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通过对宪法诉讼的概念及基本特征的分析,在此基础上认为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应与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司法状况相适应,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体制下的宪法诉讼制度是我国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宪法诉讼;违宪审查;宪法救济
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国家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然而,宪法诉讼制度作为舶来品必须根植于我国特有的土壤,只有采取批判吸收的科学态度,将宪法诉讼制度的先进性与我国的本土化特征相结合,才能真正服务于我国的宪政实践,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任重而道远。
一、宪法诉讼制度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宪法诉讼制度的概念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界定,通说认为它是指宪法审判机关或专门监督机关适用专门司法程序,解决国家公共权力机关与一般的社会 主体之间的宪法权利纠纷,制裁违宪侵权行为,对公民的宪法权利进行司法性救济的一整套程序和制度的总和。宪法诉讼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首先,宪法诉讼是违宪审查的司法模式。
如前所述宪法诉讼是在普通法院和宪法法院这两种违宪审查体制下解决违宪问题的手段,违宪审查可以由不同的机构、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即可以 是诉讼的,也可以是非诉的,并可以结合使用。宪法诉讼只是违宪审查手段中的一种,由于其采用司法途径解决宪法问题,因而成为违宪审查的司法模式。
其次,宪法诉讼是对抗公权力的终极司法职能。
宪法诉讼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对公权力的合宪性作出宪法判断来保证宪法的权威,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免受违宪行为的侵害。宪法诉讼是权力制约的有效手段,它是对公权力的违宪行为的终极司法裁断。
再次,宪法诉讼是公民获得宪法救济的最终诉讼手段。
宪法诉讼只在权利耗尽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仍无法救济的情况下,公民可以直接针对违宪行为提起诉讼。只有在穷尽了其它救济手段后,公民才能通过宪法诉讼的途径获得宪法的最终救济。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建立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体制下的宪法诉讼制度
无论是单一的宪法委员会制还是单一的宪法法院制抑或普通法院制都不适合我国的情况。在我国,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模式受权力划分原则和法官职业 的影响,很难对政治问题做出法律裁断,往往回避对涉及到复杂政治问题的宪法案件做出宪法判断,因而抑制了违宪审查权。同时,宪法委员会尽管其具有较高的政 治地位和权威性,但由于这种宪法委员会不受理公民个人因某种基本权利受到公共权力的侵害而提出的宪法诉讼救济,缺乏审查的司法性,这就大大地限制了它的宪 法救济职能,难以实现违宪审查的全部效能。
由全国人大下设的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行的宪法委员会行使非诉的违宪审查保证了违宪审查的权威性及政治性,它可以对普通司法机构难以解决的涉 及敏感政治问题的宪法事件做出判断,而由普通法院所设立的违宪审查机构对于大量存在的宪法案件行使诉讼审查则保证了违宪审查的法律性或司法性,这一体制体 现了违宪审查的政治性和司法性的双重要求。
笔者主张的宪法诉讼是在这种有机结合的违宪审查体制下相对独立存在并发挥作用的。我们主张建立这种“双轨制”的违宪审查模式的主要目的更在于兼取专门机构审查和普通法院审查的优点,形成良性互动的宪法适用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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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专门机构审查的优点:
1、违宪审查的专门机构无论是宪法委员会还是宪法法院都具有崇高的政治地位和权威性。这种崇高的政治地位和权威性是违宪审查职能实效化的必要保证。
2、具有独立的地位和职权。由于这种专门机构独立于立法、行政和普通司法机关,因此它能最大限度地保证违宪审查的公正性。
3、具有专门性。专门机构审查顾名思义无论其审查机构还是审查职能都具有专门性的特点,体现了违宪审查专业性的要求。
第二,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的优点主要表现在:
1、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争议往往在处理具体案件中表现出来,由普通法院实施违宪审查,使宪法的实施置于法院的经常性监督之下;
2、法院的诉讼活动具有严格程序规则,由普通法院审查违宪,使宪法争议的解决具有了有效的司法程序的保障;
3、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是以发生诉讼为前提的附带性审查,它使普通公民可以成为宪法诉讼的主体,更有利于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
4、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具有“宪法司法”的性质,把宪法直接纳入司法适用范围,使宪法的适用和普通法律的适用结合起来,有利于强化宪法至上以及宪法法律性的观念。
作到这一点还需认真研究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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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违宪审查模式与我国的政治体制相适应
我们主张建立的宪法诉讼与宪法非诉相结合的违宪审查模式必须与我国的政治体制相适应,而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政治体制的核心,这一制度的实 行将会进一步巩固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其一,人大代表人民依据宪法行使国家权力,各违宪审查机关依据宪法行使违宪审查权,解决宪法 争议,正是保证了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其二,我国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维护宪法的权威也就是维护国家根本制度的权威。实 行宪法诉讼与宪法非诉相结合的违宪审查模式及时、有效地纠正违宪,从根本上说也有利于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和作用。
第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宪法诉讼与我国的司法状况相适应
美国式的宪法诉讼制度在欧洲的失败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欧洲缺乏一个统一的法院系统,而我国的法院系统是统一的,这就为宪法诉讼制度在 我国的普通法院实行创造了条件。宪法诉讼不仅要求具有高超的法律素质,还要具备高度的政治敏感性。鉴于我国的司法状况,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级人民法院 内设立宪法审判庭专司宪法诉讼案件,实行两审终审。这样,宪法诉讼作为宪法适用活动没有超越人民法院的职权,宪法诉讼依然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框架内运 行。
第三、宪法诉讼与非诉的功能相协调
采用“双轨制”亦即宪法诉讼与宪法非诉相结合的违宪审查体制,意味着分别行使非诉审查的宪法委员会和行使诉讼审查的宪法审判庭其各自的审查 功能是不同的,前者侧重审查的政治性,主要是非诉的、事前的审查;后者侧重审查的法律性,是一种诉讼的、事后的审查。其各自的组成、任期、性质、地位及职 权等都应通过宪法程序法明确加以规定。
终上,宪法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应用是一项十分艰巨而复杂的历史任务,宪法学者应顺应时代的潮流自觉承担起这一历史责任,将宪法诉讼制度与中国 的宪政实践相结合,创造性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体制下的宪法诉讼制度,这是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也是宪政国家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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