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法律性质辨析

时间:2024-04-26 05:08:47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 本文就当下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进行研究,以期对相关问题的解决和健康发展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成果。

  关键词 就业协议 法律性质 辨析

  一、就业协议法律性质的理论学说

  对于就业协议的性质,我们也应该在它的表现形式下,透过现象分析其本质,来界定其性质。现阶段关于就业协议的性质,理论界有各种不同的认识,现辨析如下:

  (一)民事合同说民事合同说认为就业协议作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在互利的基础上通过自主选择、自愿协商而达成的,是三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其充分体现了民法中的自愿原则,另外,协议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毕业生,在签订协议时都是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存在管辖关系,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预约合同说预约合同说认为大学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则被称为“本约”。此说认为大学生就业协议签订的目的在于通过签订就业协议,保证将来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而未来双方要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则是就业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附条件的合同说附条件合同说则认为就业协议是附加生效条件的合同。而其生效条件则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接收。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以上几种理论学说,从不同的角度将就业协议纳入到现有的理论框架之中进行考察,均有一定的道理。但也有其不尽合理之处。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上述理论学说的不足

  首先是民事合同说,只是从形式上解释了就业协议的正当性。但是却忽略了就业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实质地位的不平等,尤其在目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背景下,这种不平等就更加突出,大学生实际上处于十分弱势的地位,在就业过程中根本没有能力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因此,国家应对就业协议进行干预,对大学生提供保护。而以抽象的理性人为假设的民事合同,是没有能力实现这一使命的。将就业协议解释为民事合同,只可能加大双方地位的不平等,造成大学生就业权益的进一步损害。

  其次是预约合同说,对于预约合同,当然应当适用预约理论,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这种学说认为,大学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属于预约,而大学生毕业后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则属于本约,这种学说虽然明确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但却忽视了两个重要的方面:一是预约和本约的主体方面,对于预约合同理论来说,预约的主体和本约的主体应当是同质的,但是按现阶段的相关规定来说,就业协议是三方协议,包括大学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虽然学校的实际义务只是如实介绍毕业生的相关信息)。而劳动合同的主体则只是大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二是预约合同说忽略了预约并没有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分配的特点,这一特点是无法解释在实践中,已经有一些省份的就业协议中规定了关于岗位报酬、劳动条件、违约责任等实质性条款的约定。这些条款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后要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对该劳动合同有一定的预先固定作用。三是预约合同与本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不同的,预约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达成将来订立本合同的合意为内容的合同,其目的是为了在将来订立本合同。但从就业协议的内容来看,就业协议已经确定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其以确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为目的,而不是以约定将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为目的。所以,就业协议属于预约合同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此外,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可以看出,确立劳动关系的”本约“——劳动合同——是可以在用工前订立的,依次规定以预先确立劳动关系为目的的劳动”预约“合同实际上并无存在的必要和意义。

  而附条件合同说,则认为就业协议是一种劳动合同,只不过是附加了毕业生毕业后拿到毕业证到用人单位报到的条件。也就是说就业协议并没有成立,只有达到条件后才是成立的。但是对于就业协议来说,只要三方签字后,就业协议就已经成立了。在大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三、就业协议法律性质的明晰

  本篇文章,在总结上述观点的情况下,认为就业协议的性质其实就是劳动合同,原因如下:一,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本质相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虽然签订的时段不同,但其实都是为了确定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二,内容相同,上海已经开始实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合二为一的做法,而现阶段大多数省份已经把就业协议的内容细化,已经包括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三,主体相同,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就业协议是包括学校的,但是实际上,学校只是起到了一定的见证作用,并没有实质性的权利义务(现实中也无法让学校承担责任)。所以,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综上所述,就业协议的性质就是劳动合同,只不过现阶段还没有更加明确的法律以及制度来细化就业协议。这将是今后努力的方向,希望相关部门更快速地制定法律来明确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

  参考文献

  [1]张冬梅。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及其完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2)。

  [2]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等着。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

  [3]杨翠霞。我国毕业生就业协议制度与劳动合同关系之研究。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25卷第3期,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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