间、地点(周围环境)、人物(在场人、知情人)、经过(情节、金额、款物特征)、结果(款项去向、因果关系)这五要素进行记录。记录时要做到语言通顺、表达流畅、意思清晰准确、无错别字。
在此,注意区分调查笔录与询问笔录不同,防止互相混用。两者区别在于:一是使用阶段不同,通常所说的调查笔录是指司法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在初查阶段向公民或者有关单位依法进行调查时,记载调查情况的客观文字记录材料。而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在立案以后依法询问证人或者被害人(包括亲属)、犯罪嫌疑人亲属,依法制作的记载询问情况的文字记录材料。二是询问笔录能进一步固定证据,法律效力更高。
(二)询问笔录对于证人笔录的收集,主要围绕犯罪构成进行记录。遇到证人拒绝作证时,要注意与承办人之间的默契配合,“一人唱红脸,一人唱白脸”集中时间和精力突破证人心理防线。同时,认真记录好三句话,一是根据我国刑法及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希望你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二是如果有证据证实你知情不报,你怎办?三是如果有证据证实你存在知情不报行为,你是否愿意接受处罚?三句话看似简单却又重要意义,拒绝作证的证人往往抱有侥幸心理,此处的问话正是向证人施压。最后注意,对证人思想教育、说服劝解等内容的记录也切忌省略。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按照犯罪构成要件(主体、客体、主观原因、客观原因)进行记录,主体方面主要体现其家庭成员、个人财产、有无内外债、个人简历、职权等情况,这里特别注意有无外债情况,记录时一定要记清记明,行、受贿案件在犯罪嫌疑人供认犯罪事实之后,应当问明其与XXX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防止犯罪嫌疑人事后以借钱为由翻供,进行无罪辩解。职权情况在听取犯罪嫌疑人口述的同时还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如:单位内部分工文件、会议记录、政府文件等)对其所说进行映证;主观方面则可以通过问话侧面的进行放映(如:发现钱之后你有无退还表示?);在讯问过程中如果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做到保持冷静,切忌“突然出击”。记录时要注意在所犯之罪与新罪之间运用过渡语句(如:你再仔细考虑一下你的问题、还有其它要交代的吗、沉思一会、片刻、深思等词语),做到承上启下,避免笔录上下两截被他人以“误读”。注意讯问语言的合法性,避免诱供发生,犯罪嫌疑人如果有装疯卖傻、装病等行为也应在笔录上如实反映。最后当承办人与犯罪嫌疑人陷入僵持阶段时,作为书记员我们还有一个重要的角色——稳压计,及时缓解双方情绪,确保办案安全。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检察笔录制作中的几点注意事项
(一)笔录制作要做到忠于事实笔录答言叙述方式应该符合答言者的身份、知识背景、说话习惯,应该就是他的语言,而不是另一个人的语言,最佳效果是能够让审判人员有身临其境的感觉。因此,侦查人员在制作笔录中应当善于捕捉能够体现真实性的细节,如方言、专业术语、口头禅等语言。但如果在记录中单纯使用方言而不加任何注释,就会使人看不懂,不能了解事实真相而做出错误判断,影响案件质量。同时要尽可能做到文字规范化,使用统一的书面语言,正确表达讲话人的原意和风格。
(二)笔录制作要做到结构严谨、言语朴实一份好的笔录应当充分、客观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被揭露的整个过程,具体来说笔录中不但要记录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也要记录犯罪嫌疑人无罪、最轻辩解。犯罪嫌疑人起初由沉默不语到思想动摇最后到坦诚交待的整个讯问过程都要详细记录,而不能简单以“法律政策教育”代替审讯内容。同时注意,笔录制作中避免过多使用比喻、夸张、拟人等修辞手法,做到言语朴实,不浮夸,使笔录能够客观地、准确地反映案件事情。
(三)注意电子笔录弊端电子笔录具有录入速度快、内容清晰、使用方便的特点,但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电子笔录要注重保存、保密。电子笔录应当在专用办案电脑上制作,注意与互联网隔离,尽量不安装蓝牙、无线等传输工具,防止他人侵入电脑窃取电子笔录。笔录制作完成后要注意及时保存,避免笔录丢失。二是严禁使用复制、粘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说话习惯及表达方式,对同一问题看法也不尽相同,“复制、粘贴”的使用会造成多份笔录如出一辙,降低笔录的证明力。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以及两个《证据规定》中对刑事案件证据效力做了更加严格规定,粘贴笔录很有可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四)准确把握客观尺度询问或者讯问涉及时间、数量时,并不片面要求越具体越好,有些案件由于时间久远,犯罪嫌疑人确实很难回忆起具体时间,如果一定要记录具体年月日,反而会给人留下不真实之感。遇此情况,完全可以采用“粗线条”式的记录方法。可以记录为:中秋节前的一天、春节前、刚刚入秋、柳树刚刚发芽等。承办人也可适当引导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证人进行回忆(如:问其当天天气状况如何?)。当然遇到可以具体的事物时,例如:行、受贿案件涉及金钱时,现金的面额、数量、捆数、包装形式等都应一一记清,做到客观真实。
以上内容只对调查笔录、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的制作方法以及笔录制作中的一些注意事项进行了简单阐述。想制作一份优秀的笔录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还需要我们学以致用、在工作实践中反复的体会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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