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a一)条规定:“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同时要求被指控人:(1)做出一定给付,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2)向某公益设施或国库交纳一笔款额;(3)作出其他公益给付,或者(4)承担一定数额的赡养义务,以这些要求、责令适合消除追究责任的公共利益,并且责任程度与此相称为限。”从立法可以看出:检察机关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被指控人所犯的罪行必须为轻罪。第二,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第三,必须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的同意。第四,被指控人必须履行一定的要求和责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追究犯罪、合理配置资源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检察官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情节及犯罪后的情况,认为没有必要予以追诉时,可以不提起公诉”,这称之为“起诉犹豫”制度。在日本,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主要适用于4种情形:(1)微罪不起诉;(2)保留起诉;(3)附加保护观察的不起诉;(4)放弃起诉。为制约检察官权力规定了两种制度: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准起诉制度。检察官坚持不起诉的,被害人可以申请法院审判,法院决定审判的,指定律师公诉。第二,检察审查会制度,检察审查会可以根据申请或依职权主动审查检察官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三)美国的延缓起诉制度
延缓起诉的含义是检察官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身份状况以及所犯罪行的性质,基于社会公益的考虑,如果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暂时不予提起公诉,检察官就与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辩护律师签订协议,由后者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期满前履行了上述义务,检察官就放弃指控;反之,检察官就会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指控。在美国适用延缓起诉的案件有:(1)未成年人犯罪。(2)吸食毒品类的犯罪。(3)营利性的公司法人犯罪。90年代以后,美国延缓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营利性法人组织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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