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涉及监所检察网络舆论应对机制研究

时间:2024-04-26 05:09:00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 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传播速度速度快,参与信息传播的主体多,在网络舆论的应对机制建设方面应注重对网络信息传播特点的考虑。网络舆论时代的监所检察面临很多挑战,一方面网络舆论传播中存在信息失真,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基于人权保障理念对监所检察提出了很多高标准和高要求,从而使传统的网络舆论应对机制失效。在网络舆论背景下,监所检察应加强工作常态机制建设,强调防患于未然,而不应在网络舆论兴起后再被迫介入;监所检察还应通过加强信息公开,增进信息透明度,甚至邀请网民以及其他第三方机构与人士在执法调查中的参与,增强调查结论的公信力。

  论文关键词 网络舆论 监所检察 应对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监管场所(以下简称“监所”)主要包括监狱、劳动教养戒毒所(以下简称“劳教所”)、看守所和未成年人管教所,以及少年管教所等场所。?P监所环境下公民的权利极易遭受侵害,因而需要通过监所检察这一方式保障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依法进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尽管如此,有关监所内公民权利遭受侵害的案例时常见诸报端、网络,并引起舆论轰动。最典型的如云南“躲猫猫”案件、河南“喝水死”案件、湖北“洗脸死”案件等,这些案件引起了社会公众对监所检察的不信任,对监所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人们可以快速地分享信息,但是信息传递也存在一些失真,甚至存在捕风捉影、谣言四起的现象。尽管如此,我们不应苛责社会公众的怀疑与质疑,而是应正确面对社会公众对监所检察的高要求,并积极妥善地通过信息沟通机制,开诚布公地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以此提升监所检察的水平与质量。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网络舆论时代监所检察面临的挑战

  (一)网络层面:信息传播速度快且极易失真

  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人们可以通过博客、微博、论坛等网络交互工具交流信息。由于监所内发生的一些极端事例具有一定的新闻价值,因而一旦事件发生后,就会以最快的速度出现在网络上,供人们分享和评论。近年来,发生在监所、看守所的被监管人离奇死亡案件时常见诸报端,对监所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的公信力乃至司法公正带来严重冲击。之所以称为“离奇死亡”,是因为有关人员给出的解释与大众的理解常识之间存在巨大差异,以致死亡的原因得不到大众认可。?Q最典型的如最近几年发生的“躲猫猫”、“喝水死”、“洗脸死”等案件,相关案件信息均最早出现于网络,并通过网络渠道迅速转载和传播,最终引起舆论轰动,导致人们对监所管理和监所检察的质疑与不信任。

  同时,网络信息传播机制决定了信息传播的过程中极易出现信息失真的现象。网络信息在传播过程中会出现信息耗散和减弱的现象,这就需要参与信息传播的主体(即网站和网民)不断地增补相关信息,使网络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得以补强,但是这一过程极易使信息发生信息失真的现象,很多不实的、未经验证的信息也被添加其中。例如,在“躲猫猫”、“喝水死”、“洗脸死”等诸多案件中,人们对案件的真相进行了很多揣测,形成了不同版本的故事,极易误导公众。网络信息传播中出现的信息失真现象将使监所检察面临很多难题,监所检察机制不得不应对诸多谣言并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

  (二)公众层面:社会公众对监所检察要求高

  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趣和人们对公民权利保护的重视,社会公众对监所内的人权保障越来越重视。监所的特殊环境决定了羁押于此的公民极有可能遭受权利侵犯,既有可能受到执法者的侵害,还有可能受到“牢头狱霸”的侵害。例如近年来发生在监所内的一系列“离奇死亡”案件表明,社会公众对监所权力监督机制产生了怀疑,认为监所内的权力监督机制已经趋于失效。由于人们对公权力的天然不信任,即使在监所内发生了正常死亡的案件,人们也会自然联想起死者遭受了不公正的对待甚至被他人虐害致死。尽管人们对监所内伤害、死亡案件的真相存在很多揣测,其中甚至包含很多不实揣测,但是也体现了社会公众对人权保障的重视,以及对监所检察所提出的高标准、高要求。

  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落实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人权保障理念,从各层面、各角度体现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所强调的人权保障理念是社会公众对人权保障需求的集中反映,也对监所和监所检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监所检察能够正视人权保障原则,并积极完善现有的相关机制,改革工作方式,提升工作效率,提高工作透明度,以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三)检察层面:传统舆论应对机制难以胜任

  “监所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确保刑罚、劳动教养决定执行活动和监管活动依法公正进行的重要保障。”?R监所检察对于人权保障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是监所内的人权保障哨兵。监所内发生相关极端案件后,监所检察应及时介入,并积极调查案件真相,且应以最快的速度向社会如实披露。遗憾的是,在“躲猫猫”、“喝水死”、“洗脸死”等诸多案件中,监所检察似乎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监所检察未能及时介入,导致人们不明确案件的真相,而对案件进行了无端揣测;第二,监所检察没有及时关注网络舆论,致使网络上出现各种版本的所谓真相,导致执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公信力遭受损失;第三,监所和检察机关经过调查后所公布的真相如“躲猫猫致死”、“喝水致死”、“洗脸致死”等缺乏可信度,从而进一步遭受到网民的嘲讽与奚落,使公权力失去可信度。

  可见,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速度快,参与信息传播的主体众多,舆论轰动效应强,传统的舆论应对机制试图采取的回避、敷衍、搪塞等做法非但难以胜任舆论应对之需,甚至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使执法机关的公信力逐步流失。因此,网络环境下监所检察的舆论应对机制,有待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三、监所检察网络舆论应对机制建设的具体对策

  (一)加强监所检察日常监督机制建设

  监所检察部门在网络舆论发生后的介入可以看作一种事后监督机制,但是从监所检察制度的设计初衷来看,是希望通过日常法律监督来保护监所内的公民权利,防范公民权利遭受侵犯。因此,监所检察工作的舆论应对离不开监所检察日常监督机制建设,从而防范侵害公民权利案件的发生,从根本上避免相关极端案件的发生,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当前我国监所检察工作还在逐步尝试与探索中,实践中应注意从如下几个层面出发加强监所检察日常监督机制建设: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监所检察部门应保持中立性。监所检察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需要长期驻监工作,这些人员应保持中立性和客观性,与监所及监所工作人员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出现徇私枉法的现象;第二,监所检察部门应积极重视被羁押人员的权利诉求,认真对待每一起举报与投诉,并对羁押人员所反映的情况积极介入调查,及时将调查结果或处理意见反馈给被羁押人员;第三,监所检察部门应介入监所工作机制建设,如应参与监所制定相关对策整治“牢头狱霸”现象,在相关工作机制的建设中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可见,监所检察对网络舆论的应对,并不始于网络舆论形成之后,而是应在日常工作中,通过每一处细节,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促使监所的各项工作法治化,从而在根本上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及时高效地介入重大案件调查

  一旦监所内发生了重大案件,监所检察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利用网络媒体及时向媒体、公众通报相关情况等工作措施,取信于舆论,避免在舆论应对中处于被动地位。从“躲猫猫”、“喝水死”、“洗脸死”等案件中,我们应当吸取如下教训: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监所检察部门应及时介入案件调查,应把握最佳时间窗口,避免延误时机而受到舆论的指责与批评;第二,监所检察部门在调查中应秉持公正、客观、中立的态度,不管案件的真相如何,监所检察部门不应对监所袒护、包庇,更不能与其共同掩盖真相;第三,监所检察部门对案件的调查应公正、完整,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最终应形成独立的、完整的调查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监所检察部门在相关案件的调查中应强调信息公开,不应完全垄断调查权力,相反应积极吸纳第三方机构、社会知名人士辅助参与,积极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从而在调查工作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监所检察部门应注重网络舆论的特点,认识到网络舆论具有信息失真的特点,只要加强信息公开,便能击破一切谣言,进而确立以信息公开为基础的监所检察信息发布制度,除非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相关信息应一律公开,不得隐瞒。此外,监所检察部门还应与网络时代的传媒手段相契合,如开通官方微博及时发布案件进展,并允许网民对案件进行评论,以此实现双向互动;又如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网络媒体如人民网、新华网等媒体上将案件调查信息公诸于众,使网民及时获知重要信息,起到“谣言止于真相”的作用。

  总之,监所检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诉讼监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S在网络时代,监所检察工作还有一项崭新的内容,那就是网络舆论应对工作。网络时代的网络舆论具有巨大的舆论效应,传统的舆论应对机制在网络舆论的冲击下难以起到既定的效果,这就需要公权力机构转变思路,采取与传统的舆论应对机制所不同的方法、手段和措施,以信息公开为基础,及时回应网络舆论的质疑,并与网络舆论良性互动。在监所检察工作机制建设中,网络舆论应对将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这是社会公众的人权保障之主观需求和完善监所检察工作机制之客观需求的双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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