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审讯是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重要环节,案件的成功办理与否与审讯工作的开展息息相关。一次成功的审讯牵涉的因素非常多,其中侦查员的身体语言对突破审讯对象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身体语言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从分析身体语言的定义入手,进而阐释身体语言的正确运用在审讯突破中的重要性及具体运用。
论文关键词 职务犯罪 审讯 身体语言
一个职务犯罪案件能否成功的办理、能否横向扩展及纵向延伸,都离不开成功的审讯。审讯不仅仅是一项工作,更是一门学科,同时也是衡量一名反贪侦查员能力的重要参考指标。一次成功的审讯牵涉的因素非常多,只有在这些因素全部具备或者说是基本具备的条件下,才能最终达成审讯的目的。这就对参加职务犯罪审讯的侦查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不仅需要熟悉案情,充分了解审讯对象的基本情况与背景,而且必须运用和掌握一定的审讯谋略与审讯技巧。在数年的反贪工作实践中,笔者注意到侦查员的身体语言对突破审讯对象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实战中这一细节却往往得不到重视。故本文就试图从这一本不应该被忽视的细节入手,阐释身体语言的正确运用在审讯突破中重要性和关键点所在。
一、身体语言的定义
所谓身体语言(bodylanguage),又称肢体语言,是非词语性的身体符号,是指经由身体的各种动作,从而代替言词性语言达到表情达意的沟通目的一种语言形式。 我们的身体常在自觉或不自觉中传递了许多信息,这就是身体语言。我们在与人交流沟通时,即使不说话,可以凭借对方的身体语言来探索他内心的秘密,对方也同样可以通过身体语言了解到我们的真实想法。人们可以在语言上伪装自己,但身体语言却经常会“出卖”他们,因此,解译人们的体语密码,可以更准确地认识自己和他人。身体语言的表达可以通过目光交流、面部表情、动作手势、身体移动等多种方式来实现。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身体语言在职务犯罪案件审讯中的重要性
职务犯罪案件多是围绕权力寻租而衍生的权钱交易的犯罪,由于该类型犯罪自身所固有的隐蔽性、共同利益的牢固性、证据的单一性等特征,加之面对的多为具有高文化、高地位、高素质的所谓“三高”群体,从而决定其查办难度较之一般的刑事案件大出甚多。同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侦查活动的制约与约束,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一直处于一个十分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位置,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当之无愧的“证据之王”。而犯罪嫌疑人口供取得最主要的途径就是要通过审讯。在当今贪污腐败份子犯罪手段不断推陈出新,反侦查意识日益增强的现状下,在审讯的过程中,仅仅依靠法律宣传、政策攻心、强攻高压等方式,很难达到预期的审讯效果。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在审讯对象对审讯人员充分信任、高度认同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向审讯人员敞开心扉,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那么,要达成这一步除了需要审讯人员掌握一定的证据材料,采取适合的审讯策略外,更重要的是审讯人员与其顺畅的沟通,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而沟通的媒介就是语言(注:此处的“语言”为广义)。心理学家赫拉别恩认为,人与人之间通过语言进行沟通,如果将沟通的技巧按照百分比来划分的话,言词语言占7%,语调占38%,而身体语言占55%. 由此可见,身体语言在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过程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而一名出色的侦查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与技巧,在这一前提下就决定了其也必须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自己的身体语言。
三、常见的身体语言在职务犯罪案件审讯中的运用
身体语言的种类很多,应用也相当广泛,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审讯时的身体语言相比起在正常人际交往中的身体语言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故笔者仅就自身在审讯实践中,领悟和摸索出的若干种身体语言进行剖析与阐述。
(一)着装
着装是指服装的穿着,常常被视为人的“第二肌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等同于穿衣。着装要基于人自身的阅历修养、审美情趣、身材特点,根据不同的时间、场合、目的等,力所能及地对所穿的服装进行精心的选择、搭配和组合,从而进一步体现自身的气质、身份与地位。审讯不仅仅是一种正式的工作场合,基于法律的尊严性与权威性,它更是一种探求事实,还原真相,彰显正义的场合。因此,作为审讯人员的着装是十分考究的,一身合适的着装不仅能提升审讯人员个人的自信,也会让被审讯人员的心理形成审讯人员成熟稳重、值得信任的初步认知。笔者认为在审讯的过程中,审讯人员的着装(仅指男性侦查员)应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1)“宜深不宜浅”。从服装的色系来看,选择深色系的服装较之浅色系的服装,更能体现个人的成熟干练。在审讯的过程中,不仅能给审讯对象造成心理上的威慑,同时也能更容易获取其的信任;(2)“宜简不宜繁”。在服装颜色的搭配上,包括鞋的选择在内,全身的颜色不应超过三种,否则易被人产生视觉的误差,从而形成不稳重、轻浮的印象;(3)“宜正装不宜休闲”。审讯人员身着正装,不仅是对审讯场合的尊重,同时也是对审讯对象的尊重。但笔者认为在初次审讯的时候,审讯人员尽量避免身着检察制服,因为这样会使审讯对象的压力倍增,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之后审讯突破工作的开展,建议只要是一般的衬衣或者有领的T恤即可。
(二)空间距离
在人与人进行沟通交流的过程中,由于人们的关系、亲疏程度不同,所以人际距离会有所区分。根据美国学者霍尔对人际交流的研究提出的四种人际距离:(1)公众距离3.657—7.62米,这是在公众场合、演讲或其它公共事务中的人际距离,此时的沟通往往是单向的;(2)社交距离1.219—3.657米,这是彼此认识的人之间的交往距离,许多商业交往多发生在这个距离上;(3)个人距离0.457—1.219米,这是朋友之间的交往距离。此时,是人们能够接受大量言词信息及身体语言的距离;(4)亲密距离0—0.457米,这是亲人、夫妻之间的距离,在此距离上双方均可感到对方的气味、呼吸、体温等私密性感觉刺激。 基于此项研究结论,结合审讯工作的实际,笔者认为在审讯的过程中,侦查员应尽量选择与审讯对象保持上述的第三种距离,亦即是个人距离,理由如下:现有审讯室的设置,多为高抬低凳的配备,即审讯人员位于高处而审讯对象位于低处,且二者之间的距离达到两米甚至更长,这样的设置无疑很好显示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但却拉远了二者之间的空间距离和心灵距离,形成有尊卑之分的尴尬局面,无法构建相互信任的沟通氛围,并不利于审讯工作的顺利开展。所以,笔者建议我们的审讯人员应当适时的放低自己的身段,主动去接近或者靠近审讯对象,在其左右侧前方呈60度角左右,1米左右的距离就坐展开审讯。这样一方面可以让审讯对象感受到审讯人员的诚意和来自外界的压力,给予其极强的心暗示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审讯人员及时捕捉审讯对象在语速、语调、身体动作的轻微变化,从而进一步判断其心理状态,为审讯的延伸收集更多的素材。
(三)面部表情
有人曾经这样形容,审讯的过程就像是演戏的过程,戏中的主角是审讯人员,而配角是审讯对象。一部戏的好坏,除了剧情安排、服装设计、灯光摄像等等因素外,最考究的还是主角演技的拿捏是否到位。而主角的演技是否出色更多时候是观众对其面部表情的评判。根据研究表明,人的面部表情全部来源于心理活动,面部表情的变化也就意味着心理活动发生变化。一个普通人,在未经任何训练的情况下,很难通过控制心理活动从而达到控制自身面部表情的效果,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有什么样的心理活动就会有一些特定的面部表情来进行对应,而且这种反应是下意识,不能完全受到大脑所控制的。所以,一名合格的侦查员在审讯的过程中,不仅要时刻关注审讯对象面部表情的轻微变化,从而了解并掌握其随时的心理活动变化,进而对其供述的真实性进行判断,而且还要格外重视对自身面部表情的修饰。因为,审讯实际上是侦查员与审讯对象双方互动的一个过程,侦查员在观察审讯对象一举一动的同时,审讯对象也在时刻留意着侦查员的一切动向。双方都在不断的进行试探,力求摸清对方的心理底线究竟在何处。这样就要求侦查员必须有针对性的对个人的面部表情进行控制和训练,尽量做到即使内心波澜壮阔,面部表情也要始终保持平静如水。当然这样并不是说侦查员在审讯的过程中,要像木头人一样,不食人间烟火,面部表情一成不变,而是要学会控制好自身的情绪,做到喜不露于表,怒不意于形。正所谓“水无常态,兵无常形”,侦查员还要根据审讯对象情绪的变化,有目的的调整自身面部表情,或施压、或倾听、或同情,使审讯对象产生错觉,让其感受到侦查员同样是感同身受,从而逐步产生信任,最终达成我们审讯突破的目的。侦查员若想达到如此的境界,绝非一朝一夕之功,除了有针对性的进行训练之外,如对着镜子反复练习,还有赖于个人法律素质、品格修养以及社会阅历等多方面的不断提升和积累,最重要的是要在审讯的实践中去尝试和实践,摸索出属于自身,适合自身的方式与方法。
(四)姿势与神态
在与人沟通交流的过程中会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尽管我们不断训练自己的口才,尝试去微笑,学会去倾听,但有的时候,却依然发现与他人的沟通仍旧不是那么顺畅。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个人认为是陷入了只带上自己耳朵的误区。事实上,在与人交流的时候,我们的姿势、神态是不断在影响着别人的情绪、影响着别人表达的真实意愿。在审讯的过程中也是如此,侦查员的姿势与神态对审讯对象如实供述自身涉嫌的犯罪事实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古人有云,“站如松、坐如钟”,这是对我们在审讯中应采取何种资态的最好诠释。因为审讯的过程中,侦查员在大多情况下都是采取坐姿,所以笔者也着重于从这一方面进行阐述。有人对这一点可能会提出质疑,坐谁不会,难道还能坐出什么花样?诚然,坐是一般人轻而易举能做到的事情,但在审讯的环境下侦查员要坐得好,坐得合乎场合,坐得让人接纳,就是一个值得考究的问题。如在审讯的过程中,侦查员上身向后仰靠在椅背上,有可能会给审讯对象造成“这家伙盛气凌人”的印象;再如,侦查员弯腰驼背,就难免给人没有自信的印象。因此,笔者认为侦查员有必要做出一个倾听者的姿态,在就坐的时候尽量保持身体前倾,腰部自然垂直,以不接触椅背为宜。臀部置于椅子的前半部分,双腿分开摆放。切忌手脚交叉,以破坏审讯对象供述的兴致。同时,侦查员也要适时配合眼神的运用,眼神应落于审讯对象的眉宇之间,使其既感受到压力与威胁,也不会造成咄咄逼人之感。总之,适宜的姿势与神态,不仅是侦查员个人魅力与修养的体现,也是感染、影响审讯对象,促使其如实供述罪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值得我们去认真学习和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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