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有效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实现平衡,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污点证人作证制度。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对于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具有借鉴意义,应当吸纳其合理精神,探索建立中国式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一、污点证人制度的概念
污点证人制度起始于英国证据法和有关判例,其称谓源于英美法系的香港司法实践。其具体内容规定于《香港诉讼证据条例》和《香港刑事诉讼条例》,其具体内容为:“某一罪犯的证据可能是认定其他参与同一犯罪或另外犯罪者罪行更为严重所必需的证据,也是免于起诉的根据。”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污点证人制度的诉讼价值
1、体现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并重。现代法治的精神,一方面注重对刑事犯罪的打击与控制,但同时又要保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当今社会最重大的威胁,是来自有组织的犯罪,黑社会组织、走私集团、恐怖组织等已经成为当今最严重的犯罪。这些犯罪组织结构严密,犯罪手段隐蔽,犯罪网络错综复杂,罪犯之间多订立攻守同盟,反侦查手段强,并且渗透到权力部门,较难收集到定案的证据,非内部人员才能知悉案情。内部人的口供无疑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和定案,但是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有罪供述,则会违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特权这一国际原则的精神,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但允许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则案件又难以侦破。此时污点证人往往成为侦控方破案和指控犯罪的有力武器。
2、体现了权力与权利的均衡。现代刑事诉讼往往存在多重的价值取向,而解决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往往需要通过牺牲或割让冲突的某一方或双方来实现。刑事诉讼活动不仅仅是发现事实的过程,而更重要的是一种价值选择的过程。在追求发现事实、打击犯罪的价值目标的同时,也要顾及其他一些价值和利益。因为,从国家和社会长期稳定繁荣的角度看,保护这些利益和价值可能比发现事实打击犯罪更为重要。
3、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在诉讼中,维护公正和正义的一个方面在于使每个犯罪分子都受到处罚,但如果坚持让每个犯罪分子都受到惩罚,最后却因犯罪分子的“攻守同盟”使得其均逃脱法律的制裁。如果能够以对轻微罪行的免除来换取对重大罪行的惩罚,必定会促进人们对公正的信心。我们所能做的事情只是以最少不正义的方式来限制更大不正义。
三、中国污点证人制度的设立与完善
(一)现行法的相关规定
中国《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中国现行法的规定一方面保证了司法机关在一些重大复杂难以取证的案件中获得追诉和定罪的关键证据,及时惩罚犯罪;另一方面体现了宽严相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但是这些规定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还是存在本质的区别:(1)证人豁免的基础是不被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 ,其目的是为获取更严重罪行的证据。坦白从宽是立功的基础,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悔罪和改造;(2)证人豁免是量刑上的折扣,是一种强制性的交易豁免。立功则是一种司法鼓励,只是一个酌定的量刑情节;(3)证人豁免中证人仅提供有罪证据。
(二)中国构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设想
1、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国当前的司法现状,应在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取证困难的犯罪中实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例如毒品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等,这些犯罪往往都是较严重的犯罪案件,其刑事责任的严厉性,对法益的伤害程度尤为重大,如果有尚未被侦查机关发现追诉的待证事项或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可能涉及更重大的社会危害性。
2、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模式问题。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模式有:罪行豁免、证据使用豁免、非正式豁免和证言
使用豁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前两种。中国学界对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的模式选择有两种主张:一种观点主张建立完全的罪行豁免;另一种从有利于打击犯罪 ,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主张多采用证据使用豁免,少使用罪行豁免。这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是考虑到中国的现实国情和司法现状,在中国单纯的实行某一模式都不会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只有将两种模式有机的结合,发挥各自的优势,避免各自的弊端,采用有条件的罪行豁免模式。
3、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适用程序。根据中国当前的国情,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启动和审查可以采取两步走的模式:一是在一定时期内,由检察机关拥有豁免的决定权,侦查机关先提出豁免的初步意见,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重特大案件中的作证豁免应当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二是在中国建立了司法审查机制后,将作证豁免的决定权赋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具体情况向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豁免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豁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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