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笔者在对多起被告人脱逃事件深入分析根源的基础上,就如何防范被告人脱逃作一些探讨,以期能对各位同仁更好地履行职能有些帮助。
关键词:被告人;脱逃事件
今年以来,全国法院系统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相继发生了五起被告人自伤自残和脱逃的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已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司法权威,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与此同时也暴露出司法警察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院三令五申强调开展警务工作要严格执行《四项规则》,而我们个别法院仍然置若罔闻,认为发生被告人脱逃事件只是在少数法院,未必在我们法院发生而高枕无忧。脱逃事件的发生,在让人警醒的同时,更值得我们去深刻反思。为此,笔者在对多起被告人脱逃事件深入分析根源的基础上,就如何防范被告人脱逃作一些探讨,以期能对司法警察更好地履行职能有些帮助。
一、被告人脱逃的时机和场所
被告人的脱逃是一个复杂的现象和过程,纵观近年来多起被告人脱逃事件,与我们的押解方式、警力配备与硬件设施条件等多种因素有关。从被告人脱逃时机和场所进行分析,笔者感到,在审判活动中被告人在以下时机及场所发生脱逃频率比较高。
1、在押解过程中脱逃:2008年3月,河北某法院一名被告人,在法警准备将其押送上车时,戴着手铐伺机脱逃。2004年4月,寿宁县法院被告人张某趁一名押解法警开车门之机挣脱另一名押解法警的控制,戴着手铐逃离法院。2010年10月,淳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三原县开庭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至看守所大门口时逃脱。 2012年4月,大连市普兰店市法院庭审结束时,4名法警押5名被告人至本院地下室途中一名被告人推倒另外一名被告人,边跑边脱掉囚衣,冲出地下室,法警全力追赶未果。
2、在开庭过程中脱逃:2002年7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西华县法院审判庭审理以张瑞华为首的特大抢劫团伙案。审判长宣布休庭时,被告人张瑞华一跃而起蹿上审判台越窗而出,这一切都在瞬间发生,法警迅速追击,可是张瑞华已无影无踪。2012年10月,湖南邵东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拘禁、抢劫、故意损害财物案,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趁一名值庭人员去厕所之际,被告人突然脱离座椅,冲出隔离栏,翻越法院围栏脱逃。
3、在休庭过程中脱逃:2007年9月和2002年7月,垫江法院、河南某法院被告人刘某、张某,在核对笔录,法警正准备上械具时窜出法庭跳窗逃跑。
4、在羁押过程中脱逃:2004年7月,湖南某法院由于法警擅离岗位,致使被告人丁某扭弯羁押室窗户上钢筋后脱逃。1997年2月,河北某法院被告人闫某,被羁押在警车中候审时,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打开手铐,从警车窗户跳出脱逃。2012年10月,沈阳中院开庭审理一起运输毒品案,被告人隋某在被押往露天停车场囚车途中自行脱下手铐和囚服脱逃。
5、借如厕之机脱逃:2007年12月、2006年12月和2004年5月,山西省某法院、宁夏某法院、湖南某法院被告人赵某、于某、李某均在借口上厕所过程中脱逃,其中赵某竟然携带手铐、脚镣脱逃。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下发了相关文件精神,又专门组织了处突演练和安全保卫的培训,近期又连续发生了几起人犯脱逃事件,究其根源,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1、思想上麻痹大意。在发生的多起人犯脱逃事件中,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我们担负押解、值庭的司法警察思想上麻痹大意、粗心大意所造成的,一些司法警察的思想上始终存在着“干了这么多年了,也没有跑掉过一个”的错误认识,没有充分领会到“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真正含义所在,导致安全防范意识差,而引发事故的发生。
2、未按要求配备警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四项规则》明确要求,“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应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在多起人犯脱逃事件中,绝大多数都是由于警力配备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在警力不足而被告人又多的情况下,许多法院经常出现一个司法警察押二名甚至三名被告人,警力的不足给被告人造成可乘之机,导致被告人产生脱逃的念头。
3、分工不清、责任不明。对两名以上的被告人开庭,没有按照要求制定押解和值庭方案,人员分工不明,履职不清,直接导致个别法院出现押解的被告人被遗漏在法院无人看管,而引发被告人脱逃的事件发生。
4、应变处突能力差。从多起脱逃事件来看,被告人大多数都是成功脱逃,充分暴露出司法警察履职能力弱,缺少熟练的押解值庭技术和经验,平时缺乏处突应变能力的训练,反应能力慢,缺乏灵活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法警身体素质差。当前基层警队忙于应付日常繁重的警务保障和执行工作,而忽视对司法警察日常体能和专业技术的训练,从多起发生脱逃事件来看,有的被告人还是戴着手铐成功的脱逃,而我们值庭押解的司法警察都是追赶未果,法警自身素质也是发生人犯脱逃的诱因之一。
6、装备设施配备落后。从多起脱逃事件的发生不难看出,部分法院装备设施落后是导致脱逃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一是囚车配备不足。二是法庭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三是必备的警用装备如手铐、警棍、脚镣等配备不到位。四是硬件设施条件差如羁押室没有专用厕所、押解没有专用通道,都是诱发事故发生的最基本的原因。
三、预防被告人脱逃的对策和措施。
从接连发生的多起人犯脱逃事件表明,当前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情况和问题相对复杂、严峻,如何做好防范工作,笔者认为还是应从规章制度和各项措施着手,进一步提高警员思想认识和身体素质,增加责任心,当前开展警务工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要充分认识到当前人民法院执法办案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和危险性,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有效消除影响安全的各种因素。
2、加强庭审前的沟通协调。庭前的沟通是做好刑事(包括民事)警务保障工作的前提,庭审前及时了解和掌握各被告人的基本信息、思想动态、精神状况及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警务保障工作,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情况提前做好应对预案,确保临阵不乱,真正做到未雨绸缪
3、增强警力配置和合理调配警力。一是要按比例配备司法警察。从很多被告人脱逃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很多法院不按规定比例配备司法警察,司法警察严重缺编,导致部分法院的警队在押解过程中铤而走险,一名司法警察押解一个或两个以上被告人,因此当前急需解决警力不足问题,要严格按比例配齐司法警察;二是要合理调配警力。首先应明确保障警力少于被告人时一律不得开庭;非在编司法警察一律不得单独执行警务保障工作;警力不够时,可申请调警;年纪较大和年轻的司法警察从事警务工作时要合理搭配,同时根据案件的性质、被告人的情况以及两名以上被告人的开庭警务保障任务都要制定警务保障方案,合理的调配警力,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四项规则》中的“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应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的要求,做到同案犯一人一车,分别押解;在庭审过程中要安排适当警力做好法庭内外的安全和保卫工作。
4、要周密计划。从多起人犯脱逃事件不难看出,押解和值庭的警员分工不清,履职不明,没有明确的押解和值庭计划和方案,工作混乱。为此,在日常警务中遇有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押解和值庭要制定押解方案,使队员明确分工,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确保人车定人、定位。
5、全面提升履职能力。要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结合当前司法警察履职工作的实际,克服工训矛盾,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司法警察的体能和专业技能方面的训练,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做好日常处置突发事件演练工作加强训练和演练,熟悉和掌握处突工作的基本要领,进一步队员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6、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加强警用装备、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在装备、车辆的保障上,要按照任务量的需要,配全配齐囚车、武器、手铐等必备装备,并使其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及时对各类安全防范设施进行更新、维护、添置和改建,完善羁押室的配套设施(厕所),设置羁押专用通道,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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